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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視角下的物權法研究
備受關注、與每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會公布,在這部物權法草案“總則”的“一般規定”中,它明確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維護國家基本制度”,“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要想實現物權法的這些目的,就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以馬克思主義產權為指導思想,同時有批判地吸收和借鑒西方產權理論的某些觀點。一、物權的意義
物權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但羅馬法并沒有明確提出物權的概念,物權一詞(Jusinre)甚至他物權(Iurainrealiena),在羅馬法中并未出現,而是中世紀注釋法學家在解釋羅馬法時所創造的。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明確使用了“物權”一詞,《奧地利民法典》第307條規定:“物權是屬于個人財產上的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第308條規定:“物之物權,包括占有、所有、擔保、地役與繼承權利”。但這部法典所提“物權”的含義,仍與近代意義上的“物權”含義有很大的區別:首先,這部法典中所提的“財產”并未明確是一種客觀的有形物;其次,作為法典中物權構成的一個部分,對人物權在第307條和第859條中,仍被看成某人須向他人履行承擔義務,因此,“《奧地利民法典》并未抽象出的物權概念,物權的客體仍包括有形物和債權等無形物,并未超出羅馬法的理論框架”。在法國民法中,“物權僅是一種權利,有關權利的執有人在使用這些權利時直接作用于物質的物”,因此,《法國民法典》仍未形成獨特統一的“物權”概念。直到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物權才具有學理上公認的意義,獨立的物權體系才得以完整建立”。但由于除了《奧地利民法典》外,各國民法典都沒有對物權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因此,中外學者對物權的定義一直存在著分歧,比較常見的通常有如下三種觀點:
1.對物關系說。這種觀點為近代德國學者德恩伯格(Dernburg)、耶林(Jhering)等人所倡導,他們從人與物的關系的角度出發,認為物權是人對物的關系,即物權是“對物支配之財產權”,或“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之財產權”,至于一般人對物負有不可侵害的義務,是對物的支配權所產生的結果,并不構成物權本身的。
2.對人關系說。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有德國的溫德夏(Windscheid)、薩維尼(Savigny)等人,他們是從人與人的關系的角度出發來定義產權的,在他們看來,物權和債權所反應的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物權和債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債權是對人權,它只能對抗特定的人,而物權作為對世權,它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物權人有權排斥任何人對其權利的侵害。
3.權利歸屬說。這種觀點是由德國著名的物權法學者Westermann所提出來的,他認為,物權人對客體的直接支配,以及物權保護性都來源于物權財貨歸屬功能,這種見解已經成為了德國的通說。
上述三種觀點,在某些方面來說,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經濟學所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歸根到底是階級和階級之間的關系”,因此,財產關系的本質并不完全是人和物之間的關系,而首先是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一些被認可的行為關系”。在民法里,作為一種關系的物權關系,是一種以一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當然,民法本身對財產關系的反應往往要采取確認權利和具體的行為規則的方式,因此,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指物權人對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權利,它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物權概念的確立,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有的學者認為,“第一,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在私法上確立財產的歸屬。近代工商業的發展和第三等級的出現,使財產的流通成為經濟常態,經濟關系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其發達程度已與羅馬法時期大相徑庭。因此,對于物的歸屬的明確界定成為私法的首要。第二,近代民法重心已轉向民事權利及其體系的安排。隨著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對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進行充分保護被視為法律的首要價值目標。隨著教會和世俗社會的分離,近代法思想打破了以往以義務體系為目標的傳統模式,權利被認為體現一種主觀權利,而法或自然法只不過是權利的來源和前提。與此相適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被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各國民法典對于人的一般權利能力的規定便是突出反映,這決定了民法開始成為一部權利法”。黑格爾認為,“法的本質是意志自由和權利,……而財產是自由的最初定位,它本身是本質的目的”,耶林(Jhering)則認為,權利“是在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權利的保護是法的目的,……權利一方面從法律內獲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過來給予法律以生命”。因此,耶林強調主觀權利必須放在制定法之下,進行法學上的技術創造,這就為“物權”這一法學技術術語的提煉提供了理論基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中,物權被定義成“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使用權和取得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很明顯,物權法草案中物權的這個定義采納的是“對物關系說”。
