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法的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它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
關于經濟法的論文1
國際經濟調節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便依法進行調節。法律規制著國際調節,使權力不得濫用;法律又保障著國際調節,使調節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調節措施得到實施。如果說各國的國家調節也離不開法律(經濟法),應當依法調節,那么,國際調節對法律的依賴性則更甚于國家調節。因為國際調節不像各主權國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還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說,國際調節就是法律調節。離開法律,國際調節寸步難行。事實上,迄今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史,就是國際調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歷史。作為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的國際調節法律(簡稱國際經濟調節法),它是調整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際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一種國際經濟關系,具有國際性、經濟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它還有著其他一些明顯特點,例如:
。ㄒ唬┧l生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并因國際調節而引起;它不是發生在一般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交換關系和商品貨幣關系。
。ǘ﹪H經濟調節關系的主體包括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調節主體是兩國以上政府間建立的意志共同體,包括基于雙邊、多邊、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公約而形成的臨時或固定的組織體;而被調節主體則是相關的國家、政府以及國際社會民間經濟組織或個人。他們之間是一種經濟調節與被調節、管制與被管制關系,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ㄈ┻@種關系具有一定強制性。雖然國際調節主體的產生及其職權范圍,原來是經由各被調節主體自由協商,自愿達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須接受調節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諾或有所違反,就可能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裁。國際經濟調節法的任務是規范國際調節活動,一方面對于國際調節進行規制,使國際調節依法實施,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國際調節順利進行,調節措施有效實施。藉此最終達到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目的。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經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形成國際調節法律關系。國際調節中各有關主體——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決定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任務,并最終受到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發展階段和狀況的制約。從理論上說,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各領域、各環節、各個國家和地區;但只是同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并且屬于經由各成員國政府、組織事先達成協議的范圍和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國際調節不必管得過寬、過細、過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可以作多種分類,這些分類決定了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例如:按照參加國際調節關系的主體數量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區域性條約和全球性公約等;按照被調節主體(規制對象)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被調節主體為有關成員國政府的法律,以及調節和規制對象為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按照主體間達成協定的效力,國際調節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臨時性協議。如按照國際調節關系發生的經濟領域,國際調節法則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指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規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經濟領域的民商法規范。因為民商法所調整的是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而不是經濟調節關系,因而不屬于國際調節法范疇。如按照國際調節的基本方式,則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首先可分為對各國政府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及對如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主體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對上述兩類被調節主體,國際調節都需要分別采取三種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場障礙,包括排除各國設置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以及排除因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而給市場機制運行造成的障礙;
(2)通過發布經濟信息和經濟發展預測,提供建議,并運用金融、財政等經濟政策和其他調節工具,引導各國政府和民間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使之朝著健康方向發展;
。3)通過國際組織直接或間接投資,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
與上述調節方式相適應,國際經濟調節法便包括下面三種法律:
。1)市場障礙排除法,含排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法律,及國際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2)國際經濟指導調控法;
