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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規范的管控何以可能
; 論文關鍵詞:規范;管控;演繹主義
論文摘要:美國家弗雷德里克·威爾認為規范不是固定不變的存在,規范研究也不是僅僅對規范進行描述和解釋,更重要的是要對規范進行管控。規范可以區分出其顯在方面與潛在方面,規范不僅僅是在其常態應用中表現出來的具體場合和反應的關系,更與其相關生活背景緊密相聯。規范的長期被人們忽視的潛在方面體現出規范的四個重要性質,同時它也揭示了對規范進行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弗雷德里克·威爾(Frederick L.Will)是20世紀美國規范哲學理論領域的佼佼者,規范管控(the governance of norms)理論是其規范問題研究中最成熟的理論。在闡述規范管控理論之前他做了大量的鋪墊工作。他首先批判了傳統哲學中演繹主義的思想模式,把它看成是基礎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他認為把規范看成是對思想和行為起作用的樣板這一傳統規范觀就是上述思維方式所帶來的偏見。第二,他區分了規范的顯在方面與潛在方面的不同表現形式和性質,闡述了對規范進行哲學管控的可能性。最后在此基礎上,威爾提出了如何理解對規范所進行的一系列管控的理論,并論述了經過反思和管控而得來的新規范,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何在的問題。
一、什么是對規范的管控
威爾是在一個相當廣義的意義上使用規范一詞的,他用規范指處理問題的多種模式(pat-tern),這些模式是各個領域中思想和行為的指南或標準。這些領域包括在科學和其他認知學科中得到例證的各種形式的知識,也包括、、,各種實踐技術和工藝,以及日常生活。他認為規范在一個極端可能是精確計算的規則,在另一個極端,則可能是被贊同的實踐行動的模式。它們可能是科學觀察或理論建構的調整原則,又或者是道德的,政治的,或法律程序的原則。規范并不是在嚴格一致的活動中得到例證的樣板(template),而是“體現在人類生活中的思考和行動的方式”。
而對規范的管控(governance)指的則是對已接受的規范的批評、改正等。它既包括在哲學反思中的管控,也包括非哲學的反思中的管控,還包括非反思中的管控(即根據直覺而進行的管控)。而哲學管控包括了管控活動的兩個主要方面,一是哲學反思所表現出來的批評和評價作用,二是更加主動的修正,產生,重建作用。所以管控是“規范不斷形成、加強、減弱、改進和退化”的方式。在規范的管控問題中,一個最大的難題就是那些對我們的思想和行為有廣泛而深刻影響的規范,尤其是基礎性規范,在多大程度上服從于我們哲學反思的控制,對其進行管控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能性;如果贊成管控是可能的,那么管控所產生的結果,即規范經過管控之后出現的各種變化(包括刪除原有規范和建立新規范),其合理性是來自于原來已接受的規范呢,還是其他。威爾的規范管控理論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的實質就是“規范管控何以可能”的問題,也就是規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問題。
二、規范管控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威爾認為是規范本身具有的性質決定了對規范進行管控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也決定了我們的管控工作應該怎樣進行。
