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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論如何認定非法獲取封緘物的行為

        時間:2024-09-06 18:08:10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簡論如何認定非法獲取封緘物的行為


          論文摘要 非法獲取封物的行為是認定盜竊罪還是侵占罪、職務侵占罪?一直以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較大爭議。本文依據實踐案例,從封物的占用狀態、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行為人的支配力及社會、法律效果等方面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 封物 占有 盜竊 侵占 職務侵占

          案例:行為人高某自己購買了一輛貨運汽車,并與某物流公司簽訂車輛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必須安全的運輸貨物去某機場。實踐操作中,上述物流公司指派其公司工作人員裝卸運輸貨物到汽車貨箱,并加印封條,加上掛鎖,將運輸貨物單據一式四聯交給上述行為人高某。一天,高某在運輸途中秘密撬開邊門盜竊其中兩箱貨物手機進行變賣。后經鑒定,上述手機價值人民幣12萬多元。案發后,高某家屬全部退賠上述手機及人民幣。

          一、何為封物?

          封物,顧名思義,一般指包封、封標記,封口等物品;也指財物被密封或者上鎖;或者指委托保管、搬運的財物被裝在容器中,蓋有封印或者鎖住。而理論學者的觀點有以下幾種:(1)封物是指加封條或上鎖之物,如將財物放進箱子里上鎖后,箱子里的財物就屬于封物;(2)封物是指裝入容器或加以特別包裝的財物,并加鎖或封固;(3)封物是指加封上鎖的容器內的財物;(4)所謂包裝物是指裝入容器之中并加鎖封閉以防失落的財物。綜合上述觀點,從封物的外部表現形式、封物的對象、封物的作用等方面闡述,封物一般指裝入器皿或進行特殊包裝的,被上鎖或者密封的,具有封閉作用的財物整體及內部財物。

          二、封物的占有理解

          如何判斷封物占有歸屬,如何正確理解刑法中占有概念對認定非法獲取封物行為的認定至關重要。占有概念首先出現在民法上,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在羅馬法上表示的占有,主要指管理支配財物的一種事實狀態,專就占有本身承認其效力;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主要指與真實的支配權相結合,并表現為該真實支配權外部的事實支配狀態。我國民法理論則認為,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占有是對物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但根據人們生活習慣和社會觀念,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行為人沒有實際控制財物,也要承認其對財物的占有狀態。民法上的占有,更著重于維護交易的便利和安全。而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確認財產被現實控制支配的事實,確認維護財產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并不太注重占有的來源。
          三、封物占有爭議觀點
          1.區別說理論觀點(整體和部分區別對待觀點)。該觀點認為,對封物的整體和部分,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封物的整體與內容物區分開來進行理解。由于封物的整體已交給受托者、或者受托者本身就是整體容器的所有人,受托者現實地支配著整體容易,當然是由受托者占有。但對容器中的內容物,由于委托者加了封印、加了封鎖,受者按照約定不能拆封也不能打開,根本無法處分物品,對容器中的內容物,委托者仍然保留所有權中的占有。如行為人取得了被包裝物的整體,就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如行為人僅僅非法獲取了內容物,就構成盜竊罪。
          2.受托者占有理論觀點。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士認為:需要重視物理的、現實的控制財物事實,認為財物已交給受托行為人保管和運輸,受托行為人完全掌管控制了物體。因此,受托者無論是取得封物的整體,還是非法獲取了部分封物,都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3.委托者占有理論觀點。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士認為:封的財物被包裝封印、加鎖,明顯排除了受托行為人的控制。雖然受托者保管并運輸,但受托者并不能對整體和部分進行處分,實質上沒有任何支配權,所以,根據占有理論,整體和容器中的內容物,都應該歸屬于委托者占有和所有。受托者不論非法獲取封物整體或者部分內容物,都構成盜竊罪。
          4.修正區別理論觀點。這種觀點基于上述區別說的基本理論,認為封物整體無疑屬于受托者占有,單容器中的內容物不僅僅由委托者占有,而是由委托者和受托者共同占有。如果從物理的形態方面理解,受托者也同時占有內容物,屬于當然占有,如果排除受托者的占有,那受托者將無法進行運輸和保管,如果排除受托者的占有,則明顯不符合一般人的觀念和社會習慣。如果受托者撬鎖或者破壞封印等非法手段獲取了容器中的內容物,必然會侵害了委托者對財物的占有或者所有,應該以盜竊罪進行處罰;如果非法獲取了整體,內容物也必然遭受到了侵害,對封物整體而言,應構成侵占罪,對于內容物而言,應屬于盜竊罪,兩者之間存在競合?梢园凑論褚恢刈锾幜P,一般應認定盜竊罪。


