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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綜述

        時間:2024-06-26 22:24:15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綜述

          論文關鍵詞:奧斯汀;塞爾;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

        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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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20世紀初,西方傳統哲學開始向語言學轉向,形成了語言哲學研究的熱潮。日常分析哲學家奧斯汀提出了言語行為說,他的學生同為哲學家的塞爾對該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并進一步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引起了語言學界、哲學界的普遮關注。言語行為理論因此也得到了很好的應用與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言語行為理論也暴露了其不足與缺陷。為了進一步完善言語行為理論,這些問題還亟待語言學家、哲學家共同解決。

          一、哲學的語言學轉向

            隨著歐洲18世紀啟蒙運動的洗禮、19世紀自然科學的革命性進展和20世紀初心理學成為一門實證科學,傳統西方哲學的三大主題:上帝、物質、靈魂逐漸淡出了西方哲學的研究領域。傳統哲學的神話被徹底打破,哲學因而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問題:哲學的出路在哪里?

            I9世紀后期布爾代數的提出使得數理邏輯得到了成功的發展。這激起了哲學家們對邏輯性質的探究。邏輯是由語言體現的,語言的意義存在于事實、思想和語言之間,既不屬于物理世界,也不屬于個人的心理世界。因而哲學家開始了對數學的邏輯基礎和語言意義進行探討,開拓出了新的哲學領域和哲學對象,實現了現代哲學的“語言學轉向”。

            所謂語言學轉向,指的是哲學將語言學的研究對象作為自己探討研究的對象,從哲學的角度對語言進行分析研究,特別是關于語言意義和語言使用的哲學研究,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語言哲學。語言哲學至少有兩種意思:一是有關語言的哲學,即把語言當作一種既知的事物,尋求語言及其它與語言至少在探究之初有顯著區別的事物之間關系的外部研究,如語言與思維之間的關系,語言在人類歷史上的作用等。二是把語言本身作為調查對象的內部研究。

            20世紀前半期,大多數英國哲學家都認為語言學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學的研究,這些哲學家自稱為語言哲學家,稱自己的研究為分析哲學。他們發展了新實證主義邏輯學家如卡納普的某些觀點,同時也受到了莫爾、羅素、維特根斯坦作品的影響,他們認為哲學研究過的大多數東西并不是錯的,而是無意義的,只是從日常語言的誤用中得到了一些顯而易見的東西。一旦產生哲學間題的條件受到分析,這些所謂的哲學問題就會消失殆盡;一旦日常語言詞語如“好”、“壞”、“責任”、“價值”等的意義得到澄清,道德哲學的辯論就會空洞無物,無以依附。自稱為日常語言哲學家的牛津派認為是日常語言未得到適當的運用而導致了哲學問題的產生。他們的主要觀點是意義即用法,描述詞語的意義就是給出其使用的方式,就是顯示詞語允許我們完成的語言行為。

          二、言語行為理論

            1.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在以上大的歷史背景和各種思潮的影響下,約翰·奧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標志著言語行為理論的創立。在該書中,奧斯汀認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陳述句都是“描寫”的,因此奧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陳述句叫敘事句,將那些既無真假之分又不是用來描述或陳述的句子叫施為句。

            奧斯汀的研究重點是施為句。施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許諾、道歉等的動詞。施為句的主語是說話人,表達以上功能的言語行為動詞用一般現在時。為了使言語中的行為得到真正實施,奧斯汀認為必須滿足三個大的恰當條件,否則就是不適宜的言語行為。這些條件是:a.必須存在允許某種人在一定環境下說某些話并且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雙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環境必須適于這種既定模式。b所有參與言語行為者都必須正確而完全地遵照這種行為模式。c說話者必須言自內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為句的言語行為是由施為動詞來實施的,那么如何劃分施為動詞和非施為動詞呢?奧斯汀認為沒有明顯的區分界線,但粗略上可以下面兩種標準來劃分:

            A施為動詞可與hereby連用構成施為句。如果與hereby連用的不是施為句,句子會顯得不自然。如:a. I here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  b. I here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檢測出施為動詞:IN SAYING """""" I WAS…ING…。如:a.  In saying“I promise" I was prornis-ing,  b. In saying "I run" I was running

            因此施為動詞和非施為動詞組成的句子有區別,施為句的特點是說話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語言說出來就不能做某事、施為句是一個肯定陳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稱、現在時、主動語態的施為動詞。奧斯汀把施為句分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按照奧斯汀的說法,說話人要通過話語實施某一行為時,如果他用了施為動詞作為一個陳述句的主動詞,并且用了這個動詞的現在時、第一人稱和主動態,那么他用的就是顯性施為句。隱性施為句中沒有一個表示要實施的言語行為的動詞。我們可以只說“Go !”來取代“I order you go"。

