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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虛實兩界的倫理紐帶:信息權利

        時間:2023-03-18 16:58:56 哲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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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實兩界的倫理紐帶:信息權利

        虛實兩界的倫理紐帶:信息權利 本文的核心議題:網絡空間的倫理反思與建構。我認為,虛擬生活與網絡交往和真實的生活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網絡倫理首先應該是一種能夠融合虛實兩界價值判斷體系,故我們首先討論,在倫理層面上,如何將網絡空間與真實空間、虛擬生活與日常生活聯結為一個價值整體,即尋求聯結虛實兩界的倫理紐帶。

        我認為信息權利是聯結虛實兩界的倫理紐帶。網絡空間實質上是一種知識權力結構,當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發生相互作用時,衍生的各種倫理問題都與信息的產生、占有、傳播和使用權利的行使有關,我們將這些權利稱為信息權利。信息權利是連接虛實兩界的倫理紐帶;由于潛在的知識權力結構左右著顯見的信息權利分配,我們應該在正視這一現實的前提下,建構實現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原則和倫理協調機制。為此,我們將分別討論現代知識權力結構與現代性倫理、網絡的知識權力結構分析、網絡信息權利及其諸向度和網絡信息權力的倫理考量等四個方面的問題。

        現代知識權力結構與現代性倫理

        當思想巨人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談及技術這一話題時,他眼中的技術不是純粹的技術活動,而是具有異質性的、正在由科學武裝的工業的主要組份。對此,他提出了極為深刻的洞見:"在人類歷史中即在人類社會的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現實的自然界;因此通過工業──盡管以異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學的自然界。"在他看來,技術在帶來人的解放的同時,也可能導致異化。他指出,自然科學"通過工業日益在實踐上進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為人的解放作準備,盡管它不得不直接地完成非人化。"

        馬克思的論述幾乎成為現代性的注腳。自啟蒙運動以降,在"知識就是力量(權力)"和"敢于求知"的口號的鼓舞下,人們似乎找到了主體性的力量:控制自然、控制自我。自此,知識與權力相結合構成了支配社會資源和決定社會運作的知識權力結構,其表現形式為資本-市場機制全面展開、"大科學"的出現和科層制度的建立,即社會體制的理性化。這一理性化的結果帶來了生產力的解放和社會運作效率的提升,但同時,也因為此種工具理性使主體自身成為"算計"的對象,進而導致了人的異化和人們最為切近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社會批判理論的代表人物馬爾庫塞從宏觀政治向度對工具理性帶來的異化進行了揭示,知識權力結構被夸大為通過對"虛假需求"的滿足進行全面極權統治的意識形態,故他開出的藥方是仰賴于邊緣群體的"大拒絕"──這一烏托邦式的解決辦法。這顯然無濟于事。于是悲觀主義和宿命論開始流行,如激進的后現代主義者鮑德里亞從對消費社會的批判得出"客體"戰勝"主體"的悲觀前景。這些對現代性的關照具有兩面性,一方面,以思想精英自居的反思者由難以消弭的"立法者"的心態為"大眾"設置的應然的生活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另一方面,他們的反思的確又是去蔽的,對"權力的詭計"做了雖偏頗但不失深刻的揭示。

        他們的共同缺陷是,只看到現代性的知識權力結構的全面統治性的一面,而未看到其解放功能,即現代性帶來了豐裕的現代社會。不管現代性的價值取向如何,它依然是一種全體選擇,不能在總體上劃分出所謂真實和虛假的需求。因而知識權力結構所導致的異化,并不是宏觀的解放政治必須立即解決的直接的社會階級沖突(一階沖突),而是一種二階的沖突。如果用對待一階沖突的辦法簡單地處理知識權力結構所導致的異化,就有可能導致搗毀機器的盧德主義,其所冒的社會風險難以逆料。

        "1968風暴"的曇花一現,使人們認識到現代性的知識權力結構是一種微觀的日常生活政治結構,并開始思考如何在這種結構下更好地生活。這種結構的弊端是明顯的:自然和人的異化。既然不再也不可能以徹底破壞和毀棄的思路一攬子解決,就必須找到一種非暴力的校正和制衡方案。也許有人會提到法律,法律的確是一種精致的制度安排,但毫無疑問的是,從法的實體到法的程序都是保守性的,知識權力結構下的效率追求是其揮之不去的約束。但法的核心理念"權利"和"公正"又給人以有益的啟迪:應該建構一種使權利得到公正分配的制度倫理,依照權利行使權力。



        1.現代知識權力結構的形成

        法國實證主義哲學大師孔德曾說:"知識是為了預見,預見是為了權利。"(Savoir pour prevoir, prevoir pour pouvoir.)此一語道破了知識轉化為權力的天機。

        現代技術的發展是促成知識與權力聯姻的關鍵因素。一方面,技術使知識轉化為直接的生產力,創造出巨大的社會財富,知識的地位因此空前提高,成為人類行動的指南;另一方面,知識被運用于生產管理之中,有關管理和社會的知識力圖使人類的生產甚至生活成為可控的過程。在知識上升為首要的社會資源的同時,知識以及作為知識載體的專家與資本等其他資源相結合,形成了現代社會最強有力的權力結構──知識權力結構。

        現代知識權力結構所帶來的是一種迂回的社會控制形式。為了說明這一論點,我們首先來分析權力這個概念。在有關權力的文獻中,引證最多的行為學概念是羅伯特·達爾(Robert Dahl)提出的。達爾指出,權力并不是個人擁有什么,而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他對權力的描述性定義是:"甲對乙擁有的權力是指甲能夠使乙做本來不一定去做的事。"許多學者不滿足于這種權力過程的"原子論"式的描述,而主張在群體和組織結構中分析權力的運作機制。普費弗(J.Pfeffer)認為,要在組織中行使權力,必須有三個前提條件:其一為依存關系,即組織成員的行為必須彼此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各個成員的需求必須通過與其他成員的相互作用方能實現;其二為目標差異,即必須存在性質不同或彼此互不相容的目標;其三為資源稀缺,這迫使懷有不同目標的組織成員為實現自己的目標而彼此展開競爭。由此,我們不難得出一個常識:權力取決于對資源的控制和資源的相互依存關系。普費弗也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但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指出了權力運作的訣竅:

        "權力在愈不被人注意時,其使用就愈有效果……權力行使的一般策略是盡量使之不引人注目,并盡量使作為組織行使社會權力的結果的決策合理化和合法化。"

        現代知識權力結構所運用的就是這種高明的策略:通過一種合理化與合法化的過程使行使權力的能動者潛藏于現代社會的知識權力結構之中。在一個寬泛的意義上,現代社會的特征就是將專業知識系統地用于社會系統之中,無論社會規則的形成還是社會規則的實施都無一不以專業知識為基礎。其中,所謂的專業知識主要包括科技、經濟、法律和管理科學等知識,因此"專家系統"和"專家政治文化"成為現代社會的顯著特征之一。"專家系統"和"專家政治文化"的形成過程,就是知識權力結構參與現代社會建構的過程。正是這種權力結構"建構并分配著創新機會、對重要資源的獲得與使用的機會,以及對其他能動者的活動加以控制的機會"。

        其實,韋伯(M.Weber)早就指出,觀念系統化的"專家理性"和活動科層化的"法理組織"必將導致專家政治(technocracy)的勝利,并預言現代人的典型特征是"無情的專家,沒有脊梁的尋歡者"。但這類批評常常會忽視知識權力結構的異質性:現代社會中的權力精英或強有力的能動者往往同時在知識與資本兩個方面占有絕對的資源優勢,只有他們才能隨心所欲地調配各種資源,建立并維持那些滿足他們利益的制度安排。

        因此,一方面,人們很容易從表面上看到非個人化、專門化的"技術知識"成為現代社會的主導邏輯,在生活世界中構成了話語霸權;另一方面,人們卻難以透視這種制度安排背后的知識權力結構的實質,進而無法認識到,使權力格局日益僵化的"非個人化"知識規則這一潛臺詞,源自權力精英對平等對話和溝通的系統性的排斥。

        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為什么人們會不自覺地接受權力精英統治這一事實?一個根本的原因是現代知識權力結構不僅具有強制性,同時也具有解放性。它一方面使人們脫離傳統的生活時空,形成時空錯位感甚至精神分裂感,但另一方面又通過象征標志(如貨幣、證券等)和專家系統制造一種新的由非當面承諾構成的信任關系,由此被"再嵌入"(re-embedding)到虛擬的時空關系中。在這種關系中,人們開始正視并發展與陌生人的關系,而這種關系既可能使生活失去穩定性也可能導致生活的多樣性,使人獲得更多的選擇自由。因此,現代知識權力結構的后果并非韋伯和批判理論所想象的那么悲觀,它還具有解放的價值,盡管實際上這種價值要通過"知識──權力──自由"這種異化的形式才能實現。

        如果我們用不太悲觀的眼光看待現代知識權力結構,就會發現它在強調專業知識的"非個人化"時,實際上承諾了形式上的平等。這使現代知識權力結構在實際運行中擺脫了傳統的個人或貴族統治模式,發展出等級法理組織(專家統治)、民主模式(多數統治)和協商-契約模式(共識行動)等三種新的組織控制模式,同時,在群體化過程中,也激發出了許多"非正式組織"。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不僅要看到現代知識權力結構中的不平等,還要認識到它是通向實質性平等的橋梁,是一種現階段不可超越的社會結構。我們對其進行倫理反思的目的不是企圖破壞這種結構本身,而是正視這種結構存在,分析其動態特征,進而尋求妥協或協調的可能性。

        2.以權利為基點的現代性倫理

        問題轉向現代性倫理。一般來講,依據倫理所要求的對象的不同,可將倫理學觀念和理論大致分為兩類,其一為內律型,其二為外訴型,F代性的出現,將權利等概念引入倫理,打破了傳統倫理中內律型倫理的統治局面。

        所謂內律型倫理,其前提是認為現實的利益沖突源于"低級自我"的不當欲求,故倫理實踐就是以"真正的自我"戰勝低級(從而外在的)自我,抑制人內在的惡,力求"積極的自由"。內律無疑是傳統倫理規范體系的主流思考方向,德性目的論、宗教禁欲主義以及傳統的道義論都屬于此類。顯然,內律型的倫理是沒有權利這種概念的。

        所謂外訴型的倫理不主張對自我欲望進行壓抑的積極自由,而強調抵制外在權力結構對自我應有權利的侵犯之消極自由。自由主義背后的倫理假設就是典型的外訴型倫理,其關注的焦點是他者對自我的侵犯,它尤其強調個人權利相對于國家等權力結構的先在性,認為權力結構不得侵犯個人權利。密爾曾指出:"早期的自由主義必須對付教會和國家的極權統治。它必須為人生自由、公民自由和經濟自由辯護……人的權利是以自然法則為基礎的,而政府的權力則是以人的建構為基礎的。"雖然早期的自由主義對權利的追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約強權的作用,但這種簡單的僅關注"反抗"的絕對自由主義,很難成為建設性地制衡權力格局的制度倫理的基礎。

        在現代性中產生了重大影響的是功利主義(效益論),但它是從效益出發的而不是基于權利的考量。功利主義的基本立場是,主張對任何行為的認可或非難均根據該行為傾向于提升或降低利害相關人的幸福來判斷。功利主義自身充滿了各種悖論:

        其一,當考慮到全體成員時,這個原則就成了要求行為的后果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的總量幸福";而當利害相關人只涉及個人時,功利主義必然又與個人主義相銜接。

        其二,一方面功利主義主張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總量幸福"作為制度倫理的基礎,避免權力結構僅為少數人服務;另一方面,嚴格效果論意味的功利主義主張動機與行為的道德無關,認為在"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自由市場中理性的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的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為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

        其三,功利主義一方面強調主體象對待自然一樣以理性控制自我的欲望,有序地積累財富和追求積極自由的生產者的倫理,即韋伯所稱的新教倫理意味下的資本主義精神;另一方面功利主義又肯定感性的滿足,認為自我欲望是一種主體應該"順應"而非控制的"自然",提倡一種實現消極自由的消費者的倫理。

        第一個悖論說明:功利主義所聲稱的"利害相關人的幸福"是一個游離于個人主義和共同體主義之間的含混概念。它揭示的一個事實是,功利主義在現實中往往只可能考慮到有限的范圍,利害相關人之外的人的權利難免遭到忽視。

