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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探我國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時間:2024-07-28 08:25:01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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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我國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又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條款,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關于我國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初探我國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內容摘要 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日益發達,合同已成為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形式,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貿易交往日益頻繁。格式合同產生于19世紀后半葉,而在當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并被廣泛地應用。雖然格式合同具有傳統合同不可比擬的優勢,但在其實際使用中也存在一系列問題。要有效控制格式合同,應從格式合同的法律特點出發,結合我國與外國關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實踐,就如何完善格式合同制度進行探索和研究。這并對格式合同加以法律規制,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體現平等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使合同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合同;格式條款;法律規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條款。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格式合同可以分為消費格式合同和商業格式合同。前者是消費者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所訂立的格式合同;后者是商人之間為了商業目的而訂立的格式合同。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我國法學領域對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為:“由一方當事人、有關團體或國家機關制訂的,或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條款的一種合同!庇械恼J為:“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點的格式條款!倍覈1999年實施的《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無論何種解釋,總體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調整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其概念的本質并無根本差異。因此,筆者認為,格式合同應當是,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為重復使用(即為與不特定多數人定約)而預先擬定,相對方只能對該擬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進行協商的一種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稱其為標準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要約對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復性。所謂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約一般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此時并不確定。重復性是指,這種要約一般情況下總是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連續使用,在合同擬定人改變其經營內容或策略以前,該要約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

          第二,格式合同承諾內容的確定性。在受要約人對合同內容承諾時,其內容已經確定下來,受要約人也只能根據已經確定的內容作出選擇承諾與否的表示,而不能對其內容再行討價還價。

          第三,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對方發出承諾之前往往已經擬定完成準備多次使用,因此要約人不必就每一筆交易單獨進行談判、協商,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會原因。

          第四,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經濟實力上有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顯優勢,在某一行業處于社會上或事實上的壟斷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社會經濟基礎與功能

          普通合同的訂立,需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逐一協商,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自19世紀以來,不動產買賣合同、公司成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許權等多依一定格式訂立,僅就特殊情況對內容略加修改,以后更發展到交易內容固定、交易發生頻繁重復,尤其是公營公用事業等大眾合同的訂立日漸普遍,格式合同產生并大量運用于商事領域,其中首先是壟斷程度較高的公用事業領域。在我國,郵電、航空、鐵路等行業形成了全國性的國家壟斷。城市交通、公路運輸、供水供電及國有房產經營也形成了相當規模的行業性和地區性壟斷。這具備了采用格式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事實上在實踐中得到大量推行。例如,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從1996年1月起實行。不論購買現房還是期房,不使用該格式合同的,房產管理機關將不予辦理交易過戶和權屬登記手續。

          二、我國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一)立法規制

          格式合同作為社會現象的一種,已為越來越多國家的法律所規范,我國也在諸多法律條款對格式合同進行了規制。

          1.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目前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還沒有對格式合同做出特殊規定!睹穹ㄍ▌t》在我國起著民法基本法的作用,盡管格式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經濟實力方面存在差別,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所以格式合同同樣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比如,格式合同不得違反《民法通則》中關于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無效或可撤銷等也應受《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調整。

          2.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法中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此規定是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及擬定者的義務加以規定。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格式條款由于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并且由于其存在著弊端,這樣在合同解釋的問題上就出現了同一個問題或條款有著不同解釋的情況。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規定了一項特殊的解釋原則。該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有兩個規則:①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②格式條款文本和非格式條款文本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這兩種解釋都是為了保證格式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3.其他法律中的規定

          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規定:1、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海商法》第126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1、免除乘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降低本章規定的乘運人責任限額。3、對本章規定的舉證責任做出相反的約定。4、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第三,《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二)司法規制

          格式合同的司法規制,是指法院依據法律之規定,對格式合同條款進行審查并依法對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斷的控制方法。 或者說,是指通過法院對格式合同糾紛的處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條款影響,維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三)行政規制

          所謂行政規制,是指通過政府行政權力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予以法律意義上的認可、許可、核準和監督的規制方法。在對格式條款進行控制的各種方法中,以行政規制為最早。行政規制由于其固有的高效、事前和主動的特點,成為目前規制格式合同的主要手段。

          我國對格式合同進行行政規制的特點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管理格式條款,但以行業主管部門的規范為主。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格式合同采取的規制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幾種:第一,審批特定行業的格式條款或格式條款中的某些重要內容。第二,直接確定格式條款的范圍、內容。第三,要求企業將格式條款呈報行政機關備案。第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對企業使用格式條款的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處理違法行為。第六,就格式條款的修改舉行聽證會。

          (四)社會規制

          目前,我國對格式合同的社會控制,人們的認識尚顯不足。中國幾千年來統治經驗的核心智慧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牧民政策和“實其腹,空其心”的愚民的政策,既缺乏尊重公民自主選擇的傳統,也缺乏培養公民自主意識的制度機制。建國以后引入蘇聯版的社會主義,搞計劃經濟,片面追求實質社會主義的極端做法進一步窒息了私人自主選擇的空間。所有這些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老百姓“可以樂成,不可以慮始”的淡泊心態和“有事找政府”的依賴心理。因此,消費者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也不高,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得以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今后在加強格式合同缺陷的立法、司法、行政控制基礎上,也應加強格式合同缺陷的社會控制。

          三、我國格式合同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格式合同具有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優點。但格式合同最大的弊端是限制了合同相對人的契約自由,使相對人只能附從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意思,從而將一些不公平條款置于合同之中,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權益。

