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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實現探析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和《監獄法》的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刑事立法體系和司法體系的基本完善。但是,實踐的結果卻昭示著刑事法制建設當中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盡管我們不能由此而推導出當下犯罪的增多是刑事法制建設甚或整個社會的法治狀況使然,但是,以預防、改造和減少犯罪為出發點,加強對刑罰權的運行機制、刑罰的實施和實現、提高行刑質量和刑罰效益等有關問題的研究,確實已經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一、刑罰實現的范疇釋讀
。ㄒ唬┬塘P實現的意義
所謂刑罰實現屬于法律實施、法的實現的范疇。它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實施對罪犯的、由刑法確立并經審判機關生效刑事裁判適用的刑罰的過程和結果。刑罰實現承接刑罰適用,而與刑罰的效益和效應直接關聯。刑罰的實現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作為一個過程,刑罰的實現側重刑罰實施的意義,反映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實施刑罰和罪犯接受刑罰的行為,表現為某種過程狀態;二是作為一種結果,它主要反映刑罰主體-施刑和受刑主體雙方行為的結果,表現為某種事實狀態。刑罰實施的行為過程和結果事實的結合與統一,使刑罰的內容成為現實。這也是刑罰實現的基本目標。以此為基礎,刑罰實現的基本過程表現為刑罰執行的實踐過程。
(二)刑罰實現的架構
。ㄍ剑┬塘P實現的基本過程通常表現為刑罰執行的實踐過程。所謂刑罰執行是指刑罰執行機關實施審判機關生效刑事裁判,對罪犯所判處的刑罰(徒刑)內容的活動。它包括刑罰執行的內容和刑罰執行制度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含。
1.刑罰執行的內容。刑罰執行的內容就是刑罰的實施,使刑罰成為現實,屬于刑罰實現或刑罰執行的本體性問題的范疇,是行刑權的實體性存在-“本體性”或“活動性”行刑權。刑罰執行在現代刑罰和刑法制度中都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如果說,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使刑罰由觀念、規范形態而成為宣告形態和適用后的法定確定狀態的話,那么,刑罰的執行則從根本上使觀念、規范、宣告形態的刑罰變成為現實狀態。刑罰執行使國家對犯罪的刑事處置成為實在。刑罰執行相對于刑罰的內容和制度,尤如法律的實施和法的實現之相對于法律。刑罰執行的活動過程包括實施刑罰,實現對罪犯的監禁、強制教育、勞動和改造等本體性或活動性內容。
2.刑罰執行的制度。(徒)刑罰執行的制度主要是指與現行《監獄法》第三章“刑罰的執行”基本一致方面的意義。從立法意圖和立法技術上看,《監獄法》已經注意到了第三章的“制度性”意義,并且在法典中使問題得到了反映和處理,在第三章標題上用加“的”的辦法,把刑罰的執行與法典中完整的或全體執行刑罰相區別。(注:《監獄法》起草、討論過程中,特別是在進入立法的較晚階段,有關方面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較多的思考和研究,最后采納了“刑罰的執行”表述的方案。)我們認為,《監獄法》第三章之刑罰的執行是有關刑罰執行的程序方面的制度性規定。主要是圍繞(1)刑罰執行的環節:始于“收監”,終于“釋放和安置”;(2)刑罰執行可能發生的變更,從刑種、刑期到執行方式,從開始到消除,以及可能使其刑罰發生變更及法律監督相關的罪犯的申訴、檢舉和控告等項刑罰執行制度。但是,《監獄法》第三章“刑罰的執行”通過其中的禁止性、命令性、義務性和授權性(刑事)法律規范,還無法使刑罰執行中監獄和罪犯的主體雙方處于完整的行刑的(行為)作為狀態,也就不可能實現行刑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這些刑罰執行的“環節”和“變更”的制度,而沒有刑罰執行內容之刑罰執行的活動,刑罰還不可能得到經常而持續的執行,刑罰的內容不可能實現。因為,這些與刑罰執行的效力狀態有關的制度,既不涉及對罪犯的監禁的實施,更沒有強制勞動、教育和改造的內容。
刑罰執行的制度反映出,刑罰執行包括實施刑罰的內容和落實刑罰執行制度兩個基本方面,因而行刑權也包含著與實施刑罰對罪犯的監禁、強制教育和勞動等“本體性”行刑權相對應的另一個方面的內容,即程序性行刑權的存在。
二、刑罰實現的權力機制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在刑事法律規范的背后是犯罪和刑罰使它們成為共同的或一體的刑事法。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講,犯罪與刑罰是刑事法之體,而刑事法則為犯罪與刑罰之用。國家運用刑罰治理犯罪是通過自己的刑罰活動得以實現的。因此,圍繞國家對刑罰權的運用,應當建立與上述目標相適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體系,從現代刑法的發展狀況出發,尤其需要對監獄和行刑立法與司法的特別重視。
刑罰通過刑罰權的運行建立并得到運用,最終通過刑罰的實施-以監獄為代表的刑事執行機關的行刑活動實現刑罰的內容,發揮刑罰的效益?茖W的刑罰權運行機制的建立是刑罰實現的前提條件和基本保障。
。ㄒ唬┬塘P權的分配和運行
刑罰權的分配和運行主要是指刑罰現實活動的國家權力資源的配置及其實踐運作。現代法治國家的精神要求,刑罰的運用不僅要使犯罪受到懲罰保護無辜不受追究,而且還須保障犯罪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因家對刑罰權的運用,從實體到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在我國的刑事法學理論研究中,有關刑罰、刑罰權的研究成果頗豐,可是從實現刑罰、提高刑罰效益的角度,對刑罰實現權力機制即刑罰權運行機制的專門研究卻幾乎無人問津。我們認為,進行這種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就我國的情況而言,對刑罰權的分配和運行可作如下分析。
1.刑罰權“四權能說”。(注:馬克昌、楊春洗等主編《刑法學全書》,上?萍嘉墨I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172頁。)所謂刑罰權的四項權能說是指,國家對刑罰權的運用通過制刑權、求刑權、用刑權和行刑權四項基本權能得到實現。刑罰權的四項基本權能是依次銜接、互相聯系、互相依存、有機統一、缺一不可的,其有機循環反映了刑罰權運行的整體過程,使刑罰權的有機整個得到實現。
對刑罰權的上述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形式上也符合中國現行的刑事司法體制,因此,人們也慣于刑罰權的這種理解。但是,從刑罰權的運行機制考察,“四權能說”卻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求刑權是否能夠成為一項獨立的基本刑罰權能上。我們認為,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當中當然地包含了對犯罪的責任追究和刑罰追訴,是否在適用刑罰權之外另存在一項獨立的基本刑罰權能求刑權-盡管我國有獨立的起訴機關和起訴活動存在,則值得商榷。實際上,犯罪偵查也好,對犯罪的起訴也罷,都屬于刑罰適用的活動過程,都反映了國家對犯罪的刑罰追究。
2.刑罰權“三分天下說”。(注:甘雨沛著:《比較刑法學大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41頁;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0頁。)這種觀點是把刑罰權活動劃分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行。這是一種依刑罰權活動的性質而進行的實質劃分。依此,刑罰由國家立法機關的刑事立法活動創制,國家審判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適用,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的刑事執行活動實施(執行)。刑罰權的這種分析,從本質上揭示了國家刑罰權的嚴厲性所要求必須具備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它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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