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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披露:現實與改進

        時間:2024-06-24 08:31:24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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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披露:現實與改進

        我國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披露:現實與改進 摘 要:本文以或有事項的概念入手,對其進行國際之間的比較,發現我國“或有事項”準則的不足之處。接著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或有事項進行了改進研究,這不僅為我國當前會計準則的制定提供了相應的實務指南,而且對財務報告今后的發展趨勢與未來構想起到一定的理論參考作用。
        關鍵詞:上市公司;或有事項;信息披露;改進
        一、引言
        或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活動中的若干不確定事項之一,表現在擔保、訴訟、應收票據貼現等諸多方面;蛴惺马棇ζ髽I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對于上市公司,或有事項中的擔保、訴訟事項往往帶來巨額的損失進而導致一個企業經營的失敗。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項的披露上也屢屢違規,或隱瞞不披露、或披露不及時。例如,河南冰熊保鮮設備股份有限公司(ST冰熊,600753)因在2000年度未能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的信息而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渤海集團(渤海集團,600858)2001年也因未公開披露相關的訴訟事項而被證監會處罰。這類事件層出不窮背后的原因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已經注意到并開始對或有事項的信息披露進行操縱和管理。從這些違規案例來看,他們采取的往往是不披露、少披露、遲披露這些直接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粗放的管理方式,極大的損害了證券市場的信息透明和公平競爭,進而影響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對或有事項披露問題的改進研究屬于我國證券市場問題的系列研究之一,對更深入的理解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行為,以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具有一定的價值。同時也引起更多的人對我國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改進的思考,這不僅對我國當前會計準則的制定提供了相應的實務指南,而且對財務報告的發展趨勢與未來構想起到一定的理論參考作用。
        二、“或有事項”準則的國際比較
        一般認為,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后發生的事項》認為,或有事項的結果包括或有收益和或有損失。替代IAS 10的第37號國際會計準則《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雖然沒有使用“或有事項”這一概念,但從該準則所涉及的內容來看,實際上是將或有事項的結果進行了重新分類,認為包括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其中準備是指“時間和金額不確定的負債”;蛴惺找婧突蛴袚p失將被視作是“舊一代概念”,不再被國際會計準則沿用。我國“或有事項準則借鑒了IAS 37的作法,認為“資產、負債、或有負債、或有資產等,都可能是或有事項的結果”,也棄用了原征求意見稿中或有收益和或有損失兩個概念。但是,與IAS37相比,我國會計準則多了一個結果,即資產,似有不妥。我國會計準則未將“基本確定”(發生概率大于95%但小于100%)事項納入或有事項,因而或有事項是不確認資產的;蛴惺马椀慕Y果便也不應該包括資產。對于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概念,我國會計準則借鑒了IAS 37的作法,將與或有事項中相關的義務應當加以確認的部分納入“負債”(我國會計準則稱為“預計負債”,IAS 37稱之為“準備”),不再屬于“或有負債”。對于或有事項的具體內容,IASC和各國會計準則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按照IAS 37和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雖然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均不屬于或有事項。SFAS 5卻認為,壞賬損失屬于或有事項。 相比之下,我國的“或有事項”準則雖然也涉及到擔保、應收票據貼現這兩個金融工具項目,但尚未將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一系列經濟業務都考慮到準則的適用范圍內。近些年金融工具日趨復雜,衍生金融工具不斷涌現,而且其不確定性很高。雖說目前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國企業中的運用還不是很普遍,但其迅速發展的前景是不難預見的。既然我國的準則制定起步較晚,那么,就應將實用性與超前性相結合。因此,筆者認為,準則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以便及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新經濟業務的風險狀況,提高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同時,我國或有事項會計準則把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準備等都排除在或有事項之外,雖然國際會計準則也是如此,認為這是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但從或有事項研究發展進程來看,將這部分內容納入或有事項理論研究的范疇是一種趨勢。關于或有負債。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各種或有負債均不正式納入會計核算系統,只要求應收票據貼現等部分項目以補充資料方式在表外列示。
        三、我國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披露的現狀分析
        如前所述,盡管“或有事項”準則對我國企業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確的規范,但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至少表現為以下幾點:
        1、對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過于穩健。由于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在其會計處理過程中,總是盡可能高估負債或損失,低估可能的資產或利得。因此,對或有資產均不予確認,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發生(即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時,才在報表附注中作特別謹慎的披露,以防止對使用者的誤導。而對或有負債雖然也不予確認,但只要是可能發生的(即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均應在附注中披露。除此之外,指南中還要求對經常發生或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也應予以披露,這樣的規定顯得過于穩健了。首先,從重要性原則來考慮,“可能性極小”在概率上還不到5%,屬于不重要的事項,如果披露,有可能產生誤導。例如,若被擔保企業的停用級別很高,幾乎可以肯定不會發生擔保損失,則披露這些可能性極小的損失會引起使用者的誤解。其次,從成本效益原則來考慮,充分披露應是在防止增加企業信息成本的前提下,通過對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調查了解,有針對性地披露。穩健性原則雖很重要,但它并非是處理不確定性經濟業務的唯一標準,如重要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同樣重要。因此要保持適度穩健,不可過于偏激或過于保守,最好將其標準量化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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