。3)國際組織投資法。此外,國際經濟調節法還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后者如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淵源,則國際經濟調節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條約和公約之外,各國立法中同國際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屬于國際調節法淵源的重要部分。因為迄今各國對國際條約的適用多采取先將其制定為國內法的方式,因此國內法當中同國際經濟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是國際經濟調節法的淵源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會越來越多)非政府的國際社會組織也制定了許多直接影響國際經濟結構和運行的規則,發揮著一定的國際經濟調節的作用,這些也應視為國際調節法淵源之一。以上構成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全部內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種法律規范互相關聯、銜接,形成國際調節法的有機體系。實際上,國際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為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逐步發達起來的,它們所涉及的國際經濟領域逐步擴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這決定了用以調整它們的法律規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節所述,國際調節及其法律的歷史發展迄今經歷了幾個階段,WTO成立以后,以它為代表,標志著國際調節進入一個新階段。WTO有一組包括30個法律文件的龐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協定》為統領,包括許多附件、部長決定與宣言以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等;從文件內容上說,既有作為國際調節組織的WTO的職能、機構、地位及它總的活動原則的規定,又有涉及貿易、金融、投資、知識產權、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等各個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則。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國際調節的法律體系,也是當前整個國際社會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的集中體現。
當然,以WTO為代表的現有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備,它在所涉及的調節領域、調節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局限性,需要不斷發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還存在著許多也執行這樣或那樣國際調節職能的國際機構,它們也在不斷制定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文件,這些也是整個國際調節法的體系中的一部分。當前WTO同其他擔負國際經濟調節職能的機構如IMF、世界銀行等,保持著密切聯系(WTO專門通過了關于它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系的宣言),這有利于各種組織分別制定的國際調節規則的協調,而避免互相沖突?梢灶A料,今后各種國際經濟調節組織及其調節職能還會繼續發展壯大,它們之間會保持聯系和協調。至于有無可能在WTO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形成以它為核心統一的國際經濟調節機構,而那時它的名稱也由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而改為“世界經濟(調節)組織”呢?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不管怎樣,各種國際經濟調節法律規范在逐漸增多、完善的基礎上也會增強它們內部的協調性和統一性,整個國際社會的國際調節法律的完備體系會逐漸建立起來。
關于經濟法的論文2
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摘 要 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基本問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理念不加區分,或者覺得沒有區分的必要,也有學者提出經濟法理念和經濟法的價值是不同質的兩個概念。解讀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明晰其中的內涵,有益于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豐富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的不同學說,認為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是不同質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構成體系。
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價值 法的價值
作者簡介:楊潔,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或近代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 ,我國對法的價值理念的探討相對滯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說:“對經濟法價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會阻礙經濟法學作為專門的法學學科所具備的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論證和理論引導功能的發揮;而且,對于經濟法制度背后所蘊含的思想、內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自我品格始終得不到應有的彰顯。此外,經濟法學界在國家干預的能力邊界、干預方式以及干預度的把握和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基本原則以及責任等經濟法的重要范疇問題上之所以存在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亂,與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的理性認知不足不無關系。因此,這些基本理論問題的解決都必須建立在對經濟法價值理念求得的基礎上! 因此,沒有統一、合理的理念價值體系,經濟法注定是沒有精神追求、注定是靈魂缺失的。價值理念關系到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一個本源性問題。
一、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的關系
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問題是法學界一個至今存在分歧和爭議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
在經濟法學界,很多時候是將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區分。在將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的理論中,李長健教授認為: “任何一項現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應的價值理念的支撐! 持有同李長健一樣觀點的學者還有很多,他們認為法的理念和法的價值并沒有實質區別,二者可以相互替換。
(二)法的價值理念不同說
江帆教授認為:盡管人們經常會在相同或相近的問題上采用法的理念、價值理念、價值,價值與理念的涵義確實相近,但仍然需要將它們分別而論,其認為法律的理念應該是高于價值的一個上位概念,可以界定為“某類價值的終極指向”。 李昌麒教授對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關系做了進一步的論述。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理念應當是一個更高層次的范疇,它具有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和價值論層面上的含義。而經濟法價值則僅僅屬于價值論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質說中,又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客觀說。但是,價值也并非是一個純粹客觀的概念,對價值的判斷本身也含有主觀認識在理念,因此,價值更應該是主客觀的統一。另外一種是不同層次關聯說,價值雖然具有客觀屬性,但價值的實現和實現程度離不開人的主觀判斷和認識,而理念本身的一種主觀的觀念,它是對事物應然狀態與理想境界的一種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觀屬性。但價值還存在一定的客觀性,它并非單純的主觀存在。法的理念應該高于法的價值,法的價值在正確的法的理念指導下實現。
二、經濟法理念及其體系構成
所謂“理念”,是指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從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對事物本質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種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認知或觀念。
(一)經濟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觀點