二、物權法的作用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里,物權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而是民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階級里,一切“財產從來就隨著的不同階段而成為這個或那個階段的切身問題”,都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因而都必須受到法律調整,而民法正是調整社會財產關系的基本法,物權法就是這個調整機制的基礎,它主要回答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物”是誰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人負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相應地,物權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定分止爭和物盡其用。
(一)、定分止爭——須明晰產權
明確物的歸屬,定分止爭是物權法的主要作用之一。產權學認為,要明確物的歸屬,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從而有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做到產權清晰。馬克思主義產權也認為,產權清晰對商品交易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樂意,人可以使用強力,換句話說,把它拿走。為了使這些物作為物品彼此發生關系,商品監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梢,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的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這種法的關系或意志關系的是由這種經濟關系本身決定的!币虼,在馬克思看來,商品的交換,實際上是對商品支配權的交換(這種支配權本質上就是產權),而要實現產權的交易,就必須首先要明晰產權,即“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如果沒有支配權即產權的明晰,就根本談不上商品交易。因此,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也承認產權清晰是商品交易的前提。
雖然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和現代產權經濟學都認為產權清晰是商品交易的前提,但產權學派卻認為產權不是在地形成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基礎上產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歷史的本性的法律為基礎,是法律創造了產權,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唯心主義的泥沼中,完全顛倒了經濟和法律之間的辨證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起反作用,從而將產權或財產權看成是自然的、永恒的范疇,這也就決定了現代產權學派對產權的只能停留在事物的現象層次,而不可能從更深的層次上去揭示產權的內在本質。同時,產權學派還堅持認為,“經濟人”的不變利己本性假設也決定了資本主義私有制產權關系制度的永恒不變。要想實現產權清晰,就必須推行資本主義的私有化。
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則一方面將財產關系作為生產關系的總和加以討論,認為“在每個歷史中所有權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發展著。因此,給資產階級的所有權下定義,不外是把資產階級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描述一番”,這說明馬克思已意識到即使在同一所有制基礎上,實際占有財產的方式,即具體產權制度也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方式,即“財產……具有某種歷史,采取各種不同的形式”,以此為基礎,馬克思了資本主義以前財產的三種歷史形式,得出了“第一種狀態是原始公有制,第二種狀態是以勞動者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權,第三種是以無償占有他人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以前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權”的結論,馬克思的這一分析充分說明了產權的起源是一個自然演化的過程:生產力的發展是公有產權解體和私有產權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反映一定所有制關系的法權形式,不但在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中表現為不同性質的產權形式,而且在同一性質的生產關系中也會因為環境和條件的不同而表現為不同的產權形式,私有產權只是資本主義生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產權形式,而不是一個永恒的范疇;另一方面,馬克思將產權看成是生產關系的法律表現:首先,是馬克思最早發現了法權關系和物質生活關系之間的聯系,認為法權關系是反映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地指出了“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其次,馬克思主義產權理論認為,所有權的出現要大大晚于所有制的出現,所有權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所有權是在在私有制產生和保護私有制的法律出現以后才出現的,所有制是所有權的經濟基礎,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最后,馬克思指出了法學上的財產關系和經濟學上的生產關系之間的聯系,認為“財產關系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
(二)物盡其用——實現資源的有效率配置
物權法的另一個主要作用就是使物權人能夠充分發揮物權的使用價值,做到物盡其用,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物權的實質就是一種財產權,即產權,它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物權法通過對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范,為產權所有者充分利用資源,實現資源的有效率配置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科斯1960年發表在《法學與經濟學雜志》第三卷上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是現代產權經濟學研究資源配置效率的起點(Thoma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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