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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析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會計處理

        時間:2024-08-20 17:38:39 會計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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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會計處理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相關處理開始引起人們高度關注。到為止,財政部還沒有出臺相關會計處理的具體規定,對此,各界人士眾說紛紜,觀點不盡一致。從兩批試點公司公布的方案看,補償方式基本有三種:送股(擴股或縮股方案本質上與送股是一樣的,都是調整股東的持股比例,因此也可將它們看作是一種變相的送股)、送現金或送權證。

          會計處理五

          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獲得流通權,從而實現全流通。會計上爭議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是計入費用還是資產,以及相關賬務如何處理的問題。歸納起來大體有五種處理方法。

          方法一: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在損益表上反映。將支付對價作為一種費用性支出,借記“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或“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

          方法二:不計入損益,也不計入資產,而是繞過損益表,從資產負債表右邊走,直接沖減所有者權益。這種方法下,根據金額大小,依次借記“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所有者權益科目。

          方法三:不計入當期損益,計入資產,從資產負債表左邊走。這其中又有三種方式:一是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差額)”科目,并按準則規定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辦法逐年攤銷;二是計入“遞延資產-股權分置對價支出”科目,不進行攤銷,等到以后股權轉讓時,對該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額結轉,作為股權轉讓成本的一部分,股權全部轉讓后,該科目余額結轉為零;三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攤銷完畢,并在資產負債表上與長期投資分開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結合使用。即先沖減上市公司發行流通股時非流通股股東賬面形成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不足沖減的差額則計入資產負債表左邊,按方法三處理。

          方法五:不做賬務處理,在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該方法對送現金不適用,僅適用于送股或送權證。

          到底上述哪種方法最為合理呢?筆者認為,要理清股權分置改革涉及的會計處理,必須正確認識股權分置改革的性質,并考慮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資會計準則的演變。

          首先,我國股權分置制度使得上市公司流通股發行價相對較高,但可以自由流通,而非流通股認購價格相對較低,但不具有流通權。在股權分置討論中,經常有“讓利”或“補償”等提法,這些提法給人感覺非流通股送現金或送股是資源的白白流出。正是基于這種思想,有人主張將送現金或送股一次記入損益,減少當期利潤。事實上,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雖然從形式上看放棄了部分股份或現金,但其利益非但沒有減少,相反獲得流通權后可能還會實現財富大幅度增值。目前已基本達成共識的是,流通股是含權(流通權)并且流通權是有價值的,非流通股股東要想獲得流通權,必須與流通股股東協商同意,按一定價格購買流通權。因此,非流通股股東送股、送現金或送權證都是為購買流通權而支付的一種對價,購買的流通權價值則附加到原先持有的非流通股股票上了。

          以送現金為例,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后的價值會獲得提升,所送現金支出預計可以從未來的股票流通中獲得補償,因此具有未來利益,符合資產的特征。雖然送現金后,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數和持股比例沒有發生變化,但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特性已發生改變,由原來的非流通股票變為可流通股票,現金支出可視為對原有投資的追加。比方說,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功能有了明顯提高,改建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樣道理,非流通股股東購買流通權的對價支出,上應作為一種資本性支出。所以,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會計處理必須堅持的第一個原則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應視為一種追加投資,不應直接計入損益。

          其次,采用不同方式的股權分置解決方案,盡管形式表現不同,但其經濟實質是一致的,都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取流通而付出的一種對價。所以,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會計處理必須堅持的第二個原則是:不同對價支付方式的會計處理實質應一致,不因形式不同而導致會計處理有質的不同。

          第三,我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這些年一直出于不斷變動中。例如,對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貸方差額,投資準則規定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后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解答(二)》(財會[2003]10號)中對投資準則做了修正,對該文件發布后形成的貸方投資差額不再攤銷計入損益,而是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此前已按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再做追溯調整。此外,非流通股股東基本都是非上市企業,過去大多數執行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并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不同時期、不同行業的非流通股股東對子公司上市時流通股貢獻的溢價會計處理存在差異。所以,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會計處理必須堅持的第三個原則是:尊重,考慮以往與投資相關的會計處理。

          下面,筆者分別給出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股權分置改革中會計處理的具體方式。

          非流通股股東的會計處理

          將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支出視為一種追加投資,則其會計處理問題隨之迎刃而解,按照投資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二)和(四)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可。如果是采用權益法核算,首先將該項支出沖減“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或股權投資差額的貸方余額,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股權投資差額借方,按一定年限攤銷;如果采用成本法,則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即可。

          流通股股東的會計處理

          對流通股股東來說,投資收益主要來源于被投資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或資本利得。顯然,收到的現金或送股不是一種股利,而從資本利得角度說,鑒于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能否獲益、獲益多少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流通股股東不應確認損益。

          成本法下:流通股股東投資一般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現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收到送股或權證,不做賬務處理,只在備查簿中登記持股數的增加或收到的權證。

          權益法(這種情況相當少見)下:收到現金或送股,則借記“銀行存款”或“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如果存在股權投資差額借方余額,首先抵銷該借方余額,抵銷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收到權證不做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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