關于經濟法理念的界定,學者也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史際春、李青山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是經濟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理念是國家在依法干預經濟中,通過理性認知能力所把握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經濟法理念體系構成不同觀點
目前在學界就經濟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一元論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際春教授,他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在實質公平正義下,經濟自由、經濟效益和經濟秩序等都是其表現形式。 二元論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認為,經濟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經濟法理論中最深層次的固有本質,如果從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整個歷史脈絡加以考察,就應該將經濟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協調與社會本位兩個方面,它們相輔相成、相互貫通,是貫穿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靈魂所在。 持有多元論觀點的學者較多,其中單飛躍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經濟法的自由理念、發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認為經濟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規則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發展理念包括持續發展、公平發展。
關于經濟法理念的定義及體系有不同的觀點和學說,在認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諸多學說的基礎上,我傾向于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經濟法精神最為集中的體現,是經濟法活動的最高原則,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以及指導思想等有決定性的作用,它是經濟法的靈魂。經濟法理念具有宏觀性、內在的穩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實質正義理念和社會本位理念是經濟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這兩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時,經濟法理念具有時代性,,其構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比如,以人為本、適當干預、可持續發展理念隨著時代變遷得到確立。
首先,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實質正義。它是經濟法的最終價值指向,也是經濟法實踐活動的最高標準。主張形式正義的立法原則,忽略了主體人格現實經濟地位的差異以及法律的滯后性,在維護形式正義的同時導致了實質上的非正義。作為經濟自由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的民商法無法突破個人本位的現代性困境,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的利益更是力不從心。為了解決這一困境,經濟法才得以產生。經濟法強調對消費者、勞動者、弱勢經營者等弱勢群體的具體人格保護,并通過實質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價值的實現承擔起了社會共同發展的重任,實現社會公正也成為經濟法的最高價值指向和目標追求。由此可見,實質正義具有經濟法理念的基本特質,它既是一種經濟法內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種對經濟法理論和法治實踐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理論準則,是經濟法最高理念。 其次,經濟法理念的核心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相對于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的一種法律本位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利益逐步分化,社會的整體功能日益增強,社會利益的訴求及社會本位觀念的形成是經濟法興起的社會根源,經濟法是適應法律的社會化訴求而產生的,承擔著實現社會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為一種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決定著經濟法的基本立場、發展走向。因此,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經濟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醉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豐富。人本主義理念對我國當今經濟立法和執法時間具有深刻的影響,因此,人本主義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諧理念、發展理念等應貫穿于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基本原則、各項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備經濟法理念的基本條件。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國家干預的增多和干預帶來的負面效應的增強,經濟法必須規范國家干預的方式、干預的程度等。國家適度干預作為經濟法的理念有利于經濟法治的健康發展,但國家適度干預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是一種派生的經濟法理念。
可持續發展理念是經濟法適應現實需求的一種體現,它為國家干預提供了正當性依據,并與經濟法的現代性相同。但可持續發展理念所蘊含的代際公平、人與自然和諧及持續性與整體性發展等思想是與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相吻合的?沙掷m發展是正義觀和整體利益觀的新發展。
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現象的最為本質的理解和把握。實質正義和社會本位是經濟法最為基本的理念,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追求,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和制度構建具有指導作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法理念不斷發展和重視。
三、經濟法的價值
關于經濟法價值學界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價值是事物客觀具有的屬性,是可供人們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種客觀存在,并據此將其與法的理念相區分; 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所謂經濟法價值就是社會全體成員為了滿足其需要,希望經濟法應當具有的基本的形狀和屬性”。 也有學者將經濟法的價值視為主觀和客觀的統一,但是將經濟法價值分為兩部分即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居于主導地位,工具性價值是為實現目的性價值應具備的基本屬性,處于從屬地位。
在研究經濟法價值之前,應首先討論法的價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是法律中的一個部門,同其它法律一樣,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只不過更多注入了社會性和經濟性考量的因素”,賦予了特殊的內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的價值鏈條中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經濟公平這兩個價值的中心價值地位得以凸顯。 我認為經濟法本身的價值是實質正義以及社會本位指導下的社會效率和社會秩序、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的四位一體的和諧統一。
