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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導向經營基礎審計
[提要]本文通過對國內外典型案件的以為,最大的審計風險來源于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通過對某些審計行為和審計意見的分析發現,我國審計界對此已有較充分熟悉,但并未將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的分析定為法定程序。為此,本文提出“風險導向經營基礎審計模式”概念,并分析了風險導向經營基礎審計模式的定義和程序等。經營失敗是最大的審計失敗
隨著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題目的通知》的下達,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和注冊師的“訴訟爆炸”在人們毫無預備時悄然而至。對此,我們應采取各種措施積極應對注冊會計師所面臨的日益嚴重的審計風險。除了盡快進步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和道德水平以外,我以為采用新的審計導向模式是根本扭轉被動局面的關鍵。先分析幾個典型案例和事實。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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