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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費用觀”和“利潤分配觀”
所謂經理人股票期權,是指經營者享有在與資產所有者約定的期限內,以某一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企業股票的權利。,確認經理人股票期權的觀點大致有兩種:一種是“費用觀”;另一種是“利潤分配觀”。一、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費用觀”及其評價
(一)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費用觀”
“費用觀”認為,應將股票期權費用化。理由如下:第一,公司把有價值的股票期權贈予經理人,是為了補償經理人將來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利益的流出,根據配比原則,這種補償成本的總額應作為費用,在經理人提供相應服務的期間內攤銷并在利潤表中列示。第二,公司向經理人發放股票期權和向其發放工資獎金一樣,實際上都是公司利益向經理人的轉移。第三,在行權日,若公司在二級市場上購買股票付給經理人,則公司需要支付大量的現金成本;若發行新股,則會稀釋現有股東的控制權,對現有股東意味著一種實際的成本。
(二)“費用觀”下經理人股票期權的處理
根據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 第25號意見書及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第 123號公告的規定,補償成本可以在期權授予日以內在價值或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遞延資產,在一定年限(一般是期權服務期)內進行攤銷。在期權授予日,公司在確認補償成本的同時應確認一項股票期權權益,借記“遞延補償成本”科目,貸記“股票期權”科目;在服務期內的各會計期末進行攤銷轉為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補償成本”科目;行權時,經理人按行權價交納認股款,應按行權價增加現金,按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同時沖銷股票期權權益,差額計入股票溢價,即借記“現金”、“股票期權”科目,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股票溢價”科目;若期權過期未執行,股票期權賬戶將結轉其他資本金賬戶,原已確認的補償成本不會被修正。如果某些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無法確定行權價或行權數量,則應在行權日確認補償成本,借記“現金”、“管理費用”科目,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股票溢價”科目。
(三)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費用觀”評價
筆者認為,將經理人股票期權費用化可能存在不妥之處,具體原因如下:
第一,股票期權是有價值的,但它的價值并非是與生俱來的,它的價值不像其他的東西(比如商品)價值的存在具有獨立性,經理人股票期權的價值存在是依托于企業及企業員工的存在,即企業財務資本與勞動者的結合而產生的企業財富的增長,勞動者是價值創造的源泉。企業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是為了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更多流入,在贈予日,企業的價值并沒有因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而發生變化。所以,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并非企業現有經濟利益的讓渡。
第二,在行權日,也沒有導致現有股東財富的減少。首先,從股東的角度來看,經理人按行權價購得股票,股東的財富并沒有受到損失,因為股東在經理人行權期間,已經分得能彌補投資機會成本的現金股利,而且行權日股價高于股票期權授予日股價,股東的財富是增加了。其次,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在行權日,若公司在二級市場上購買股票付給經理人,則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現金成本(行權日股票市價-行權價)。但是,在會計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現金支出都應該作為企業的費用入賬,比如企業分配給股東的現金股利等。按照現有的有關股票回購及出售的處理規定,企業回購股票所支付的現金與收到經理人購股的現金之差在會計上是沖減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而不是作為成本入賬。最后,會計上要確認費用或成本必須符合會計對成本費用的定義。如果能將控制權的稀釋也列作企業的費用,企業沒有理由不將回購股票減少注冊資本作為收益來確認。
第三,從會計處理來看,在“費用觀”下,如果將經理人股票期權作為所有者權益,就混淆了會計主體,因為對企業來說,股票期權這種權利已經被授予了經理人,企業擁有的僅是在行權日必須按行權價賣出一定股票的義務。所以,經理人股票期權只能作為企業的負債確認。但是,由于這種義務并非企業必須承擔的現時義務,它只是一種潛在義務,它的履行還取決于行權日股票的市價。所以,在贈予日,企業授予經理人的股票期權只是企業的或有負債,按現行會計制度不予確認。
二、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利潤分配觀”及其評價
(一)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利潤分配觀”
“利潤分配觀”認為,在本質上,經理人得到的股票期權的價值是企業剩余索取權,即企業剩余(利潤)的分享。若經理人行權,其經濟實質是,企業把等于股票期權公允價值這一金額的未分配利潤拿出來分配給經理人,然后經理人把這部分資金加上行權價乘以行權股數的資金購買了企業股票,所以,企業的股東投入資本增加了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金額加上行權價乘以行權股數的金額,而未分配利潤則減少了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金額,企業所有者權益凈增加了相當于行權價乘以行權股數的金額。經理人得到的利益是行權價與股票市價之差。這一差額的經濟本質就是經理人通過分享企業的剩余索取權所得到的那部分利潤。在上,此差額應等于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
(二)“利潤分配觀”下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在初始會計確認日及日后各會計年度,按照計量出來的該期間應確認的利潤分配數借記“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擬新增資本準備——經理人股票期權”科目。將來若經理人行權,則將行權部分的“擬新增資本準備——經理人股票期權”連同經理人按行權價行權繳納的資本一起轉入相應的“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三)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的“利潤分配觀”的評價
筆者認為,上述說法也存在不妥之處。首先,該觀點確切地說不能稱為利潤分配觀,因為利潤分配會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從以上闡述中可以看出,經理人行權實際上是將未分配利潤轉為股本或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即經理人股票期權并非利潤分配,而是所有者權益的內部結構的變化。其次,即使我們將股票期權的行權看成利潤分配,但在贈予日將企業贈予經理人的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會計處理仍值得商榷,這好比將加工完畢的產成品作為銷售收入入賬一樣,企業生產產成品的目的是要將其銷售并換回貨幣。最后,這一會計處理似乎隱含這樣的假設,即經理人已經為企業服務了很長的一段時間,企業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是對經理人在過去為企業利潤的增長做出的貢獻的一種分配。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企業可能贈予剛招聘來的經理人,即經理人有可能根本還未為企業的財富增長做出貢獻而獲得股票期權,而且,如果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不是很多的話,過多地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可能導致未分配利潤成為負數,這會限制股票期權的贈予數量。
三、經理人股票期權的實質:一種產權制度安排
經理人股票期權是讓經理人參與的剩余索取權分享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當企業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時,相當于人力資本在市場博弈過程中被財務資本所有者所確認的資本的價值(該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一般采用布萊克期權定價模型)。因而在企業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時,應做如下處理:借:人力資產;貸:人力資本——經理人股票期權。
在行權期前,可將人力資產攤銷,借:管理費用——人力資產攤銷;貸:人力資產。
在行權日,若公司在二級市場上購買股票付給經理人,借: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銀行存款(行權日市價×股數)(若股票回購價格高于發行時的價格,則差額部分減少未分配利潤)。借:銀行存款(行權價×股數),人力資本——經理人股票期權;貸: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若公司發行新股,借:銀行存款,人力資本——經理人股票期權;貸:股本,資本公積——股票溢價。若經理人棄權,借:人力資本——經理人股票期權;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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