關于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是主觀性很強的概念,由于學者思考的問題角度不同結論自然不同,價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斷豐富完善。
關于經濟法的論文3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下面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淺議法律生成程序
內容摘要: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社會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統一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為和社會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制定法繼續生成或被賦予新的含義,從而更適宜于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進步。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主義的弊端,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為國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法律生成 理性構建 立法程序
從社會和國家互動的角度看,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胺傻漠a生,形式上是創制的,實質上卻是生成的”(姚建宗,20xx)。嚴存生(20xx)指出:“法的產生也有個‘生成’的階段,這個階段是社會因法的需要,而產生法的因素的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葛洪義(20xx)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環境與條件下的產生與形成的過程”。本文認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規范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規范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司法機關進一步給予具體化并伴隨社會進步不斷發展的法律形成過程。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中心主義的弊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科學性、 性,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應然要求。
社會基本規則是法律生成的基礎和價值準則
。ㄒ唬┥鐣疽巹t的產生
社會性是人的天然稟賦。社會中的人要獲得存活和發展就需要進行各種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形成具有連帶關系的社會有機體。社會有機體的存在意味著一定社會秩序的存在。這種維系一個社會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秩序是某種規則的實現,社會內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著調整人們之間生產、生活的基本規則的存在。狄驥把這些基本規則稱為客觀法。社會基本規則與人的社會本性相一致,可以說是社會內生秩序的另一種表述,當與國家制約形成的秩序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當與國家意志創立的法律規則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基本規則。國家產生之前的社會秩序是純粹的社會內生秩序,國家產生以后,社會內生秩序和國家制約形成的國家秩序,社會基本規則和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之間界限模糊而難以區分。盡管如此,從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來看,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必須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礎,并體現后者的要求和價值取向。
。ǘ┥鐣疽巹t的內容
社會基本規則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們的社會實踐,蘊含于風俗習慣、道德規范、宗教教規、村規民約等社會規范之中,并通過這些規范表現出來。對于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格勞秀斯認為有兩條,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償其所付;霍布斯列舉了十四條之多,并借用福音書上“你們愿意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的戒律,概括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嚴存生,20xx);羅爾斯則將其概括為兩條正義原則,一是自由平等原則,二是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和眾多思想家的觀念不同,筆者認為社會基本規則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的,并在不同社會和民族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依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及現實狀況,可以把我國現時代的社會基本規則概括為如下八條: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規則所約束,為別人制定規則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規則;信約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權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為與收益或懲罰相對稱;限制權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減少的條件下推動社會利益實現最大化;行為的做出應建立在理性的審慎考慮之上;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應以每個人機會平等最大化為前提;多元的社會價值應得到均衡對待。
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是法律生成必備環節
(一)理性構建的主要內容及必要性
一個成熟社會的法律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個理性化的階段,理性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準對各種具體的社會關系進行觀察、總結,在此基礎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第二,對性質相同的法律規范進行分析,產生出部門法的學說、原理和理論;第三,對法律整體的分類、形式、淵源、適用進行研究,發現法律現象的普遍規律;第四,對法律和社會的關系進行全面研究,進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時創制新的規范,推動法律的完善以不斷滿足社會新的需要。該階段,就需要法學家群體結合社會生活實際,學習、總結歷史上和國外法律的內容,總結其成敗得失,把社會基本規則具體化為法律的具體規定。離開法學家的理性構建,這一階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憑借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法律才能體系完整、概念精確、邏輯清晰、內容一致、理論自恰并與社會相適宜。
現代社會是法理型統治的社會,與之相適應,現代的法律應是通過專業法學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統化的法律。在憲政 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呈現多元化,法律權威的來源已經由權力的權威轉變為理性的權威。法律要得到社會普遍的遵守和認同,就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說理,經受住各種懷疑和批判。傳統的“神啟”、統治者的賢達、世俗或宗教權力的權威都已不能使法律獲得正當性,只有建立在社會基本規則之上的經過法學家理性錘煉的法律才能獲得正當性。因此,法學家的理性活動在法律的生成過程中就成為獨立的必經階段。