            奧斯汀發現,所謂的敘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隱性施為句,如"The mat is on the mat.”這個句子其實就相當于“I tell you that the cat is on the cat.”這說明敘事句也在實施著言語行為,如此,敘事句與施為句就失去了區分的價值和意義了。而且,奧斯汀還發現有些句子既非敘事也非施為,而是強調對聽話人的影響或直接給聽話人帶來某種結果·如:"I convince you that Howard is innocent. ""I persuade you to join this society.”都是一些取效行為。另外,有些施為句像敘事句一樣也有真假之分,施為句的恰當性與敘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個完全的二值問題,中間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為以上的問題,奧斯汀認為“言即行”,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由三種行為組成: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說話行為就是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施事行為就是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言語行為力量或稱語力,取效行為就是說話行為或施事行為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奧斯汀還把說話行為進一步區分為三種行為:發聲行為,發音行為和表意行為。奧斯汀的研究重點在施事行為上。他假定施事行為和施事動詞有著一一對應的關系,但又無法窮盡所有的施事動詞,而且他還認為從最初的施事動詞演化出了一些不純的或半描述性的詞語以及顯性施事動詞如“I am sorry"不純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顯性施事動詞)?梢妼κ┦聞釉~根本無法列舉,因此奧斯汀轉而對施事行為進行劃分與歸類。他根據施事行為力(即語力)歸并出了五大類:評判類、施權類、承諾類、表態類、論理類。

            2.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社會活動一樣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語言交際的最小的單位并不是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是單詞或句子等語言單位,而是言語行為,言語行為的意義就是句子意義的功能。奧斯汀提出了施事行為,但他沒有把一句話的施事行為和這句話的內容聯系起來。塞爾在研究話語時注意到了一句話的命題內容和它的施事行為之間的關系。一句話的命題內容由兩個部分構成:所談及的人或物和對這個人或物所作的論述。如下面幾個句子: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問)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預測)John,leave the room.(請求或命令)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假設)塞爾認為這五句話具有相同的命題內容,都談及了John,都談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這一動作。但是在不同的場合,這五句話分別實施了五種不同的施事行為。

            塞爾認為,表達施事行為的語句具有一個典型的邏輯形式:F(p),p是施事行為的命題內容,而這個內容是與一定的語力(F)相伴出現的。他說,在絕大多數用以完成施事行為的語句中,都包含有一個標志命題的成分和一個標志施事行為的成分。如在“我答應我要來”這個語句中,“我要來”標志命題成分,“我答應”標志施事行為成分,即標志這個語句具有的語力。

            根據命題這一構想,塞爾把奧斯汀的說話行為進一步分成了話語行為和命題行為。話語行為指的是說出單詞、句子這一行為,命題行為指的是通過所指詞語和謂詞所實施的談及或論述這兩種行為。塞爾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1)說話本身構成的話語行為;(2)指稱和述謂,即命題行為;(3)施事行為;(4)取效行為。塞爾認為,語言理論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為理論,說話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施事行為方式。他認為實施言語行為有兩種規則:規約規則和構成規則。規約規則制約現已存在的或獨立存在的行為方式或活動,如禮儀規則制約著獨立于這些規則而存在的人際關系;構成規則不僅僅是對行為方式起制約作用,而且創造或解釋新的行為方式或活動,如足球或下棋規則不僅僅對踢足球或下棋有制約作用,而且為進行這些活動創造了可能性。構成規則是內在的語義規則,對施事行為起制約作用。。塞爾認為,通過話語實施一個施為性的言語行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他從言語行為的合適條件中抽象出了四條必要條件:a.命題內容條件:規定話語的命題內容部分的意義。b.先決條件:規定實施言語行為的先決條件。。.真誠條件:規定保證言語行為真誠地得到實施的條件。d.基本條件:規定言語行為按照規約實現某一目的或意圖的條件。

            在施為言語行為的分類上,塞爾認為奧斯汀的分類只是對施為動詞的分類,而不是行為的分類。于是他在對單個施事行為進行12個方面的區分后,將施為性言語行為分成斷言、指令、承諾、表態、宣告。
            塞爾認為語言交際的最基本單位是言語行為,言語行為屬于人類行為科學的一部分。而語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對應的,一句話可以同時具有幾種功能,一種功能并非只能通過一種句式才能得以實施。哪一種是說話人意欲的?聽話人又應該如何來理解呢?例如:Can you reach the salt?這個句子要表達的意思不能只按照詞項的字面意義去理解,也不能根據句子形式以為話語的語力就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做某事的能力。這個話語實際上是一個用以表達“請求”這個言語行為的典型結構。塞爾于是認為,這樣的句子所表達的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實施一種言語行為來間接地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

