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分析
[摘要] 在刑事案件的證據取證過程中,需要對被告人進行犯罪證據的錄音錄像取證,因此我國刑法提出了有關審訊錄音錄像取證制度,對于我國司法取證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影響。通過對刑事案件在刑偵過程中的證物核實,可以有效規范偵查訊問的合法性,有效制止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取證行為,充分保障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有利于法制建設保持公平、正義。同時,對于錄音錄像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能夠更為全面真實地反映出刑偵訊問情況的真實性,有效打擊非法取證行為的發生。但是,就目前我國刑法中關于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的修改情況的具體實施還需要進行充分驗證,對錄音錄像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防止非法取證進行進一步研究。
[關鍵詞] 刑偵訊問;錄音錄像制度;非法取證;法制建設
在刑事案件的刑偵訊問過程中,對于司法訊問證據的錄音錄像制度的具體實踐已經有了多年的實施經驗。在近年來我國推進司法改革的具體工作要求中,對于刑法訊問取證過程做出相關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可以通過制作相關錄音錄像保證訊問過程的真實性,有效防止非法取證行為的發生,從而維護司法公正和執法正義,還能夠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審判提供有力依據。因此,本文需要從刑法關于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的實施方面,對防止非法取證的重大作用做出具體分析,正確理解刑事審訊和取證的法律意義。
一、有關刑事錄音錄像取證與防止非法取證行為的關系
在最新修訂的刑訴法中,第二條對于刑訴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充分保障人權”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因此在對于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追訴的過程中,需要以充分保障人權為訊問的基本準則,對于犯罪嫌疑人所具備的公民合法權益要做到切實的保障。近年內,在我國司法領域內出現了諸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重大冤案,釀成這些冤案發生的“罪魁禍首”就是審訊人員采用刑訊逼供手段使被審訊者“屈打成招”。因此我國法律的科法制建設需要對司法權利以及執法手段進行更為嚴格規范的要求,以錄音、錄像等手段切實保證在司法過程中的公平正義,新修改的刑訴法相關規定就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一)訊問過程采用錄音錄像制度
在我國刑訴法改革初期,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現場情況就有了一定的制度規定,在進行犯罪嫌疑人問訊過程中需要有律師在場,并且訊問全過程都需要進行錄音、錄像。在對于該項制度的長期實踐中,在司法訊問領域已經取得了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為后期的審訊制度改革提供了參考依據。
2005年,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規定中對于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案件的審理和犯罪嫌疑人審訊的過程中實行全過程同步錄音錄像采集,要求相關司法機構完善審訊監督體系,強化審訊錄音錄像實施的方案。此外,在對于防止司法機構非法采集“犯罪證據”的情況,在2010 年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再次強調禁止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證據,并對審訊的全過程的各方面作了具體全面的要求。此次刑訴法修改特別增加了對于錄音錄像制度的詳細說明,從法律層面嚴格了審訊錄音錄像制度的具體落實,對采用刑訊逼供手段,非法采集犯罪嫌疑人證據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有效遏制了司法人員濫用權力,采取非法手段制造冤假錯案的行為。
(二)審訊錄音錄像制度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作用
非法取證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過程中,以非法手段收集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使嫌疑人在無法適用刑訴法的相關證據條例,使非法證據定罪成立。而非法證據排除是對司法機關的相關審訊人員通過使用非法手段獲得的嫌疑人犯罪證據進行排除,使嫌疑人在證據采集方面具有客觀公正的表現。該項措施在上個世紀美國以及世界范圍內都有廣泛的適用,如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就有明確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而我國相關部門也積極響應國際公約提出的建議,對我國刑訴法進行修改,從法律和制度層面進一步規范了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原則。
在審訊過程中使用全程錄音錄像進行記錄可以有效遏制非法證據采集,在法規政策的規定中,對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據“合法性”進行判斷,審訊所獲得的錄音錄像證據需要經過相關司法鑒定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成立,在對于錄像和錄音信息鑒定過程中,所有的證據采集必須經過犯罪嫌疑人的確認,尤其是對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采集,需要從根本上確認證據來源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非法采集犯罪嫌疑人證據的手段表現為多元化,在刑訴法的規定中,除了對于“刑訊逼供”手段加以遏制之外,如果在審訊過程中對于犯罪嫌疑人加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手段而獲取證據都屬于非法證據采集。訊問過程需要對訊問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處理,犯罪嫌疑人在訊問現場中的所有言行都要進行具體的記錄,對于錄像和錄音中出現非法采集證據情況進行判斷,一旦發現其中存在非法采集的證據立即排除,對于參與審訊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二、問訊錄音錄像制度的作用
