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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督促程序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時間:2024-09-06 01:25:3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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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督促程序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我國督促程序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初,督促程序在快速解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爭議的特定民事案件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要求其在限期內向申請人清償到期債務的支付令后,一方面基于內心對清償義務客觀存在的承認,另一方面懾于人民法院的權威與威嚴,往往能自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債務,而不提出異議。督促程序由此受到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青睞。隨著我國普法工作的深入、民眾的法制意識日益加強,法律知識日益豐富。然而,這一可喜現象對于“先天不足”的督促程序來說恰恰是適得其反。債務人摸清了督促程序底細后發現支付令原來是只“紙老虎”,債務人只需要稍動腦筋提出異議且異議符合督促程序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就可以毫發無損地使支付令失效。因此,司法實踐中選擇啟動督促程序的當事人越來越少,時至今日,督促程序已被人稱為“冬眠程序”。 對于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見解。筆者也對我國現行督促程序存在的問題以及適用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進行了探討。

         。ㄒ唬┒酱俪绦虻陌讣芾矸秶^為混亂

          民事訴訟法僅僅規定要求在督促程序中,法院書面審查當事人間沒有其它債務糾紛,邏輯上雖然有允許當事人之間存在其它沒有糾紛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操作并非如此順利。由于對適用督促程序的實質要件認識不同,導致各地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圍較寬,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則范圍較窄。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這一適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是沒有債權人據以申請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其它糾紛,而不是與申請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同的債務糾紛。這樣,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糾紛,其支付令申請也應予以受理。而有的審判人員認為,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應作較寬泛的理解,以便體現督促程序的價值取向。此種觀點認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不僅包括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情況,還包括在其它法律關系中沒有債務糾紛的情況。基于這樣的認識,可受理的支付令案件范圍必然比較窄。

         。ǘ⿲Ξ愖h權缺少相應的條件限制

          實踐中債務人可隨意提出異議,對債務人行使異議權,缺少具體的、完備的條件限制,致使債務人憑借無理的異議也能輕而易舉地使支付令失效。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支付令發出后,如果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動失效,法院將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司法實踐中,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較多,一些被申請人為拖延時間、逃避債務,故意提出不當的書面異議,徒增申請人訴累,浪費法院的人力、物力,造成對督促程序使用價值的懷疑。如有的法院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高達90%。

          (三)關于督促程序費用負擔的規定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的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也就是說,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這使得督促程序的費用主要由申請人即債權人來負擔。在實踐中,債務人盡量拖延履行或者出于其它某種惡意,雖然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支付令,也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找出理由提出異議,阻止支付令產生執行效力。債權人難免因這種情況而蒙受負擔督促程序費用的損失。此外,因債務人異議而(www。Lw61。com 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終結督促程序后,債權人另行起訴還要按訴訟程序的收費標準再交納訴訟費。實踐中,形成了不管債務人的異議是否合理,都將把申請費轉嫁到債權人身上的局面,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一些債權人為避免雙重交費,而寧可不申請支付令,而直接提起訴訟。

         。ㄋ模┌讣芾碣M過低,一些法院受利益驅使,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標準為: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由此可以看出支付令案件的受理費用比較低,一方面基層人民法院辦理這類案件所花費的費用往往要超過所收取的申請費,入不敷出。因大部分基層法院經費緊缺,無力支付必要的辦案經費,而按訴訟程序立案受理,則財產案件訴訟收費遠遠高出適用督促程序受理案件,這樣,一些法院寧可動員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也不按督促程序辦理。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鉆支付令案件收費固定且數額偏低的空子,明明知道糾紛比較復雜,本應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申請支付令,而有的法院審查不嚴,有申請就受理,致使當事人規避法律。[1]總之,案件受理費數額過低,影響審判機關對適用督促程序的積極性,也與當前經濟形勢反差太大。

         。ㄎ澹┒酱俪绦蛟O置不合理,缺乏與訴訟程序的有機聯系

          債務人提出異議后,導致督促程序終結,債權人可以選擇提起訴訟。這就割裂了督促程序與其它后續的通常訴訟程序的有機聯系。這種把督促程序和后續訴訟程序割裂開來的作法導致了實踐上無法解決的困難,也使法律關于督促程序的專章規定會因此而陷于虛枉,失去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本來作用。為解決這一問題,有人認為在立法上應當明確規定什么樣的異議才是合格有效的異議,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應對債務人異議進行嚴格審查。[2]并認為,一個合格的異議必須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權人的請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這種意義上提出法院要對異議進行審查這是正確的,但是其中所述合格異議的標準則有待商榷。按督促性質,同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一樣,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書面異議主張的事實、證據的審查也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法院并不依職權調查取證,來考察異議中所主張的事實之真相和判斷其所提供的證據之真偽,債務人為達到使支付令失效的目的,自不惜以各種虛假方法使法院認為債權人的請求不成立,而法院對這種情況卻無從知悉。這樣一來,如何確定什么樣的異議才是合格的就顯得極為棘手。從另一方面講,人民法院以異議不合格為由裁定駁回,支付令則自然產生執行效力。所以,如果把合格異議的標準規定得過于嚴格,要求債務人異議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權人的申請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等于要求債務人舉證證明其異議為合格,把債務人異議與普通程序中的答辯作同樣的處理,這對債務人來說過于苛刻,有違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同時也為某些審判人員的司法專橫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欠缺督促程序與通常程序的銜接,使督促程序失去了后續程序的保證,使得債務人傾向于提出異議,以拖延時間,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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