。ǘ┲型夥▽W家理性構建選例
從我國歷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長孫無忌等十七名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疏義”更是唐高宗通過“廣招修律人”進行解釋,是眾多法學家智慧的結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時,由儒臣講律,“親加裁酌”,更用“大誥”來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罰趨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現,造成明律在許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從西方歷史上來看,《羅馬法》是典型的法學家法,并且五 學家的學說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審理案件時可以直接加以適用?梢钥闯觯▽W家的貢獻是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獲得世界影響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體程序
。ㄒ唬┚幹屏⒎ㄒ巹
立法機關編制立法規劃不僅是對自身工作的規劃,也是向社會各界公開將要制定何種法律,以方便社會成員表達意見,特別是方便法學家群體及時展開相關理由的集中研究,這是 立法、科學立法的應然要求。立法機關編制并公開立法規劃應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階段。
。ǘ┢鸩莘ò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機關組建專門起草小組來進行。起草法案的過程就是依據社會實際狀況和客觀需求,對社會不同利益進行衡量后對法學家構建的法律材料進行取舍、編輯的過程。法學家群體通常分化為不同的法學流派,持不同觀點的法學家通過相互爭辯、相互質疑會使相關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從而促使法學家修正已有的觀點而使之更加嚴謹、細致、切于實際。如果某一法律內容沒有經過這一程序,而是直接來自于立法者的單獨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摻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會集團的特殊要求和利益。從此作用上來講,起草法案就是一門通過利益衡量,挑選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藝術。
起草法案的過程也是立法者適用立法表達技術使法律材料得以規范地表達的,以具有統一的形式的過程。立法技術的表達包括法律文件的表達、法律規范的表達和立法語言的運用三個方面(沈宗靈,20xx)。法律文件的表達要求法的名稱和體例要規范統一、內容完整、要素完備;法律規范的表達要做到完整、簡練和明確,特別是對作為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達完整;立法語言的運用要準確、嚴謹和簡明,在必要時還要有一定的伸縮性和靈活性。
。ㄈ⿲徸h法案
審議法案是立法機關對于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以會議的方式進行的審查和討論。審議的過程實質上是立法成員受全體公民的委托表達意愿、提出意見的過程。為保證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進行多次審議和修改。
。ㄋ模┍頉Q法案與公布法律
表決法案是國民全體或者國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為法律的意愿表達。在涉及如領土變動、政體的重大變化以及憲法的重大修改時一些國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來表決法案。一般情況下,法案的表決是由公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為立法機關的成員來進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機關或者國家元首,就已經通過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曉的行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確立,是國家專門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完成。
法律隨司法活動進行與社會進步而繼續生成
。ㄒ唬┲贫ǚㄐ枥^續生成的理由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頒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階段,但不是最后階段。制定法需要繼續生成主要取決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導致了作為人類理性創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會生活本身的復雜和制定者知識結構、生活閱歷、語言表現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與社會的需要總是存在著距離;第二,法律不能調整所有社會關系,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本身無法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面對糾紛時參照或依據道德、習俗、規章制度、鄉規民約、宗教規范、正義觀念、內心良知等對法律進行補充;第三,法律語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條文在適用中需要進行解釋,在解釋的過程中不可避開地加入解釋者內在的知識結構、態度信仰和外在的國家政策、社會形勢的影響,使得法律含義不斷變化;第四,法律的穩定性會造成一些新出現的社會關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呈現出法律漏洞,這就需要法官在判決中依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補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沒有繼續生成,就會淪為僵硬的教條,既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又必須頻繁地修改以應對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
。ǘ┲贫ǚǖ纳牲c
制定法的繼續生成主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司法判例,特別是疑難案件的判決往往成為法的生成點。法人類學家霍貝爾(1992)認為,法是在社會糾紛的夾縫里成長起來的,新的疑難案件的出現就為新的法律規則的產生創造了機會。在大陸法系,法國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審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創制出來的;在德國,法官立法更為大膽,在這方面趕上并超過了法國,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門,其發展是受到判例操縱的(徐國棟,20xx)。在英美法系,“遵從前例”是一項基本原則,普通法的規則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進和發展起來的。某種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疑難案件中的判案過程就是“造法”的過程。在我國,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匯編”,雖然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指導作用,其中對疑難案件的判決通常成為法律生成的組成部分。
社會進步使人們獲得新的思想觀念和觀察世界的新視野,從而賦予原來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和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沒變,但早期卻允許奴隸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該原則長時間里被理解為“隔離而平等”;至20世紀60年代,社會才普遍將種族、性別的歧視理解為“不平等”,判定為是對該原則的背離。
