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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成本法在服務產品定位中的應用會計畢業論文
由美國花旗銀行對5000美元以下的儲戶收費開始,關于銀行服務收費的就1直成為國內各商業銀行討論和關注的焦點。對于這個問題的討論實際上是要解決“服務是否為產品”以及“什么樣的服務可以定義為產品”的探討。本文試圖從管理的角度對銀行服務性收費的問題作1探索。
1、服務可以成為產品
商業銀行的產品可以劃分為資產、負債和中間業務3大類,其中資產和負債類的產品均以資金為對象,并可以對應到相應的賬戶上。中間業務產品則是在商業銀行資產、負債之外產生的,無法對應到具體核算賬戶,是銀行形成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從中間業務囊括的9種明細產品來看,絕大部分屬于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的1種服務。例如代理類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事務、提供服務并收取1定費用的業務;咨詢顧問類、擔保類、承諾類、代收代付類等明細產品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在金融理財上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的收費性金融服務。因此,服務可以收費,服務可以成為1種產品。而且從現實意義來講,服務的創新是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的源泉。
2、什么樣的服務可以定義為產品
盡管服務可以物化為產品,但并非所有服務都可以向客戶收費。服務物化為產品受3個因素的約束:
1是受服務增值性的制約。服務可以分為兩類,增值服務和非增值服務。增值服務是指給客戶帶來附加價值,因而能為帶來利潤的作業。如各種銀行個人理財服務、咨詢顧問服務等;非增值服務是為產品正常運行提供的作業。如為存款客戶提供的查詢服務,為借款客戶提供的賬戶結算服務等。
2是受客戶消費意愿的。由于銀行正從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的管理方式轉變,因此服務產品的創新和定價必須符合客戶的意愿,必須是客戶愿意購買的服務。
3是受客戶贏利性的影響。業界流行的“28”法則指出,銀行80%的利潤來自20%的客戶。針對大多數的個人客戶而言,其給銀行帶來的可能是虧損。作為以追求銀行價值最大化為目的的商業銀行,針對不同的客戶會采用不同的產品定價方式。
隨著金融產品定價權的逐步放開,商業銀行應根據以上原則對自己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進行分類。對于非增值服務,應免費提供以吸引客戶;對于增值服務,根據以客戶和產品為基礎的實際營銷成本,確定不同的產品價格,并針對客戶需要及時構造新產品,提高非利差收入在銀行總收入中的占比。
3、作業成本法在服務產品成本核算中的
傳統的產品成本核算是期末將1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費用分配記人生產部門,再從生產部門分配記人該部門生產的產品中。在這種成本方法下,由于間接成本的分攤與其歸屬的產品之間缺乏相關性,導致產品成本計算不準確。在市場競爭不太激烈,自動化程度不高,間接費用占比不大的情況下,傳統成本管理的這種缺陷尚不太顯現。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白熱化,銀行生產成本中間接費用所占的比重不斷增加,許多銀行期間性的管理費用已達到直接成本的兩倍以上。如果繼續沿用傳統的成本核算方法會導致高產量、低技術含量的產品成本被多計,而低產量、高技術含量的產品成本被少計,使產品成本信息的嚴重失實,進而引起經營決策的失誤。例如在傳統成本管理方法下,固定資產折舊費在會計期末以人數、賬戶或是業務量為依據在全部產品中進行分攤;人員工資分攤在其所屬部門產品中,按產量進行分攤,這樣分攤的結果會導致傳統的存貸業務產品因歸屬于大批量標準化產品而分配到更多的費用,成本相應較高。而對于服務性的中間業務產品,因屬小批量特制產品,分配的費用較少。加上1些中間業務產品的產量量化標準難以確認,有些費用甚至未在中間業務產品上進行分配,導致產品成本相應較低或是只有收入沒有成本。而實際上,中間業務產品,特別是針對特定客戶新開發的金融創新工具,雖然規模小,但含量較高,對人員素質要求高。而且其對資源的需求往往超出銀行現有的生產能力,因此其消耗的成本遠高于傳統產品。