            在言語行為交際中,如何實施并理解這種間接的言語行為呢?塞爾認為,言語行為作為人類行為科學的一部分,具有規約性,但僅僅具有規約性不夠,言語行為交際的雙方還必須具有共同的背景知識(語言的和非語言的),聽話人具有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另外為了很好地理解間接言語行為,還必須借助言語行為理論和會話含義理論。于是塞爾將間接言語行為分為規約性和非規約性兩種。。

            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即指對“字面意義”做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這類間接言語行為已經成為一種慣常使用的標準格式。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應用,主要出于對聽話人的禮貌。間接施為言語行為比直接的施為言語行為多出來的不是句子意義,而是說話人的意義.或意向。如;Could you please be a little more quiet?字面上是詢問,但按照常規,卻是發出指令。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如:a.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 I have to study for the exam.借助會話合作原則、言語行為理論和所處的實事背景信息,依次可推斷出b是在拒絕a的建議。

            后來塞爾還把他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擴展到解釋“小說語篇”、“隱喻”、“字面意義”和“所指和歸屬用法”。塞爾從研究言語行為的話語的字面意義和話語的施為意義出發,進而研究話語的意向性與言語行為之間關系,認為語言基本上是社會現象,語言本身就構成了社會事實的部分,語言的意義來源于心智的意向性,強調社會規約或使用慣例在言語行為中的作用。

            塞爾和范德維肯于1985年提出了語力邏輯理論,其主要目的是使語力的邏輯特性形式化,研究人類語言所有可能實現的語力。塞爾區分了語力的七個主要成分:語力目的、目的的力度、完成方式、命題內容條件、準備條件、真誠條件以及真誠條件力度。他認為,確定了語力的這七個成分,也就確定了語力。塞爾用F(P)來表示簡單施事行為,F指語力,P指命題內容。復雜的施事行為,如兩個以上簡單施事行為的組合,表示為(F1(P1)盡F2 (P2));語力否定形式表示為一F(P);條件實施行為則表示為:如果P,則F (Q)。塞爾認為語力的目的是有限的(斷言、承諾、指令、表態、宣告五種目的),每一目的都有一種相應的基本語力,它沒有特殊的完成方式,各種力度均為零,它的各種條件都是最基本、最一般的;通過對這些基本語力的完成方式、各種力度、各種條件進行調整或修改,可以構建出所有其它語力。語力邏輯理論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語力制約。語力制約指的是說話人在一定語境中成功地執行了某種施事行為,同時又會受制于另一種施事行為。

          三、言語行為理論的不足之處

            奧斯汀認為施事行為是規約行為。但事實上,自然語境中的施事行為與儀式、典禮這種高度程式化的語境中的施事行為絕然不同,而且規約性更小,F實生活中只有小部分施事行為是規約性的,他關于施事行為是規約性的觀點具有片面性。

            奧斯汀對施事行為的分類缺乏統一的標準。奧斯汀把對施事行為的分類等同于對施事動詞的分類。他只是假定這兩者之間有著一一對應的關系,而并不是客觀事實。如“announce"(公布)是一個施事動詞,但不代表一種施事行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為的方式。而且分類的各個類內部內容龐雜混亂。如表態行為類就包括了感謝、道歉、贊揚、祝賀、憐憫等等,紛繁混雜。另外一點是奧斯汀犯了行為等于效果的概念謬誤。顧日國(1994)說要判斷說者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為不能不考慮他的動機和意向,奧斯汀忽略了這一點。他認為這種謬誤的產生是因為奧斯汀用因果關系來解釋效果的產生,把話語產生效果解釋為因引起果。孫淑芳(1998)也認為正是因為奧斯汀在對取效行為的概念將行為等同于效果,所以導致后來一些學者對取效行為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趙敦華(2001)認為奧斯汀對表達語義行為(即說話行為,筆者注,以下兩點同)談得極少,也沒有深人探討完成語旨行為(即施事行為)與取得語效行為(即取效行為)的關系、意義與句法對完成意旨行為(即施事行為)的限制等間題;認為奧斯汀的思想重區別,不重比較、聯系,分析有余,綜合不足。