          另一種修正說理論觀點則認為:封物整體是受托行為人占有,內容物則屬于共同占有。受托者非法獲取內容物,就侵犯了共同占有中的另外一方的占有權,應該屬于法條競合,一般可以認定為侵占罪。當然非法獲取整體,也屬于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綜合上述觀點,根據實踐案例、該類案件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綜合考察,筆者傾向于認為受托者行為人不管非法獲取封物的整體還是容器內的部分內容物,均應認定為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一是關于刑法上的占有。筆者同意認為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存在理論和實踐上的不同,不能簡單的把民法上的占用理所當然的全部轉移到刑法上的占有上。但占有的意思表示在民法上和刑法上屬于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而且民法和刑法本來保護的法益就不同,如前所述,民法上的占有,更著重于維護交易的便利和安全。但刑法上的占有,重點在于確認財產被現實控制支配的事實,確認維護財產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打擊犯罪的需要。民法上的占有意思概念之強度要求比刑法上要高一些,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概念不要求一定是對各個財物的具體的個別的支配表示,只要是抽象的、概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也可以說,刑法上的占有外在表現,更多地依賴于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以及外在的環境、一定的場景、物品的支配關系等客觀因素。根據上述分析理解,封物中受托行為人必然占有封物整體和容器內的內容物。
          二是關于封物占有觀點學說的爭議。以上四種爭議觀點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評。就如上述看起來比較合理的區別說觀點亦是如此。上述區分說觀點受到批判主要是難以做到非法獲取整體和部分內容物的罪刑均衡原則的把握和應用,在實踐中有批評人士指出:如果只非法獲取封物中的部分財物,就構成盜竊罪;如果非法獲取整個封物為己所用,而適用定罪處罰更輕的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進行處罰,明顯存在處罰不公,造成更壞的社會和法律效應。上述的委托者占有理論則存在單調的片面強注重加封上鎖的外在特殊性,明顯忽視了受托者行為人實際控制封物的事實。討論上述封物的定罪處罰,不得不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的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上述區別說及委托者占有說觀點常常使用這一條刑法條文規定來支持上述觀點,即封物的內容物應該由委托人占有。就上述條文具體而言,本條文針對的是郵政工作人員,而且是作為刑法條文特例存在,刑法條文特例是否可以推廣為刑法一般適用原則,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確認,也需要社會的一般觀念及社會習慣約束,而刑罰是所有法律中最嚴厲的一種懲罰,任何人均不能進行隨意的擴大應用。
          就上述案例而言,由于行為人高某不是物流公司員工,故無法認定行為人高某構成職務侵占罪。那高某是認定侵占罪呢還是盜竊罪呢?侵占罪和盜竊罪在實踐中處罰刑期和處罰程序差別較大,如果認定盜竊罪,高某就屬于盜竊數額特別巨大,量刑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認定侵占罪,量刑刑期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踐中上述刑期差別巨大。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盜竊罪屬于公訴案件,而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如果認定侵占罪,檢察機關將沒有對高某侵占罪的起訴管轄權。起訴權利在受害者物流公司,如果該公司不去起訴高某,那高某可能就不受到刑事處罰了。綜上分析,法律實務中的非法獲取封物的行為認定就尤為重要了,而非法獲取封物的理論觀點及相關法律法規更需要盡快明確此類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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