他認為有顯在方面(manifest aspect)和潛在方面(latent aspect)。規范的顯在方面指的是規范固定的和常規的應用,以及在此應用中提煉出來的場合與反應的關系。按規范行動,需要對行動的場合進行正確分辨,并做出進行恰當的行動的決定。一般人們考察一個規范,常用的方式就是考察這些不同場合以及在這些場合下人們的不同反應。所以威爾說規范就存在于這種場合和反應的關系之中,而這一關系在規范的固定應用中得到例證。學習規范的人就是在他自身中建立起這種相應的關系,這種內在化了的關系會為遵循規范的人提供與規范相一致的行動的樣板。同時威爾也指出顯在方面并不是規范內容的全部,因為我們常常會看到具體行動中含有超出場合與反應的簡單關系的內容。這就是規范的潛在方面,即規范對生活方式的依賴。威爾認為規范的潛在方面體現出規范的四個性質:活潑,開放,在有組織的能動的整體中群集的傾向,與相關生活領域的相互依賴和相互決定。這些規范本身所具有的性質是我們理解規范怎樣確立,以及從哲學上評價、研究、管控規范的基礎。
具體說來威爾認為規范絕不是遲鈍的,而是與生活的其他特征處于動態關系之中,它傾向于變化;由于規范是活潑的而不是遲鈍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總是開放的而不是像其顯在方面那樣是關閉的。因為規范在其適用和使用中,總是可能存在著一些的模糊情況,在其中我們無法判定規范是適用的或是不適用的,也存在一些可能的場合,在其中我們無法判定規范被應用時作出的反應應該是怎樣的。同時規范是有組織地被縛在一起的,盡管它們之間綁縛的松緊程度各不相同,但它們緊密聯系在一起充當著思想和行動的工具和媒介。在生活的廣泛領域中它們被稱為生活方式、職業習慣、的和宗教的教養和信仰。這些生活方式,都具體體現著規范并受到它們的引導,有時也會進一步產生相反的和超越性的規范。所以威爾認為我們應該從哲學上認識到,由規范而導致的生活的形成和由生活而導致的規范的不斷形成和變革是相互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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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威爾對于規范的顯在方面和潛在方面,以及由潛在方面體現出來的規范的四個重要特征在某一特定規范中具體如何表現,并沒有舉出例子來加以說明。他的同事,伊利諾斯大學的教授詹姆斯·華萊士則在《行為的精神》一文中通過“裝配線案例”對威爾的這一理論作了具體闡述和發展。比如從裝配線上傳輸過來了一個元件,這時我的工作是要把一個紅綠色相間的電阻器接在元件伸出的兩個接線端上。華萊士認為這一行為看似簡單,但是它也是由許多其他行為組成。指示該行為的規范其實已經事先假設了我知道如何識別電阻器,如何通過顏色來把電阻器分類,如何把電阻器接在接線端上等等。所以我的工作規范要由識別電阻器、分類電阻器、把電阻器接在接線端上等具體操作的規范組成。同時我的行為又是生產整個產品的一個組成部分。更進一步,生產這個產品又是和生產活動的組成部分,而后者則又是整個生活的組成部分。這樣分析下來,即使是相對簡單的裝配線工作也是相當復雜的,它是一種依靠勞動而謀生的活動,也是一種滿足人們需要的生產性活動。從顯在方面來看,我的工作規范指示我不斷進行重復操作。從裝配線上傳輸下來一個元件,我轉動它使得接線端可以看得到,拿起一個紅綠色相間的電阻器,接線,然后對下一個元件重復這些操作……這就是裝配線上的常規情況,規范的顯在方面足以應付這種常規情況。但是如果有一天紅綠色相間的電阻器用完了或者找不到了,而這時下一個元件已經傳輸過來,我該怎么辦呢?現有工作規范沒有指示我如何應對這種意外。我是應該讓這個元件沒有裝配電阻器就通過呢;還是應該讓裝配線停下來呢?假如有人懂得歐姆定律,告訴我三個黃褐色相間的電阻器相當于一個紅綠色相間的電阻器,那么我應該把三個黃褐色相間的電阻器接在接線端上并將元
件放在裝配線讓它繼續傳輸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依賴很多因素,比如組裝最終的產品時,裝上了三個電阻器的元件是否能與其他組件相適合;裝原成品的盒子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容納如此裝配之后的元件;黃褐色相間的電阻器是不是會比紅綠色相間的電阻器稍貴一些;這樣裝配之后的元件是否會增加與其他組件相匹配時的開支,這些開支是可接受的嗎,等等。當這樣的非常規情況出現時,按照威爾的觀點,我的原有工作規范需要加以修正,或由另一個新增規范來加以補充,從而使得規范的顯在方面能夠涵蓋和解決意外,重新以明確的指令來指示我該怎么做。這種對規范的管控就有多種因素需要被考慮,這就是威爾說“規范是人們生活和實踐的更大的綜合體的組成部分”的意義所在。所以規范本身所沒有包括的與相關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的聯系就是規范的潛在方面。如果規范適用的條件或人們使用規范時的具體行動發生了改變,規范也就會隨之發生變化。當規范的顯在方面無法應對意外情況的出現時,解決問題就要參考“人們生活和實踐的更大的綜合體”。
