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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研究論文

        時間:2024-10-09 11:13:22 經濟學 我要投稿

        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研究論文

          引言:經濟法具有獨特的部門法性質。在法律規范中,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其對各種法律行為的責任制度的設計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要對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進行解決,就一定要有關經濟法獨立地位的爭執進行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制度的建構展開深入的分析與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做到對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予以支持,分析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尤其是在改革開放進行得如火如荼的時代大背景下,各類社會矛盾}-分突出。因此對經濟法責任制度展開進一步的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

        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研究論文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分析

          所謂法律責任,不僅是法的主要制度,還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不管是在正當的行使權力,充分實現權利,還是切實的對義務進行履行,公正的對糾紛進行解決,歸根結底而言,基本上全是法律責任。不可否認,要想對經濟法理論進行完善,就一定要有自己的“責任理論”,科學的經濟法制度更應該要有自己的“責任制度”。關于在市場規范與宏觀調控領域所發生的違法行為,對其法律責任如何全面地展開追究,事實上已經是存續很久的問題了。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成員國之后,關于如何追究涉及到市場主體的責任問題要解決外,關于國家調制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問題也需要進行解決。這些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制度上都需要做出適當的回應。所以,現實的需求便顯得更加迫切了。

          (一)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可能性。從經濟法領域存在自身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和存在著自身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等角度出發,將我國經濟法上的獨立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理論建立起來是完全有可能的。因為獨立的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理論的建立的前提條件就是只要有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還存在著。

          我國法學家曾經指出,因為存在著違反法定義務或者侵犯法定權利而引發的問題需要解決,其歸根結底就是法律責任,需要專門部門對其進行認定。就其法律關系而言,是有責主體的,且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也就是說,因為其違反了第一性法定義務,所以第二性義務也被招致而來。既然,經濟法已經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自身獨特的調整對象。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法律法規就一定會規定好經濟法主體的各項權利與義務,且對違反經濟法義務的法律責任進行適當的規定。從更深層次來看,按照普通的法學理論,既然經濟法是一個自身獨立的法律部門已經被承認了,那么便可以做出與之相適應的推知,在經濟法的領域中,同樣客觀存在著法律責任。就是否存在經濟法責任的獨立責任形態而言,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認為經濟法責任主要直接急用的是三類傳統的責任形態,分別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即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責任形態予以否定;有些人則對傳統的責任形態的簡單綜合予以否定,特別強調經濟法應用要有自身獨立的責任形態。雖然,對經濟法的責任形態進行科學的確定,必有一套比較科學合理的方法,也要有綜合考慮的經濟主體、宗旨、理念以及調整對象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的是,經濟法自身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是存在著的。

          (二)必要性。從推動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以及完善經濟法的理論體系角度而言,將經濟法自身獨立的法律責任制度與理論建立起來是完全有必要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的構造,應該在經濟法調整的范圍中,一定要能與經濟內在邏輯相符合,盡量減少重合缺漏,讓結構可以更為清晰。通常情況下,一個較為完善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調整經濟法的主體、調整價值、對象、原則、理念、責任制度以及法律體系、關系、調整方法等都應包括在內。在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否具有自身獨立的地位,最主要的是要看經濟法是否有自身獨特的調整機制與調整對象。在這方面,建設經濟法的制度與理論,可以對西方發達國家進行適當的借鑒。

          二、建構經濟法責任制度

          所謂經濟訴訟指的是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環境公益遭到侵害、消費者公益遭到損害等較為特殊的經濟領域,是對傳統經濟訴訟理論的一種拓展與補充,相比較而言,是一種較為特殊的降級訴訟方式。從當前我國目前所處的情況來看,民訴與行政訴訟還不能與經濟法獨特責任形式的經濟訴訟相適應,對經濟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完善已經勢在必行。

          (一)對原告資格予以適當的限定。要做到對訴權濫用的產生進行規避,就應該嚴格遵照效益的原則,對原告的資格予以適當的限定。從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來看,將一定的行政前置程序設置出來是有必要的。這樣,便可以對符合效益原則進行適應。所謂行政程序前置,主要是對團體組織提出要求,要求其在提出起訴之前,一定要先對其主管部門予以通知,通知到達主管機關后,一定要在規定的時問范圍內,對其提出的訴訟中的各種事項做出適當的決定。如果主管機關不能在規定的時問內將決定做出來,團體組織可以進行自行起訴。設置前置程序,不僅可以提供出一定的緩沖期給國家機關,將其主觀能動性充分體現出來;還可以限制原告的資格,對于爛訴的現象做到有效的防止與杜絕,從而更好的對社會資源進行利用。

          (二)經濟公益訴訟。所謂經濟公益訴訟主要是指因為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以及團體組織存在著違法行為,并損害了一定的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從法律角度而言,是準許公民個人或者團體組織將維護社會經濟利益作為目的,將訴訟提交給法院,最終讓行為違法者對相應的經濟責任進行承擔的過程。

          (三)對原告的資格予以適當的放寬,F階段,我國社會與經濟得以不斷的發展,我國的經濟關系也逐漸從簡單變得復雜化。從現行的經濟法來看,當其所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遭受到他人侵害時,受害人的具體身份是不夠明確的。從傳統的訴訟利益理論上來說,只要其與訴訟標的產生了直接的利害關系,在進行訴訟時,都可以將其作為原告。所以,為了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更好的保護,在進行經濟公益訴訟的時候,明確規定好原告的資格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已經有了三大訴訟制度,要是能真正將將急性公益訴訟制度建立起來,那么一個有效、完整的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實施體系便能被建立起來。這對于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制度,甚至健全和完善整個經濟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此,分析與研究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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