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彌兒-論教育》看盧梭的人的自由全面
論文關鍵詞:盧梭;自由觀;自然主義教育觀
論文摘要: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的杰出思想家。本文通過對其代表作《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兒——論教育》中自由觀和教育觀的剖析,探討了18 世紀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人的天性的自由、平等、人的理性至上和人性的自由全面發展的人文主義精神。
盧梭出生于瑞士日內瓦一個鐘表匠的家庭。小時候的他喜歡與農村兒童一起在大自然中游玩活動,并養成了他愛好自然的天性,孕育了他的自然主義教育思想。1743年,盧梭到了巴黎,親眼觀察了法國革命前幾十年巴黎激烈動蕩的社會場景,并與伏爾泰、霍爾巴赫、狄德羅等啟蒙學者有過十幾年的交往。在這段時期他撰寫了《論科學與藝術》、《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論政治經濟學》,從剖析私有制、法律、科學藝術入手,集中批判封建專制制度。1762年,《愛彌兒——論教育》和《社會契約論》相繼問世,標志著他的激進民主主義理論體系的確立。其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盧梭的自由觀。盧梭生活在近代資本主義上升時期,面對資本主義的種種繁榮景象,他敏銳地洞察到資本主義的種種弊端,指出了文明社會中人的“異化”現象,認為文明的發展、人的價值的提高和道德的進步不是相互同步,而是相互背離的。盧梭指出:“在一切動物之中,區別人的主要特點的與其說是人的特性,不如說是人的自由主動者的資格。自然支配著一切動物,禽獸總是服從;人雖然也受到同樣的支配,卻認為自己有服從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別是因為他能意識到這種自由,因而才顯示出他的精神的靈性。”在盧梭看來,人之所以為人,首先就在于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區別于動物的根本標志,失去了自由,或意識不到自己的自由,人就不成其為人了。而且,真正的自由“不僅在于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使別人的意志屈從于我們的意志,……做了主人的人,就不能自由。”[1]也就是說,自由與平等是緊密相連的,這是盧梭自由觀的顯著特點。
盧梭認為,人類的自由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的或天然的自由;一種是社會的或約定的自由。所謂自然的自由,即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所享受的自由。人類在這種狀態下是以孤立的個人而存在,其理性還處在一種潛伏狀態,只有感性,所以自然的自由以情感和欲望為基礎。所謂社會的自由是指在社會狀態下可以取得的自由。盧梭認為,在社會狀態即文明狀態中,人滋生了野心、貪婪、虛偽、競爭等非道德性情感,變成了依賴于他人和社會的碎片,成了習俗、輿論和偏見的奴隸。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的存在是“絕對的存在”;而在文明社會中,人則變成了“相對的存在”。因此,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并不在于人的天性,而在于社會文明。所以,盧梭反對科學技術,反對社會文化的進步,把人的完善化與社會發展對立起來。他認為,要消除不平等現象,實現人的自由本質,實現社會的真正自由,就必須推翻以往的社會制度,尋找和建立一種使大家都平等和自由的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2]因此,他提出了“社會契約論”,即所有參加者在平等的基礎上重新簽訂一個社會契約,建立一個政治的和道德的共同體,即國家,由它來保衛大家的自由與平等,并以所有參加者的共同意志作為法律。這樣,生活于其中的每個成員,除了受法律的管束外,不受任何力量的約束。而法律既然是公意當然也就是自己的意志,所以他可以像以往那樣地自由,這就是盧梭設想的理想的社會制度。這種理想國家能把自然狀態的好處和社會狀態的好處結合起來,并使人性發生變化:人類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理性取代本能,使人類從僅僅服從于自己欲念的奴隸變成了道德自由的人,因而達到人類精神、道德自由和平等的更高階段。
從以上可以看出,盧梭認為自由、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天賦權利,是人的本質,而以往的社會制度導致了人性的喪失,因此,他以此為出發點,批判了以往的社會制度,設計了一個能體現人的本性、保護與促進人的自由的理想社會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盧梭的自由民主思想對法國歷史進程發生了巨大的影響,法國《人權宣言》確認“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然而,作為小資產階級利益的代表,盧梭在積極地抨擊封建制度的同時,看不到生產力的發展對社會的推動作用,忽視了社會大生產對社會發展的進步作用,他并不主張消滅私有制,而是極力鼓吹小生產的生產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因此,恩格斯指出:“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
自然主義教育觀。在盧梭看來,教育在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盧梭的教育觀主要體現在他的著作——《愛彌兒——論教育》中。在書中,盧梭以自然人性善理論為根據,通過對假想的教育對象愛彌兒進行教育的過程,批判了封建教育制度,提倡服從自然法則,聽從人的身心自由發展的自然教育。盧梭認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須遵循自然,順應人的自然本性。他在《愛彌兒》開卷即寫道,"出自造物主的東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變壞了。""如果你想永遠按照正確的方向前進,你就要始終遵循大自然的指引。"因此,教育就是要培養自然人,就是保存并擴充人的天性,使人的天性得到自然的發展。作為教育培養目標的“自然人”,就是人的天性充分發展的自由人,是身心和諧發展的全面的人。他認為教育力量“受之于自然”、“受之于人”、“受之于事物”。其中“我們的才能和器官的發展,是自然的教育;別人教我們如何利用這種發展,是人的教育;我們對影響我們的事物獲得良好的經驗,是事物的教育”。只有這三個方面協調一致了,兒童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同時,他還認為,勞動在人的發展方面具有重大的教育意義,教育必須把人培養成身心兩健的人,要達到這個要求,必須進行體力勞動。在盧梭看來,參加體力勞動既可鍛煉兒童身體,也可以鍛煉兒童頭腦,在“養成鍛煉身體和手工勞動的習慣的同時,在不知不覺中還養了他反復思考的性情”。書本知識“是用來培養人的心靈而不是用來培養身體的”。如果不依賴自己的手和自己的手所制成的東西,使自己的身心都得到發展,人就不可能成為一個有作為的人。只有在勞動中,人的身心才能得到鍛煉或成為全面發展的人,人的全面發展,既是參加勞動的手段,也是參加勞動的目的。他說:“至于我的學生,或者說得更確切一點,自然的學生,他從小就鍛煉自己盡可能地依靠自己,……,正因為他不知道教育的意圖,它所受的教育愈能發揮良好的效果。這樣,他的身體和頭腦同時得到了鍛煉。他始終是按照他自己的思想而不是按照別人的思想進行活動的,所以他能不斷地把身體和頭腦的作用結合起來;他的身體愈健壯,他就變得愈加聰明和愈有見識。這個方法可以使他獲得一般人認為不能同時具有的東西,獲得大多數偉大的人物都具有的智力和體力,獲得哲人的理解力和力士的精力。”[3]
盧梭從自然教育的觀點出發,認為在教育過程中必須遵循自然,順應人的天性,使人的身心得到自由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在盧梭的自然教育思想自始至終是貫穿著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思想的。
總之,盧梭是個理性主義者,他強調自由、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天賦權利,是人的本質,相信理性進步的必然性,人類以政治的自由和法律的平等取代自然的自由和平等,是用理性取代本能,他相信人具有自我創造、自我完善的理性能力,強調教育必須遵循自然,順應人的自然本性。他所倡導的人的天性的自由、平等、人的理性至上和人性的自由全面發展的人文主義精神,在今天仍然有著深刻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法]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館,1962。
[2][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
[3][法]盧梭:《愛彌兒》[上卷],第139-140頁,商務印書館,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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