        第二個悖論反映的問題更為尖銳: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總量幸福"或"社會公益",會不會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導致"多數人"的暴政?而嚴格效果論的功利主義則完全放棄了對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的正當權利的維護。

        第三個悖論最為隱秘:它從資本-市場機制中不斷上升的生產-消費這一螺旋式的循環的角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不論是生產者的積極自由還是消費者的消極自由,都實質上是資本-市場機制下的身不由己的不自由,兩者的關系是知識權力結構的擴大再生產中的推力和拉力的關系。

        在這三個悖論中,人們的平等權利遭到了不應有的忽視。因此,功利主義也不是一種可以有效地制約知識權力結構的制度倫理依據。

        功利主義的局限性導致了權利論式的道義論的復興。為了有效地制約知識權力結構,必須建立一種基于權利的正當分配的倫理,即現代性呼喚一種兼顧內律和外訴、自律與自衛、道義論與自由主義的倫理以替代功利主義。

        羅爾斯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他提出的正義論是以權利的正當性為基礎的道義論倫理學,強調權力結構中的權利分配應該遵循"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這一道義論原則。羅爾斯的獨創之處是,他不僅倡導普遍的無條件的平等,還指出了一種更為現實的基本的平等:"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當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這種權利論的道義論,基于一種兼顧他人的道義,將最不利者的權利置于優先地位加以考量,它有效地而不是抽象地強調了個人權利的不可剝奪性,是一種雖然基本但具有說服力的公共倫理。

        羅爾斯以原初態的"無知之幕"這種倫理思想實驗論證了一項基本倫理訴求:當每個人對自己在權力結構中的實力一無所知時,因為不能排除自己會處于最不利的地位,而在行為中盡力確保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基本自由、福利和機會。這是一種自覺建立的互利的社會契約,與國際政治中強權之間的妥協和市場經濟中的交易合同有本質的不同。必須指出的是,雖然正義論只是一種理想的權利論倫理學,但其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它使人們認識到應當公正地分配權利,通過權利的分配公正有效地制約權力。

        在基于"無知之幕"的論證中,個人設身處地地考量最不利地位的人,使主體實現了從主體性到主體間性的跨越。而此跨越使這種權利論的道義論與共同體的共識和公共理性的獲得聯系到了一起。顯然,共同體的共識和公共理性都必須通過非暴力沖突性的商談和對話才能實現。為此,哈貝馬斯將人的社會行為二分為以平等對話和尋求共識為特征的交往行為,以及依據現實的不平等進行關系協調的策略行為,并認為可以通過前者由主體間性產生出"人性"的公共領域和道德空間。正義原則與商談倫理實踐使現代性的日常生活世界發展出一種微觀政治-倫理,只有循此路向,才能在實踐中充分揭示知識權力結構的價值負載,以權利的正當實現制約和規范權力的運作,削減知識權力結構對主體權利的過度侵犯。無疑,商談倫理為利益多元和價值多元的主體際共同體的倫理共識指出了一條理想的路向。

        基于權利論的道義論通過各個成員對權利的要求使傳統的意圖倫理得以延伸至責任倫理。韋伯最早在《學術與政治》中探討過責任倫理與意圖倫理的區分。這種區分雖不一定自洽,但它表明,人類不再天真地認為,只要在行為中貫徹某種絕對的善的信念,就可以使行為符合善和正義。紛繁復雜的現代社會生活使人們認識到,行為的合倫理性必須通過主體的權利實現和責任踐履──對他人的權利的承認──體現出來。其中,主體是處于具體情境中擁有自由意志的實踐主體,責任不僅是抽象的意圖的體現,更與細微的權利訴求相對應。顯然,責任倫理的思想不囿于微觀生活層面,已經成為人類自身整體反思的倫理基點。責任倫理學大師尤納斯(Hans Jonas)指出,由于主體的行為對人和大自然的長遠和整體影響很難為人全面了解和預見,故存在一種"責任的絕對命令"(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與責任相對應,納什等人則提出了"大自然的權利"和"未來世代的權利"等觀念。簡言之,權利論的道義論和責任倫理的提出,表明了現代性倫理的生活政治轉向。這種轉向的核心理念是:以非暴力的權利訴求和責任界定,尋求契約化的倫理的底線。

        二、網絡的知識權力結構分析

        談及網絡,人們容易聯想到平等這種倫理、法律和政治理想,但實際上,網絡也是一種基于各種資源的不平等的權力結構,是一種具有強大的控制性的技術社會體系。網絡中潛在的權力結構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是知識在其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知識的作用的凸現使網絡的潛在權力結構成為一種典型的知識權力結構。我認為,(1) 我們應該從世界的信息化展現的角度揭示網絡空間的政治經濟學實質;(2) 網絡的知識權力結構具有一種動態的雙螺旋構造,主要表現為基于知識權力的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兩個向度。

        1.網絡與世界的信息化展現

        從現象層面看,互聯網是一種神話,更確切地講,互聯網是信息化神話的最新版本。毫無疑義,信息化不僅是一種技術發展方向,而且是強有力的社會、政治、經濟意味上的"修辭"(自我宣傳)行為,即是一種自我兌現的烏托邦。作為一種哲學思考,我們關心的不僅是莫爾定律所預見的速度和梅特卡夫定律所判定的價值,還需要深入地思考:信息化和網絡這種總體性的神話何以有如此巨大的魔力。關于信息化的論述頗多,如后工業社會、第三次浪潮等。為了探討網絡發展涉及的一些更深的維度,我將從海德格爾的"座架"與"展現"、波普爾的"世界3"、利奧塔的"后現代知識狀況"、詹明信的晚近資本主義政治濟濟學、新右派與壟斷者鼓吹的"無摩擦的資本主義"和芒福德的"巨機器"等入手,探討客觀化視角下的網絡空間。



        作為"座架"的網絡

        我們開始從客觀化的視角來看網絡。客觀化簡單地來講就是對象化,即把網絡置于認知對象的位置。問題是主體在何處呢?雖然笛卡爾認為"我思故我在",但由于主體所探索的客觀性被視為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且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故主客二元論中的主體實際上是指人具有的抽象的理性能力,我們可以稱之為大寫的主體,而一般的個體或小寫的主體,在客觀化視角下往往是缺席的。

        海德格爾認為,現代技術的根源就是客觀化和對象化,其本質是以對象化的方式展現世界。在《世界圖象的時代》中,海德格爾指出:

        "對于現代世界之本質具有決定意義的兩大進程──亦即世界成為圖象和人成為主體──的相互交叉"。

        在《詩人何為?》中,海德格爾又說:

        "自然通過人的表象(Vor-stellen)而被帶到人面前來。人把世界作為對象整體擺到自身面前并把世界擺到自身面前去。人把自己擺置到自己身上來并對自己制造自然。"

        在海德格爾看來,技術不僅是手段,其本質是一種展現(Entbergen)方式。所謂展現又譯為解蔽,即使事物背后的真理(Wahrheit)得以顯現。為了揭示技術的本質,海德格爾將現代技術的展現方式概括為限定(擺置)(Stellen)和強求(促逼)(Herausfordern)。

        限定意味著僅從某種技術的需要給人和事物定位,人和事物完全被物質性、功能性、對象性、可統治性等所限定。海德格爾對此作了十分形象的描述:水電廠被擺置到萊茵河上,它為著河流的水壓而擺置河流……強求是指不僅將自然物限定在技術需要之上,而且進一步通過盡可能地加大技術力度,迫使事物進入非自然狀態,使其無限度地為技術所用。海德格爾指出,完全支配現代技術的這種展現,具有在強求意義上的限定的性質。這種強求向自然提出苛求,使自然物淪為技術所預定(訂造)(Bestellen)的儲備物(持存物)(Bestand),森林僅意味著木材、河水僅意味著電能、礦石僅意味著資源,這使自然難逃被破壞的劫數。同時,由于人只用技術方式展現和看待自然,在人們將事物限定為技術的需要時,自己也被這種唯一的限定方式所限定,人成了技術的對象,無可避免地被技術所異化。海德格爾進一步指出,限定和強求源自技術的本質──座架(Ge-stell)。他說:

        "我們以’座架’一詞來命名那種促逼著的要求,這種要求把人聚集起來,使之去訂造作為持存物的自行解蔽的東西。"

        以客觀化視角觀之,網絡就是一種座架,它使世界以信息的方式被展現。

        要理解世界的信息化展現,就要涉及到對信息的理解。信息這一概念的形成與所謂"控制危機"有關。貝尼格(James R. Beniger)在《控制革命》(The control revolution)一書中指出,資訊社會肇始于19世紀日益復雜和加速變遷的物質、能量過程和經濟社會系統中廣泛存在的控制危機。正是這些危機所提出的跨地域控制、實時控制、科學管理等要求,導致了整個社會對通信技術的需求與日俱增。隨著通信理論和控制論思想的出現,信息的概念終于在1948年被提出,香農與維沃爾的論文《通信的數學理論》(1948)和《在噪聲中的通信》(1949)以及維納的《控制論》(1948)等奠基性的研究表明,信息與控制密切相關。今天,關于信息的定義多達200余種,但最重要的有三點。其一,信息是能夠減少不確定性的訊息,以符號的形式存儲、處理和傳播;其二,信息是一切通信和反饋控制系統的構成要素;其三,信息能夠再現或部分再現物質與能量過程。

        再來看網絡的作用。從技術上看,網絡的作用是使電信、計算機通信和廣播電視媒介融合為一個整合的信息網;從實質上講,其作用在于通過對事物的信息化抽取,進一步提高人們的實時控制能力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管理能力。不論是實時控制還是合理化管理,都必須對信息事先進行削減和標準化等預處理(preprocessing),以便提高處理信息和控制管理的效率。因此,所謂網絡以信息化的方式展現世界,包括兩個方面的意涵:其一,從人們所能認知的一切過程中抽取信息,并使之符號化;其二,信息一旦抽取出來之后,就獨立于原過程,可以被存儲、組合和加工。

        至此,我們可以用海德格爾所稱的限定(擺置)(Stellen)和強求(促逼)(Herausfordern)來描述網絡所帶來的世界的信息化展現(Entbergen):"計算不再只和計算機有關,它決定我們的生存。"網絡如同命定的"座架",人類的活動要得以延續、文明的遺產要得以傳承都必須上網,而要上網就要信息化、要信息化就要數字化。一本未出版的書、一個沒出世的孩子,在網絡上都有預定好的網頁,所有的一切都是信息的載體。因此,在當前最暢銷的介紹網絡經濟的書籍《信息規則:網絡經濟的策略指導》一書中,作者對信息的定義是:"我們廣泛地運用信息這個詞。從本質上說,任何可以被數字化──即編碼成一段字節──的事物都是信息。"無疑,世界的信息化和信息的數字化,會使我們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演變為"數字化生存"。



        信息"編碼"和"客觀知識"

        簡單地講,世界的信息化展現的前提就是用客觀的可觀察量描述我們所生活的世界。如果將由這些量組成的信息視為一種客觀對象,事物與過程蘊涵的信息一旦被抽取,就可能成為一種獨立存在的客觀的信息和信息流。整個世界由此被計算機隱喻所替代,從DNA復制到產品信息聯機數據庫,幾乎世界的每一個過程都伴隨著信息的存儲、加工和傳播。

        在世界的信息化展現的語境下,以信息方式認知世界成為首要的認知方式,人們開始用信息這一概念來詮釋知識。通過對信息的研究,人們逐漸認識到信息至少可以從兩種觀點來看待:"句法"意義上的信息(信息量)和"語義"意義上的信息(信息的含義),與知識的內涵相聯系的是后者。由此,信息成為引出和構造知識的一個必要的中介或素材。馬克盧普(Machlup)認為,信息通過向知識增加一些東西或將之重新組織而影響知識。德雷茨克也(Drestske)指出,信息是能夠產生知識的利器,一個符號所承載的信息正是我們可以從中領悟的……。知識即是信息產生(或支持)的信念。

        這使人們開始從知識與信息的關系入手思考知識創新。波拉尼(Michael Polanyi)對隱含知識和明晰知識的區分是這項工作的基礎。隱含知識是個人的和情境的,難以表述和交流。明晰知識是可以"編碼",用正式的、系統化的語言傳播的知識。據此,知識創新被描述為一個隱含知識與明晰知識相互轉換的群體創造過程,知識創新的有形成果就是能夠用符號表達、為群體所共享的明晰知識,其無形成果則是與無形的知識創新能力有關的隱含知識。