綜上所述,強調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社會基本規則對法律生成的制約和法學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積極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國家主義傾向;認識到司法機關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法院的判決,更好地推動司法公正?梢哉f,法律是社會基本規則形成的法律價值、法學家理性、國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結合。法律生成的過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過程,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動、相互制約,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產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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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精選13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下面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法論文 篇1
內容摘要: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社會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統一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為和社會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制定法繼續生成或被賦予新的含義,從而更適宜于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進步。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主義的弊端,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為國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法律生成 理性構建 立法程序
從社會和國家互動的角度看,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法律的產生,形式上是創制的,實質上卻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嚴存生(2002)指出:“法的產生也有個‘生成’的階段,這個階段是社會因法的需要,而產生法的因素的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葛洪義(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環境與條件下的產生與形成的過程”。本文認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規范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規范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司法機關進一步給予具體化并伴隨社會進步不斷發展的法律形成過程。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中心主義的弊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科學性、 性,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應然要求。
關于經濟法教學課程的思考論文
經濟法是高職院校經管類專業的一門基礎課程,但是在教學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從自身教學經驗出發,分析了目前經濟法教學過程存在的問題,據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經濟法是經濟和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程,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和實用性非常強的課程,在許多高職院校的經管類、財經類專業都開設。由于經濟法課程與社會實際聯系的密切,各高職院校都非常重視經濟法的教學工作,本文僅結合自己的教學經驗,談談經濟法這門課程在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等方面的一點意見和建議。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教材版本較多,教材內容繁多,沒有針對性
目前出版的經濟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教材的內容就是經濟法法律法規的羅列,沒有相應的案例佐證,理論太強,使得教材枯燥無味;有的教材針對性不強,不能滿足專業學習和職業資格考證的要求,目前很多經濟法類教材的內容與會計類、經濟類資格考試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存在差距。
(二)課程綜合性強,內容多,但課時少
經濟法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課程,內容比較多,而在很多高職院校一般都只開設一個學期,每周4課時,因此教師在制定授課計劃時有很大的壓力,在上課內容的取舍上有難度。
(四)教學方法單一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基礎課程,光靠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方法不適用經濟法教學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師都是以理論講授為主,學生記筆記的教學方式,課堂不活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不高,使得學生一學期學完下來只能死記些東西,不能靈活運用所學的知識,缺乏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同時,由于大多數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閉卷考試為主,注重對記憶內容的考核,忽略了學生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
關于經濟法后果論的論文
在本文中,需要對經濟法的法律后果進行分析,先從經濟法的法律后果是否具有獨立性著手,從而確定經濟法法律后果的獨立性,得出有研究其法律后果的必要性,然后在對其法律后果的體系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一、經濟法法律后果的獨立性
(一)經濟法法律后果獨立性的理論依據
經濟法法律后果的獨立性指的是它具有不同于民法與行政以及刑法的后果規制,具體表現在后果的本質、表現形式以及實現方式上。要想得出經濟法法律后果具有獨立性,首先就要對從經濟法的調整范圍著手,依據其調整范圍的獨立,得出其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學術界對經濟法的定義有很多種說法,如"國家協調說"、"國家干預說"、"國家調節說"、"增量利益關系說"等。在本文中以"增量利益關系說"為基礎來進行分析。通?梢园牙娣譃樵隽坷、恒量利益以及減量利益。增量利益指的是勞動產品超出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對人們來說就是一種增量利益。有增量利益并不意味著就一定存在增量利益關系,要注意的是在"增量利益關系說"中是把這種增量利益關系看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增量利益是很早就存在的,而增量利益關系則指的是在社會化大生產以后在調整生產和實現剩余并對剩余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增量的過程其實也就是在經濟中的一個競爭的過程,只有在經濟社會中不斷的競爭、創新才能獲得可持續的增量。有很多的問題也就這樣產生了,在一個企業中由于增量利益過多使得改企業有成為壟斷企業的可能性,所以經濟法就要對這個企業做出限制?赡苓@個企業利用其絕對優勢任意的提高商品價格。在這類情況中就需要進行調整。當然這只是在調整增量利益關系中很小的一個部分,但是這也證明了,以"增量利益關系說"為背景的經濟法能夠很好的展現經濟法的本質。
關于經濟部門法與經濟法律制度的名稱論文
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稱為經濟法律制度還是經濟部門法,歷來都有很多爭議。筆者認為,應當考慮法規范背后所保護的法益,將其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要厘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為什么不能叫做“經濟部門法”,其次需要說明為什么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一、為什么不能夠叫做“經濟部門法”
