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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系

        時間:2024-06-14 08:52:31 金融保險 我要投稿

        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系

          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的工傷事故可以采取補充模式,工傷職工在依法獲得工傷保險的應有賠償后有權利向用人單位所要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差額部分金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是工傷救濟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兩種救濟方式,二者之間的使用關系一直是法學界研究的焦點。本文簡要分析了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差異性,提出了構建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系的主要思路,旨在為完善我國工傷救濟制度提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現代工業文明逐漸提升,這就對工傷保險賠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構建合理的、科學的工傷賠償制度是當務之急。但就目前來看,相較于人身損害賠償而言,我國工傷保險賠償水平還比較低,這種差異性造成了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困境;谝陨,本文簡要探討了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差異性分析

          相較于人身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賠償體現了國家公權力的干預性,工傷保險賠償超越了私法的范疇,二者之間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性。

          (一)法律關系方面的差異性

          工傷保險賠償體現了行政法律關系的色彩,其適用于勞動法、工傷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其中包含了工傷保險法律關系和勞動法律關系。而人身損害賠償則體現的是一種侵權的法律關系,其適用于民事侵權法,體現出了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性[1]。

          (二)構成要件的差異性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而言,其主要針對的是對于職工存在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有違法行為對職工權益損害的事實,對于工傷保險賠償而言,其不強調違法行為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只要正常繳納工傷保險,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出現違法行為都會對工傷職工進行賠償。

          (三)功能的差異性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其主要關注的是對工商損害的救濟,其并不注重對用人單位的追責,在工傷損害出現之后,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只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則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這樣就實現了用人單位工傷損害賠償風險的轉移。人身損害賠償是一種私法范疇內的賠償,當權利人的權益遭到第三人侵害時,其能夠對不法行為進行追責,讓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將這種賠償轉移給權利人,從而平衡雙方利益,其主要功能在于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同時能夠提醒第三人要注重對職工權力的保護。

          (四)賠償范圍與標準差異性

          工傷保險賠償的初衷是對工傷職工基本生存的保障,其賠償范圍主要是針對物質損失的,而不包括精神損失,人身損害賠償則針對的是違法行為對職工權益侵害的賠償,其中既包括物質損失又包括經濟損失,因此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更加寬泛,賠償標準更高,且賠償的金額也更大,兩相對比而言,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要遠遠多于工傷保險賠償[2]。

          二、合理構建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

          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有著一定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是導致工傷救濟出現混亂以及困境的重要原因,這就需要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

          (一)在用人單位無過錯時采用取代模式

          對于由于職工自身的原因或意外情況發生導致的工傷事故來說,可以采用取代模式,用人單位無過錯,則不能夠對用人單位進行責任的追究,因此不能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只能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從工傷救濟的角度來講,用人單位無過錯則工傷救濟的主要目的是填補損害,而不對用人單位進行侵權責任的追究。在職工受到工商損害之后應當直接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工傷保險賠償,以此來保證受害人經濟救助的及時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由于其本身對于工傷事故無過錯,且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則可以實現責任轉移,將賠償責任轉移到社會,這就大大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

          (二)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采用補充模式

          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的工傷事故可以采取補充模式,工傷職工在依法獲得工傷保險的應有賠償后有權利向用人單位所要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差額部分金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用人單位過錯導致的工傷事故指在現實相對普遍,例如用人單位監管落實不到位、指導失策、強迫勞動等引起的工傷事故均屬于用人單位過錯,從本質上來講指的是用人單位主觀上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不注重職工安全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采用補充模式。此外,針對用人單位忽視勞動安全的行為,應當發揮制裁作用。

          (三)在第三人侵權時采用兼得模式

          在存在第三人侵權而導致工傷發生的時候可以采用兼得模式,職工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同時能夠向第三人索要人身損害賠償,這兩種賠償是相互獨立的,也就是說工傷職工有權獲得雙重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所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損害必須要獲得相關工傷認定,且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不產生競合關系。

          三、結論

          綜上所述,對于工傷職工的賠償是對職工生存權利的維護,就目前來看,我國關于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上還缺乏統一的、科學的處理方式,本文簡要分析了二者之間的差異,并針對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第三人侵害以及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等四種條件提出了針對性的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構建思路,旨在為完善我國的工傷賠償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張新寶.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J].中國法學,2007,02:52-66.

          [2]徐樂.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分析[J].法制與經濟(中旬刊),2009,01: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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