        可"編碼"的明晰知識使人聯想到波普爾的"客觀知識"。1967年,波普爾為了論述科學知識的客觀性,發表了題為《沒有認識主體的認識論》的演說,提出了"世界1,2,3"理論。他指出:"要不是過于認真地對待"世界"和"宇宙"這些詞,就可以區分出下列三個世界和宇宙:第一,物理客體和物理狀態的世界;第二,意識狀態或精神狀態的世界;第三,思想的客觀內容的世界,尤其是科學思想、詩的思想和藝術作品的世界。"他認為存在兩種不同意義的知識或思想:主觀意義的知識或思想與客觀意義的知識或思想,其中前者與認識主體相關,后者是"沒有認識者的知識,也即沒有認識主體的知識。"

        值得指出的是,波普爾所稱的主觀知識意指個體的精神或意識的的狀態、行為與反應的傾向,故主觀知識是僅由個人所體驗的不可言傳的私人知識,相當于隱含知識;而客觀知識則是指那些可以表述并能接受某種普遍性標準的評價的公共知識,相當于明晰知識。波普爾認為,雖然世界3中的客觀知識是可錯的人類精神活動的非計劃性產物,但它具有客觀性和自主性,即能夠以理論、命題、陳述等方式獨立存在,是一種可理解的對象。

        網絡空間對于知識意味著什么呢?網絡空間會使得那些能夠信息編碼化的知識即明晰知識或客觀知識得到存儲、處理和傳播,這些知識既是世界3的實體也以信息流的形式具體化為世界1的實體。那些無法信息編碼化的知識即隱含知識則因難以編碼而較少受益于網絡空間。簡言之,能否編碼,成了知識合法化的條件。有批判眼光的人會指出其中的悖論:編碼是為了便于知識的共同生產和使用,但如果編碼成為知識生產的前提,將使知識創新中許多有價值的東西遭到遺棄,反過來不利于知識創新。

        現實的情況是,網絡空間幾乎為可編碼的客觀知識-信息流提供了無限廣闊的空間,知識外在化為大勢所趨:"以前那種知識的獲取與精神、甚至與個人本身的形成("教育")密不可分的原則已經過時,而且將更加過時";"對傳遞確定的知識而言,教師并不比存儲網絡更有能力"。由此,知識成為獨立于個體的信息流,至少主體的精神滿足不再是知識創造的首要目的,知識創新成為一種來自外部的"絕對命令"。

        導致知識外在化的根源是"知識成為首要的生產力"。知識的供應者與使用者和知識的關系,越來越類似商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與商品的關系,網絡的作用相當于知識生產的組裝流水線,它使知識生產成為主要以符號為中介的集群式活動。網絡空間的出現即意味著知識的社會化生產和消費模式的興起,知識管理、知識經濟等話語實質上都是以對網絡空間帶來的信息共享的可能性為前提的。換言之,網絡空間是世界3的表象空間,其表象的形式是信息。而這種表象的實質在于:"知識具有對生產能力而言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

        知識由于信息化而變成了一種資源,曾經為控制領土以及原材料與廉價勞動力而頻繁紛爭的民族國家將為控制信息化的知識而戰,而這是晚近資本主義的邏輯的一個重要方面。



        網絡空間和虛擬資本主義

        當信息和知識成為一種經濟學話語中的資源之時,網絡空間就成了資本主義的新邊疆。資本主義在現當代有了飛速的發展,但其內在邏輯仍然與馬克思在19世紀對其的透視結果一脈相承。曼德爾(Ernest Mandel)在《晚期資本主義》(1975)一書中指出,當前資本主義的發展已經進入消費社會或后工業階段,但并不與馬克思早期的宏觀分析相矛盾,事實上,資本主義的形式得到了更加純粹、更加發達、而且更加充分的實現。晚期資本主義把商品化的力量幾乎拓展到了所有的社會生活和個人生活領域,滲透到了所有的知識和信息領域,甚至滲透到了無意識之中。美國馬克思主義文化批評家詹明信受到曼德爾的影響,將所謂的后現代視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個發展階段──"跨國資本主義"。

        從社會批判的角度來看,資本主義在網絡空間的新發展使資本主義成為一種更加強大的控制力量。在這個新邊疆中,信息和知識演變為一種新的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利(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而這就是所謂信息與知識上升為首要資源的真實內涵。資本主義的特質始終表現為財產所有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網絡空間為知識和信息等無形的新財產交換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資本主義的一貫邏輯是,在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個人權益左右公共利益。因此,信息社會和網絡空間實際上是知識和信息的擁有者擴張他們的私人權益的空間。

        信息和知識的加速商品化,使網絡空間成為一種整體市場,信息、知識和網絡都成為經濟學意義上的隱喻。在這個修辭體系中,一方面,信息、知識和網絡被渲染上了神奇的色彩;另一方面,它們又被一一納入市場經濟的范疇。貝爾等人早就敏銳地關注到信息的異常特質:信息不像物質商品,它不因消費而耗竭。這似乎是對西方經濟學的基礎──資源稀缺假說的挑戰,即對商品化的抵制,但貝爾指出,雖然信息并非空間形式上的稀缺,卻是一種時間形式上的稀缺。就這樣信息和知識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而成為一種神奇的可交換商品。由此,貝爾將知識和信息作為他所稱的后工業社會的軸心原則,德魯克則更直截了當地宣稱:"知識是今天唯一有意義的資源"、"知識正在被應用于知識"即"管理"。就這樣,知識和信息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

        網絡空間是在信息和知識成為現在和未來發展的決定性變量的語境中展開的。比爾·蓋茨在《未來之路》中道出了其中的奧妙:資本主義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在此階段,完美的信息將成為完美的市場的基礎,在這種資本主義制度下,市場信息極為豐富,交易費用很低。此即所謂"無摩擦的資本主義"和"購買者的天堂"。但這種對無摩擦資本主義的憧憬實質上對虛擬的跨國資本主義的向往,即通過網絡空間這一虛擬的整體營銷工具獲得較大的利潤和市場份額,而這會更進一步促使資本的集中化和集權化。至于"無摩擦的資本主義"(friction-free capitalism) 和"購買者的天堂"之類的修辭,自然也可以像阿多諾的"文化工業"和馬爾庫塞的"單向度社會"那樣從反面去揭示其實質:網絡空間中的虛擬資本主義一方面制造和銷售過剩的知識和信息,另一方面又不斷地制造對知識和信息的新需求。盡管這樣的批評套語令人厭倦,但所謂虛擬資本主義或網絡經濟所強調的大約就是對市場控制性、直接性和針對性,故僅將網絡空間視為一種市場空間的時候,大多數人都難免為市場背景所淹沒。換言之,如果信息、知識和網絡僅僅只是經濟學的隱喻的時候,其語義學和語用學方面就會被遺忘,即人的交往也被壓縮為一個經濟學隱喻。

        當交往被壓縮為經濟活動時,網絡虛擬資本主義的鼓吹者所提出的"電子共和國"不過是一種烏托邦。盡管組織形式可以從剛性的金字塔式演變為虛擬的"超文本"網狀組織,盡管單向的傳媒將為雙向網絡互動所取代,但只要資源靠市場配置、經濟活動以效率為核心、并以分工和規模經濟為提高效率的主要途徑,信息社會與網絡空間就會表現為芒福德所稱的集權主義的"巨機器"(Mega-Machine) :在市場化的網絡空間中,知識和信息的商品化將進一步導致文化的商品化,文化和思想等公共領域(public realm)逐漸被商品化所侵蝕甚至封殺。對此,詹明信指出:

        "當前的文化到用巨大無比的傳通網絡和電腦所達到的不盡忠實的再現,我以為這本身就是對社會整體問題的一個更深刻、更富寓意的誤讀和夸張。此中被歪曲、被借喻的,正是雄霸今日跨國資本主義的整個世界系統。因此,盡管當前社會的科學技術有驚人的發展……,但事實上技術本身并無稀奇之處,其魅力來自一種似乎總是為人所接受的再現手段(速寫),使大眾能感受到社會權力及社會控制的總體網絡──一個我們的腦系統、想像系統皆無法捕捉的網絡,使我們更能掌握’資本’發展到第三個歷史階段所帶來的全新的、去中心的世界網絡……。整個現象幾乎可以稱為一種’高科技能’,大都矚意于一種公認為跨越全球、網羅全世界的電腦網絡。"

        也許有人會指出網絡空間是一種新的總體化的詭計,是實行陰謀的舞臺,然而,真正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世界的整體性的背后的"他物"──日益龐大無比的社會經濟權力體系,如何使主體性遭到徹底的漠視?答案是復雜的,但簡言之是由現代性對客觀性的探求理路所至:以普遍性替代客觀性,以大寫的主體淹沒小寫的主體,以集體想象的"他物"籠罩個體在情境中的感受。由此,網絡空間成為"座架"、信息和知識成為客觀化的"他物"──外在于主體的資源,網絡空間最終演變為虛擬資本主義的新邊疆。



        2.網絡權力結構的技術螺旋

        網絡權力結構是一種新的現代知識權力結構,主要由資本、信息資源、網絡信息技術、投資人、運營者、廣告商、網絡軟硬件開發商、網絡技術專家(包括技術人員和黑客)等決定網絡資源分配的異質性的要素建構而成。在此結構中,投資人、運營者、廣告商和軟硬件開發商居于權力精英的位置,他們投資或經營網絡的目的是獲取更大的利益和權力,即網絡權力結構的擴大再生產。由此,導致了網絡權力結構的動態模式的產生。

        技術螺旋是網絡權力結構的動態模式之一,也是一種十分微妙的循環反饋機制。在技術螺旋中的動力因素是信息過載(information overload)。所謂信息過載是指:(1)相對于上網者尋找有用信息并領會其內涵的能力而言,網絡中傳播的信息總是顯得太雜亂無章;(2)相對于網絡運行的速度而言,網絡中流通的信息量總是顯得太大。因此,有人指出網上的信息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反過來,信息過載又導致了技術的改進,一方面各種新的信息檢索等信息處理技術被開發了出來,人們可以用更少的時間找到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各種新的網絡和計算機設備也被開發了出來,使信息傳播的速度大為增加。而這種改進又會進一步刺激網絡中的信息總量的增加,同時也使信息流量迅速增加,結果使得網絡信息檢索和傳輸又變得十分困難。這種正反饋不斷發展就形成了所謂技術的螺旋。

        無疑,由此不難獲得一個庸常的觀點,技術的螺旋是有利于上述權力精英的,他們通過這種技術螺旋實現了網絡權力結構的擴大再生產,進一步鞏固了他們在網絡中的統治地位。一方面,與網絡信息傳播和處理有關的軟硬件產品,在增強網際信息傳播和處理能力的同時,又進一步刺激了對性能更為優良的這類產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隨著網絡軟硬件技術的發展,不僅技術日益復雜化,其所占有的資源和對其他社會資源的分配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對此,最具有說服力的一個例子人們所說的微軟與Intel的"Wintel聯盟",而網絡不斷擴容與上網速度始終偏慢的悖論也是司空見慣的現象。

        但是,權力精英與普羅大眾之間永遠都存在著生態連接,網絡知識權力精英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必然要使一般的網民在技術螺旋的進程中獲得更大的現實利益。在"生態式"的共生關系連接下,以微型個人計算機的誕生為標志,"面向用戶的設計"成為計算機和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主流,計算機和網絡的硬件配置與使用操作日益簡潔、直觀,用戶的旨趣成為設計所考量的主要因素。此外,技術螺旋所帶來的技術更新并非絕對的壟斷性資源,恰恰是技術更新會給一些能動的學習者帶來進入權力精英層的機遇,故技術螺旋也是一種解放的力量,這是技術賦予人的新的發展機遇,盡管它所帶來的并非普遍性的解放。

        實際上,與其僅從對立的立場理解網絡權力結構,不如在承認網絡權力結構的絕對不平等的前提下,從共生互動的視角來看待網絡權力結構的影響。我們可以舉網絡論壇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在網絡論壇中,一般都有一個版主,他們負責維持論壇的基本秩序。他們對于那些過激或不當言論可以提出警告或者干脆刪除,也可以將好帖子放入精品區,另外他們還要對付黑客的襲擊。顯然,版主所扮演的就是權力精英的角色。但是,如果版主隨意地刪掉帖子或者發出的警告過于嚴苛,就會導致用戶的減少,甚至使論壇難以為繼,因此許多版主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保持克制。在實際運作中,論壇中一些愛管閑事的網絡大俠往往更為活躍,但他們的行為也還是要受到眾人的制約。

        由網絡權力結構的技術螺旋可見,網絡的發展固然會導致不平等的知識權力結構,但同時也是一個權力分享的過程。

        3.網絡權力結構的市場螺旋

        網絡權力結構不僅在網絡產業內部表現為一種技術螺旋,而且還進一步在整個社會政治經濟結構中體現為一種外部的動態化市場螺旋。網絡權力結構的市場螺旋是指,當網絡成為基本的市場經濟基礎架構時,網絡效應會引起需求方規模經濟和正反饋。簡言之,這種市場螺旋就是當網絡的用戶達到一定的數量之后,用戶的增加會引來更多的用戶,同時,整個網絡的市場價值也會不斷增加。由此值得思考的問題有二。其一,市場螺旋是如何形成的?其二,為什么將市場螺旋稱為網絡權力結構的外部動態形式?

