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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謹慎性原則在或有事項中的應用

        時間:2024-10-01 16:21:24 會計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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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謹慎性原則在或有事項中的應用

        摘要:謹慎性原則是核算的一項重要原則。本文試圖通過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比較,說明謹慎性原則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的。
        關鍵詞: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 謹慎性原則

        謹慎性原則是企業會計核算的一項重要原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定義,所謂謹慎性原則是指要求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不得設置秘密準備。謹慎性原則是對性原則的修正,對減少企業風險和經營的不確定性具有重大意義。為了貫徹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對重要資產應計提減值準備如準則要求的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等,對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以及披露也是謹慎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一、關于或有事項的確認
        根據制度規定,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利益流出企業。所以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應是企業現實的義務,應是確定的義務,而且應是負債金額可以確定的債務。對一項負債交易或事項是否確認為負債,在考慮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原則兩個前提下,可依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1.可定義性----指符合負債要素的定義;2.可計量性----具有一個相關的計量屬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計量;3.相關性----有關信息在用戶決策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4.可靠性-----信息反應是真實地、可核實的、無偏向的。同樣根據準則規定,資產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作為企業的資產應具有實體的控制性、計量的準確性、潛在的利益性等特點。而或有事項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由未來不確定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該事項的發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且不確定性發生或不發生的因素不由企業所控制。所以或有事項并不符合負債或資產的定義,是否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以未來事項發生的概率來確定。

        (一)對或有負債的確認
        根據準則規定,企業的或有事項只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才確認為或有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強調或有事項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而非潛在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明確或有事項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過了50%;3.該義務的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對或有負債金額的計量應以最佳估計數確定。即如果所需指出存在一個金額區間,則最佳估計數應按照該區間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金額區間,對單個項目則按照最可能指出金額確定,對多個項目則按照單個項目發生的金額和概率確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或有負債如果是企業面臨的現實義務,只有發生支出的概率超過50%,則可以確認為或有負債,確認金額為最可能發生的支出金額。

        (二)對或有資產的確認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需通過未來交易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根據準則規定,對或有資產一般不應確認。如果企業因清償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指出全部或部分預期應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而且此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予以確認,而且確認的金額不允許超過所確認的負債金額。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企業或有負債的確認遵循了謹慎性原則。對或有負債的確認只要發生的概率超過50%時就可確認,而確認金額以最佳估計數確定。而對或有資產一般不確認。只有確認了或有負債后的第三方補償,而且受到補償的概率超過95%時方可予以確認,并且確認的或有資產金額不得超過原已確認的或有負債金額。

        二、對或有事項的披露
        (一)對或有負債的披露
        根據準則規定,對已經確認的或有負債(即預計負債)除了應該確認外,還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和在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披露的包括預計負債產生的原因和金額,以使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的、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的信息。
        對企業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或有負債,不應進行確認,但應進行披露。披露原則是:對極小可能導致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一般不進行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有較大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極小,也應進行披露。包括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產生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或其他單位擔保產生的或有負債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或有負債產生的原因、或有負債預期產生的財務影響,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等內容。

        (二)對或有資產的披露
        1、對企業如果企業清償因或有事項而預期收到的補償。對該部分應確認為或有資產的數額,作為或有負債的減項,即以或有負債的金額減去預計的或有資產的凈額列示,并不將該項或有資產列示到資產負債表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也僅僅以或有負債的凈額列示,并不反映或有資產的形成情況。
        2、對其它或有資產的披露。一般情況下,對或有資產不應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但如果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則應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只包括或有資產產生的原因、預期對企業產生的財務影響等。在披露或有資產時,應特別謹慎,不能讓報表使用者誤認為所披露的或有資產肯定會實現。
        具體情況可通過以下表格說明:
        概率 或有事項 0--5% 5%--50% 50--95% 95%--100%
        極小可能 有可能 很可能 基本確定
        是否確認 或有資產 否 否 否 是
        或有負債 否 否 是 是
        是否披露 或有資產 否 否 是 是
        或有負債 否(經常發生或重要事項也應披露) 是 是 是

        三、對謹慎性原則使用的幾點說明

        (一)企業實行謹慎性原則并不意味著可以建立秘密儲備。謹慎性原則是對性計價原則的修正。根據歷史性計價原則,雖然可能會存在記賬簡單和可驗證性等優點,但是隨著通貨膨脹會計的出現和交易等業務的出現,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已不能完全滿足會計信息相關性的需要,所以要求企業應當定期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既是謹慎性原則的體現,又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尤其是隨著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流入觀”的導入,對資產已未來現金流入為計量基礎的觀念日益深入,貫徹謹慎性原則勢在必行。

        (二)謹慎性原則的導入必將引起會計核算觀念的抉擇。從傳統的資產的成本計價模式到頗受爭議的價值計價模式選擇,會對會計信息的質量特性的選擇產生影響。由于謹慎性原則的使用,使會計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更加相符,更能反映出企業資產的價值。但是也因價值計價模式的主觀性太強,且不符合實現原則,受到人們的質疑。同時也由于其可驗證性較差,從而會引起會計人員的兩難選擇。


        1、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負債;
        2、 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教材,2005;
        3、 郭立田,中級財務會計,經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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