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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危害性及對策論文

        時間:2024-09-12 15:36:52 旅游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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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危害性及對策論文

          在學習和工作中,大家都有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很是熟悉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提高我們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寫論文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危害性及對策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危害性及對策論文

          摘 要: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旅行社如雨后春筍般的蓬勃發展起來。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各旅行社紛紛使出招數,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就是這一競爭過程的特殊產物。本文從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的概念和實質入手,著重分析了它的危害性,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以期旅游業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持續地發展。

          關鍵詞: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危害性;對策

          隨著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行社之間的競爭變得異常激烈。為了爭搶客源,牟取更多的利潤,各旅行社可謂絞盡腦汁,使出全身解數,競爭形式也五花八門,價格策略作為最有效、同時也是最快捷的方式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他們競相降低團費,從而催生了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

          一、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概述

          近年來,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在我國旅游市場上快速蔓延,雖然這種現象不時被媒體曝光,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但屢禁不止。旅游行業的這種不正當的價格競爭嚴重地擾亂了我國旅游市場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旅游目的地形象,嚴重地影響了我國旅游業的正常發展。那么,到底什么是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呢?

          1.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的概念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是指旅行社在銷售旅游產品時,只收取旅游者的往返交通費、景點門票費,出境旅游還包括簽證費等費用,旅游產品價格等于或低于旅游產品成本,旅游者在旅行目的地的吃、住等費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潤,都從旅游者的購物及導游推薦的各種自費旅游項目中收取的一種旅游現象。

          以云南大理、麗江5日游為例,云南大理、麗江5日游是傳統的旅游熱線。大理的 “風花雪月”(下關風、上關花、蒼山雪、洱海月),麗江的神奇(雄奇俊美的自然景觀和獨特奇異的民族風情), 都深深地吸引著來自四面八方的游客。游覽的景點主要有大理洱海、三塔、蝴蝶泉、洋人街、麗江古城、小橋流水、麗江玉龍雪山、昆明等,服務標準為旅游汽車、行程中所列景點第一大門票、入住2星級酒店雙人標準間、全程標準團隊餐、導游講解服務、旅游責任險。按成本核算,成本價約為780元/人(已考慮旅行社的優惠折扣),而市場報價僅為650元/人。從表面上看,這條線路的市場價格低于產品成本,屬于典型的“負團費”現象。但實際上,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都要推銷多項自費活動項目和購物項目,通過收取人頭費和購物回扣,彌補成本的不足并獲得利潤。

          2.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的實質

          我國旅游雖然發展快,但發展歷程短,分工體系不健全。因此,旅游行業組織結構的不合理以及旅游產品的同質化,造成了目前旅行社間異常激烈的競爭局面。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旅游經營者用盡了心思,降價形式千變萬化,旅游“零團費”、“負團費”被許多旅行社視為經營過程中的制勝“法寶”,成為旅游行業的特殊現象。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實際上是以降低旅游產品的直觀價格來降低潛在游客的心理“門檻”,吸引客源,這是轉價變向謀利的一種價格策略,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旅游業逐步走向成熟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

          二、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危害性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問題多多,投訴不斷,曝光頻繁,旅行社叫苦,導游抱怨,游客則怒火中燒……它的危害性不容忽視。

          1.損害游客的利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但畢竟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離富裕還有一段距離。手中有錢,但錢又不多,想看世界,還想小小享受一下生活,是目前大部分想外出旅游的人的心態,低價團迎合了這種心態。旅游“零團費”“負團費”雖然在報名時給游客短暫的驚喜,但在整個旅游過程中帶給游客的卻是重重“陷阱”:降低餐飲標準,吃不到當地風味特色;降低住宿標準,住宿環境差;更改行程、擅自增加自費景點;導游變成導購,旅游景點介紹減少,物品介紹增多;延長購物時間,縮短旅游景點參觀時間等等。不僅如此,如果游客要求離團,還得交離團費;如果游客拒絕參加自費項目或購物,還要被導游罵,一旦強迫不成,游客可能被甩團,人生地不熟,他甩了你,你去哪里?游客的心理受到傷害,利益得不到保證。

