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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法律責任合理性理論看刑罰正當化根據(jù)

        時間:2022-11-20 03:02:24 碩士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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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法律責任合理性理論看刑罰正當化根據(jù)

          摘要: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是法理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法律責任是法律帝j裁的前提和基礎(chǔ),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的后果和體現(xiàn)。法律責任承擔的合理性是法律制裁實施的正當性的來源。本文從懲罰性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的角度出發(fā),對在法學界中具有較大影響的三種法律責任合理性理論。即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和規(guī)范責任論的觀點進行了對比介紹,分析了將道義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融為一體的現(xiàn)代法律責任合理性理論。并以此為基礎(chǔ)推導出刑罰的正當化根據(jù)。
          關(guān)鍵詞:法律責任:刑罰: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
          研究法律責任,首先應當解決的基本問題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合理性根據(jù)。只有法律責任的承擔是合理的,法律制裁的實施才是正當?shù)摹T谛谭▽W領(lǐng)域,體現(xiàn)為只有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是合理,刑罰的實旅才可能是正當?shù)。沒有刑事法律責任的合理性。就沒有刑罰的正當性。
          一、法律責任的價值本位即合理性理論
          價值本位是指價值取向的前提和根本基礎(chǔ).法律責任的價值本位即在價值論的視角下理解法律責任產(chǎn)生的正當性基礎(chǔ)。當代法學界存在著三種影響較大的法律責任價值本位理論,即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和規(guī)范責任論。
          1.道義責任論
          源自于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道義責任論是一種源頭最遠、路程最長且至今生命力最旺盛的法律責任合理性理論。道義責任論是從康德的道義報應論中引申出來的責任理論?档抡J為。人作為一種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夠在善與惡之間做出選擇。濫用自由的行為表明行為人選擇了惡,違反了道德命令,因而具有道德的缺陷或具有道德上的應受非難性。道義責任論從法律與道德的一元論、道德過錯的主張、意志自由的假定出發(fā),論述法律責任的本質(zhì)。它認為,自然法是正當行為的道德命令.法律規(guī)范是道德命令的復寫。一個人之所以應負法律責任乃是因為他違背了正當行為的道德命令[1]。即法律責任是以道義責任為前提的。對違法者的道義責難就是法律責難的本質(zhì)所在。而對違法者的道義責難是以行為人的意志自由為前提的。黑格爾說:“行為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才能歸責于我!盵2]道義責任論以哲學和倫理學上的非決定論亦即自由意志論為理論基礎(chǔ)。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自覺行為和行使自由選擇的能力,由此推定,違法者應對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違法行為負責。應該受到道義上的責難[3]。道義責任論假定人的意志及其行為是絕對自由的,基于自由意志理論。行為人存在著自由選擇的可能性,他有選擇善惡的自由。有作為與不作為的自由,有濫用自由的自由.他可以自由地合乎邏輯地對行為的價值進行自主的判斷。進而作出符合自身意愿的選擇,所以行為人的行為是理性自由選擇的結(jié)果。行為人對于其依自由意志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是合乎邏輯的,在道義上也是可能的。
          道義責任論注意到了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的一致性.并把意志自由作為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基礎(chǔ),這無疑有合理因素。但它忽視或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區(qū)別和界限。此外。它夸大了意志的自由度和意志的作用。把一切都歸結(jié)于意志自由,這就否認了產(chǎn)生違法犯罪的社會環(huán)境,必然導致否認改造或變革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必要性[4]。可以說,道義責任論正確地揭示了行為的主觀因素的作用。卻忽視了社會環(huán)境對行為方式的巨大影響。
          2.社會責任論