        先來看市場螺旋的形成機制。在市場經濟中,當一個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影響其他人卻沒有人作出補償時,就會產生外部性(externality)。如同反饋一樣,外部性有正面和負面兩種效果。對網絡持樂觀態度者認為,網絡的外部性往往是正面的,而不是負面的:網絡中每增加一個用戶,網絡就會變得更大更有用,網絡的價值隨之增加。針對這種正反饋,梅特卡夫(Bob Metcalfe)提出了一個法則:網絡對每個人的價值與網絡中其他人的數量成正比,這樣網絡對所有人的總價值與用戶數量的平方成正比。人們稱之為梅特卡夫法則。盡管這個法則并不十分精確,但它大致能夠說明的一個問題是,網絡的價值不僅僅由網絡權力精英決定,還需要通過廣大網民的充分參與才能體現出來。

        然而,市場螺旋并不意味著知識權力結構在網絡中發生了逆轉,其實質是網絡權力結構的外部動態展現。廣大網民雖然參與了網絡價值的創造,但是他們仍然未能替代網絡權力精英,而建構出新的網絡權力結構,他們與網絡權力精英的關系依然是客戶與廠商的關系。這是一種明顯的不對等關系:居于權力精英地位的網絡經營者,可以在不同層面掌握網民的個人消費記錄和旨趣信息,并能夠對其進行分析和處理,依據用戶的消費心理引導需求,進行所謂的互動市場營銷或一對一營銷;在網民這一邊,雖然廣大網民的每一次點擊都被記入統計數據之中,但他們一般對此渾然不覺,而在商家依照網民的旨趣設計的區位化網頁之間游來點去,展現各種隱秘細微的嗜好,"體驗"個性化的網絡生活。因此,在網絡權力結構的市場螺旋中,網民的參與和創造與網絡權力結構對網民需求的預處理是相互影響的兩個方面。

        總之,與網絡權力結構的技術螺旋類似,網絡權力結構的市場螺旋表明,在網絡成為市場的基礎結構的過程中,網絡權力精英對廣大網民的控制是一種無法消除的事實,網民對權力的分享是以接受這種不平等的事實為前提的。

        4.網絡內外的相關利益群體

        通過對網絡權力結構的技術螺旋與市場螺旋的分析,我們看到網絡空間內外同時存在著網絡權力精英和普通網民兩股力量,前者以知識權力結構再生產和對外拓展為目標,后者則致力于通過網絡尋求更多和更具個性化的信息服務。盡管后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系由前者所安排,但由于網絡權力結構只是一種滲透性的影響而非籠罩性的強制統治,網絡權力精英與普通網民實際上是一種共生關系。至少在表面上,網絡權力結構的滲透是策略和迂回的,即雖然它實際上通過預處理影響著網絡發展,但在形式上依然承認網絡權力精英與普通網民的平等。從某種角度來講,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它表明草根性(grassroots)力量將在與精英權力的共生中能獲得一定的自主性,也可以在利益上提出要求。

        實際上網絡內外的相關利益群體僅以網絡權力精英與網民的二分來概觀是不夠精致的,我們還應該對網絡的相關利益群體作進一步細分。美國信息倫理學家斯皮內洛(R.A.Spinello)借用管理學的概念將相關利益群體稱為利害關系人(stakeholder),并將其作為一種倫理學分析框架。利害關系人的定義是指任何能夠影響機構目標成就或受其影響的機構和個人。在網絡內外,我們可以找到以下幾類利害關系人:

        (1)網絡用戶。他們利用網絡進行娛樂、發電子郵件、在線購物、上網學習。他們的主要困惑是,一方面希望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服務(包括在線購物、交友、瀏覽網頁等),另一方面又擔心其副作用,如信息安全和隱私受到威脅、色情內容對兒童的影響等。

        (2)網絡服務商(ISP等)、網絡信息設備制造商和網絡信息軟件服務商。它們提供互聯網基礎設施、網絡連接和與之相關的軟硬件產品和服務,是網絡權力結構的技術螺旋的核心部分,不斷增加的網絡信息傳播需求使它們總是處于升級換代之中。

        (3)利用網絡建立業務流程的企業。它們的業務建立在網絡的基礎上,有的用內聯網進行管理,有的則進一步拓展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和電子商務。它們是網絡權力結構的市場螺旋的推動者,被宣傳為正在興起的網絡經濟的主體部分。

        (4)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機構,如圖書館、學校、公共醫療機構、基礎性研究機構等。雖然它們并不依靠網絡牟利,但網絡的使用可以降低其運營成本、提高效率,為公眾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服務。

        (5)媒體。一方面一些新興的網絡媒體迅速發展,其特點是以速度取勝,另一方面傳統媒體正在將其優勢移植入網絡中,這會使得過快的網絡新聞的可靠性增強,但媒體與公眾之間互動依然極不平衡,"注意力制造加廣告"的盈利模式似乎得到了強化。

        (6)網絡行業組織和管理機構,其主要作用是維護群體權利,推行行業自治,監督網絡法規的執行。

        (7)關注網絡發展社會影響的社會群體。它們主要關注網絡發展對倫理和法律的影響,其觀點多基于各異的倫理和政治立場。

        (8)國家和各級政府。國家和各級政府的出發點是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它們是網絡基礎設施的主要投資者。

        顯然,這些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各不相同,他們的利益之間既有交叉重疊也有相互沖突之處,為了對他們的利益作出鑒別,就必須引入權利的概念,進一步分析其利益獲取的正當性。

        三、網絡信息權利及其諸向度

        網絡權力結構的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的形成與發展與信息在網絡中的產生、占有、傳播和使用有密切的關系,信息既是流動于網絡空間中的資源,也是連接網絡內外的關鍵環節,由此就產生了一系列與信息流動有關的權利,我們稱之為網絡信息權利。無疑,網絡信息權利的主體就是網絡內外的相關利益群體。這些相關利益群體的網絡信息權利一方面來自某些消極的自然權利,另一方面則是在網絡權力結構的安排下的基于權力的積極權利。本節中首先提出信息權利的概念,然后分析網絡中各種信息權利的內涵,以此揭示網絡中可能出現的諸多復雜的利益沖突。

        1.權利和信息權利

        從倫理學哲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人類行為在道德上有效力的要求,是個人擁有的和可以自由處置的所有物。

        關于權利的首要觀點是,權利來源于一定的社會規則。對此,倫理學家比切姆指出:"要求(或具有資格)是規則調節的能動形式,權利體系存在于整個規則體系之中。規則體系可能是法律規則、道德準則、習慣規定、游戲規矩,等等。但是一切相應的權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再存在,取決于相應的規則允許或不允許這項’要求權’,以及是否授予這項’資格’。"在很多情況下,權利所依據的規則可視為社會契約,在強調權利的社會哲學中(霍布斯、洛克、盧梭),道德的基礎就是社會契約。

        但是,一些契約論者,如洛克,同時也強調:我們的權利是基本的,并不依賴于契約。這就引出了關于權利的第二種觀點,即權利是自然的或天賦的,不受契約之類的規則和功利主義(公共的善)的制約。第二種觀點認為,存在以自然律和普遍的人類本性為基礎的自然權利或人類權利。自然權利的論證途徑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自然權利是人們可以運用理性從現實中推演出的理想,這是一個人類本性使然的自然的事實。但自然權利論者對于具體的自然權利并沒有統一的答案。洛克認為,自然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美國獨立宣言"則聲稱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構成了自然權利的核心;"聯合國人權宣言"通過一系列維持生命的最低標準所要求的基本需要,規定了自然權利。

        由關于權利的兩個觀點可知,權利一方面受到契約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是超越契約的。前者立足于現實層面,主張權利是現實權力結構下的資源配置的結果;后者建基于理性和理想層面,強調權利的內在性和不可剝奪性。兩者綜合起來考慮必然得出的一個結論是,權利是理想與歷史條件的折衷,權利所涉及的基本內涵會隨人類社會生活境遇的變化而不斷地進行再約定。

        那么權利的基本內涵是什么呢?在此,我必須提出一種不證自明的自然律論的理性權利觀:人類最基本的權利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發展。無疑,此基本權利觀的前提是假定人類文明有一種完善、進化和走向繁榮的意趨。當代自然律論哲學家約翰·費利斯(John Finnis)在托馬斯·阿奎那的論點的基礎上,指出人類的繁榮仰賴于7個缺一不可的基本前提:(1)生命和健康,(2)知識,(3)游戲,(4)審美體驗,(5)社交(友誼),(6)信仰,(7)理性實踐。這7個方面實際上是當代基本權利的一種框架,其內核就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發展。

        根據上述分析,隨著網絡的發展,人們日益生活于信息空間之中,信息成為一種與人的自我保存與自我發展密切相關的資源,合理地制造、擁有、傳播和使用信息的權利成為一種重要的權利形式,我們稱之為信息權利。具體而言,網絡中的信息權利主要包括信息訪問權、信息發布權、知識產權、隱私權、信息安全權和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權利等諸方面,下文將作逐一分析。

        最后,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是:人們常將權利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兩種,信息權利是一種消極權利還是積極權利?

        所謂消極權利指自由從事或自由信仰某種事物而不受干預的權利(自由權),積極權利則指從他人處接受具體的行為、福利或服務的權利(受益權)。顯然,在我們所說的幾種信息權利中,既有消極權利也有積極權利。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不論是消極權利還是積極權利都是有條件的。其一,個體對消極權利的行使不得妨礙他人的消極權利的行使,而積極權利的實現必然也要受到客觀條件(資源數量及配額)的制約。其二,根據權利與責任的相關性原理,一個人的消極權利的實現的前提是他人承擔不干預的責任,積極權利則需要他人承擔提供相應資源的責任。由此我們得到的啟發是,在具體分析網絡信息權利的內涵時,要從權利實現的條件與權利和責任的關系角度加以剖析,正視權利實現中的沖突和妥協,以避免個體主義方法論所導致的內轉(introversion),即過分強調自我權利而忽視對他人權利所應承擔的義務的傾向。

        2.網絡信息訪問權

        在有關網絡的政治經濟學分析中,信息訪問(access to information)權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有關信息訪問權的要求所針對的首先是互聯網的排他性(exclusion)。盡管許多樂觀主義者認為網絡的普及會使廣大公眾獲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識,使人們能夠共享政治進步與經濟發展的福祉,另一些人則看到在上網這個問題上依然存在著巨大的不平等現象,網絡正在不同的人群和地域之間制造一種數字鴻溝(digital divide),使能夠訪問網絡的人成為信息富人,網絡發達的地區成為信息富裕社會,無法訪問網絡的人成為信息窮人,網絡不發達的地區成為信息貧困社會,這使得人們的生活狀況和所在的社會截然二分。