          (一)從立法內容和法律體系上看

          1.立法缺乏,不能適應現實需要

          我國有關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僅見于前述幾部法律,雖然實踐中可以運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或民法的基本理論來對格式合同進行判斷規制,但與國外相比,這些規定都過于簡陋!断M者權益保護法》僅用于消費合同,而消費合同不能涵蓋全部的格式合同,其他單行法也僅用于本法所特指的有名合同,比如《保險法》只適用于保險合同,《海法》僅適用于海上運輸合同等,而缺乏普遍適用的規制格式合同的法律!逗贤ā冯m然在這方面有所改善,但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

          2.法律對格式合同體系的規定零散不系統、內容過于簡單。

          第一,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主要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民法中對于訂立合同的基本精神與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范作用!睹穹ㄍ▌t》的基本原則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理論作為認定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依據,同時,還有根據憲法關于基本人權方面的規定排除某些不公平格式條款。

          第三,《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長期以來在調整格式條款方面的立法缺陷有了較大的改觀。但遺憾的是《合同法》對格式條款進行規范的相關規定僅有三個條文,雖然較以前立法闕如的狀態有較大改進,但其規定仍過抽象、原則,適用起來仍然有很大的難度。

          (二)從實際上來看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擬定格式合同時,通常利用其優勢地位,盡可能地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相對人的條款。在這些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霸王條款”實際上就是規避法律,這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等法律基本原則,直接導致當事人雙方的合同權益嚴重失衡。

          由于格式合同的相對人無法與合同制定人進行磋商,無法參與制定或決定合同內容,因此,交易過程中所表示的“自愿”,實際上不是真實的自愿。

          格式合同嚴重侵害了弱勢相對人的利益。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相對人交易時只能就預先擬定的條件作取舍,剝奪了相對人在交易時進行協商的權利。

          格式合同的長期、過度濫用會對國家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在我國目前的體制下,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業之間天然的“曖昧”關系,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離的情況下,行業性、部門性的保護主義仍然十分嚴重。有關主管部門雖為國家機關,卻不一定能超然于本系統利益之上。

          四、規范我國格式合同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

          立法規制是當今最為普遍采用的規制方法。關于格式合同立法模式的選擇,理論界也進行過深入的探討,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主張在民法典設立專門的強行性規則來規制格式合同;有的學者主張專門制定格式合同法來進行規制:二是主張在合同法中設立專章對其加以規定:三是主張在某些單行的法律中設專章加以規定。⑼從以上幾種主張來看,在合同法中設專門章節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合同法》是成文法典,要進行大規模的修改不太現實。而在其他單行法律中,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專門規定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也不足取,因為該法中對于消費者概念的規定十分狹窄,如將格式合同并入其中,無疑將使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弱勢經營者(中小企業、合伙組織等)排除在外,使對相對人的保護出現極大的空白與缺陷。因此,筆者的主張是結合目前我國的實際,最好綜合運用基本民法理念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規制,并且出臺一些專門的司法解釋,界明格式合同的運用范圍,以加強格式合同在實際應用中的可操作性。

          (二)規范與改善行政環境。

          在我國,行政管理對格式合同的正常運做起著很關鍵的作用,而目前廣大相對人對其中的行政管理層面不甚滿意,比如行政部門與被管理的公益企業過從甚密,地方保護、部門保護主義嚴重。筆者認為,要改善格式合同運行的行政環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我們要下決心徹底割離行政主管部門與下屬企業的聯系。這些聯系集中表現在經濟利益、部門發展目的等方面的聯系,只有這樣,才能使行政部門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執法、不偏不倚。其次,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與規章明確行政部門對格式合同的主管權限、范圍、事項等,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第三,要加大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就重大和群眾關注的問題適當的采用聽證會等形式,保證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最近的鐵路部門票價聽證制度、電力部門將發電廠徹底剝離等行為都是很好的舉措。

          (三)采用司法保障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司法審理作為格式合同的最終也是最重要的保障措施。筆者認為,我國對格式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在司法審理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應提高法院司法救濟的權威性,防止不正當的行政干預。我國的法院盡管是一套獨立的運作體系,但由于其經濟來源要依賴地方財政,這就使法院在某種程度上對各級政府有一定的依賴性,在一些案件的審理(尤其是格式合同糾紛這種可能涉及行政部門利益的案件)中很容易受到不正當的行政干預,而最終難以保持公正。其次,由于格式合同涉及水、電、氣等公益部門,關系群眾的基本利益,其中也涉及許多專業性問題,因此有必要的情況下,審判組織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化、審慎的研究與討論案件中的相關問題,以保證審判符合客觀實際,公平公正。最后,我們能否參照有關國家的經驗,增強司法措施的事前救助性,讓法院在格式合同的訂立階段提前介入審查,確定合同內容和相關條款的效力,加強對格式合同的監督與管理,節約時間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訟爭。

          (四)提高消費者法律意識,加強行業自律

          1.消費者方面

          由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不高,這也是大量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肆無忌憚,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加強對格式合同立法、行政和司法規制的同時,應該大力進行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提高熱門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鼓勵廣大消費者和有關社會團體對損害其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及時進行投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格式合同的使用與消費者的利益休戚相關,在與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進行斗爭的情況下,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往往難以與實力強大的格式合同使用者抗衡,所以,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2.相關行業方面

          行業自律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或者行業協會,對其所使用的格式條款的公平合理性進行自我審查。如果自我審查能夠完全實現的話,將是減少糾紛最好的方法,但實行行業自律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有一個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超然于本行業經濟利益這上、能夠主持公道的行業協會。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實行改組聯合、專業化協作,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些行業協會,但這些協會目前還極不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業的經濟利益之上而為消費者主持公道,因此,建立完善的行業規范制度也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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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杜軍著 格式合同研究[M] 群眾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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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郝勝林 合同格式條款效力分析[J] 《哈爾濱金融高等?茖W校學報》 2007 03

          [8] 法律論文資料庫中的網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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