          社會責任倫作為近、現(xiàn)代法律責任的根據(jù)之一,發(fā)端于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是以社會本位價值觀為基礎(chǔ)的責任學說。社會責任論以法律實證主義為理論基礎(chǔ),強調(diào)人性中經(jīng)驗的一面,貶抑人的自由意志,從而排除了道義非難和選擇自由,責任評價機制中的評價對象是行為人反社會人格或反社會行為。與道義責任論相反.社會責任論以哲學和倫理學上的決定論為理論基礎(chǔ),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及其行為)都有其規(guī)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約性。由此推斷,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不是由行為者自由意志,而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因而只能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環(huán)境和行為的社會危險性來確定法律責任的有無和輕重嘲。社會責任倫認為自然法學派的道義責任論強調(diào)個人自由意志對行為的決定作用,是個人主義時代的觀念,然而個人在社會面前,其自由意志是微不足道的。社會是一個獨立與個人的有機體,是一個集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在內(nèi)的多元利益互動系統(tǒng),法律是權(quán)利及各種利益的宣誓和保障。迪爾凱姆指出,法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侵害權(quán)利的糾錯(糾惡)機制。因而,法律責任的本質(zhì)是社會實施強制力量的體現(xiàn)。這種強制力量通過對受侵害權(quán)利的補救來否定侵權(quán)行為.以對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強來限制侵權(quán)者的任性。法律責任是對社會利益系統(tǒng)的維護[6]。與功利主義相似,社會責任論者也認為確定和強制履行法律責任不是或主要不是為了懲罰責任者,而只是為了否定或限制行為者的任性,維護社會秩序,迫使犯罪者再社會化,通過教育復歸社會。
          社會責任論強調(diào)法律責任的本質(zhì)和作用在于恢復受到侵害的社會責任利益系統(tǒng),限制個人的任性,這有其正確之處。但它過于崇尚法律責任的社會功利性,加上只注重行為的外在的社會危害性,忽略行為的內(nèi)在動機、目的、認知能力等因素,這就難免使法律責任的歸結(jié)失卻其合理限度[7]?梢哉f,社會責任論正確揭示了行為發(fā)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觀條件,卻忽視了行為人主觀因素的重要作用。
          3.規(guī)范責任論
          規(guī)范責任論從對行為的規(guī)范評價出發(fā)論述法律責任的本質(zhì),指出法律體現(xiàn)了社會的價值觀念,是指引和評價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對合于規(guī)范的行為,法律給予肯定(贊許)的評價、承認和保護,對悖于規(guī)范的行為,法律給予否定(不贊許)的評價以至取締。否定性評份體現(xiàn)在法僖責任的認定和歸結(jié)中。易言之,法律責任是法律對行為評價的結(jié)果。因此,對行為的否定性規(guī)范評價就是法律責任的本質(zhì)[8]。其理論創(chuàng)始人凱爾遜認為!胺韶熑蔚母拍钍且粋與法律義務相關(guān)聯(lián)的概念。當我們說某人在法律上負責與某行為,或是某人負擔的法律責任,我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做相反的行為。他就有被制裁的可能!盵9]行為人承受法律責任的根據(jù)在于法律的相關(guān)制裁的規(guī)定。對規(guī)范的違反.做出了法律規(guī)范所要求的相反的行為,是對法律規(guī)范秩序的挑戰(zhàn)與破壞。這是責任(制裁)存在的唯一根據(jù)。如果道義責任論強調(diào)的是道義的報應的話.規(guī)范責任論則主張的是法律的報應。
          規(guī)范責任論從研究法律責任的形式特征入手,力求把法律評價、主觀因素、社會環(huán)境統(tǒng)一起來,說明了法律責任與社會價值準則和法律規(guī)范的直接聯(lián)系,暗含著法律責任是人定的。但以非馬克思主義思想為指導的規(guī)范責任論不能充分地理解社會生活中的客觀規(guī)律性與主觀能動性的辯證關(guān)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階級社會中階級利益沖突和階級斗爭對法律評價標準的深刻影響。
          從法律史的角度來看,法律責任存在著一個從古典責任到現(xiàn)代責任的轉(zhuǎn)變過程,F(xiàn)代法律責任應當是復合的責任。是將道義責任、社會責任融為一體的責任。在價值論的意義上。責任的本質(zhì)在于道義性價值與社會功利性價值的水乳交融式的體現(xiàn)。任何一種責任均表現(xiàn)為道義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統(tǒng)~和融合。
          二、刑罰正當化根據(jù)
          1.從道義責任論推導出的刑罰正當化根據(jù)
          道義責任論從自由意志理論的角度提出了主觀惡性理論。主觀惡性,是從道德標準的角度對自由意志作出價值評價的結(jié)果。在刑事責任中,這種道德價值具體表現(xiàn)為正義、均衡和報應觀念,這就是刑事道義責任論的價值本質(zhì)所在。它為刑事責任的實現(xiàn)提供了正當性根據(jù),即對犯罪人的發(fā)動刑罰,取決于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形式(主觀惡性)。刑罰應當與犯罪在量和形式上相均衡。有學者提出。自從古羅馬法學家首次將主觀惡性這一概念引入刑法后。刑事責任才開始逐漸從客觀責任(加害責任)的落后、野蠻中擺脫出來[10]。根據(jù)道義責任論的觀點.犯罪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外在表現(xiàn)。犯罪人依其自由意志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體現(xiàn)了其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危害社會秩序的主觀惡性,按照報應觀念的要求,對這種違背了正義的道義價值的主觀上惡性形成了道義上的應受責難性,應當施以法律上的懲罰。因此,對犯罪人科以刑罰的正當性根據(jù)是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在道義上的應受責難.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