然而規范潛在方面的作用,除了要在意外出現時通過揭示規范與生活的緊密聯系而指導人們解決問題,更重要的則是通過這種方式指導我們對規范進行管控,并解決這種管控何以可能的問題。對規范進行批判、保留、修正或刪除,判斷規范是否還是有效的,需要把規范放在相關生活領域的背景中,考察它是否能夠通過其顯在方面給人的行動以明確的指示,考察它應用的條件是否發生了改變;當原有規范無法解決意外情況的出現,我們要在各種新規范的候選項中進行選擇時,同樣,我們也需要把它們放在相關生活背景中考察其有效性而選擇出最合理的一個;對于已經建立的新規范,如何理解其有效性的來源和保證,我們還是要訴諸于相關生活背景。
威爾區分規范的顯在方面和潛在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規范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問題。威爾認為以前人們一直只關注于規范的顯在方面,關注于如何在規范的指導下思考和行動,而忽視了規范的潛在的一面。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無法應對意外情況的出現,也完全沒有必要對已接受的規范進行反思、批判和修正,而只需接受并內化規范,嚴格按照規范的指示去做,在相應的場合中,應用規范作出適當的反應即可。這樣一來,我們也就不可能對規范進行管控了,因為我們的任何思想和行動都禁錮在已接受的規范的網中,我們所能做的僅僅是應用規范或復制規范,那么我們怎么可能期待在這些規范所制定的標準下提出對它們自身的批判甚至否定呢?正是因為在生活中存在著規范功能失常的場合,存在著僅僅依靠規范中場合與反應的顯在方面我們無法理解和應對的意外,我們才有必要對規范進行管控,也正是這些反常才為我們對規范進行評價和管控提供了依據和線索。威爾也承認我們對規范的管控常常只是集中在規范的顯在方面,但是這種管控之所以是可能的,有權威的,合理的,就在于規范顯在方面的背后隱藏著規范的潛在方面,對顯在方面的管控實際上就是在反映和調整規范與生活的關系。生活為規范的管控提供了源泉和保證。威爾認為我們應該把規范的顯在方面與其潛在方面結合起來。他說我們不僅僅是在復制得到認可的場合與反應的關系,而且更是在塑造我們的生活和我們自己,相應地我們也在塑造關于我們自身的規范和思想。
威爾的規范的潛在方面與顯在方面的觀點具有明顯的實用主義的傾向。首先,他認為在許多的、的和認識的規范中,我們很容易就能辨別出規范對生活方式的依賴,但是因為受到柏拉圖主義傳統的影響,這種依賴通常被看作規范的一個方面,即使不能完全把它排除掉,也要把它最小化,這樣就能使規范盡可能地接近于的和的規則,把它們理想化,而完全獨立于人的生活。威爾認為這是一種偏見,他認為規范是地、地發展的,規范中有許多內容是不能用精確的公式來表達的,我們應該把規范作為更大的人類生活和實踐的綜合體的組成部分來看待。這樣一來,我們研究規范的視野就更加廣闊了,我們反思規范的目的也就變成了反思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特別是社會生活了。其次,生活背景為我們對規范進行管控提供出各種候選項,當我們要在其中選擇最合理的一項時,合理的標準在威爾看來其實就是能否有效解決意外,就是規范是否有用,是否更有利于反映和促進社會生活的進步。他認為一個未接受的規范的權威就在于它作出的承諾,即承諾能起到一般規范所起到的在個人和社會生活中的同樣的廣泛的作用。威爾提醒我們要轉移哲學研究的注意力,不是要去解釋任何新規范如何合理地從舊規范中發展出來,而是關注怎樣在不斷從規范的源頭和基礎中產生出來的有效性程度明顯不同的各種規范候選項中作出合理選擇。復次,威爾認為任何規范脫離了它們的潛在內容,即從現實中抽象出來考慮,都無法發揮其指導作用。在他看來,只有具體的規范,而沒有適用于任何情況、能夠解決任何問題的金規則;規范也只有在特定情境和具體事件中確定下來,才具有可比較性,才有證明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意義。