作業成本法則剛好彌補了傳統產品成本核算方法的缺陷。它根據作業消耗資源、成本對象消耗作業的原則,在費用發生之時將銀行所有的資源費用按照成本動因的不同追溯到相應的作業中,再按成本對象所消耗的作業情況將作業分配到成本對象。這種成本歸集方法1方面大大拓展了成本核算的范圍,使客戶和服務作為成本歸集對象成為可能。另1方面,也克服了傳統成本核算系統下間接費用責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的許多不可控間接費用在作業成本系統中變得可控,使產品的收入與所付出的成本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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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成本法在進行服務產品成本歸集時包括以下5個步驟:
(1)確認主要作業。所謂作業是指消耗資源以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環節、職責或任務。對作業進行分類是確認作業成本的基礎。例如商業銀行向其客戶提供的代扣業務可以根據業務的進程劃分為代扣業務的營銷、客戶委托、受理與審查、簽訂代扣協議、執行代扣業務5個主要作業。在這5個主要作業中,每個作業都需要消耗1定的資源,同時產出相應的價值,作為下1個作業資源投入的1部分,依次遞延,形成1個價值鏈,直至構成最終產品成本,提供給外部客戶。
(2)明確各項作業活動耗費的資源,作業活動的總成本。以作業為對象進行成本的歸集,代替以產品為對象進行分配,可以體現成本費用分配的因果關系,減少成本費用的間接屬性。
(3)選擇成本動因。成本動因是成本對象消耗作業活動的頻率和強度的單位,是用來計算單位作業成本和成本對象成本的依據。不同的作業具有不同的成本動因。例如代扣業務營銷作業主要以營銷宣傳為主,宜以宣傳的次數為成本動因進行分配;執行代扣業務作業在實行單位提供業務軟盤辦理時,以批次為成本動因進行分配。在實行單位抄列清單辦理時,以筆數為成本動因進行分配等。
(4)計算單位作業成本。單位作業成本等于作業活動的總成本與其成本動因的商。例如某行當月執行代扣業務作業的總成本為10萬元,代扣筆數為10萬筆,則該代扣業務單位作業成本=10萬元/10萬筆=1元/筆。
。5)成本對象的成本計算。成本對象的成本總額等于其所消耗的各種作業的作業量乘以單位作業成本之和。
即某項代扣產品的總成本=該項代扣產品營銷次數×代扣業務營銷作業單位成本+該項代扣產品客戶委托作業量×客戶委托單位作業成本+該項代扣產品受理與審查業務量×受理與審查單位作業成本+該項代扣產品簽訂代扣協議業務量×簽訂代扣協議單位作業成本+該項代扣產品執行代扣業務工作量×執行代扣單位作業成本。
由于商業銀行向任意1個客戶所提供的產品均可以明確地確定其所耗用各作業的作業量和單位作業成本,因此,客戶成本的核算將迎刃而解。
4、作業成本法在服務產品定位上的作用
借助作業成本管理工具,銀行就可以確定不同服務產品的成本和自己在每位銀行客戶身上所投入的成本,計算出每位客戶能為自己所帶來的利潤,并借此計算出每件所銷售的服務產品在不同客戶上的贏利率。以此為依據對服務產品成本調整與定價提供決策依據。
基于以上,我們可以確定作業成本法在服務物化為產品的決策過程中的3個原則:
第1,銀行向儲戶提供的服務需要消耗相關的成本費用,這種成本可以用作業成本法進行精確的測算。
第2,銀行向儲戶提供的服務是否為增值服務,增值率有多高,是商業銀行確定服務物化為產品的關鍵。
第3,按照作業成本法對客戶的成本和贏利性進行測算,進而加以分類。對不同的客戶群采用不同的產品定位,確定不同的產品價格。并針對優質客戶度身定制產品,以獲得最大的利潤回報,是作業成本法的最終目的。
當然作業成本法由于受到其和實踐的不成熟性,以及缺乏先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支持等因素的制約,尚無法在國內商業銀行中得以廣泛實施。但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市場步伐的加快,中資銀行自身實力的增強,作業成本法為我們提供決策依據的日子并不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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