          在道義責任論中,刑罰的本質(zhì)是一種懲罰,這種懲罰是為了實現(xiàn)法律的公正。公正是法律的固有價值.中國當代哲學家趙汀陽認為:“公正從其積極的方面來說是一種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從其消極的方面來說又是一種報應式的懲罰方式。懲罰性公正在實際上和分配式公正同樣是必要的。”[11]他進一步指出了懲罰的實質(zhì):“懲罰是公正自身的保護機制。如果缺乏這種自身保護機制.公正將是不堪一擊甚至不攻自破的。公正的對等性和互換性在懲罰性方面同樣有效!盵12]
          2.從社會責任論推導出的刑罰正當化根據(jù)
          社會責任論的機能應當是預防、恢復和補償。在刑法學領(lǐng)域,社會責任論的主倡者是刑事社會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他們以社會實證的方法對犯罪產(chǎn)生因素進行揭示,認為犯罪的原因在于社會因素的決定性作用;他們立足于校正和預防犯罪的社會角度,揭示了刑罰作用的有限性.主張尋找刑罰替代物及刑罰的個別化。因而刑事社會責任論是以社會本位價值觀為基礎(chǔ)的責任理論,結(jié)合刑法特有的機能,責任評價機制中的價值本體可以歸結(jié)為“社會防衛(wèi)”和“社會安全利益”。從“社會防衛(wèi)”和“社會安全利益”的價值評價根據(jù)出發(fā),責任的評價對象不再是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其支配下的行為.而是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會人格及其社會危險狀態(tài)(人身危險性),從而使現(xiàn)代刑事責任理論完成了“由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劃時代轉(zhuǎn)變”[13]。
          在社會責任論中,刑罰的本質(zhì)是為了預防犯罪,通過教育改造犯罪人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英國哲學家哈耶克從自由與責任密不可分的關(guān)系出發(fā)。指出責任的預防性質(zhì):
          “在一般意義上講.有關(guān)某人將被視為具有責任能力的指示,將對他的行動產(chǎn)生影響,并使其趨向于一可預的方向。就此一意義而言,科以責任并不是對一事實的斷定。它毋寧具了某種慣例的性質(zhì),亦即那種旨在使人們遵循某些規(guī)則的慣例之性質(zhì)!彼瑫r指出,責任的性質(zhì)同時也是追究責任的理由:“科以責任的正當理由,因此是以這樣的假設為基礎(chǔ)的,即這種做法會對人們在將來采取的行動產(chǎn)生影響:它旨在告知人們在未來的類似情形中采取行動時所應當考慮的各種因素!盵14]
          將道義責任與社會責任融為一體的現(xiàn)代法律責任。使法律責任具有復合性質(zhì)。法律責任的復合性質(zhì)已經(jīng)使人們很難區(qū)分在各部門法中,某一具體的責任形式是道義責任還是社會責任。在刑法學領(lǐng)域,這種轉(zhuǎn)變的背景就是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融合。日本學者大冢仁指出:現(xiàn)實的刑罰中。有報應的要素也有教育的要素。有贖罪的要素也有社會防衛(wèi)的要素,有一般預防,也有特別預防的要素,這種種要素已經(jīng)渾然一體。[15]
          綜上所述。刑罰的正當化根據(jù)一是基于報應觀念.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所體現(xiàn)主觀惡性予以懲罰,從而實現(xiàn)社會正義;二是基于功利觀念,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所體現(xiàn)的人身危險性予以矯治,從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從法律責任合理性理論看刑罰正當化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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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釋:
          [1]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頁。
          [2]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19頁。
          [3]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頁。
          [4]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頁。
          [5]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頁。
          [6](法)迪爾凱姆:《社會學研究方法論》,胡偉譯,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頁。
          [7]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頁。
          [8]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頁。
          [9]凱爾遜:《法律和國家》(中譯本),臺灣巖松出版社1978年版,第80頁。
          [10]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頁。
          [11]趙汀陽:《論可能生活》,三聯(lián)書店,1994年版,第130頁。
          [12]趙汀陽:《論可能生活》,三聯(lián)書店。1994年版,第145—146頁。
          [13]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牟版,第166頁。
          [14](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89—90頁。)
          [15]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3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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