規范的顯在方面與潛在方面的區分和關聯,為威爾進一步闡述其規范管控思想奠定了基礎。一方面只有把規范放在一個超出了其顯在方面的更廣闊的生活背景之中,我們的管控工作才有了必要性和豐富的可利用的資源;另一方面,在發掘出規范所依賴的真正的生活背景的變化之后,我們才能反過來更好地管控其顯在的方面。所以威爾提出對規范進行管控的關鍵就是重建規范概念,把規范的顯在方面與潛在方面結合起來。至于具體如何結合,威爾只提出了對規范進行跨領域研究的建議。因為他認為規范的潛在方面貫穿于它所維持的社會,一個領域之內的規范可以與多個其他領域相關聯,比如宗教信仰和慣例,就可能與涉及公民權利、政府征兵、、醫療慣例的爭論相關;而天解釋框架則可能與認識的、技術的、經濟的、宗教的、的、政治的多個領域的發展有關。與其說威爾是在解決問題,還不如說他是在進行呼吁,呼吁更多的具有不同學科背景的人來關注和研究規范問題。國內研究規范問題的學者在分析了規范論的對象和性質后,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議:“對規范的研究是涉及多學科的綜合性研究!@樣的研究需要多學科的專家通力合作才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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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管控理論的革命性
威爾的規范管控理論,不僅僅致力于對規范及其體系進行描述和解釋,更是要論證對規范進行管控的可能性與方法。這與其他許多當代西方規范理論的思路大不相同。比如德國法家凱爾森就認為,研究規范所建立起來的純粹法理論是一門科學,“唯一目的在于認識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他認為科學必須就其對象實際上是什么來加以敘述,而不是從某些特定的價值判斷的觀點來規定它應該如何或不應該如何。但威爾的規范理論正是要在評價的基礎上對規范進行管控。他認為規范及其體系是開放的,不斷變化著的,而只有經過了反思和管控的規范及其體系才是真正合理的。所以,威爾的管控理論無疑代表了規范研究的另一條思路,同時也體現出了規范研究工作的最終目的所在。
同時,威爾的理論也貫穿著反基礎主義和反普遍主義這兩個革命性特征,而這兩個特征又
是統一的。
威爾認為,在傳統規范觀中,人們通常只注意到規范的顯在方面,把規范看成是對思想和行為起作用的樣板,這種觀點的核心就是演繹主義(deductivism)。演繹主義就是要求有先在的規范存在,并且這些先在的規范能夠說明在對它們的使用中出現的新思想或特殊行為,并保證這些思想和行為的有效性。如果采用演繹主義的思維方式,那么先在的、已接受的規范就不在我們反思和管控的范圍之內了,它們是獨立于人的思想和行動的,我們所能做的只是根據一般規范演繹出特殊事件中的特殊的思想和行動的方式而已。這樣對規范進行管控也就毫無必要和可能性了。威爾對這種演繹主義持強烈的批判的態度。如上文所述,他認為規范與我們的思想和行為之間的關系只是規范性質的一個方面,規范同時還要與生活背景緊密相聯,而后者才是規范的本質屬性。而對于規范與生活背景之間關系是不能僅僅用演繹主義的思路來看待和研究的。
更進一步,威爾認為現代哲學最深的要求就是尋找“不受管控的管控者(ungoverned gover-nors)”。這種“不受管控的管控者”是演繹主義的希望和保證。從規范論的角度來看,威爾所批判的“不受管控的管控者”,其實就是僅僅作為我們思想和行為樣板而存在的規范,這樣的規范是我們思想和行動最后的根據和標準,通過演繹和復制這些規范,我們一般就能得到有效的和恰當的結果。這樣的規范是我們思想和行動的管控者,管控和指示著我們如何去想和如何去做,同時這些規范是在我們管控范圍之外的,其權威不受挑戰。所以它們就是我們思想和行動的基礎,如果要為我們的思想和行為尋找最后的理由,它們就是不斷回溯之后我們最終所找到的根據。這種存在“不受管控的管控者”的思維方式是典型的基礎主義的表現。威爾認為根本不存在這樣的“不受管控的管控者”,因為如前所述,規范既是管控性的,又是被管控的。德國哲學家馬提亞·凱特納(Matthias Kettner)也認為規范總是產生于管控的過程之中,總是包含有學習的因素在其中,因此不存在不受管控的管控者。