          2.損害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實質是一種欺騙行為,它擾亂了有序的市場秩序。游客常常因為一次受騙的經歷,致使旅游目的地在他們心目中良好的印象大打折扣,這給旅游目的地的發展蒙上了陰影。旅游目的地本來可以通過優質的服務樹立良好的“口碑”,讓旅游者成為他們的免費“宣傳員”,但現在卻相反,而且這種負面效應還將長期存在,它制約著潛在游客出游動機的形成,顯然,在旅游形象越來越成為目的地有力競爭工具的當代,它顯得極為不合時宜。

          3.導致旅游人才的流失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出現后,旅行社的盈利得不到保證。旅行社在低廉的產品收費中還要為游客支付餐飲、住宿以及部分交通費用,為了彌補這部分損失并賺取利潤,唯一的途徑就是依靠游客購物收取高額的回扣以及推薦自費項目收取人頭費,事實上很多的時候不能如愿。因此,旅行社為了減少損失,就讓帶團的導游繳人頭費,假如這個團有15名游客,導游就要繳給旅行社15份人頭費,每份人頭費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繳了人頭費的導游,就如同自己出錢請來了一幫吃喝沒付錢的客人,所以他就指望游客玩自費項目、購物,把付出的人頭費一點一點“討”回來,再賺一點。不“逼”你“誘”你,他要虧本;“逼”你“誘”你,他可能被投訴、被曝光。因此,導游面臨巨大的工作壓力,在這種現象成為常態以后,為了尋求穩定的工作環境,減少心理承受的巨大壓力,導游將會頻繁“跳槽”,導致旅游人才流失嚴重。

          4.影響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發展需要,又不對滿足后代人的需要構成威脅的發展。旅游業追求的是可持續的發展,盡管旅游“零團費”、“負團費”實現了旅游收益短期內的增長,但它是以長期的旅游行業發展遲緩為代價的。隨著旅游“零團費”、“負團費”負面效應的彰顯,旅游行業的重新恢復需要經歷相當長的時間,可謂得不償失,旅行社這一短視的行為值得深思。

          三、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對策

          對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們要予以高度重視,采取有力的措施,逐步建立相對健全的制度機制,凈化旅游市場,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創新旅游管理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為了創造和諧的旅游環境,使旅游市場更加規范,旅游經濟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重拳出擊。

          一系列長效監管措施的出臺,促使旅游市場的發展呈現良好的態勢。然而,隨著形勢的變化、發展,類似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等新情況、新問題又不斷出現,一些旅行社因利益驅使,想盡一切辦法逃避執法監管,違法形式多種多樣,違法手段由公開轉向隱蔽,反彈壓力很大。這不僅要求在旅游行政管理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創新,而且在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上也要有所突破、有所作為。完善的旅游監管體制,有利于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和諧旅游環境的建設;具有活力的旅游監管機制,有利于提高監管效能,推進旅游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制定旅游服務規范,引導游客合理消費

          從我國目前的旅游服務來看,缺乏統一的標準、服務水平也參差不齊,這給旅游產品的價格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旅游服務必須規范化。這樣,旅行社的運營便有標準可依,旅行社之間可以進行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較量,有利于旅行社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也有利于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識別和購買,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的旅游服務,積極地引導游客進行合理的消費,對游客一味追求低價旅游產品的行為作出適當的提示,告誡他們:一般來說,便宜沒好貨,在購買旅游線路時,應考慮清楚,如果是低價,其中必有內情,低價的旅游產品只能對應著低質的旅游服務,所以千萬不要盲從。

          3.加強合同管理,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價格必須與價值相符,這是價值規律的要求。旅行社應明確標出旅游產品的價格,并在旅游合同中詳盡地列出游客在該價格條件下可以得到的旅游產品的具體內容以及接待標準,堅決打擊旅行社用含糊不清的措辭對旅游產品的內容進行掩飾的行為。旅游管理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旅游合同的監督管理力度,還可以為旅游產品制定“建議價”,并加強監督,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約束,堅決杜絕價格欺詐行為。這樣,不僅避免了惡意的旅游產品降價競爭,確保絕大多數旅行社的利益,而且可以維護旅游者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共同利益。

          參考文獻:

          [1]陶卓民,盧亮. 旅游“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形成機制及研究對策. 財貿研究, 2005(6).

          [2]李文亮. 從“零團費”和“霸王條款”說起[J]. 旅游學刊,2004(6).

          [3]范麗娜.背負罪名誰之過——淺議導游從民間大使到千夫所指之原由.貴州民族學院學報,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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