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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祖傳物品立法之我見
關于祖傳物品立法之我見
祖傳物品受到損害應該得到精神賠償現今已無爭議,關于這方面通過比較分析以及閱讀討論后對我國現今關于該方面提出幾點建議以便完善我國的祖傳物品法律保護制度:
首先,是否應該統一關于祖傳物品這一概念的定義,以方便對其的立法規定以及司法實踐。
其次,應當進一步完善擴大精神賠償的主體范圍和客體范圍。我國法律進一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能夠更加廣泛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再次,加快物權法立法步伐,盡快完善我國司法體系,保證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經濟正常有序的發展。
祖傳物品法律保護理論體系博大精神深,司法實踐豐富多彩,現實意義舉足輕重。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有待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進行更多的研究和實踐,有待于立法規范上的進步和執法落實上的強化。由于祖傳物品的法律保護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需要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一時的完善不等于永遠的完善。從這種意義上講,立法從來不是一件可以一勞永逸的工作,關于祖傳物品的法律保護的研究和探討永遠不會休止也不會過時。由于筆者理論功底淺薄、實踐經驗欠缺,行文和結論應有不周之處。愿拙文能成引玉之磚,為有識之士進一步研究我國的祖傳物品的法律保護制度提供參考,以償為物權保護盡涓埃之力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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