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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止執行的現狀分析、依據與程序規制
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特殊情況消失后,再繼續進行執行的程序。2009年3月19日,中心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中指出:“有的地方結案標準存在偏差,存在不當中止、終結執行的題目!蹦壳耙恍┓ㄔ簣绦袑崉罩幸泊_實存在對中止執行的認定不同一、程序不規范等題目。因此,筆者通過調研,擬從中止執行的現狀分析、依據以及程序規制三個方面談談自己膚淺的看法。一、中止執行的現狀分析
中止執行不是法律規定的執行結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題目的規定(試行)》第108條對執行結案的方式作了明確規定,中心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第三條第五款再次夸大:“中止執行的案件,不得作為結案處理!钡趯嶋H執行實務中,對中止執行案件的認定和處理上仍存在不少題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械姆ㄔ簽榱俗非蟾邎探Y率和上級法院對執結率指標考核的要求,將中止執行案件統計為執行結案,造成執結率的虛高;由于對中止執行的次數以及恢復執行后能再中止執行多少次,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因而可能會形成一個執行案件多次中止、多次報結,造成案件執結率、收結比統計不正確、混亂的現象。對此,應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界定中止執行的標準,并且要加強中止執行案件的同一治理,從加強內部監視的角度考慮,可以采取如下規范治理和監視途徑:首先由執行職員將中止執行案件做好登記,并對卷宗進行裝訂后交檔案室同一保管,以防止案卷材料的丟失,規范治理。案件評查部分應加強對中止執行案件的檢查,每月司法統計報結時,對符合執行結案條件的,在結案卡片上加蓋印章;發現有中止執行案件報結的,不予蓋章。司法統計部分對沒有蓋章的執行案件不予報結。
。ǘ╆P于對中心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中:“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應當重新立案”的理解中,有觀點以為,對于中止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應當重新立案。筆者以為,此觀點對該款的理解有誤。從該款規定的邏輯解釋的角度來看,對重新立案的規定是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這一情況之下,因此,重新立案應當適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也就是說只有對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才應當重新立案,而不是指中止執行的的案件恢復執行的情形。
。ㄈ⿲σ浴氨粓绦腥舜_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中止執行的執行實務中,有的執行職員礙于情面、關系,不往認真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作擋箭牌,消極執行。有些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成了長年積案。對以“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中止執行的,要嚴格按照中心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集中清理執行種積案結案標準的通知》要求,應依法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只有在積極采取法律賦予的調查手段、窮盡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相關調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將有關案件認定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并且對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按通知要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ㄋ模┰趫绦袑崉罩,有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對抗執行,有的執行職員不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便以案外人異議為由中止執行。實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只能引起執行的暫時停止,并不必然引起執行中止。對此,應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繼續執行。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以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視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投遞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ㄎ澹⿲σ浴吧暾垐绦腥吮硎究梢匝悠趫绦小睘橛芍兄箞绦袑崉罩,假如延期履行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不履行怎么辦?此類案件被中止執行當作未結案件進行統計,并非是法院因素造成的,且假如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延期履行時間過長,必然加大了執行不能的風險。因此,筆者以為,對于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一年以上履行而中止執行的,延期履行期限屆滿至滿二年仍未履行,經查證、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中止執行的依據
中止執行的依據,也就是中止執行的認定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情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續人繼續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以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根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情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裁定中止執行:(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題目的規定(試行)》第103條規定:“按照審判監視程序提審或者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三、中止執行的程序規制
案件的中止執行程序的規范,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事關民生,事關***社會的構建。由于中止執行缺乏明確、可操縱的程序規范,因此設置符合科學發展觀的中止執行程序規范顯得更加重要。筆者以為,中止執行的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個階段:
。ㄒ唬┲兄箞绦械念A備。該階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中止執行提起的主體。申請執行人對自己實現權利的公力救濟手段有選擇權,當然可以成為提起中止執行的主體。筆者以為,被執行人也可以成為提起中止執行的主體,其理由在于被執行人在執行中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有實際困難要求中止執行的,可以要求其申報自己的財產進行審查,防止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依查證的情況,依職權主動提起中止執行。第二,釋明權利。不論是申請執行人提起,還是被執行人提起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中止執行,人民法院都應當向各方當事人告辭權利、義務和風險。
。ǘ┲兄箞绦械恼{查。中止執行的調查要貫徹窮盡法律賦予的調查手段,窮盡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調查措施的原則。調查應當組成合議庭,實行裁決和執行實施分權運行的法院可由執行裁決組進行調查。提起中止執行的主體應當提供書證及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對提起主體以外確當事人,要保證其充分行使陳述權和辯論權。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有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不具備中止執行條件線索的,執行法院應當重新調查核實,查證屬實的,應當繼續執行。
(三)中止執行的裁決。經調查中止執行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中止執行裁定書。裁定書中應當載明執行標的的總額、已經執行的債權和尚未執行的債權,僅就尚未執行的債權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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