            據顧日國(1994),國外學者對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的評判主要集中在:言語行為的充分和必要條件與構成規則;行為、句子、句義、語力;言語行為與會話分析三個大的方面。他認為,塞爾經常把句義決定行為的兩層涵義即句義界定行為的性質和句義幫助聽者確認說者所做的行為混為一談。另外話語實際語力與說者所用語力是有區別的,塞爾并未加以區分。

            言語行為理論是建筑在一行只需一言這個前提上的,而在實際會話中卻不是這樣的,一行往往要多言去完成;言語行為理論只注重研究施事行為,對會話必然涉及到的取效行為卻視而不顧。作為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取效行為在言語行為理論中一直未得到應有的論述。

            顧曰國認為,塞爾后期的言語行為理論只注意到了言語行為的個人性,即認為言語行為的本質和分類基礎最終要到大腦的意向機制里尋找答案,因而就忽視了言語行為的社會性。

            在言語行為的分類上,Verschueren(1999)認為,雖然塞爾對言語行為的分類進行了調整,但和奧斯汀一樣,分類都是從心理狀態、適配范圍和施事目的三個方面做出的,而且相互涵蓋,如果換一個角度分析言語行為,就會有不同的分類。另外他還認為,言語行為理論中,言語行為在結構上局限于句子層,言語行為總是以話語成分而不是以完整的話語的形式出現,因此運用言語行為理論的概念來分析更復雜的結構時,就無能為力了。Mey認為,為了說明自己的理論,奧斯汀和塞爾總是使用與之相關的即具有某一特定言語行為的句子,隨著語用語言學的發展,這種個案方法的缺陷就日益明顯了。Mey還認為塞爾的言語行為分類標準還應該加上言語行為的語境條件和參照人(說話人與聽話人)o. Levinson認為盡管塞爾對言語行為的分類在奧斯汀的基礎上有所改進,但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因為塞爾的分類缺少原則基礎,甚至不是系統地基于合適條件的,沒有任何理由認為該分類是確切或窮盡的。。在言語行為的分類上,Leech從人際交流的角度提出} assertive,directive,commisive,regative, expressive的分類。;Allwood  ( 1976 ) ,  Hancher(1979) , Bach & Harnish (1979)等也提出了自己的分類方案。

          四、言語行為理論的應用與發展

            奧斯汀創立言語行為理論后,在塞爾的進一步研究與發展下,言語行為理論引起了哲學界和語言學界的普遍關注,言語行為成為了西方哲學、語言學,尤其是語用學的研究核心。國內外許多學者都投人到了言語行為的本體研究及其應用研究中,言語行為理論因而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與應用。

            Blum-Kulka, House& Kasper(1989)從不同文化的角度來研究言語行為,進行跨文化言語行為的對比研究。. Tsohatz-idis(1990)應用典型引申理論(prototype theory)重新考察言語行為的性質以及言與行之間的關系。

            受到言語行為理論的影響,差不多在塞爾的《言語行為》發表的同時,轉換語法領域中也展開了對形式成分的研究,即行事成分分析(或行事成分假設)。行事成分分析的要點是,在句子的深層結構里,每句句子都是行事性的,即每句句子都有一個第一人稱代詞作為它主要的主語,都有一個一般現在時的行事動詞作為主要動詞。

            針對奧斯汀和塞爾的研究,國外有學者就英語中的言詞用法、意義、言語行為動詞和言語行為情態詞進行研究。AnnaWierzbicka (1987)對英語言語行為動詞進行了語義研究,并推出了力作《英語言語行為動詞:語義詞典》,作者根據語義聯系,將英語中270多個SAVs分類成37組并對其意義及用法作了較全面的分析和論述,拓展了言語行為理論。Grice(1989)對意義(尤其是含義)進行了深人的剖析,他從區別自然意義與非自然意義人手,把闡釋意義跟交際雙方的意圖、信念和目的聯系起來,通過確定闡釋意義的中心點,建立一個既能闡釋自然意義,又能闡釋非自然意義的、整一的理論框架,并對會話含義進行了細致的研究。Sweetser(1997)認為,任何實際話語不僅僅是對包含某些內容的命題的認識反應,而且是通過該命題的表述來完成某種言語行為。32 Thornburg&Panther(1997)在塞爾的基礎上提出間接言語行為可用借代來加以描述,認為人們可用一個言語行為來借代另一個言語行為,言語事件和其它事件一樣,可以被視為一個有結構的行為場景,按其發生的時段可分為前段、核心段、結果段和后段。Verschueren(1999)對言語行為動詞的施為性作了詳細的解釋,區分出一般行為動詞和具有施為作用的言語行為動詞。他認為,如果行為動詞意義上既能滿足將要實施的行為的“行為條件或特征”,又能滿足目前用語言表述的這個行為的“描述條件或特征”,那這個動詞就是一個施為動詞。但當行為動詞在意義上滿足或符合“行為條件或特征”,而不能滿足或符合“描述條件或特征”,該行為動詞就不能算作言語行為動詞。
           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對言語行為理論從哲學、認知、語義等方面進行了深人的分析與探討,如:何兆熊(1988)、段開誠(1988),顧曰國(1989,1994)、束定芳(1989)、張紹杰(1989)等等。有些學者運用言語行為理論對漢語語言進行分析研究,討論漢語施事行為的表示方法,涉及漢語句類與言語行為類別的關系和漢語顯性施為句表達式的結構及其特點。也有的學者討論了漢語間接言語行為的分類,并對其間接語義和相應言語行為目的的推導進行探討。劉煥輝深人討論了漢語言語行為問題,提出漢語的七種基本言語行為方式及言語行為實現的若干條件等等。有些學者將言語行為理論應用于漢外對比等研究中。