        就信息富人和信息窮人而言,悲觀主義者認為,由于前者的立場影響到信息政策,將使后者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由于那些可以隨意訪問網絡的收入穩定的中產階級無法體會不能訪問網絡的公眾的境遇,他們在網絡信息基礎設施問題上持更為保守的立場,完全忽視了公眾訪問信息資源的政治和經濟價值。因此,網絡信息訪問權的主要訴求是獲得平等的網絡訪問權。目前,盡管有關數字化生存的隱喻已經為能夠上網的中產階層所接受,恐怕人們還很難將網絡信息訪問權視為一種消極權利。換言之,網絡信息訪問權是一種積極權利。而這種積極權利的普遍實現只能依靠對公眾網絡基礎設施的投入。事實表明,由于技術依賴于資源,技術本身不僅不可能帶來平等,還會使不平等加劇。其實,較上網設施更為重要的是上網者的知識水平。一般來講,知識水平較高者雖然也有可能沉溺于網際娛樂甚至不甚健康的娛樂之中,但網絡更多地是用于查詢信息和業務聯絡等積極消費(時間、金錢);而低收入和文化層次較低者則更容易沉溺于前者之中,很少有能力利用網絡進行積極消費,結果他們成為網絡服務商和網吧經營者所設計的流行俗文化的消極消費者。由此可見,網絡信息訪問權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社會政治經濟問題,即便在網絡得到充分普及之后,其不平等性依然存在,而且是不平等的社會權力結構再生產的一個環節。

        信息富裕地區和信息貧困地區的情況就更為復雜了。首先,由此會進一步導致區域競爭力差距的增加。其次,由于網絡信息所使用的語言以英語為主,一方面會導致訪問障礙,另一方面會造成新的文化霸權主義。對此,我們在后面的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權利中要作專門論述。

        3.網絡信息發布權

        網絡信息發布權是指人們可以利用網絡發布合法和合乎道德規范的信息。顯然,網絡信息發布權與文化、倫理、法律和意識形態背景有極大的關系。以美國為例,美國人喜歡標榜言論自由,就將網絡信息發布權作為言論自由權的衍生權利。于是很多公民自由主義者認為,網絡空間是網民的自治空間,完全不需要國家的權威。在這種定位下,網絡信息發布權就成為一種消極權利。實際上,如果考慮到個人的信息發布必然要影響到他人,網絡信息發布權應該視為一種積極權利。換言之,個人的網絡信息發布權要受到的一個重要的制約是不能故意傷害、欺騙和誤導他人,故許多人認為,某人的信息發布權的獲得基于其在以往的信息發布中的良好記錄。網絡信息發布權的實現涉及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它們包括網絡色情傳播、網絡仇恨言論、網絡匿名言論、垃圾郵件等。

        網絡色情(Cyberpron)傳播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1995年7月1日,美國《時代》雜志以封面文章的位置刊登了卡內基·梅隆大學研究人員的網絡色情研究報告。文章披露:"網上色情內容泛濫成災。歷時18個月時間,研究小組研究了共計917410個色情畫面、描述、短故事和錄像片段。在上述數字化處理了的圖象儲存的Usenet新聞組中,83.5%的畫面為淫穢內容。"盡管這項研究的研究方法和數據遭到了來自網絡內外的大量質疑,它還是推動了禁止故意向18歲以下兒童提供色情內容的立法《正當通信法案》(CDA)。但是這個法案在美國卻招致了網絡服務商(ISP)和公民自由主義者的強烈的反對。反對者認為:

        (1)CD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權,且由于何謂色情并沒有絕對標準,CDA可能影響成年人自由傳遞信息的權利,甚至會使得網絡審查制度干預文學藝術作品、以及與保健和性教育有關的內容;

        (2)CDA即便獲得推行,由于網絡具有全球性,依然不能有效阻止向兒童傳遞色情內容的行為。最后,最高法院竟認定,由于CDA不夠嚴密,使政府無法在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規定的范圍內干預言論;同時,CDA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潛在的傷害而壓制了成人對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的行使。

        后來,克林頓提出的《兒童在線保護法案》(COPA)也遭到了許多反對,被稱為CDAⅡ。簡言之,美國公眾將網絡信息發布權納入了言論自由權的保護范圍。

        美國人的選擇與他們標榜言論自由和將言論自由意識形態化有很大的關系,同時商家所受到的經濟利益的驅動也是不容忽視的。在堅持以集體利益和價值為基礎的社會中,言論自由要以遵守法規和公共道德觀念為前提,網絡色情信息的傳播無疑是被禁止的。

        網絡中的仇恨言論(hate speech)大量存在。許多極端主義的團體,如白人至上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和邪教組織在他們的網頁中發布了許多過激的仇恨言論。例如,在一些反猶太人的網站中,有人竟然聲稱從來沒有發生過大屠殺。有些仇恨言論還與電腦暴力游戲有關,在一個游戲中,非洲裔美國人、猶太人和同性戀者都被設定為施暴的對象。對于社會控制而言,網絡仇恨言論的發布和傳播是一種嚴峻的挑戰。

        在美國,如果仇恨言論被認定為具有明顯和當下的危害,就不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在德國和法國,反猶和納粹傾向的網站是非法的,德國政府要求網絡服務商必須刪除這些網站。顯然,由于大多數散布仇恨言論的人希望誘使未成年人和意志薄弱者上當,除了政府的管制之外,使用者(特別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仇恨言論進行過濾(filtering)也是很有必要的。由于網絡的非中心化運行模式,加之網絡又沒有國界,消除仇恨言論的斗爭將是長期和艱巨的。

        網絡匿名言論(anonymous speech)是網民在通過匿名郵件轉發服務器等網絡技術藏匿身份的情況下發表的言論。當然,嚴格地講,網絡中的任何匿名行為都會留下"電子指紋",不可能做到絕對匿名。網絡匿名言論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匿名可以鼓勵人們對公共事務比較開誠布公地發表獨立見解,在民主程序中相對獨立地行使其參與權;另一方面,匿名又可能誘使人們發表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或滿足于竊竊私語而放棄負責任的民主參與,同時,罪犯還可能利用匿名手段從事敲詐和泄漏技術與商業機密等犯罪活動。

        垃圾郵件(spam)是一些人出于表達意見或商業廣告目的而成百上千地大批量發布的郵件。其負面作用是顯見的,如占用網絡資源使網絡發生擁塞,使接收人被迫接受不需要的信息并浪費接收人的時間,傳播不當言論,導致商業欺詐等。濫發垃圾郵件這種行為基本上屬于一種可以寬容的不當行為。目前,對付垃圾郵件主要以技術手段為主,例如許多郵件服務器都設置了過濾拒收功能。

        4.知識產權

        從信息權利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力度始終存在著在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對此主要有三種不同的立場:

        (1)盡可能充分地保護知識產權,使知識創造者獲得最大的回報,以此促使更多的知識創新;

        (2)強調知識的公共性和共享性,主張盡可能地減少知識產權的保護;

        (3)以是否有利于知識創新為標準判斷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當性。實際上,不論從哪個標準出發,都存在一個適度的問題。

        網絡所具有的大批量復制潛力等新的技術特性使上述三種立場都得到了發展:

        (1)主張知識產權保護最大化的人認為,網絡內容在傳輸過程中形成的包括暫時、不完整的復制件在內的數字化形式的復本都應該屬于版權保護的范圍;

        (2)主張保護最小化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在網絡空間這一開放性空間中,占有信息有悖民主原則,影響了思想的自由交流;

        (3)以增進知識創新為目標的人有的主張共享,認為共享可以打破原來的中心化的技術創新中的一些束縛,使每個創新者都能夠發揮出創造性,另一些人則認為加大保護有利于鼓勵創新的獨立性和原創性。

        網絡中較為突出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數字化權"、軟件版權、域名權、超文本鏈接中的權利問題等。

        "數字化權"又稱"電子權",是傳統版權在數字化時代的延伸,泛指在國際互聯網或其他計算機網絡上傳播、以及通過存儲介質(如磁盤、光盤等)流通的作品的使用權。"數字化權"屬于版權人,數字化的作品的使用需要版權人的授權。"數字化權"所提出的問題的實質是,知識產權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權利,它會隨著知識和信息傳播方式的變化而發展。此外,與此有關的一個問題是所謂作者的精神權利的數字化延伸,即作者一方面擁有作品的數字化傳播的權利,另一方面,作者還有要求作品在數字化傳播過程中保持完整性的權利。

        網絡這種新的信息發布方式給軟件版權保護帶來的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保護方式更加靈活。這種變化的實質是以多樣化的保護方式獲得最大的效益,即軟件版權保護已經滲透到銷售策略之中。其中,有時限的試用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保護形式。而更為極端化的免費軟件運動和公布源代碼運動實際上是在尋求網絡空間中軟件盈利的新模式。

        域名權是網絡空間中形成的一種知識產權。由于域名是一種新的信息資源,從一開始就導致了許多爭議和沖突,這些沖突主要是由域名與商標和商號等商業標志的關系而造成的。在早期域名注冊中,一些人故意將其他商家的商業標志搶注為域名,或者在注冊的域名中使用易與其他商家的商業標志混淆的域名,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同時,商業標志相近的企業在域名注冊中也有可能發生沖突,此時一般采用先來后到的辦法來處理,處于不利的一方往往被迫采取一些技術手段加以補救。至于那些與傳統商業標志無關的域名,除了有些分類下(如.gov,.edu等)的域名注冊有一定的規定外,對域名本身并無過多的限制,基本上適用先來后到的原則。域名權的沖突表明信息權利具有的排他性,但另一方面,在沖突的領域之外,域名的注冊還有及其廣闊的構思空間,這說明信息權利也具有一定的開放性。

        超文本鏈接是網絡發展基礎,其中也涉及許多權利糾葛。目前所發生的相關典型案例有三類。其一為設置的鏈接繞過被鏈接網站的主頁所造成的糾紛。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售票人公司案"(The Ticketmaster Case):售票人公司是美國一家專門出售演出票的公司,該公司擁有一個網站(ticketmaster.com)。微軟的"西雅圖人行道"網站為了方便用戶購票和獲得售票信息,設置了通向售票人公司網站的鏈接,但這個鏈接繞過售票人公司的網站的主頁,直接連到了售票分頁之上。1997年4月,售票人公司因此起訴微軟。最后,雙方達成協議,微軟被允許繼續鏈接到售票人公司的網站,但不得繞開后者的主頁。

        其二為由"加框"(framing)技術引起的糾紛。典型的案例是"全部新聞案"(The Total News Case)。"全部新聞網"(totalnews.com)采用了"加框"技術:在其主頁上,頂端顯示著網址"totalnews.com",左側長方形"框"中排列著華盛頓郵報、CNN、時代周刊等新聞機構的標志,下端是該網站的廣告,右側大"框"中是一些通向各個新聞機構的鏈接,用戶點擊鏈接后就能夠在右側大"框"閱讀到各個新聞機構的新聞。顯然,這種做法使新聞機構的網站不能以原貌面對用戶,他們將"全部新聞網"告上了法庭。最后,雙方達成協議,"全部新聞網"可以設置通向新聞機構的鏈接,但不得再采用"加框"等混淆新聞來源、影響原告全貌的做法。

        其三為"元標志"(meta-tags)糾紛。元標志是網頁設計時所設計的關鍵詞,搜索引擎一般依據它們來檢索網頁。有些網站為了提高頁讀數有意進行虛假設置,如有些網站故意將"sex"之類的詞設置為"元標志",不管其網頁與此是否有關。而最容易引起紛爭的是將他人的商業標志設置為自己的"元標志",進而造成隱形侵權。其典型案例是,一些公司將"Playboy"設置為元標志,結果用戶在以playboy為關鍵詞搜索Playboy實業公司(PEI)時,這些公司在搜索結果中位于PEI之前。

        在上述三類糾紛中,現實的經濟利益是主要的因素。但另一方面,在鏈接關系中還存在許多不易被人所察覺的倫理和法律責任問題:設置鏈接的網站要對被鏈接網站的行為負法律和倫理責任嗎?對此,比較嚴肅的看法是,盡管由于網站內容的不斷變化使這種責任的承擔比較困難和復雜,設置鏈接的網站依然有責任充分地、實時地了解被鏈接網站的內容,避免將用戶引入歧途。但如果考慮到鏈接的數量及其復雜性,這種責任又不可能十分嚴格地得到履行。

