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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基礎審計思想與央行全面審計
畢業論文1、風險基礎審計的介紹
風險基礎審計(riskbased auditing)是指審計人員以風險的、評價和控制為基礎,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技術、搜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1種審計。風險基礎審計是在制度基礎審計的基礎上起來的,雖然風險基礎審計尚在發展中,但已形成了廣為接受的思想與模型,風險基礎審計模型如下: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根據注冊師協會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1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是指某1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1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
對于審計風險,雖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定義僅局限于財務報告,但在審計實踐中可以將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的外延向其他領域延伸。中國人民銀行對轄屬分、支行開展全面審計4年多的實踐也說明了,審計風險不僅局限于財務方面,已延伸至央行的所有業務。
2、風險基礎審計的思想
風險基礎審計主要是外部審計師在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發展起來的,但風險基礎審計的思想1樣可以于內部審計。特別是在央行全面審計中,可以應用風險基礎審計的模型及其思想,指導全面審計的實踐,風險基礎審計的思想概括起來主要有:
1、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任何審計無論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完全避免審計風險。
2、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評價,不但可以確定審計重點與范圍,而且可以確定實質性測試時抽樣的方式以及樣本的數量。
3、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價時,不能僅僅局限于制度評價,而且應該考慮控制環境,評價應該是全面徹底的。
4、審計風險與審計的效率存在負相關,審計效率的提高應該是在審計風險可接受范圍內。只有當可容忍審計風險確定后,才能確定進行實質性測試的與數量,從而決定審計效率。
5、在審計中運用符合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可以降低審計風險。符合性測試主要應用于風險評價階段,實質性測試則應用于現場檢查階段。
3、風險基礎審計思想在央行全面審計中的應用
在央行全面審計中,運用風險基礎審計思想可以較準確地確定審計的重點和范圍,提高審計效率,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在審計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相關風險,風險是決定審計質量和審計效果的關鍵因素,風險也是分配審計資源的先決條件。
全面審計前必須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風險評價,進行風險評價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風險評價應該全面。在對央行進行全面審計時,通常需要進行風險評價,評價應該涵蓋央行業務的所有范疇。央行運轉通常包括3個機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反饋機制,F在全面審計進行風險評價往往只是對執行機制進行,而對于決策機制和監督反饋機制要么評價不足,要么根本就沒有開展。在全面審計時,只有對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反饋機制進行全面風險評價,才能對風險有根本的把握,避免“全面審計不全面”的。風險評價側重點因被評價機制的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決策機制評價主要注重機制的性與合理性,如果決策機制存在問題,那么將導致嚴重的管理風險,當然鑒于央行隊伍現狀及內審經驗積累尚且不足,對決策機制評價的完善仍需1個過程;執行機制是央行運轉的基礎。執行機制評價主要側重于機制設置的科學性、機制運行的有效性;監督反饋機制是央行內部防線,監督反饋機制是否完善與有效直接控制風險水平,監督反饋機制越完善越有效則風險的水平越低,監督機制評價主要在于機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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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險評價不能局限于控制風險。現行的風險評價1般只注重控制風險評價,實際上固有風險評價也1樣重要。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定義,固有風險是內部控制缺位情況下,賬戶存在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固有風險評價1般關注控制環境如:被審計單位領導者的品行和能力、領導者所遭受的壓力、容易產生錯報的報表項目等,同時會計期間內,尤其是臨近會計期末會計指標的異動也為固有風險評價提供線索?刂骑L險評價的主要:被審計單位業務的主要類別、各類主要業務的發生過程、重要的會計憑證、賬簿記錄以及會計報表項目、重大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過程以及交易授權等。在全面審計時,只有把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價結合起來,才能對央行的風險點或薄弱環節有比較完整的認識,更加準確地確定審計的重點和范圍,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3、風險評價時應關注制度之外的因素。制度評價是風險評價的最主要內容之1,無論是對決策機制或執行機制還是對監督反饋機制的評價,制度評價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決策機制、執行機制與監督反饋機制建立和運轉都需要制度保障與支持。在制度評價中,不能僅僅關注制度本身,更應該關注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執行,既要注意制度的完整性,更要注意制度的有效性,這是符合性測試的要求。為了保證制度有效性,在符合性測試時通常采用穿行測試(在每1類交易循環中選擇1筆或若干筆業務進行測試,以驗證工作底稿上描述的內部控制制度信息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等。對制度進行評價時,應該考慮制度執行者的自身素質和風險意識等因素。如果執行者自身素質較差,那么對業務風險往往缺乏完整、清晰的認識,風險累積和爆發的概率就比較大。最后由于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個動態的過程,對制度評價同樣要以動態的眼光來看待,進行符合性測試應該考慮到制度本身是否適應現有業務的需要。
對被審計單位風險評價結束后,就要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中應該關注檢查風險的控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定義,檢查風險是進行實質性測試(即現場檢查)而未能發現賬戶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通過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進行評價后,對于央行的主要風險點和內控薄弱環節,已經有比較全面、完整的認識,這種認識給實質性測試提供導向,確定了全面審計的重點和范圍,全面審計可以集中審計資源對央行主要風險點進行認真的現場檢查。這樣既提高了實質性測試的有效性,也提高審計的效率,降低檢查風險。與檢查風險相關的主要因素有兩個方面,1是抽樣方法與抽樣數量,2是審計人員的判斷,F場檢查時有大量信息需要評價人員進行判斷,那么評價人員對標準的掌握程度和判斷能力的高低直接評價與檢查的結果,也就影響檢查的風險。通過確定合理抽樣方法和數量,使檢查風險控制在可以容忍的程度,提高審計效率。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同樣可以有效地降低檢查風險。
在央行全面審計中風險基礎審計思想,可以有效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但如何將思想用于具體實踐之中則需要央行內審人員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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