            但在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應用中,也出現了一些必須關注的問題。李昌年(1997)認為言語行為理論在人類行為模式與言語行為理論的對應以及目前在言語行為方式形成原因方面的研究上還存在缺陷。他提出,言語行為理論對直接言語行為和虛假性言語行為形成的原因解釋力不夠;表述(以言指事)與施為(以言行事)的聯系規律研究不夠深人;有些施為動詞的施為意義在語句中會發生轉化,促使其施為意義轉化的條件是什么?有哪些類的語句其施為意義不是通過施為動詞來表達的?一個語句的施為意義不一定是單一的,沒有施為動詞的施為意義是靠什么手段來顯示的呢?李昌年認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還應研究以藝術性言語形式為特征的修辭式間接言語行為、以模糊語的運用為特征的模糊式間接言語行為和以聽話對象暗中更換為特征的指桑罵槐式間接言語行為。而且言語行為研究尚未涉及到虛假性言語現象領域。

            塞爾在言語行為理論發展的后期,將言語行為的研究局限于人的大腦機制(即心智),忽視言語行為是一種人類的社會交往活動(即社會性)的特點,沒有將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研究,導致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走進了胡同。奧斯汀認為從施為式與敘事式的區分轉向言語行為中的說話行為與施事行為的區分使他從特殊的言語行為理論轉向了一般的言語行為理論。,但塞爾對施事行為的研究也只是局限在對施事行為動詞的孤立研究上。然而除了如承諾、警告、命令等施事行為動詞外,還有許多其它動詞也可用在言語中使言語具有施事行為功能,一個動詞在不同的語境中可有不同的功能,在同一語境中也可具有多種功能。另外,即使沒有動詞的話語,也一樣具有施事行為功能。如“what!”可用來表示驚訝、警告等等。因此話語具有言語行為功能或潛勢,一旦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這種言語行為潛勢即得到實現。。“言即行”意味著所有話語均能做事,并非只有施事行為動詞才能用來做事,間接言語行為等也證明了這一點。我們認為在這方面,言語行為理論犯了一個明顯的錯誤,即將言語行為中話語的功能等同于話語中施事行為動詞的功能。而事實上,言語行為中的話語完全可以沒有所謂的施事行為動詞。而且奧斯汀的演講名就叫(如何以言行事) ("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而不是《如何以施事動詞來行事》就說明用來行事的并非只有施事行為動詞,而是所有的詞語。連奧斯汀自己也說:“以前我們需要一張顯性施為式動詞表,但根據更為一般的言語行為理論,我們現在明白我們需要的是一張話語施事功能表。”Leech說我們分析施事行為動詞時,我們在處理語法問題,但當我們分析話語的施事功能時,我們處理的是語用問題。。但是奧斯汀和塞爾卻錯誤地認為對施事行為動詞的語義的詳細分析可導向對施事功能的理解。這是一種動詞中心論的表現。塞爾等人還沒有真正將言語行為理論當作行為理論的一部分來研究,還沒有將言語行為理論推進到言語行為的語用理論,還只是局限在言語行為的句法和語義理論,沒有跳出真值條件語義理論的園囿。如塞爾說語力的表示方法包括詞序、重音、語調模式、標點、動詞的語氣及所謂的行為動詞,同時他又說通常在實際言語情境中,語境會使話語的施事功能十分明確,不必要借用合適的顯性施事功能標示詞.這一切都表明言語行為的研究必須上升到語用行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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