        5.隱私權

        從信息權利的角度來看,隱私權即個人有保守隱私且使其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隱私是指一些不必告知他人的純粹個人信息,如住址、聯系方式、健康狀況、感情生活、個人旨趣等。隨著網絡的發展,隱私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方面,網絡技術使得個人信息的收集變得極其容易而隱秘,另一方面,個人信息在網絡經濟中更易于被當作商品買賣、交換和組合。故所謂網絡的匿名性實際上是一種假象。這一發展不僅使公眾的市場消費行為在電子商務中變得毫無隱私可言,人們在工作中的一舉一動也無時不在虛擬的全景敞視(panopticon)之下。

        在網絡中,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隱私權沖突日益加劇。其原因是:數據庫與網絡傳播技術的結合使個人信息得以便捷地轉化為可帶來商業利潤的"信息財產", 這種信息財產對于提高商家的市場營銷效率、改善整個市場的有序性是十分有效的,商家希望借助它們實現所謂"一對一"或個性化的市場營銷;然而,消費者們卻擔心,這可能會傷害個人的隱私權。

        消費者所擔心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把數據出售給不負責任的供應商的可能;數據采集者不可信和不謹慎的可能;數據重組后生成有關個人詳細的、組合的形象的可能;不準確信息傳播到其他文件后,難以糾正的可能。此外,商家還有可能利用消費者的消費旨趣誘發不必要的消費或誤導過于追求享樂的消極消費,由此進一步影響到個人的自主性和人格尊嚴。類似地,公司對員工的信息監視(如對電子郵件的監視),雖然有利于嚴格管理,但也使個人的行動自由受到了無形的制約?傊,網際隱私權沖突主要涉及如何兼顧經濟效益和個人隱私的問題。

        6.信息安全權

        網絡的發展帶來了信息的海量和高效傳播,也導致了許多信息安全問題,信息安全權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網絡信息權利。與網絡信息安全權有關的問題主要包括三類:網絡非法入侵,網絡加密與公共安全政策和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

        關于網絡非法入侵存在一種比較模糊的認識,即許多人認為進行網絡非法入侵的黑客大多數是一些技術頑童或"網絡羅兵漢"。造成這種模糊認識的根源之一,是人們相信黑客會像他們所聲稱的那樣:他們只是出于好奇,希望了解計算機系統如何工作,而不會破壞和改變任何東西。一些黑客會做一些"行俠仗義"的事,如大量散發免費軟件、在現實生活中發生沖突時互相襲擊對方的網絡以泄憤等。顯然,這種模糊認識只看到了一些表面現象。而實際上,網絡非法入侵是一種違反慣常的倫理準則和社會規范的行為,其危害和潛在危害性是不容忽視的。從維護普遍的信息安全權的角度來看,任何網絡非法入侵都是應該禁止的。

        網絡加密與公共安全政策是相互沖突的兩個方面。目前,許多網絡加密技術可以利用足夠長的密碼做到除了當事人以外其他人無法破譯。自由主義者認為這不僅可以使他們安全地交往和交易,還能夠絕對地保護他們的隱私。但是,政府從國家安全的角度考慮,認為這樣一來會導致諸多安全隱患。故要么規定密碼長度以便需要時破譯,要么希望推行一種國家安全部門留有后門的加密技術。為此,美國國家安全局曾力圖推廣一種安裝在電話中的名為Clipper的加密芯片,為網絡用戶提供一種為安全部門留有后門的加密技術。結果遭到了自由主義者的強烈反對而未能實施。1996年,美國政府看到在國內尋求加密后門一時難以實現,就轉向對出口網絡信息產品進行限制:美國出口的信息產品可以使用高位數(如128位)加密技術,但要使美國政府能夠在必要的時候擁有超級密碼。到1999年,這項限制才被取消。

        安全保障是電子商務的一個必要前提。首先,網絡服務器及其中存放的文件必須保證絕對安全。其次,網絡服務器與客戶終端之間的信息傳遞應該保證準確無誤,為此需要建立一套可靠的安全論證系統。值得指出的是,在安全認證過程中,電子商務運營者的安全責任十分重大,他們不僅要防止黑客破壞或進行欺騙交易,更重要的是他們要保證用戶的關鍵隱私信息(特別是身份證號、信用卡號等)不被泄漏。

        7.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權利

        與前面幾項權利不同,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權利是針對不同的文化而言的。由于美國和西方在信息技術和網絡方面處于明顯的優勢地位,美國和西方通過文化滲透在推行一種全球文化經濟(cultural economy)統治,使發展中國家人民的視聽空間被西方文化殖民化。許多國家自覺地意識到了在網絡發展中保持本土文化的相對獨立性,連一些歐洲大陸國家也感受了美國文化和英語的網際優勢。為了挑戰這一趨勢,各國從不同角度提出了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文化戰略。實質上,在網絡時代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文化戰略,是7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謀求新的世界信息秩序(new world information order)的文化戰略的延伸。為了保持文化多樣性,發展中國家必須以網絡發展為契機,致力于保護與促進自己的文化傳統、文化工業與文化認同,形成自主的"替代性視聽空間"(alternative audiovisual space),以顛覆國際文化信息交流中的不平衡,縮小信息貧困社會與信息富裕社會之間的數字鴻溝。

        四、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考量

        在前面兩節中,我們分別討論了網絡權力結構和網絡信息權力,接下來我們將以網絡權力結構為背景,先分析網絡信息權利的現實價值取向,然后提出一組理想化的網絡信息權利分配的倫理原則,最后探討如何在網絡內外的相關利益群體中引入網絡信息權利分配的倫理協調機制。

        1.信息權利的現實價值取向

        網絡信息權利的實質是網絡相關利益群體對網絡信息傳播所帶來的利益的要求,這些要求中滲透著網絡相關利益群體的倫理價值取向。從目前網絡發展的情況來看,網絡信息權利的現實價值傾向有兩個值得關注的面向:(1)各個群體的本位主義傾向十分明顯,他們都希望在網絡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獲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時盡可能免于傷害;(2)網絡的發展導致了一種新的公民自由主義傾向,出現了單子化(atomization)和無政府主義思潮。

        第一個傾向反映了網絡信息權利的價值取向的選擇機制。在此機制中,網絡權力結構以其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宰制現實的網絡信息權利的價值取向。由于網絡信息權力結構有利于左右網絡信息資源和投資的權力精英階層,在利益角逐中處于優勢的是網絡服務商、網絡信息設備制造商、網絡信息軟件服務商和利用網絡建立服務流程的公司。由于這些優勢的相關群體是決定網絡信息權利的價值取向的決定力量,推動網絡經濟以增加商業利潤成為選擇和調節各種網絡信息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個傾向說明現實的網絡信息權利的深層倫理價值取向是倫理個人主義與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譯為效益主義可能更貼切)的結合。倫理個人主義主張,個人先于社會,道德在本質上是個人的,善惡取決于個人的主觀評價。為了使主體成為"自由人",公民自由主義首先強調倫理個人主義。但顯然絕對的倫理個人主義是行不通的,人們還需要通過交往形成一定的關聯。為了使個體能夠"自由地"與他人結合,公民自由主義選擇了功利主義作為其基本的交往倫理。對于后者,邊沁曾很好地表達過其核心理念:"功利原則意味著這樣的原則,它根據每個行為提升或降低其利害相關的人們(the party whose interest is in question)的快樂來贊成或非難該行為……"由于所謂"利害相關的人們"也可以只包括個體自身,故功利主義與倫理個人主義是內在自洽的。同時,功利主義也可與倫理個人主義結合,在"利害相關的人們"中,實現公民自由主義追求的所謂拒斥外在權威的"自由人的自由聯合"。

        如果我們將上面兩種傾向結合起來分析網絡信息權利的現實情況,不難發現,在網絡權力結構宰制之下,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使技術不斷升級、市場不斷擴張,網絡信息產業對利潤的無止境的追求成為一種主導力量,公民自由主義的倫理價值取向所追求的自由成為一種虛假的幻像:

        (1)網絡信息訪問權。依據公民自由主義的理念,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網絡信息訪問權。許多政治家也開始意識到信息富人與信息窮人之間差距拉大的危險。如艾爾·戈爾(Al Gore)曾警告,如果我們聽任信息高速公路哪怕只是暫時繞開這個社會的不幸群體,信息富人將更富而信息窮人會更窮,這樣就沒法保證所有人最終都能上網。但實際上信息富人與信息窮人之間真正的差距來自受教育程度的差距。面對網絡所帶來的信息爆炸,即便在上網條件上有了根本的改善,每個人都能夠比較方便地上網,結果也未必是平等的。受到良好教育的網絡信息精英們知道信息來自何方、如何精選信息、如何剔除剩余的信息,故可以有選擇地訪問采集各種信息,再生產出為他們帶來財富的信息;而教育程度較低的階層卻很容易被海量的信息所淹沒,將大量寶貴的時間耗費在通俗網絡文化之中,其行為與其說是獲取信息,不如說是陷入到網絡權力精英設計的信息消費之中,而網絡權力精英們一般不光顧這些給他們帶來巨大利益的信息消費。簡言之,網絡信息訪問權的獲得并不能改變更根本的社會不平等,上網不等于獲得了利用信息增進自身福利的自由。

        (2)網絡信息發布權。公民自由主義者在此問題上熱衷于標榜言論自由,但實際上真正獲利的是網絡信息產業的各類經營者。以網絡色情為例,即便人們在心理上有一定的性幻想的需求,但由商業化包裝而制造出的色情文化完全是一種過剩的誘惑。正是這種過剩的誘惑使人們不能分辨所謂信息的自由傳播與人自由表達意愿的差別,甚至為此不惜放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樣的自由是值得質疑的,但又是由網絡權力結構的決定的;蛘哒f,公民自由主義內核中的功利主義與網絡權力結構中的權力精英主義和經濟利益至上原則使倫理個人主義所訴求的自由必然會導致某種程度的異化。

        (3)知識產權。在這個問題上,盡管公民自由主義者轟轟烈烈地搞了許多增強知識的共享性的舉措,但最終仍然無法逾越無所不在的網絡權力結構。"數字化權"概念的推廣意味著傳統的知識產權得到了擴張,免費試用之類的"改進"則不過是知識產權因應網絡信息傳播的特點而推出的營銷舉措。總之,信息和知識正在成為比有形資源更重要的社會資源,知識創新日益成為一種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事業,人們越來越不可能平等地分享它們。

        (4)隱私權。在網絡權力結構的宰制下,西方文化所標榜的隱私權實際上正由消極權利變為積極權利。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個人信息轉化成為有助于生產和營銷的信息財產,在效率至上原則指導下,對隱私權的保護實際上只是誰(有可能)要求就保護誰,如果不要求就認為得到了允許使用的默示。更進一步而言,商家還采取了許多巧妙的辦法誘使個人部分甚至完全放棄隱私權。在員工管理方面,網絡的應用使員工的活動具有更大的虛擬性,企業管理者必然要采取一定的監控手段確保工作效率和保密性,而且為了減少員工的不滿,對具體的干涉行為會作出明示并以契約方式使其結構化。

        (5)信息安全權。說到信息安全權,網絡公民自由主義者所擔心的不是黑客破壞和電子商務中的其他欺詐行為,而是懼怕政府實行奧威爾的《1984》中的"老大哥"(Big brother)式的全盤監視。這種電子無政府主義的傾向只是對"民主價值"的追求嗎?如果考慮到網絡權力結構及其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的存在,就不難發現無政府主義或去中心化的最大受惠者是網絡權力精英階層,結果使得:"各類公司會更加肆無忌憚地從升級狂熱中獲利;它們會加倍努力地用廣告來覆蓋人行道和步行街;會讓區位媒體和信息監視這類營銷手段更加銳利;會實現他們的承諾──開發出規避新聞監督的新一代公關策略。而所有這些都將以消費者精神壓力的加重和注意力分散的加劇為代價。"這樣說似乎有些偏激,但公民自由主義所追求的電子無政府主義的確十分符合保守主義的旨趣,即以大多數人獲得自由的假象換取少數人攫取更大利益的自由。

        (6)保持文化多樣性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自由主義者對此一直莫不關心,其根源是網絡權力結構在全球的展開就是新的文化殖民主義的發展。當然,在直接推行文化殖民主義戰略的同時,保持文化多樣性本身也可以作為文化殖民主義的一種幌子,因此信息貧困地區在網絡權力結構下的不利地位不可能被輕易打破。

