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無因管理制度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摘要: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經過上千年的洗禮,本應體系完整,其發展未盡如人意。雖在我國的民法中位居重要地位,但在龐大的法律體系下,部分法律規定過于簡略,跟不上當今社會精神文明發展的步伐。與此同時,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參照的審判依據,需要相關部門予以制度的完善。本文通過結合當前無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從而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無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議
一、無因管理概述
受大陸法系國家,以及羅馬法的影響,無因管理制度歸屬于準契約的一種。我國羅馬法學的專家認為,參照羅馬法的規定可將無因管理翻譯成事務管理。隨著時代的演變,各國的專家學者對無因管理的概念都眾說紛紜。筆者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約定或規定的義務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避免他人遭受利益的損失,進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確立了無因管理制度,這一重大法規的執行不僅是考慮到民法體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對人與人之間的共處關系,以及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有著深遠意義。
二、我國無因管理的制度與缺陷
無因管理制度是我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體系和社會實踐中并沒有收到相應的重視。此情況通過我國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來,而且能夠依法參照的規定屈指可數。所以與滿足社會生活的需求產生了不可逾越的鴻溝。根據當前存在的缺陷,有待進一步的完善。
(一)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現行法律規定
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現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則第93條和《民通意見(試行)》第132條兩款規定,此外還有四款規定對見義勇為做出相關規定,與其他各國相比,較為籠統。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僅涉及無因管理制度的構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費用和賠償訴求,其他細化的義務法律條文中均未做出相關的規定。
(二)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的缺陷
無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羅馬法準契約中的規定,之后演變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各國立法都進行了法律規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但針對與我國的無因管理制度,在大體大框架上雖不存在問題,但其構成的要件相對籠統,具體規定制定模糊。我國的無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制定應當結合當前我國社會現狀博采眾長,進一步完善。
三、我國無因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議
基于我國無因管理制度目前的立法現狀,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能夠參照的規定少之又少,法官在審判裁定時經常會出現斷案難、爭議多的種種困境。為滿足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應借鑒現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而效仿其他國家設立法規的成功經驗,提出的建議如下:
(一)構成要件
我國目前無因管理制度的構成要件分為三個方面:沒有法定或約定;為他人管理事務;利于他人的管理。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有些反面還需要細化,還應擴大被管理主體的范圍。“他人”指管理人以外的人,“為”是所指向的人。目前我國的立法對指向不明顯或多元的邊緣行為一律不認可,從而導致無因管理認定困難,不能更好的滿足社會需求。筆者認為,可以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邊緣行為補充到未來的法律規定中,進行理論補充。
(二)明確管理人的責任
對于管理認責任范圍的認定。各學派,說法不一。有學者認為,債務人不享受利益的情況,如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為了鼓勵社會上相互幫助的精神的傳承,對于那些毫無任何利益可圖的管理人,應縮小責任范圍即重具體輕過失,即在管理事務的同時中達到與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所以,如果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未盡到相應的義務,將向本人負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三)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無因管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賠償,不僅包括了本人對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遭受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還包括了管理人因不當管理而對本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上兩種情形只要符合相關規定,法院均給予支持。綜上所述,管理人應合理管理他人的事務。若違反此義務致使本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向本人進行對應的賠償。
四、結語
通過無因管理制度在我國民法中占重要的歷史地位,可以說明不管時代如何發展,法律如何進步,都是法學界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無因管理制度應充分考慮本人的主觀意愿,社會公義等,結合法律調整和平衡管理人和本人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當前無因管理制度的創制,目的在于本人、社會及管理人的利益,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得以規范。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適當側重保護管理認的利益,使對本人得到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在漫長的法律發展中,只要人類社會存在,就應保留人類道德中閃光的部分。目前,當日益增多的情與法的沖突呈現之時,我們應該怎樣去做,致使更多流血英雄不再流淚,讓人間正義的道德得以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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