威爾采用實用主義來應對基礎主義的困境。他認為,首先思想和行為的規范不是從柏拉圖式的天國中下降而來的,而是地、地發展的,它們體現在受特殊傳統的人中。這一點在關于規范的潛在方面的學說中已經得到了證明。規范長期以來被人們所忽視的與生活的聯系,就是其文化性和歷史性的表現。規范不僅歷史地被確定,而且其發展、變化和消失也是因為生活背景的變化而產生的。沒有什么先在于我們的文化和歷史的,脫離了人的生活的最終根據和保證。其次,人們可以在面對反常,解決問題的過程之中修正最初的原則和觀念。已接受的規范之所以受到了挑戰,就在于它們遇到了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而新規范的有效性就在于解決問題上,它們能夠作出與舊規范同樣甚至更有效的承諾。人們依據實用主義的原則可以對原有的思想和行為的根據作出修正。所以任何規范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開放的,接受批判、反思和管控的,是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的。再次,如“裝配線案例”中所分析的,規范中有許多內容是不能用精確的公式來表達的。使規范盡可能地接近于的和的規則只是一種無法實現的理想而已。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更多地是要依據歷史和特殊場合作出適宜于當下的決斷。
與這種反基礎主義相一致的就是對普遍主義的批判。威爾批判普遍主義并不是說規范在運用中不具有普遍的指導力,不同的人在同一場合下運用同一規范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而是說,一方面規范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其存在和有效性不是永恒的、普遍的;另一方面在對規范進行批判和管控時,不存在抽象的、不依賴于環境的、徹底性的標準,可以依據它來判斷我們的管控是否成功。威爾認為在基礎主義中,采用確證的演繹主義程序,我們可以就找到一種這樣的評判標準,那就是“不受管控的管控者”。依據它,我們可以斷定與“不受管控的管控者”相一致的管控結果就是合理的、有效的、成功的;反之則是不合理的、無效的、失敗的。而在非演繹主義的管控理論中我們不要期望能夠產生一個合理的管控原則。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看,管控是否成功都是相對的,我們對成功與否的評價也只能依賴環境而進行,對某一次管控和改進成功與否的評判并不能成為以后再評判的基礎。因為這樣的判斷是不具有普遍意義的,是不能泛化的。
反基礎主義和反普遍主義的精神使威爾的規范具有了某種后現代哲學的氣息,對于傳統哲學來說,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摧毀性的作用。威爾從規范的角度批判了傳統哲學中的一些偏見,為把實用主義精神與規范理論結合起來作出了嘗試。他對傳統規范觀中思維模式的分析和批判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同時他也為重建新的規范觀提出了自己的構想。雖然在論述過程中還存在許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但其規范管控理論仍然對我們思考規范問題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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