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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德國再保險的直接監管與間接監管

        時間:2024-06-16 01:27:51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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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再保險的直接監管與間接監管

        [摘要]再保險監管是當前國際保險監管研究的熱門課題。不論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再保險實踐中,德國在再保險監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近兩年來,德國在原有對再保險業實行間接監管的模式上逐步引進直接監管,使目前德國形成了綜合運用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的新的再保險監管模式。這種模式既提供了再保險業自由發展的空間,又保證了再保險業更為規范合理地服務金融市場,這對我國的再保險監管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德國再保險,直接監管,間接監管  德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的集中化程度和專業化程度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在再保險的發展歷史中,德國更是功不可沒。1846年在德國成立的科隆再保險公司是歷史上第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目前,德國再保險市場擁有40多個實力雄厚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根據標準普爾對過去10年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統計,全球前10位專業再保險公司中,有7家來自于德國。可見,德國再保險市場對于國際再保險市場而言,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徱暠kU發展600多年的歷史可以看出,對再保險業實行監管既是當代再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也是保險業發展的歷史必然。雖然,再保險監管歷史十分短暫,可以說國際上再保險監管的模式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近10年來,再保險監管已受到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一些國際機構的普遍重視。就再保險監管方式而言,世界上現行的再保險監管方式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大類。直接監管是指保險監管機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再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等各個環節直接實行監管;間接監管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業務方面實行規范控制,從而間接實現對再保險市場及再保險人的監管! 〉聡F行的再保險監管體系綜合運用了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兩種形式。當然,德國目前仍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形式于2002年才開始引進到現行的監管模式中。采取這種模式是由再保險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從再保險的市場,主體看,再保險的從業者都是專業的風險管理者,他們本身是非常專業的群體,具有保險專業知識、風險控制技術,并且熟悉各項法律法規;從再保險業務的本質來看,再保險運作的基本原則是與原保險公司共命運,再保險業務得以發展是建立在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互信的基礎上。基于這種考慮,德國再保險監管主要對再保險公司實行間接監管,以保證再保險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但僅僅以原保險人為對象間接地對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顯然難以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行為。基于此,德國已從2002年開始研究對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 ∫、間接監管  目前德國實行的對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依據是自1997年以后實施的《德國保險監管法》。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督,核查原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是否與其總業務量相適應,原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結構是否符合公司的財務結構和償付能力要求! 〉聡脑俦kU間接監管主要從兩個環節采用多種手段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兩個環節包括:在原保險公司申請從事和擴大業務時在許可證發放環節的監管和日常業務環節的監管。在許可證發放環節,原保險公司在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從事或擴大業務時,必須連同申請表格一起遞交詳盡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監管機構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給計劃從事或擴大業務的保險公司,很大程度取決于其遞交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是否詳盡,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風險能力和財務結構。在日常業務環節,監管機構監管原保險公司營業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包括再保險業務的交易環節。監管機構通過讓保險公司公布相關信息,對其實行局部審計,稽查公司內部的會計資料來檢查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與“合適的”再保險人執行了“合適的”再保險安排。一旦監管機構認為,保險公司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并不合適,保險標的出現危險的時候,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原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時,監督部門有權要求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無論是對現有再保險合同的修改或者終止現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會給再保險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梢姡O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導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谋O管的內容看,間接監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監管,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內部再保險制度,是否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合同和確定合適的再保險費率;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選擇了合適的再保險人,并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對其選擇合作的再保險公司的調查報告。第一方面關于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費率的規定由于涉及到保險公司本身的根本利益,因此現行的《德國保險監管法》并未做過多的規定。但是關于對再保險公司的調查方面,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險公司發布關于對再保險公司實行調查的具體標準,從而間接卻十分有效地規范再保險市場的發展。