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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的無訟思想論文
一、無訟思想之重勘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的理念最先是由孔子提出的,體現了儒家對于聽訟的最高境界?鬃铀珜У摹盁o訟”理念并非指不發生、不處理或者拒絕訴訟,而是指聽訟者要有效地處理案件,從情理上來教化當事人,從根源上解決糾紛,使當事人自愿不再提起訴訟。
具體探討孔子“無訟”思想的內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有效解決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因為孔子所處的時代“禮崩樂壞”,大量的糾紛產生,而“無訟”作為當時聽訟者們追求的目標,顯然不可能通過積壓案件、隨意裁判等消極的方式來達到,所以要實現“無訟”的唯一途徑就是積極地處理案件,做出公正合理判決,使當事人及社會都信服。
第二,聽訟者要抱有一種謹慎的態度來對待訴訟案件,因案制宜,以辨明是非曲直,使兩造理屈詞窮或者內心誠服,那么訴訟自然就消除了。正如崔述對孔子之話的解讀:“然則圣人所謂‘使無訟’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與直者訟,非直者以訟為恥而不敢與曲者訟也!
第三,“無訟”的關鍵不在于百姓對于訴訟的態度,而在于聽訟者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更在于統治者自身的德行。只有統治者自身做到“其身正”,推行仁政,聽訟者在司法審判中做到公正無私,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糾紛,百姓也就無需提起訴訟。
但是漢唐以來,隨著先秦儒家思想上升為正統儒家思想,孔子的“無訟”思想也發生了變質。首先,正統儒家思想神化了君主地位,認為君主擁有著最高的德行,所以訴訟的引起是由于百姓缺乏道德教化,而非君主統治之過失,這樣自然就把實現“無訟”的重點轉移到百姓身上。其次,先秦儒家所主張的義利觀是在崇尚“義”的基礎上協調“義”和“利”的關系,并不否定對“利”的追求。正統儒家思想則把“義”和“利”推向了對立面,以“利”為恥,提出了“存天理,滅人欲”的口號。而訴訟爭奪的往往是利益,所以從漢唐以來的法律無論從實體方面還是程序方面都對訴訟作出了限制甚至是禁止的規定,這與孔子提出的“無訟”思想中有效解決紛爭的理念是相背離的。
二、先秦儒家“無訟”在宋代的體現
由于商品經濟迅速發展,對私有權利的保護不斷重視,宋代與其他朝代壓制訴訟的社會情況有很大不同,是一個訴訟高發期,其中親屬間的訴訟尤為突出。歷代以來,除了嚴重危及統治階級的犯罪法律,都明文禁止親屬間相告,例如在西漢時有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在唐朝有同居有罪相為隱制度。而宋朝在法律上也大致沿襲了歷朝以來的基本規定,例如在《宋刑統》中規定:“諸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但是即使法律上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在宋朝的司法實踐中判官卻受理了大量的親屬間的訴訟,而且受理之后也只是進行了較輕的處罰甚至直接免除對其處罰,這一現象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下文簡稱《清明集》)就能突顯出來。
三、無訟思想在解決親屬訴訟中的引領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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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清明集》中記載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名公們在審理親屬間財產糾紛時都力求構建一種新型的訴訟結構,即在情與法的運用和修正中巧妙地說理以求訴訟的真正終絕,然而在這個特殊的訴訟結構中“法”扮演的角色依舊是判案的基準。在卷四的《兄弟論賴物業》案中記載到“:在法,己分財產滿三年而訴不平,及滿五年而訴無分違法者,各不得受理!蓖瑯泳硭牡摹队纬稍A游洪父抵當田產》案中也記載“:準法:應交易田宅,過三年而論有利債負準折,官司并不得受理。”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法律的判案基準始終如一。
然而名公們嚴格據法判案的精神并非刻板守法,正如《清明集》中所說“:法意、人情,實同一體,詢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于二者之間,使上不違與法意,下不違于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泵珎兺涤谇榕c法的調適與折中,有時情甚至可以充當判斷法規合理性的角色。正如在卷十二的《因奸射射》案中所記載“:祖宗立法,參之情理,無不曲盡。倘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法于后世矣!
