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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技術創新的產權激勵
【摘要】作為一種創造知識的活動,技術創新的進行是和一定的激勵制度密切相聯的,其中產權激勵是技術創新的基本激勵制度之一。文章以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探討了技術創新中產權激勵對技術創新的重要作用,并對建立有效的產權激勵機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娟P鍵詞】技術創新 創新資源 產權激勵一、引言
技術創新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原動力,對于推動企業和產業的發展以及一國經濟增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種創造知識的活動,技術創新的進行是和一定的激勵制度密切相聯的,產權激勵通過確定創新者與創新成果的所有權關系來推動創新者的創新活動,是最經濟、最有效、最持久的激勵制度。熊彼特在其創新理論中,把與企業緊密相關的制度視為給定的外部條件。但在科斯和諾斯的探討中,產權制度不再是給定的外生變量,而是探討經濟現象起源、變遷和作用機制的重要研究對象。諾斯將創新者的個人收益率盡可能逼近社會收益率的制度安排看作西方世界興起的根本原因,并指出“技術進步率的進步既緣于市場規模的擴大,又出自發明者有能獲取他的發明收益的較大份額的可能性。托馬斯和艾爾奇安以為通過產權制度的安排,賦予社會成員對于特定資源排他性使用的排他性權利,并以此提供創新激勵。
國內研究以為,產權制度對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表現在三方面:有效解決技術創新溢出的外部性題目;改變人們的價值取向,使創新成為一個社會的風尚;改變了資源的配置情況,使資源流向創新活動。
本文把技術創新活動看成是創新要素公道配置形成創新產品(包括有形和無形兩種),創新產品再通過市場交易得以最優配置的動態過程。本文通過研究創新活動和產權制度的發展過程,闡明產權機制如何在技術創新的要素和產品市場起作用,激勵技術創新的進行。
二、技術創新的產權界定
實現產權激勵,第一就是要明確界定技術創新者和創新成果之間的產權關系。技術創新是一個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復雜過程,理論上講公共領域和產權界定之間的臨界點應該是:產權界定的邊際本錢即是邊際收益。但正如巴澤爾所說:“由于產權的交易本錢不為零,對產權的界定是不完全的”。所以實際中產權界定的原則是在使創新主體的收益接近于社會收益的條件下,實現創新的組織、個人和團體之間的均衡。直觀而實用的總原則是:對資產均勻收進影響更大的一方,得到的剩余的份額也該越大。
三、產權對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
技術創新成果也具有商品的屬性。這種技術商品本質上亦不過是技術創新主體所創造的價值凝聚物或物質承擔者。技術創新者所獲得的市場激勵,無非就是技術創新成果作為商品所實現的自身價值,這就要求市場承認創新者本人對它的所有權或產權、排他性的產權制度,最大化地保障技術創新主體收益的一種最佳激勵機制。
1、產權激勵是技術創新活動順利完成的基礎
。1)為技術創新確立有序的競賽規則。經濟社會最大的矛盾是資源的稀缺和人們欲看的無窮,同樣,技術創新也含有一種稀缺資源,即創新資源,技術創新活動說到底是經濟行為主體利用創新要素進行技術創新,獲取創新產品終極獲取利益的過程。由于創新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無窮性,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發生人們為爭奪技術創新資源的競爭和為分享現有資源所引起的利益沖突。假如這些競爭沒有公道的規則加以規范和約束,而任意讓人們隨意競爭性地使用稀缺的技術創新資源,則必然會導致創新活動的無序和混亂。
市場機制固然能較好的解決創新資源的定價題目,但市場機制還不能決定創新收益的終極分配題目,從而技術創新的利益創新的利益動機難以實現,創新行為缺乏保障。因此,有效的產權激勵和約束,為技術創新確立有序的競賽規則,是從創新要素的配置到創新產品生產,再到創新產品配置的技術創新過程完成的必要條件。
。2)突破技術創新不確定性和溢出效應制約瓶頸。由于沒有歷史的慣例可遵循,技術創新的產生、發展往往是不確定的,至少在技術、市場方面還存在著不確定性。假如在技術創新的收益分配方面也沒有實質保護,這便更增加了創新的風險,降低了企業創新收益的預期。一般來說,技術創新的不確定性越大,創新的風險與潛伏損失也越大,企業對創新的預期收益就越小,創新的激勵也就越小。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相關的產權激勵和支持政策的制度安排。
技術創新的產出,是一個介于公***品和安全排他性產品之間的產品,創新成果的信息部分具有公***品的性質,創新成果的非專利性是知識溢出的結果。技術創新一旦成功,極輕易被競爭對手模仿,使創新本錢支出的企業無法全部甚至大部分地獲得創新收益,無法對創新者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從而弱化了創新企業的積極性。產權激勵制度的安排,就是通過正外部效應內部化的方式,賦予社會成員對于特定資源排他性使用的權利,使技術創新活動得以順利完成。
2、產權激勵是技術創新的助推器
產權激勵之所以有效,由于產權制度隱含著一種很好的“責、權、利”對等機制,既能激發創新者的創新動力,又能降低企業的創新本錢、增加創新收益。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科研機構,在經濟活動中(包括技術創新活動)必然進行本錢和收益比較,只有收益大于本錢的經濟活動才是他們愿意從事的,假如私人收益得不到充分補償,他們就不會有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人們是否愿意創新,對創新是否有愛好,與人們對創新收益的預期和收益的占有比例直接相關,創新的動力取決于他們與創新成果的產權關系。產權制度之所以最能夠給創新者以刺激,在于它直接規定了創新者與創新成果之間的所有關系,是技術創新的強大推動力。
四、產權激勵促進技術創新的實證