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對于法體系的分類方法是: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其分類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的法規組成法部門,對不同的法部門按照國家同私人的關系和私人相互間的關系,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個法域,這兩個法域共同構成一國的法律體系。按法的所謂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對法規作部門的、法域的劃分; 以部門法為中心構建法的體系,是傳統部門法理論的基本特點。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部門法理論中的“法域”和“法部門”的概念出現了異化,這種異化恰恰就是部門法理論過時的體現,也暴露出了部門法理論的種種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適用現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異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說是法域的交錯。在現今,國家參加經濟過程,與一般經濟活動主體發生經濟關系時,國家是“立于準私人地位的國家”,同時,公法不但保護公益,也要保護私益,如公法中關于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規定。私法也要保護公益,如合同法中關于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調整手段也互有交錯。甚至可以說,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錯的法,經濟法當然也不例外。這種法域層面的`異化,導致了部門法理論的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從私人所有權出發來構建理論結構,已經不再適用于經濟法。
關于學術研究中我國經濟法學的基本關系論文
一、引言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主要是對經濟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規律,一方面在于應用經濟法,為實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出具體指導方針。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室經濟法的本質探討,通過對經濟法學術研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對經濟法現象的解決和經濟法的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基礎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對經濟法治實踐有著指導作用,同時,實踐的結果,也是法學研究的一種反映,推動著研究的進步發展。一個有價值的經濟法學研究,一定對法治實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理論來源于經濟法治實踐,經濟法治實踐,一方面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經過系統化的總結,直接轉化為研究理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在飛速發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對實踐的哲學思辨、研究不能正確應用于實際情況和研究理論不能正確反映實踐結果的想象。因此,為了推動經濟法學的發展,我們必須要站在實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加深對中國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設性的學術研究理論并幫助其引導實踐活動。
三、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總體來說,部門法的劃分相對來說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堅持傳統客觀標準。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都是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過程中,要堅持合作觀念,深入到具體情況中,探索他們之間的共同點,加強經濟法研究和部門法研究的交流互動。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要充分意識到部門法的法律價值,在研究社會經濟現狀時,充分利用部門法,相互合作,在解決問題上根據經濟法和部門法的關聯性,發揮他們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動經濟社會的實質性進步。
關于經濟法論文論述
一、物權保護機制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資產(財產),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其特征為:1.支配性;2.排他性;3.絕對性;4.轉讓性。
由于物權的本身特性,使物權容易遭受來自眾多的不特定的義務主體的侵害,這種侵害的方式可能是各種各樣、不計其數的,但大體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物質狀態的損害,一類是權利狀態的損害。前者如房屋被撞裂、電視機被砸壞等,后者如土地被他人堆放雜物而無法利用、汽車借用后被拒絕返還等。具體來說,對前者,《民法》的救濟方法是令侵害人恢復被損壞之物至原來的狀態(修補房屋、修理電視機等),或無法恢復時以金錢賠償;對后者,《民法》的救濟方法是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或返還所有物(搬走雜物、返還汽車等)。
(二)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立法現狀。《物權法》第三章規定了物權的保護,且是以物權的保護來命名本章!段餀喾ā返5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權,本條之規定,是對物權之保護的規定,然而對違反此規定之法律效果,立法者則另選擇在物權編專列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加以規定,包括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及其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可稱之為物權人之確認權利請求權;第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返還原物,可稱為物權人之原物返還請求權;第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可稱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第36條:造成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可稱為物權人之恢復原狀請求權;第37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可稱之為物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物權之保護,依上述《物權法》之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物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包含原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其二,為侵權責任請求權,包括恢復原狀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參考論文
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摘 要 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基本問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理念不加區分,或者覺得沒有區分的必要,也有學者提出經濟法理念和經濟法的價值是不同質的兩個概念。解讀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明晰其中的內涵,有益于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豐富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的不同學說,認為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是不同質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構成體系。