這些標準主要包括:法律要求;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再保險人市場行為;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一)法律要求  原保險公司必須調查再保險公司是否依照所在國的《公司法》和《保險法》成立,監管機構是批準公司以何種形式成立,譬如說是以許可證形式經營,還是登記注冊,或者是由監管機構發布公告批準成立等等。如果原保險人選擇的再保險人是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原保險人還必須確認再保險人的監管機構。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再保險人的穩定性,從而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益! (二)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  對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資源的評估,原保險公司必須從再保險人的財務結算和公開會計報表人手,參考公司公布的其他文件和分析資料以及等級評估中介對該公司的評估資料,對照其同行業競爭對手的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再保險人的實力和財務狀況,確保各項財務指標不低于監管機構的規定。再保險人的實力還取決于公司本身的投資策略、業務范圍以及公司承保風險的分布,對此保險公司也必須列入分析范圍! (三)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  對再保險公司董事會的調查必須基于兩個方面,即獨立性和適當性。獨立性是指公司的決策是否會受到第三方,譬如母公司或股東利益的影響,如受具他方的制約,在何種程度上受制約,如何受到制約,制約的管理部門是否由專業人員組成,是否按照一定的章程盡職盡責管理該公司等。適當性指的是董事會的成員必須由合格的、專業的管理人員組成。他們不僅需要一定的理論知識,而且還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因為他們的決策行為將很大程度地影響著與原保險人的合作關系和再保險公司的發展。
         (四)再保險人市場行為  對再保險人的調查,還包括對再保險人市場行為的調查。原保險公司應該調查再保險人在再保險市場上的表現,是否按時履行其義務以及其他保險公司對該再保險公司的評價。一般而言,專業的再保險公司,應該可以提供給原保險公司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幫助其管理風險和拓展業務。除此以外,原保險公司也可以從再保險公司的發展歷史、公司內部再保險準則人手判斷再保險人的市場行為! (五)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與其他行業一樣,再保險公司所在國的法律、經濟和政治狀況將影響著保險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還應該著手調查再保險人所在國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法規調整、經濟變革和內戰等風險。對再保險市場而言,所在國的監管機構是否對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和投資管理存在限制,是否對支付給保險公司的損失賠償和投資回報存在著外匯管制等等,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再保險合同是否町以有效地保護原保險公司的利益。  德國監管機構通過規范保險公司對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引導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再保險人,從而制約再保險公司,規范再保險市場以及有效監管再保險市場。由于這種監管并沒有直接針對再保險公司,使再保險公司保持著相當大的自主權,因此,應該說,間接監管方式是德國再保險市場充滿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⒅苯颖O管  與間接監管相比,德國再保險市場直接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的直接監管還僅僅作為間接監管的補充。2002年7月,德國通過第四部金融市場促進法.首次提出將保險監管從保險市場逐步延伸到再保險市場,至此,再保險市場引進直接監管才正式提上議事日程。兩年后,2004年7月5日,德國通過了歷經11次修改的《德國保險監管法》,由特定的章節明確地對再保險監管進行廠規范。2004年11月 26日,為了使德國國內對再保險監管與歐盟委員會對國際再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保險監管法補充意見》。這種對再保險市場綜合運用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方式的監管模式便逐步付諸實踐。  顯然,僅僅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管來實現對再保險公司的間接監管,已無法從根本上把握再保險公司經營上的風險。因此,德國在間接監管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再保險公司的規范引導,已開始在再保險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等方面對再保險公司實施直接監管! (一)現行保險法的監管內容  2004年7月修改的《德國保險監管法》主要明確了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形式、保險監管的內容、監管機構的人事權力。再保險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公法上的法人形式等注冊登記。這是德國法律第一次對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形式提出要求。在財務監管方面,保險監管法要求再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以保證業務的開展。再保險公司內部抗風險結構必須與再保險業務保持協調,再保險公司自留的保險技術準備金將根據其本身內部業務比例提取。這一部分是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此外,《德國保險監管法》賦予執法部門極高的權力。監管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再保險公司責令改進,提出建議,而且還可以終止直接責任人的工作,將其調離管理崗位。  (二)財務監管的基本架構  如前所述,德國對再保險公司直接監管的重點在于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等方面。實現這一監管目的主要通過建立再保險公司內部規范的風險控制模型這一手段。隨著歐盟內部統一市場的形成,德國保險監管機構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監管的立法依據主要依照歐盟國家內部金融體系標準《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具體而言,監管機構對再保險公司的自接監管將主要通過三個環節來進行,包括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審核程序和市場規則,即歐盟國家內部金融體系標準《償付能力—II》中所提到的“三柱模型”(見圖1),  就再保險業的監管而言,最低資本金要求將通過風險管理模型來確定,通過對所有者權益的等級評定,風險管理模型在再保險公司內部資本管理系統的嵌入等方式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監管審核程序主要通過一系列量化的風險管理指標進行審核,比如1998年3月5日聯邦德國通過的《關于企業內部控制與透明性的法令》便利用審計的功能對企業實行監管,加強企業內部的控制,增強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規范企業之間的競爭。市場規則部分主要通過對再保險公司信息公布的規定,促使再保險公司遵守市場規則,通過要求再保險公司遵守市場規則來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再保險公司按照《償付能力—Ⅱ》規定,必須公布公司內部的信息和數據,以便其他的市場主體可以采取應對措施。  盡管德國對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在世界范圍來看仍處于最前沿。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國際經合組織等國際機構目前正在研究的監管模式也類似于德國模式。同時,德國再保險直接監管正在朝著國際合作的方向發展,未來聯邦德國保險監督局對德國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政策將進一步具體化、細節化和國際化。  [參考文獻]  [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韓保險市場與保險監管[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馬永偉.各國保險法規制度對比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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