當情與法陷入兩難境地時,判官們不能直接去修正法律,因為這樣會危及官方統治的權威;亦不可置人情于枉然,因為這樣容易激發民憤。此時的最佳選擇就是通過說“理”來釋然,卷四中《妄訴田業》案的一段記載就很好的體現了這種說理魅力:“詞訟之興,初非美事,荒廢本業,破壞家財,青吏誅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稈獄拘囚。與宗族訟,則傷宗族之恩;與鄉黨訟,則損鄉黨之誼。幸而獲勝,所損己多;不幸而輸,雖悔何及!泵珎冊谧们閾〞r已將“理”融入到了儒家化的個人信念之中,試圖在判案說理的過程中能讓儒家式“理”的教育內化于兩造的心中,實現“無訟”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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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明集》所記載的親屬間糾紛案件中,可以發現名公們所采信的證據主要有五大類:第一類是書證,主要有契約、圖冊、賬簿、書信等;第二類是物證;第三類是證人證言;第四類是檢驗結論,這類檢驗主要是針對文書的真假所做的鑒定;第五類是勘驗筆錄,這一般存在于田地之爭中,是由官府派人在爭議的田地上勘測驗量出的數據報告。由此可以看出,當時的證據種類已經較為齊全、系統,這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名公們注重證據的審判精神。
在《清明集》卷五戶婚門的《受人隱寄財產自輒出賣》這一案例中,有記載道:“今據毛監丞宅執出繳捧干照,有淳熙十六年及紹熙五年契兩紙,各系詹德興買來。又有嘉熙四年產簿一扇,具載上件田段,亦作詹德興置立,不可謂非詹德興之業矣。由據呂千五執出嘉定十二年分關一紙,系詹德興立契,將上件田段典于呂德顯家。觀此,則不可謂非呂千五之家物也。”在該案中,“干照”、“產簿”、“分關”等文書都是案件中的書證,通過判官對證據及案件事實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發現呂千五因其父為鄉司差役,“將產作江山縣詹德興立戶”,隱瞞寄托田地,假借他人之名立戶,行為實屬欺公罔法。而詹得興為呂千五的嫡親,在知曉呂千五“隱寄、假借”之行為時,仍受其寄,其行為“自應科罪”。
。ㄈ┳⒅亟袒,處罰從輕
教化為先,從輕處罰;以和為貴,息事以寧人。筆者認為這是名公們在審判親屬間糾紛時所秉持的核心精神,以無訟為價值目標從倫理道德的角度入手,希望通過個案的教化以厚風俗,力圖重建夫義婦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綱常禮制。而對于處罰,只是在必要情況下告誡當事人不能再犯的手段,名公們認為錯明理比懲罰威懾更為重要,所以在判決中往往從輕處罰錯明理比懲罰威懾更為重要。尤其是涉及到親屬間的人身糾紛時,名公們更傾向于以如何恢復親屬之間的人倫親情關系為出發點與落腳點,而過重的處罰勢必不利于恢復親屬間的人倫親情關系。他們通過靈活地運用自由裁量權,以教化將糾紛埋下的訟根徹底清拔,不僅追求此次糾紛的消除還力求“息他日之爭”而“永結訟根”。
(四)以社會壓力喚起兩造道德自覺,構建兩造利益的妥協空間
訴訟就是一場利益的爭奪,對案件的處理實質上就是對利益的分配,一個公正合理的判決就是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因而名公們往往希望通過陳情明理,在以社會壓力來喚起兩造道德自覺的基礎上,構造一個兩造都能接受的利益妥協空間。名公們則是在這個利益空間內尋求一個使兩造的利益都能夠得到最大程度滿足的平衡點。而這個平衡點的確定則取決于名公們的法律素養和解決糾紛的能力。
但是畢竟古代社會是一個注重綱常倫理的社會,雖然南宋時期認可并一定程度上保護百姓對利益的追求,但是“義”仍然是當時社會的行為準則,所以名公們仍寄希望以社會壓力喚起兩造的道德自覺,在此基礎上再來構建利益的妥協空間。在《清明集,》卷四的《子不能孝養父母而依棲婿家則財產當歸之婿》案中,王有成不能孝敬侍奉父母,“其父母老病無歸,依棲女婿,養生送死,皆賴其力!倍敻改笇⒇敭a留給女婿后,其又怨天尤人,同時囂訟搶奪財產。判決中,判官在說理陳情時字字直擊王有成的不是,讓公眾知曉其行為不僅應受道德譴責,其繼承權也不配被法律保護。以社會壓力喚起王有成的道德自覺,讓其明白縱使千年來由兒子繼承家業已約定俗成,但其不孝的行為理受因果報應不配繼承家產。
。ㄎ澹┮虬钢埔,靈活處理
每一件個案都有其特殊情況,需要判官區別對待,這是基于謹慎原則的要求。親屬間人身訴訟不同于財產訴訟,其對于封建家庭關系影響很大,從《清明集》中可以看出,名公們處理親屬間人身案件時會根據案件類型、情節的不同做出適當變化,靈活處理。
對于親子間糾紛,往往先從名分和倫理角度對兩造的行為進行譴責,然后考慮兩造間關系,從而作出諸如“再訟將嚴懲甚至科罪”的判決。在《清明集》卷十《母訟其子量加責罰如再不改照條斷》中記載道“胡大為人之子,而不能順其母,遂致其母訟之。夫母之于子,天下至情之所在也,而乃一旦至此,必有大不能堪者矣。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從母子兄弟不復可以如初矣,且押下廂,就本人家決五十,令拜謝阿李,仍令四鄰和勸。如再不改前非,定當照條斷罪!泵紫茸l責了胡大的不孝行為,依法應被判處不孝之罪,而考慮到如此判決日后對兩造關系的影響,從而只從輕判處,并教化“如再不改前非,定當照條斷罪”。判處的目的在于教化而不在于懲罰,名公的判詞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更易于當事人接受。
通過對《清明集》中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南宋時期“健訟”社會環境下,名公們并沒有拒接、積壓案件,而是通過情理法相結合給予了有效處理,充分反映了南宋民事訴訟審判精神,也體現了“無訟”思想的本質內涵,即及時公正有效地處理案件。而這種“無訟”思想對于我國現代法治國家建設也有著重大借鑒意義。雖然法治國家要以法為準,但是法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只有兩者結合,才能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所以,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借鑒傳統的禮法互補、綜合治理的方略,對于推進法治建設是極為重要的。此外,南宋時期名公們對于當事人間利益的協調,案件的靈活處理等“息訟”方式也對當今社會依法治國有著啟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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