技術創新***的興起與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密切的聯系,與技術創新密切相關的產權制度有專利法、知識產權代理條例、企業內部的技術創新成果產權安排機制等。
我國的產權界定和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從無到有,不斷完善,其中包括了三個重要轉折。第一個是1985年4月1日《專利法》的施行,標志著中國專利制度的成功建立和實施。第二個是為適應我國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在1992年對《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基本上達到了國際標準,在專利保護期限和范圍等方面達到了世貿組織產權協議的要求。第三個是2000年的第二次修改,主要對職務發明重新進行了公道界定,并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職務發明人應當給予報酬,進一步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簡化、完善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序,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在產權交易方面,中國專利局于1991年公布了《專利代理條例》,規范了技術創新產權的交易行為。
經濟學界在衡量創新的投進產出時一般采用研發投進和專利活動作為近似指標,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數據輕易獲取和創新關系密切,而且多年來專利標準客觀、變化緩慢,所以專利數據在創新分析中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性。本文采用專利作為衡量創新活動狀況的主要指標,輔以能夠較清楚的反映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情況的技術產品交易額指標來衡量技術創新活動的活躍程度。如圖1所示,在全國的專利申請上也可以清楚的看生產權激勵對專利申請和批準的數目以及對技術創新的重要性。隨著專利保***的逐漸完善,專利申請量和批準量增長速度都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到2004年我國專利申請量達35380項,比2003年增長15.7%,其中發明專利190238項,比上一年增長5%。2004年專利批準量為130133項,其中發明專利49360項,都達到了歷史新高。在趨勢上,專利申請和批準量的變化趨勢上,有三個比較明顯的轉折點,分別是1986、1990及2000年。
我國技術市場成交額的發展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86年到1988年,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后的頭三年,技術市場成交額有了較快的發展;第二階段是從1988年到1990,這個階段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產權越來越多樣化,原有的產權保護措施逐漸暴露出與現實的很多矛盾,因此在這一階段技術交易并不活躍,增長速度比較緩慢,年間均勻增幅只有5.1%,在1990還出現了成交額下降的趨勢;從1990年起到1999年進進了第三階段,隨著專利法的第一次修改,1991年專利代理條例的公布,為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提供了可靠依據,技術市場加快了發展的步伐,成交額從7.5億元增長到52.3億元,年均增幅達38.6%;從2000起產權技術市場有了進一步的快速增長,到2004年年均增長達到62.3%,這與2000年的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有密切的聯系。2000年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力度很大,專利法總共69條,修改的條文就達35條,是對產權界定和保護上的一重大舉措。
在技術創新最活躍的在信息產業中,產權制度對創新活動活躍程度的影響非常突出。專利制度作出重大修改的2000年,信息產業銷售收進達163億元,比上年增長73.5%,增幅為歷年來最高。最為明顯的是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國務院在2000年6月頒布實施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從軟件產業的人才培養、收進分配、企業認定、知識產權保護等產權角度對軟件產業中的技術創新進行激勵,極大的鼓舞了我國軟件廠商和軟件工作者技術創新、開發自有知識產權軟件的熱情。如圖1所示,在2000年這個時點上,無論是信息產業的專利申請和批準量,還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數目都有了飛速增長。僅2000年下半年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均勻每月受理量就相當于該中心1992年、1993年、1994年三年均勻的年受理量。計算機軟件登記勢頭迅猛。2000年全年計算機軟件登記數目達到3383件,與1999年軟件登記量的1577件相比,增長了115%。
五、結論
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密切相關,明晰有效的產權制度加速了技術創新活動的進程。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來明確地界定和保護產權,是在創新資源稀缺和人類的需求無窮的矛盾下,為更公道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稀缺資源的必然選擇,是技術創新激勵的最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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