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問訊過程需要予以法律和制度的規范,這首先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我國法律充分尊重公民人權地位,無論是正常的社會生活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都應該貫徹法律精神。在訊問現場,必須有律師對訊問過程做全程監督,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對犯罪證據進行辯護,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條相關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在很多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不可能在第一時間趕到訊問現場,而執法人員有時會出于對犯罪分子的憤怒而采用過激手段來逼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因此,在這方面就需要使用訊問錄音進行記錄,錄音不會破壞刑偵過程的秘密性,錄音的鑒定部門對錄音的審查都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進行的;另外,如果對于嫌疑人的口供證據獲得在經過錄音鑒定中發現是使用非法手段獲得的,錄音就會對訊問過程的公正客觀性提出質疑。犯罪嫌疑人在對錄音口供進行確認之后,錄音鑒定通過,為之后的案件審理提供了重要的取證依據。在增加審訊錄像之后,可以從客觀方面來觀察整個訊問過程是否具有刑訊逼供的嫌疑,對取得證據的合法性論證過程,還需要從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情況進行判定,這是由于刑偵訊問是在相對秘密的環境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進行訊問之前受到嚴刑逼供,而在錄像訊問的過程中表現出比較正常的“口供”行為,則需要從嫌疑人之前是否受到嚴刑逼供以及威脅情況進行了解。
三、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的結合
修改后的刑訴法對于在嫌疑人訊問過程中使用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緊密聯系起來,在錄音錄像的使用過程中,加強對非法證據排除的可行性驗證,分別從案件的偵查、起訴、法庭審判不同階段進行具體落實。
(一)偵查階段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的結合
在對案件進行偵查環節中,重點工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進行采集,因此在這一階段中要特別注意對于證據的真實性的還原,在具有法律制度依據為偵查訊問規范的前提要求下,偵查人員需要嚴格按照錄音錄像制度規定對訊問過程中的所有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在修訂之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中就有明確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一一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因此在偵查訊問階段,司法機關對于犯罪證據的取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等工作必須依據人民檢察院的審批要求,對于犯罪嫌疑人逮捕令的下達需要從犯罪證據記錄以及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在錄音錄像中發現非法證據的跡象,可以對相關證據予以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定”。由于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證據以及案件證明材料,需遞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核,審核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證據記錄、案件訊問過程中的錄音錄像資料。
(二)審查起訴階段語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的結合
我國司法檢查機關所代表的不僅僅是司法體制對于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訴,同時還承擔著國家訴訟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對于公訴過程進行的監督。因此在對于案件犯罪嫌疑人起訴階段,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偵查人員提供的多項起訴證據進行案情分析,對于證據的審查過程不能脫離錄音錄像制度的應用,確定證據獲得途徑的合法性,再對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應付的刑事責任進行審查。
我國司法機關對于案件的起訴和受理需要優先對取證狀況的合法性進行鑒定,對案件的訴訟審理進行嚴格監督。檢察機關在接到刑偵機關的案件證據遞送時,立即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刑偵機關在案件問訊過程中出現的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對于證據合法性鑒定具有多種方法,如再次訊問被告人情況、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的相關情況等。錄音錄像制度的采納在案件受理和起訴狀態下也需要全程進行審查。檢察機關對于案件的起訴書連同案件證據在相關錄音錄像制度的規范下進行保存,對于犯罪嫌疑人證據認定進行綜合分析。
(三)法庭審判過程中錄音錄像制度與非法證據排除的結合
法庭審判中的非法證據排除,以開庭前后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審前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方式和方法。修改后刑訴法規定,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方式采取“全案移送”的方式,相應地,訊問時的錄音錄像資料也必須隨案移送,應該成為在審前判斷證據非法性的重要依據,法官在審前作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的裁定,對之后的審判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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