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若干思考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以下是yjbys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若干思考論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摘要:本文以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如何確定問題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分析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議,為完善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問題提供參考。
關鍵詞:專利侵權 損害賠償 專利權人
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概述
(一)專利侵權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其主要有以下4個特征: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二)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涵義
損害賠償,我國理論上一般的概念是“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民事責任。也可以說,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法律制度,即由侵權行為法確認的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法等構成的各項制度的總和。”這一涵義揭示了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功能和財產責任形式。
二、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及計算方法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二)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以權利人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為依據確定賠償額及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人的損失根據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這種計算方法一般適用于專利產品已投入市場,因侵權產品的出現迫使專利產品銷售量下降,致使專利權人利益減少,并且專利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利益減少由侵權行為導致。但在實踐中,專利產品銷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企業經營管理狀況、權利人產品本身的缺陷、產品定位準確程度、競爭者的競爭狀況等等。如果僅是因為有侵權行為存在,就將其權利人獲利的減少統歸于侵權行為,則明顯對侵權人不公平,也不利于專利權人從自身出發,改進技術,提高效益。另外,如果專利權人的實際銷售量不是減少,而是應該增加而未增加,也是權利人能夠預期的實際損失。而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對此類情形進行規定,相關的司法判決中也很少提及此問題。
2.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依據確定賠償額及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獲利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在會計制度中,利潤可以分為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一般來講,銷售利潤大于營業利潤,營業利潤大于純利潤,以哪一種利潤來計算損害賠償額,在實踐中的做法不盡相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額及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通常需審查、審計被告的財務帳冊才能確定。
而財務帳冊中并沒有侵權產品的單項費用列支,因此判給被侵權人銷售該產品的所有利潤明顯不公平。另外,侵權人有可能通過節約研制成本、開發成本等方式獲得好處,即不一定直接表現為產品上的利潤。因而為了更好的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應將這兩項都作為賠償的一部分。而在這個問題上我國司法解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另外,專利侵權人在虧本的情形下,其提供的財務賬冊顯示侵權產品未盈利,則是否就意味著侵權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而權利人就無法得到賠償?筆者認為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損害賠償原則為填平原則,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在于侵權人造成了權利人經濟上的損失,而不是以侵權人是否獲利。
3.以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為依據確定賠償額及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專利使用許可使用費,是指專利人將自己的專利權有償許可給他人使用時所收取的費用!秾@ā返诹鍡l只規定了在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但對幾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解釋確定倍數的范圍為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適用范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而對這些相關因素的規定比較模糊,專利許可有“獨占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許可,其使用費是不同的,且差異較大。另外,這種方式對專利權人更加不利,因為若侵權行為未被發現,侵權人就可坐收漁利,若已被發現則只需付出合理的使用費即可,侵權風險為零。
4.法定賠償額及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法定賠償,是指在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依據與侵權行為相關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內酌情確定案件賠償額的辦法。我國專利法將法定賠償上限從原司法解釋規定的五十萬元提高為一百萬元,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促使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發明創造越來越多,研發成本和維權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只有適當提高法定賠償的上限,才能真正有效保護專利權人的正當權益。
但專利法并未對法定賠償額的參考因素作出詳細規定,這從某種程度上就給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出現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不是取決于案件的客觀事實和依據,而是取決于法官對于案件的總體印象的現象。在實踐中這種兜底的賠償方式容易導致法院對法定賠償的濫用,也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另外,關于法定賠償額中是否包括權利人的合理支出費用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權利人的合理支出費用的目的是補救或者減少損害,而損害賠償則是針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所給予的一種填平,二者的目的不同。
三、完善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我國利潤損失計算方法的完善
我國專利法將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的計算方法,這里的實際損失主要是利潤額的損失。我國專利法及司法解釋應該規定利潤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將專利權人的產品劃分為專利產品和非完全專利產品。產品既包括專利權利覆蓋部分又包括專利權利沒有覆蓋部分,則只應當計算專利產品覆蓋的部分。但若非專利部分在產品中起了主要作用,則非專利部分的損失也應當計算在利潤損失的范圍內。另外,為了進一步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盡量準確的確定專利權人的經濟損失,可在司法實踐中引入資產評估機制。在計算專利權人具體損失和侵權利潤出現困難時,可以委托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對專利權的價值進行評估。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依據確定賠償計算方法的完善
我國專利法損害賠償適用損益相當原則。即要求賠償額既不多于權利人的損失,也不少于權利人的損失。因此,在計算權利人利潤損失時,應當著重考察該侵權人所得利益與權利人利潤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一,若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所獲得的利益并非完全由侵權產品產生而是由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的替代性的非侵權產品創造,則該部分利益就不能賠償給權利人。
第二,在考察侵權人所獲得利益時還應考慮權利人的自身生產及銷售能力,超出該數額的部分不應給予賠償。即計算侵權人所獲利益是減去非侵權產品帶來的利益。
(三)我國許可使用費計算方法的完善
我國法律并未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專利許可有“獨占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許可,其使用費是不同的,且差異較大。專利許可使用費既包括專利的類似產品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和行業標準許可使用費又包括專利權人自己從事專利許可行為得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因而在具體使用時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即將法官在裁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要素一一羅列出來:例如增加專利許可的性質是指該專利許可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從而將其定義進一步解釋,將具體的參考要素具體明確化。
(四)我國法定賠償計算方法的完善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應該對法定賠償參考因素的各種具體情形采用列舉或者劃分范圍的方式確定賠償額,以防止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另外,我國法定賠償額中應將權利人的合理支出費用排除在外,權利人的合理支出費用不同于損害賠償,前者是為了減少損害或補救而支付的,后者主要是對已造成損害的一種補償,應該與侵權本身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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