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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項會計準則中資產負債觀和收入費用觀的差別
一、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的差別財政部2000年4月27日發布的《準則——或有事項》是對或有事項進行詳細規范的具體會計準則;省則曾在1987年有過一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有事項及期后事項之處理準則》。兩者都是對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會計準則,但卻存在很多差異。而其中最根本的差異在于兩者所依據的會計報表基礎觀念不同,企業會計準則依據的是資產負債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依據的是收入敵用觀。這兩種觀念的主要區別在于資產負債觀視會計為一種計量資產和負債的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定期和經常地估價來計量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乃至整個企業的價值,因此認為企業凈資產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業的主要指標,并通過資產負債表加以反映,損益表的確定僅是計價過程的一個副產品。而收入費用觀則認為收益指標是衡量企業的主要指標,將會計機為一個收入與費用的配比過程,其真正目的不在于確定企業的價值,而在于確定一定時期的收益,資產負債表反映的一定時點上的財務狀況,并不代表整個企業以及企業各種資源的真實價值,在這種觀念下,資產負債表被用來匯集配比過程剩下的等待配比的項目。
二、兩種觀念差別在海峽兩岸或有事項準則中的體現
海峽兩岸或有事項準則中的很多差異即淵源于這兩種觀念上的差別,比如或有事項的定義,或有事項準則的適用范圍,相關業務術語的使用,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披露,以及第三方補償金額的確認等。
1.或有事項定義。關于或有事項的定義,《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準則”)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項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于以證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有事項及期后事項之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公報”)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已對企業產生利得或損失,惟其確切結果,有賴于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以證實者”。由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兩岸關于或有事項的定義基本相同,但仍存在差異,某些事項在準則公報看來屬于或有事項,在準則中看來卻不是。比如在收現上存有疑問的應收款項以及可能對企業資產造成損失的災害,在收入費用觀念看來,由于該事項可能已對企業造成損失,為確定企業一定時期的收益,應對這種損失性質的事項在會計報表中予以反映,因而準則公報認為其屬于或有事項,并應對其確認“或有損失”;而準則則依據的是資產負債觀,僅對形成資產、負債、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或有事項在準則中予以規范,收現存有疑問的應收款項以及自然災害雖然可能已對企業造成損失,但并不會導致企業因此承擔某種義務,即并不會形成負債或或有負債,因而不屬于或有事項準則所規范的或有事項。
2.適用范圍。關于準則的適用范圍,不包括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項目引起的或有事項;準則公報不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退休金的給付義務、長期租賃合約的承諾以及所得稅的繳納義務等項目引起的或有事項。為什么兩者分別對上述或有事項予以剔除?這些項目在性質上有何區別?這些的回答也必須依賴于所依據的會計報表觀念的解讀。準則由于依據的是資產負債觀,僅對形成資產、負債、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或有事項在該準則中予以規范,而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項目引起的或有事項主要涉及或有損失、或有收益方面的問題,因而不符合準則的規范范圍,而是在相關準則中進行規范。準則公報則恰恰相反,由于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退休金的給付義務、長期租賃合約的承諾以及所得稅的繳納義務等項目所涉及的都是雖然形成或有負債,但并不導致或有損失的項目,從而不符合依據收人費用觀所界定的或有事項概念,因此,準則公報適用范圍中不包括上述項目。
3.相關業務術語的使用以及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披露。海峽兩岸準則關于相關業務術語的使用以及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披露的規范角度也體現了這兩種觀念上的差異。如準則除了對或有事項下定義外,還定義了資產、或有資產、負債、或有負債;但準則公報則未定義這四個術語,而是從或有事項對企業經營成果的角度,對或有損失;蛴欣眠M行了界定。相應地,準則對或有事項形成的負債進行確認、計量,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進行披露,而準則公報則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或有損失、或有利得分別進行確認、計量、披露。
4.關于第三方補償金額的處理。關于第三方對補償金額(如訴訟、損失補償等)處理的差異也源于這兩種觀念的差異。由于資產負債現認為的目的是計量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乃至整個企業的價值,并通過資產負債表加以反映,損益表的確定僅是計價過程的一個副產品。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準則對補償金額的處理采用的是“兩項交易觀”,即補償金額和企業承擔的支出區分開來單獨計價,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和負債分別列示以便更清楚地反映企業資產和負債價值的變化情況,有利于會計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價值,進行相關決策。而收入費用觀將會計規為一個收入與費用的配比過程,其真正目的不在于確定企業的價值,何在于確定一定時期的收益,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準則公報對補償金額的處理采用的是“一項交易觀”,即損失應以扣除補償金額后的凈額列示,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僅僅是損益過程的副產品,資產負債表成為損益計算的平衡器!
5.在財務報表中的列示。根據準則規定,對經確認的或有事項首先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一項資產和(或)負債,作為計價的結果。其次才在利潤表中反映相關損失(對不造成損失的或有事項則不需要在利潤表中反映);而根據準則公報的規定,對經確認的或有事項首先應在利潤表中列示相關損失(或有利得不確認),在資產負債表中并不列示資產或負債項目,所反映的股東權益項目的減少則是損益計算的結果。這種差異產生的原因仍然在于兩者所依據的會計報表基礎觀念的不同。
三、兩種觀念的差別:一個例示
為了更清楚地表明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在或有事項上的差異,下面舉例加以說明。例如,甲企業因或有事項而需承擔一項50萬元的支出,同時,因該或有事項,甲企業還可以從己企業獲得35萬元的賠償,且這項金額基本確定能收到。
按照準則的規定,甲企業應首先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確認一項50萬元的負債(“預計負債”)和一項35萬元的資產(應收帳款),作為計價的結果,還應在利潤表中確認15萬元的損失(“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這對,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不僅反映凈資產減少了15萬元,而且表明企業相關資產增加了35萬元、相關負債增加了50萬元,資產負債表提供的信息更加豐富,而損益表中反映的15萬元的損失僅僅是甲企業計量資產和負債變化的一個副產品。
按照準則公報的規定,甲企業僅帶在利潤表中確認15萬元的損失即可,而不需要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記錄一項資產或負債;作為損益計算的結果,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股東權益減少了15萬元。這時,甲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僅反映凈資產減少了15萬元,卻未提供這15萬元是如何減少的信息,資產負債表僅僅是計算損益過程的副產品,其真正目的在于揭示15萬元的損失,而不是反映15萬元凈資產的減少。
在這兩種情況下,甲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所揭示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以及相關資產、負債項目的金額是不同的。因此,依據不同觀念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所提供的信息類型及信息含量存在著差別,從而使得資產負債表在會計報表使用者決策中的重要程度具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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