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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的再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痹谶@種情……一、“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概念與本質特征 執行中止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或某種特殊的情形,使執行程序暫不能進行而中斷執行,待中斷事由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的一項程序性措施。它既是一種程序性法律措施,又是一種體現人文精神的強制措施,也是一種調節司法資源的調節方式,同時又體現了實體的法律意義,既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又保護了被申請人的最基本權利,也可以說,執行中止很直觀體現了上述的本質特征。而“債權憑證”則不然,從一些報道上看到的,所謂的“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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