        2.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原則

        通過對現實網絡信息權利的價值取向的分析,我們看到在網絡信息權利分配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網絡權力結構對網絡信息權利的宰制。由此造成了普遍的非自主性、不平等性和知情同意的缺失,這使得網絡一方面難以避免對網民的傷害,另一方面不能保證使網民真正受益。針對這一現實,我們將嘗試性地提出一個理想的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原則體系。這個體系包括5個倫理原則:(1)無害( nonmaleficence)原則;(2)行善(beneficence)原則;(3)公正(justice)原則;(4)自主原則(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則。

        值得指出的是,這一原則體系是一種立足現實的理想化倫理規范體系。在此提出這些倫理原則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規范意圖,這是一般倫理原則體系所承擔的意圖倫理的功能,即要求行為人在事前審慎考量其意圖是否合乎這些原則;其二是明確責任,即以這些原則為參照,反思和判斷有關行為的實際后果是否合乎道德,并明確界定行為人所應有的責任,故其又具有責任倫理的功能。

        我認為,上述倫理原則既是意圖倫理原則又是責任倫理原則,而且規范意圖和明確責任是兩種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方面,良好的意圖不能作為規避對后果的責任的理由;另一方面,良好的意圖雖不絕對導致道德的結果,但從良好意圖出發的審慎的行為能夠減少明顯的不道德行為的發生。

        下面,我們來深入分析上述5個倫理原則。



        無害原則

        無害原則指任何網絡信息權利的實現應該盡可能地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條倫理原則是任何倫理體系都必須嚴格遵守的最低道德標準(moral minimum),它可以簡單地概括為"無論如何不要傷害"的強制命令 。因此,無害原則可以稱為底線意圖,它要求行為者在事先要存有無害他人的意圖,由此意圖出發,審慎考量其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并以此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堅決杜絕那些可能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依據這一原則,鑒于大多數黑客事先并未仔細思考其行為后果對他人的危害,黑客行為在意圖倫理層面就違反了無害原則。同時,無害原則也是一種完全責任原則,可以根據這一原則由結果(或可能性)判斷出那些明顯的不道德行為。例如,在網絡信息發布權中,由于網絡色情內容對于未成年人會造成傷害,就可以斷定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然而,作為一個社會,僅有無害原則是遠遠不夠的,社會之為社會,還在于其成員能夠相互善待,這就引出了行善原則。



        行善原則

        行善原則是指相關利益群體在實現網絡信息權利時應該作出一定程度的努力以使他人受益。根據一般的倫理學哲學分析,行善是一種弱倫理原則:從意圖倫理的角度看,行善是具有一定的超越性的意圖,行善者為其善行所冒的有損自我利益的風險越大,其超越性就越顯著,故許多網絡社群中的善行都是風險較小或隨意的善行。從責任倫理的角度看,行善是不完全責任,而不是完全責任。但如果考慮到在網絡空間中,不同相關利益群體的行善能力有巨大的差別,道德直覺會告訴我們,網絡權力結構中受益最多的網絡權力精英階層完全有責任使其他弱勢相關群體受益,而且,行善應該成為網絡權力精英階層的一種意圖倫理。顯然,行善原則的強制性程度,取決于社會公眾對網絡給不同階層帶來的利益的巨大差異的認識。在深刻認識到這一點之后,行善原則的強制性就獲得了證明:鑒于所有福利都根源于社會,不同的利益群體中的人應該共同擁有它們。而如何行善、如何合理地共同擁有福利便引出了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網絡信息權利分配應該體現社會平等,它是判斷網絡信息權利的實現是否合理的根本標準。面對網絡權力結構宰制下網絡信息權利實現中的不平等,必須依靠公正原則加以規范,為此需要確立一種基于權利的公正概念。當代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強調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就是這種基于權利的公正概念。羅爾斯認為,由于每個人都可能在社會中處于最不利的地位,所以人們在行動的時候所遵循的普遍的倫理原則,都是從社會中潛在的最小受惠者的角度出發加以考量。由此,他得到了兩個正義原則:(1)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2)符合正義的社會、經濟不平等應當這樣安排,使他們:①在與正義儲蓄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縮小差別原則);②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其中,第一個原則是理想的正義,第二個原則是事實上的正義;第二個原則中的縮小差別原則體現了各盡所能、按努力分配,機會均等原則體現了按貢獻和能力分配。而且,第一個原則優先于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中的縮小差別原則又優于機會均等原則。

        這種基于現實不平等的公正構想,對于消解網絡權力結構對網絡信息權利分配的宰制性有一定的意義。從權利的角度來講,網絡的發展帶來了利益和權利的再分配。羅爾斯的兩個原則不僅有助于我們在由此可能帶來的不平等中尋求正義,而且還兼顧了公正和效率。其中的縮小差別原則,在絕對公正和無限制的不平等之間保持了適度的張力,調和了權利分配不均所導致的沖突:一方面,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從身受的不平等中獲得了最大的好處,如果減少不平等,反而受害更甚;另一方面,處于最有利地位的人,雖然有所損失,卻又因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合作而得到了補償,如果沒有這種合作,它所所享有的相對特權反而會受到威脅。機會均等原則則為不同的人改善其在權力結構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總之,公正原則是在承認網絡權力結構的不平等的現實的情況下,使網絡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所決定的網絡信息權利分配在按績效分類和按需分配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即在網絡"蛋糕"不斷做大的同時使非權力精英階層獲得應有的利益,而不僅僅作為網絡經濟的營銷目標。鑒于網絡發展中社會公正的缺失,應該同時從意圖和責任兩個層面強調推行公正原則的必要性。實際上,公正原則十分具體。依據公正原則,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無差別的版權保護門檻不再是對社會負責任的行為,社會應該強制知識產權的擁有者降低對教育程度和收入較低的社會成員的收費;在信息訪問權中,目前國內居高不下的上網費用無疑是明顯的只顧企業利益而加大數字鴻溝的不公正行為。在貫徹公正原則的過程中,有一種觀念必須糾正,那就是權力精英層往往認為他們對公正原則的遵守是一種慷慨的施舍行為。實際上這是完全錯誤的,其癥結在于他們未認識到,公正待人是每個人的社會責任,受到公正的對待是每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的權利;簡言之,他們未認識到人的自主性。因此,為了保障公正原則的正確實施,必須進一步引入自主原則。



        自主原則

        自主原則強調個人能夠自我決定如何支配其合法的網絡信息權利。自主原則是康德倫理學的一個重要原則,他認為人類是道德地行為的,并且具有理性的意志?档抡J為有理性的人擁有雙重的道德能力:(1)他們有能力提出或更正以追求善的生活為旨歸的理性規劃;(2)他們也有能力尊重他人的自決能力。由此,自主不僅是履行道德義務的必要條件,而且要通過自主權的行使,才能依據人們所認為的最值得過的生活來塑造自己的命運。

        自主原則的倫理實質是應該以什么態度對待人?康德的答案恐怕是迄今為止最完善的一個,即他的絕對命令的第二個公式:我們必須總是把他人作為目的而絕不把他人作為手段來對待。因此,自主原則所體現的倫理態度是在尊重人的前提下尊重人的自我決定權。人們很容易指出,康德的人只能作為目的的絕對命令很難在現實生活中貫徹,但實際上這種絕對命令的作用不僅僅在于其理想性,而在于它能夠與政治經濟權力結構下占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立場相制衡,無疑,暗含功利主義的公民自由主義是無法起到這一重要的制衡功能的。

        談到自主,必然提及來自技術自主論的挑戰。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法國社會學家埃呂爾(Jacques Ellul)的技術自主論。他認為技術是自主的,即技術從根本上說只依賴它自身,它是封閉的、自我決定的"有機體" ,以自身為目的,為自己開辟發展道路。這是一種技術決定論的思想,其邏輯是,由于技術依據的是自然規律,在現代技術中,相對于技術而言,人已不再是主體;在技術系統中,人們的判斷、選擇、決策都服從于技術目的、都是技術體制內部的活動、連價值標準也逐漸由技術決定。因此,人們不再具有判斷和選擇的自由,相反,技術是自我決定的,它盡可能有效地把任何東西都置于其控制之中?傊诩夹g社會中,人的一切需要、欲望、計劃和思維過程都逐漸適應于技術的模式,即理性的、人工的、高效的活動模式。

        在網絡技術的發展中,似乎很容易用技術自主論來解釋技術螺旋和市場螺旋,但這種詮釋的腐蝕性是十分顯見的,它使普遍存在的網絡權力結構被遮蔽,使那些應該為制約公眾的自主權負主要責任的權力精英階層得以逃脫責任。換言之,對網絡生活的自主原則的最大威脅來自本質上專注于效益(唯利是圖)的網絡權力結構,自主原則所體現的是廣大公眾的消極權利,它要求人們特別是網絡權力精英階層充分尊重公眾、尊重他們的自主權。

        盡管自主權在理論上是神圣的,但在現實中難免與權力結構達成折衷,即通過契約轉讓其自主權。這意味著,一方面人們擁有自主權,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交易和自愿放棄等自覺的情況下暫時讓渡部分自主權。以隱私權為例,自主原則所強調的并不是絕對的隱私權,而是個人對其隱私信息的使用方式或使用與否具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在很多情況下,在權力結構中處于優勢的群體會采取一些利益誘惑的辦法獲取用戶的隱私。例如,在網絡用戶注冊中,許多網站經常會采用抽獎等手段誘惑用戶透露其真實姓名、地址、身份證號或出生年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網站只是一次性使用這些信息,而且能夠為用戶保密,則可認為基本上維護了自主原則。但如果網站對此信息還有其他用途,如將其有償轉讓給其他企業,就必須首先征得用戶的自主同意。

        一個典型的案例是,1997年,當美國在線(AOL)決定將其850萬用戶的電話號碼轉讓給折扣銷售商CUC國際公司和另一家電話折扣銷售商時,許多用戶,包括政府官員紛紛向AOL打電話和發電子郵件,表達了他們的不滿。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在網絡權力結構這種知識權力結構之下,公眾自主應以充分了解與其自決行為后果相關的知識和資訊為前提,否則公眾的自主決定可能是盲目性的,而無法保證后果的無害性和受益性,由此需要進一步引入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原則要求,為了確保自主原則的真正實施,行使網絡信息權利的主體應該使受到影響的相關群體盡可能充分地知曉其過程、潛在的風險和可能后果,再自主地作出抉擇。知情同意的規范原則源自醫學倫理中的"醫患"關系和醫學研究中的研究者與自愿者的關系準則。依據知情同意原則,只有當患者或自愿者了解到使他們作出正確決策的準確信息之后,他們才能夠決定是否接受手術或參加有危險的研究。根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在網絡權力結構中,不同的相關利益群體所擁有的信息和知識的數量和準確性、以及搜索和理解信息與知識的能力都是不對稱的,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狀況與"醫患"關系十分相似。

        一個必須正視的現實是,在不斷增長的利潤的刺激下,網絡權力結構極可能導致信息和知識的壟斷,廣大公眾的知情同意權利的不利狀態幾乎難以逆轉。面對這種情況,唯一的辦法就是,普通公眾在與網絡企業等優勢群體發生聯系時堅持知情同意,最終使優勢群體至少在形式上認可這一原則,然后通過對長期后果的追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較認真的落實。

        顯然,落實知情同意原則的關鍵靠公眾的認真追究。例如,某機構采集并儲存了許多個人的敏感信息,那么這些人就有權知曉他們的信息是否會遭到非法入侵,在公眾的推動下,那個機構就有可能向公眾通告其安全措施,然后公眾會對安全措施進行質疑。信息與知識的壟斷只能通過公眾知覺地行使知情同意權而逐步改善。惟其如此才可能進一步導致一種良性的循環:對知情同意的遵守成為企業贏得用戶、增強競爭力的一種手段,各個企業會競相改善他們對知情同意的實際重視程度。當然,我們永遠都不要對權力優勢群體對公眾的重視抱過高的幻想,在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常見的一種市場競爭的結果是,企業往往會在他們認為不必要的服務上向同行的最低標準看齊,而對知情同意權的尊重往往置于不必要的服務之列。

        3.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協調

        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原則體系為我們提供了使網絡信息權利的行使更加符合基本倫理精神的理想化規范,但是僅有這些原則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進一步建構一種倫理協調機制,使其落實于倫理實踐之中。我認為,網絡權力結構下的網絡信息權利倫理協調的實質是政治性的,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的建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以基于倫理精神的產生式的權力不斷與網絡權力結構中的等級式權力相較量的過程。

