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信息披露制度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沖突與協調
論文關鍵詞:信息披露 商業秘密 沖突與協調
論文摘要:信息披露已經成為國際證券管理法律中基本的原則,它以“公開”為理念,以保障投資者權益為第一要義。商業秘密保護作為專門的法律制度,以“保密”為理念,在維護企業的競爭優勢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肮_”與“保密”,是法律觀念上的沖突,正因如此,兩種制度在立法中就已出現了較為明顯的沖突。本文通過對沖突表現形式的分析以及對制度價值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協調兩種制度的建議。
一、信息披露制度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概述與沖突的表現形式
(一)信息披露制度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概述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披露與該投資行為及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1信息披露已經成為國際證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則,各國立法機構也在廣大投資者的呼聲中通過擴大信息披露范圍,提高披露要求等不斷完善證券監管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保護作為專門的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產物,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規定了該制度。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的立法較晚,在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了一些規定。此后國家工商管理局又在《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其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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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屬于證券立法的范疇,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則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范疇。證券法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宗旨,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通過打擊不正當競爭,營造有序、合法的競爭環境,維護企業的利益。兩種制度的沖突主要表現為:(1)在保護對象上的沖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原始最深刻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大眾,通過信息披露使得廣大的投資者能夠獲取足夠的信息,減少投資行為的盲目性,從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則是以保護公司或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目標,通過對企業研究出的新技術,開發的新產品,總結出的新的管理經驗等等,采取保密的措施,以防止他人不勞而獲。(2)在范圍上的沖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在保護范圍上是有沖突的。比如:公司訂立了重要合同,這樣就可能對公司的資產等產生重要影響,如果按證券法的規定應該予以披露,可是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一定會涉及到客戶、貨源等方面的信息,而客戶名單、貨源情報又屬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因此,到底應該保護還是披露就有了沖突。(3)在原則要求上的沖突。信息披露制度應遵循的原則要求有真實性原則、完整性原則、準確性原則、及時性原則以及公平性原則。其中的完整原則就是要求必須對信息的所有方面進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這樣就會有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本身也需要進行全面的維護。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情報分析技術的進步,往往通過一些細小信息就能推測出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因此,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原則也成為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二、對兩種制度的價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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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公開是社會和工業疾病的良藥,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很強的制度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息的公共物品性。信息本質上是一種公共物品。從經濟學上來說,它有兩個最顯著的特征:一是非競爭性;二是非排他性。信息的特性決定了信息的生產和供給不會主動滿足和適應消費者、投資者的需求。對于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提供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法律沒有強制性要求,它就盡量不給你提供信息,然而證券市場面向的是廣大的投資者,只有上市公司及時的披露信息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2)信息的不對稱性。資本市場上的相關信息在交易雙方是不對稱分布的,廣大投資者往往處于被動弱勢的地位,獲取信息的渠道也較為狹窄。因此,當市場上的一方當事人無法觀察到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無法獲知對方當事人完全信息時,就出現了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利于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長此以往,也不利于證券市場良好秩序的形成。因此,必須要強制披露信息。(3)資本市場受信息影響,尤其是證券的行情和價格。信息披露與證券市場價格變化之間有很大的關系。良好的信息披露機制會引導證券市場向健康的方向發展,如果信息得不到公開披露,則會加劇證券價格對其基礎價值的背離,導致“泡沫經濟”,而“泡沫”的破滅不僅會對證券市場造成毀滅性的打擊,最終也將使整個社會的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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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商業秘密的創造價值性。商業秘密作為一種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夠創造財富,具有明顯的財產價值,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已成為企業的重要資產,其重要性甚至已超過了有形財產。(2)商業秘密的稀缺性。知識信息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自然資源,它們不是從來就有的,是人類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而非顯而易見和輕易取得的公共知識2,對它們的獲得是有成本的,需要高智力勞動和成本投入。這就決定了商業秘密作為稀缺資源經常是供給不足,具有競爭性。(3)商業秘密對國家的價值。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只有擁有并保護好本國的商業秘密,建立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體系,才能給經濟的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不斷推動本國經濟向前發展,從而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兩種制度的沖突協調
(一)協調的價值取向
兩種制度的協調應該遵循公平原則。由于公司與中小股東本身存在著一種信息不對稱,證券市場中的中小投資者們往往處于一種弱勢狀態,因此更應該重視對他們的保護。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不是無限制的,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具體建議
。1)立法區分,明確列舉
在證券法中明確列舉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并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而增加項目。在這一類明確要披露的事件上,如果與商業秘密的范圍交叉,但是為了平衡股東們的信息權與公司的商業秘密權,上市公司仍須予以披露。當然,非重大事件也會向重大事件轉化,而免于披露的事件也會向重大事件轉化,如一個原本由交易所批準免于披露的商業秘密,由于保護不力或被內幕人利用,導致了股票市場上價格的異常波動,這時公司就必須公開披露此重大事件,以維護不知情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限制解釋,過濾信息
為了保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必須對信息披露的充分原則作一定的限制解釋,不能任由披露事項的過度延伸。我們現在信息披露制度過于泛濫,如果讓一個企業事無巨細把什么信息都要披露出來的話,這個世界上充滿了各種各樣的信息,這就加大了企業的成本,也加大了投資者搜尋和處理信息的成本。假如這些信息沒有給企業帶來超額的收益,也沒有給投資者帶來處理信息的好處,我們至少應該把信息過一下濾,把一些關鍵性的信息進一步的規范披露,而且還要進行跟蹤、監管。從這個角度來看,在證券立法要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項目時,更應予以周密的考慮,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并采取聽證方式,由公司代表、政權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法律專家集體參與,以兼顧投資者與公司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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