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價值 法的價值
作者簡介:楊潔,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或近代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 ,我國對法的價值理念的探討相對滯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說:“對經濟法價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會阻礙經濟法學作為專門的法學學科所具備的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論證和理論引導功能的發揮;而且,對于經濟法制度背后所蘊含的思想、內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自我品格始終得不到應有的彰顯。此外,經濟法學界在國家干預的能力邊界、干預方式以及干預度的把握和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基本原則以及責任等經濟法的重要范疇問題上之所以存在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亂,與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的理性認知不足不無關系。因此,這些基本理論問題的解決都必須建立在對經濟法價值理念求得的基礎上。” 因此,沒有統一、合理的理念價值體系,經濟法注定是沒有精神追求、注定是靈魂缺失的。價值理念關系到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一個本源性問題。
關于提升經濟法教學質量的思考論文
課堂教學質量的提高是高校教學質量提高的重要保證,是培養高質量人才的核心內容。有效的課堂教學,教師應積極完善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合理安排和提高實踐教學的效率,強化教學與科研之間的聯系與互動,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經濟法專業基礎課程教學實踐表明,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雙主教學模式是較優選擇,而互動式教學方法則是實施模式的較好路徑。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專業理論抽象,缺乏實踐操作性。經濟法本身是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課程。傳統的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主要注重對基本概念的解釋,很少考慮法律以外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因素、道德因素等,法律的抽象理論與現實生活的具體之間的矛盾(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等)得不到緩解,所以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過程中對經濟法知識的了解和掌握與實際運用存在著一定差距,理論聯系實踐相脫節,法律的適用性和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課堂授課缺乏說服力。
2.教師講授多,學生參與少。傳統的教學方法是以“教”為主,教師講授多,以老師為中心,只重“教”不重“學”,忽視了學生如何學。教師又無法使學生在短期內進入有效的經濟法的學習情境中,往往導致學生學習興趣不濃,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態。而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基礎知識,相對于理論知識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又不高,而要求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處處遇到法學專有術語的學科產生十足興趣則更加困難,加上課堂講解得多,學生實際上練習參與少,缺乏對知識的鞏固,使得知識的銜接度不強,學生學習的興趣也會逐漸降低。
關于從經濟法的視閾談消費者后悔權的制度的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逐漸引起了社會及廣大消費者的高度重視與廣泛關注。隨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斷修改并且日益完善,關于消費者后悔權的制度,就成為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全新的內容。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后悔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經考量,大致可將其定義為:后悔權又稱為“消費者的冷靜期”,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了某種商品后,在指定的時間內,需要商家無條件退貨并退還其全部貨款的制度。后悔權的提出引起了商家及消費者的眾多討論與爭議,本文將對從經濟法的視閾對消費者后悔權的制度進行簡要分析,旨在進一步促進相關工作順利的開展下去。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繁榮,對于消費者的權益也應得到相關的法律保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形成與不斷改進,對消費者的權益有了基本的保障。關于后悔權的提出引起了社會各界及廣大消費者的關注以及爭議,有人認為后悔權的推廣與實行是對消費者進行了傾斜性保護,也有一部分人對后悔權持質疑和反對的意見,認為后悔權的實行會嚴重影響商家的利益。因此,對消費者后悔權的法律保護與促進經濟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一、消費后悔權設立的必要性
如今在我國經濟市場中,隨著遠程購物的不斷普及,郵購、網絡購物等新型交易模式,逐漸取代了傳統的交易習慣。在新型的貿易中消費者無法充分行使知情權與選擇權,而一旦出現消費糾紛,消費者也會因為地理上的原因很難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該貿易領域中的消費糾紛有愈演愈烈的形勢,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因此,對新型貿易相應法律法規的執行有勢在必行的趨勢。但是,由于我國關于交易行業的法律法規是根據傳統的貿易模式而制定的,所以有著一定的滯后性,對于新型貿易方式產生的消費糾紛缺少有效的法律約束。所以,新型貿易模式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消費者后悔權的相關規定,就有待于我國經濟法的更新融入,也突出了消費后悔權設立的必要性。
關于經濟法訴訟獨立性問題的探討論文
一、關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主要學說
在以前的研究中,學者們一般把經濟訴訟就認為是經濟法訴訟,并且很多的作者也是這樣認為的。但是在這樣的稱呼下,容易讓大家造成誤解,這樣就更不容易區分經濟訴訟和經濟法訴訟。其實,經濟法訴訟也是因為經濟糾紛出現的,為了協調這些矛盾,我們應該用經濟法訴訟來進一步協調,來解決這些經濟糾紛。所以,經濟訴訟不僅可以涵蓋經濟法訴訟,還可以包括在民法訴訟和經濟糾紛中。由于缺少相對的理論,所以在我們學者中也有很多的說法。
( 一) 民事訴訟說
認為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訴訟就是關于解決經濟糾紛的,而經濟糾紛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所以認為這是一種民事訴訟。但是有的學者發現,民事訴訟和我們的經濟訴訟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許多在民事訴訟中是沒有的,他沒有完全的涵蓋經濟訴訟,但是盡管這樣,學者認為可以找到一個中間的平衡點,可以建立一套特別的民事訴訟程序來專門解決這類經濟訴訟,這樣不僅可以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解決了經濟訴訟領域有些不能解決的問題。
( 二) 綜合經濟訴訟說
有很多學者按照從法律的可訴性出發,從而論證出了作為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應當具有一定得可訴性,因此,有經濟法的存在也應該有與之對應的經濟法訴訟的存在。但是,有很多人卻無法認識到經濟法訴訟的真正意義,理解不了經濟法訴訟與其他部門法訴訟之間的區別,不能夠超越傳統訴訟的模式而建立起符合經濟法一切宗旨還有目標的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