        這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政治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一種宏觀政治,而是一種融會在生活世界中的微觀政治。其次,它是務實的。它認為在宏觀上徹底推翻網絡權力結構既不現實也找不到效率更高的替代結構。在此務實的前提下,其思路是試圖由基本的倫理精神形成一些可以部分地制衡等級式權力的產生式權力?傊,它不是從總體上追求平等和參與的解放政治,而屬于在具體的受到網絡權力結構宰制的生活情境中盡可能地體現公正和自主的生活政治。

        值得指出的是,生活政治是吉登斯在《現代性與自我認同》中提出的一個概念。吉登斯指出,生活政治是一種由反思而調動起來的秩序,在此反思性秩序的環境中,它是一種自我實現的政治,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和生活決策的政治。他認為生活政治的本質有三個要點:(1)從選擇的自由和產生式權力中獲得的政治決策;(2)在全球化背景下創造能夠促進自我實現的道德上無可厚非的生活方式;(3)在一種后傳統秩序中提出有關"我們應該怎樣生活?"之類的倫理問題。顯然,人們對網絡知識權力結構中的生活的倫理反思,就是反思現代生活策略,反思網絡對他們的生活方式的影響,反思如何在網絡中獲得自我實現,因此,網絡權力結構下的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協調機制就是這種生活政治的展開。

        以生活政治界定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協調機制,意味著我們應該以政治的靈活性策略解決倫理的糾葛。這種倫理協調機制主要由反思、磋商和制衡三部分組成。

        首先,普通公眾應該反思他們與網絡權力結構之間的關系,特別要思考由于交往的自主原則被效益原則所取代后所導致的基本倫理精神的破壞,由此可以揭示出網絡權力結構宰制下的網絡信息權利實現過程中的諸多倫理問題,對其中明顯有悖上述5項倫理原則的行為提出質疑。

        其次,普通公眾應該與網絡企業等侵犯到他們權益的相關群體磋商倫理反思中揭示出的問題,迫使對方認可上述倫理原則及其倫理精神。

        其三,公眾應該以其對市場交易行為的自主權等權利的實現形成一種產生式權力,通過抗議表示和不合作等非破壞性手段進一步形成制衡宰制性的網絡權力結構的力量。

        值得指出的是,生活政治意味下的網絡信息權利倫理協調機制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微觀情境化,二為奉行中庸之道。

        首先,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協調機制是在各個具體的微觀情境中展開的,各個具體的情境中的政治-倫理反思、磋商和制衡只具有局域和暫時的有效性,在這些過程中產生的規范和達成的共識沒有普遍和恒久的指導意義,在情境之外只有案例式的啟發功能。由于整個現代經濟社會傾向于效益優先,除了少數重大的違背倫理精神的行為之外,網絡信息權利實現中的倫理問題在宏觀層面必然受到忽視,其協調只能在各個微觀情境中展開。而且,在各個具體情境中倫理協調能否發生、能否產生效力又是沒有絕對的權威作為保證的,完全依賴于相關群體的行動,其中弱勢相關群體的倫理立場和博弈策略是最為重要的環節。

        其次,網絡信息權利倫理協調應奉行中庸之道。其一,必須正視的一個事實是,倫理協調是一種效力有限的軟約束,其實現途徑既不是暴力沖突也非大規模的政治對抗,而是尋求一種非暴力的解決方案。鑒于倫理精神的理想化特性,在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協調中,除了可以用無害原則這一倫理禁令堅決抵制嚴重的傷害行為之外,倫理的制約都只能是一種效力有限的規范,在實際運作中往往不是首先考慮的環節。實際上,上述倫理原則的主要作用是反思批判功能,而不具有強制約束功能。因此,奉行中庸之道是現實情勢所至,而任何將倫理原則絕對化的設想都難以實現。例如,在文化多樣性權利這個問題上,除了在個別極端情況下,激進的原教旨主義解決方案并非理性的選擇,后發民族國家不能單純地采取網絡封閉政策,而應該以加強本土網絡文化建設等積極方式應對西方文化殖民主義的挑戰,通過宣傳教育強化公眾對外來文化垃圾的免疫力。

        其二倫理責任的承擔與效率是有一定沖突的。很多商業和市場行為如果過于追究其中的倫理責任可能會造成效益的損失,盡管利潤的直接受益者可能是少數利益集團,但整個社會可能是其間接受益者,因此社會在一定的限度內對輕微違反倫理原則的行為采取寬容的立場,即視無異議為默許,針對不甚嚴重的異議也只進行一些表面化的解決。以個人信用和購物旨趣信息為例,其采集整理活動已經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營銷環節,個人只要參與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完全保有隱私。因此務實的做法就是折衷,一方面有條件地轉讓部分隱私權,另一方面對商家造成惡性后果的濫用保留起訴權。至于那些因隱私信息被泄露而造成的電子郵件騷擾,一般采取技術過濾的辦法就可以了,真的要一一追究,其成本可能太高,往往得不償失。

        其三,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協調常常通過現實的利益博弈實現。以知識產權的實現為例,它實際上只是一種相對權利,其價值的形成和實現實際上是原創者和使用者共同建構的。這一特點在網絡中尤為突出:我們假想一個名不見經傳的網絡作家在網上發布了一些作品,最初他對于網友們轉貼之類的行為是非常歡迎的,因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其作品的價值迅速提高,而一旦他出名以后,態度可能就會發生很大的改變,反過來要求轉貼者必須征得他的同意。通過這種前后矛盾不難看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其追求效益的欲望是無止境的,但這對于公眾并不一定公正。假如網站為作家作品的數字化版權付出過高的代價,不僅不利于網絡信息內容的豐富,最后這種代價勢必會轉嫁到公眾身上。這樣說并不意味著應該取消知識產權,而是指在知識產權的實現過程中各種利益選擇機制會起到一種自然調節作用。直言之,知識產權本身并不神圣,就是原創者與社會討價還價。假如知識產權擁有者開價過高,網站就可能不用那些作品或者用更巧妙的辦法盜版,用戶也可能寧愿選擇質量欠佳的盜版,反侵權的成本大為提高,這又迫使知識產權的擁有者降低準用門檻。類似地,其他網絡信息權利實現也充滿了現實利益的較量。

        其四,網絡信息權利的倫理原則只能有限度地法規化。我們前面所提到的5個倫理原則除了無害原則外,都以肯定形式("應該做")表述,一些人受到法律精神的啟發,并指出如果將這些肯定表述轉換為否定形式("不應該做"),就能夠使軟約束的倫理原則轉換為有強制約束力的法規。但在法律上,除了傷害比較易于確認外,對自主、公正、知情同意的侵犯較難界定,而行善原則根本就無法以法律來調節。所以,法規化的結果不一定提高倫理原則的效力。實際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將倫理訴求置于有法律效力的各個具體的契約之中,并將對契約的有關內容的遵守和違背與利益獎懲相結合。這些契約雖然不如"宏觀"法規那樣具有普遍適用性,但由于這種"微觀"法規與利害相關人的聯系更為緊密,在現實倫理調節中更為有效。
        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第85頁。



        同上。第85頁。



        ?浦赋觯"權力和知識是直接相互連帶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權力結構就不可能有權力關系,不同時預設和建構權力關系就不可能有任何知識。"參見,福科著:《規訓與懲罰》,三聯書店,1999。第29頁。



        所謂法的保守性就是指法律雖然主張公正,但總是傾向維護知識權力結構的等級和效率,并常以高昂的成本間接地阻止有礙效率的對公正的訴求,即法律首先是知識權力結構的維護者,其次才是普遍公正的看守人。



        引見,丹尼斯.K.姆貝著:《組織中的傳播和權力:話語、意識形態和統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第64頁。



        同上,第72-73頁。



        同上,第73頁。



        湯姆·R·伯恩斯著:《結構主義的視野:經濟與社會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第192-198頁。



        同上,第196頁。



        安東尼·吉登斯著:《現代性的后果》,譯林出版社,2000。第69-72頁。



        湯姆·R·伯恩斯著:《結構主義的視野:經濟與社會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第207頁。



        包利民稱之為內指型和外指型。參見,包利民,M.斯戴克豪思著:《現代性價值辯證論》,學林出版社,2000。第22-29頁。



        密爾:《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82。第68-69頁。



        李強:《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第158-159頁。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96。第27頁。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292頁。



        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三聯書店。1998。第105-109頁。



        海德格爾:《林中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7。第89頁。



        同上,第293頁。



        海德格爾:《技術的追問》,載孫興周選編:《海德格爾選集》,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第924-954頁。



        海德格爾:《技術的追問》,載孫興周選編:《海德格爾選集》,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第937頁。



        合理化源自韋伯對科層制度設想,即根據一套非個人化的、客觀的標準來調節人際關系。這實際上是一種社會控制技術,是圣西門所稱的"從人治轉向物治",也是科學管理的鼻祖泰勒信奉的理念。見,J.貝尼格:《控制革命》,臺灣桂冠圖書公司,1998。第20頁。



        預處理是本文將要多處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早年的標準化和當今的數字化都是預處理的典型實例。



        尼葛羅龐帝:《數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第15頁。



        數字化的實質是以離散量"擬仿"連續量,這就是一種預處理。



        卡爾·夏皮羅,哈爾·瓦里安:《信息規則;網絡經濟的策略指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第2頁。



        在很多情況下,人們甚至混用信息和知識兩個概念,這是人們為了宣傳自己的主張而使用的一種換喻手法,其實,當一些相關概念成為一種流行的話語時,就是操作層面的東西了,對它們的理論界定并非總有必要性。



        野中郁次郎,竹內廣隆:《創造知識的公司》,科學技術部國際合作司,1999。第40頁。



        知識創新的過程被描述為一個從個體隱含知識到群體隱含知識(群化)、從隱含知識到明晰知識(外化)、從部分明晰知識到系統明晰知識(融合)和從明晰知識到隱含知識(內化)的不斷循環深入的知識螺旋。見:野中郁次郎,竹內廣。骸秳撛熘R的公司》,科學技術部國際合作司,1999。第43-51頁。



        波普爾:《沒有認識主體的認識論》,載紀樹立編譯:《科學知識進化論:波普爾哲學選集》,三聯書店,1987。第309頁。



        同上,第312頁



        對此,利奧塔關于后現代知識的論述比較深刻。他指出:"不論是現在還是將來,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都必須具備把他們試圖發明或試圖學習的東西轉移到機器語言中去的手段……信息學權霸帶來某種必然的邏輯,由此生出一整套規定,它們涉及的是那些被人當作’知識’而接受的陳述。"參看:讓-弗朗索瓦.利奧塔:《后現代狀態:關于知識的報告》,三聯書店,1997。第2頁。



        讓-弗朗索瓦.利奧塔:《后現代狀態:關于知識的報告》,三聯書店,1997。第3頁。



        同上,第111頁。



        由此,波普爾的世界1、2、3分別為物質世界、心靈世界和信息世界。關于信息和三個世界的討論詳見:Robert Abbott(1999), The Word As Information: Overload and Personal Design, Exrter, England: Intellect Books.



        讓-弗朗索瓦.利奧塔:《后現代狀態:關于知識的報告》,三聯書店,1997。第3頁。



        厄爾奈斯特·曼德爾著:《晚期資本主義》,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83。



        詹明信將資本主義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前兩個發展階段是市場資本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參見,詹明信著:《晚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三聯書店·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第484頁。



        May, C. (2000) A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New Enclosures? (RIPE series), London: Routledge.



        相關的分析參見: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商務印書館,2000。第21-60頁。



        彼得·德魯克著:后資本主義社會,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第45頁。



        M.道森,J.B.福斯特著:虛擬資本主義:數據高速公路的政治經濟學,載《國外社會科學》,1998(5)。第40-44頁。









        所謂控制性就是通過網絡建立一套專家服務營銷體系,直接性就是使商品和服務能夠直達用戶,針對性就是量身定制。與此相關,汪丁丁提出得網絡經濟學的三個原理是"專家控制"、"縱向整合"和"大規模的量身定制"。汪丁。骸蹲杂扇说淖杂陕摵稀,鷺江出版社,2000。第44-47頁。



        Christopher May: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s Mega-Machine:.The Continuing Relevance of Lewis Mumford.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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