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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金融集團的國際監管規則及對中國監管實踐的借鑒
一、多元化金融集團的興起及對傳統銀行監管方式的挑戰多元化金融集團(FinancialConglomerates,以下簡稱金融集團)是指處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實體組成的至少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金融服務的企業集團。金融集團是跨國銀行發展的高級階段,它的產生得益于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
首先,金融集團是跨國銀行市場競爭白熱化的必然產物。隨著銀行國際化步伐的加快,國際市場上跨國銀行的數量不斷增多,隨著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日益擴大,跨國銀行不僅要與其它銀行展開同業競爭,而且還要同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競爭。激烈的市場競爭使跨國銀行的盈利大幅下降,為了擴大生存發展空間,增加競爭優勢,跨國銀行紛紛通過收購、合并、聯營等途徑,實施多元化、規;图s化經營,在此背景下,形形色色的金融集團便應運而生了。
其次,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在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均以金融立法的形式打破了金融業傳統的分業管制“堅冰”,為金融集團的蓬勃興起破除了法律障礙。其中,英國于1986年以號稱金融“大爆炸”的金融體制改革拉開了銀行業與其它金融行業融合的序幕,隨后加拿大1992年銀行法、日本1993年《金融制度改革相關法》也允許商業銀行跨營證券、保險、信托等行業。最具標志意義的實踐是1999年11月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頒布生效,它廢止了著名的《格拉斯-斯第格爾法》,而后者常被視為金融業分業管制的象征。分業屏障的撤除,使跨國銀行一改以往小規模滲透其它行業的謹慎作風,大規模地跨營其它金融業務,一時間金融并購浪潮風起云涌,金融集團的發展迎來了歷史性的黃金時期。
再次,現代高科技和管理手段的發展為金融業的集團化創造了必要的條件。金融集團內部至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金融實體從事著各異的金融業務,具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具體表現為金融集團多通過產權紐帶或其它方式,形成一個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等多層次、寶塔型的產權結構組織體系。集團內部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在集團核心機構的集中統一控制之下,為了共同的戰略目標和經濟利益,發揮著各自的作用。[1]為了保證金融集團對各子機構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高效可靠的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近十年來,信息技術和管理科學的長足發展,無疑為金融集團的蓬勃興起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金融集團不僅僅是金融機構的重新組合和跨國銀行組織結構的簡單調整,也不僅僅是跨國銀行規模和層次的簡單擴張,而是一種金融制度和金融結構的創新。它對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造成了重大的沖擊和挑戰,這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容易產生監管失位和監管盲區。金融集團涵蓋多項金融業務,涉及多個行業監管當局,在沒有既定標準的情況下,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分工如何,究竟由哪個部門承擔對金融集團的并表監管責任等,均難以明確,容易產生“監管失位”的現象。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和必要的外部協調,各個監管機構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往往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其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盡管每個監管機關可能能夠有效地控制各自監管領域的風險,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換機制,監管當局很難全盤掌握集團的整體風險狀況。
2、資本金重復計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監管機關對集團資本充足性和風險狀況的評價。金融集團資本金的重復計算有兩種情況: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由于這部分股本已計入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就會發生資本的雙重計算。當上述子公司又持有集團內部另一公司(孫公司)的法定股權,資本就會被三次重復計算。二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也會造成類似的資本重復計算現象。資本重復計算的直接結果是集團資本金的總額虛增,導致同一筆資本金被用來抵御多家公司的風險,影響監管機關對集團資本充足性的準確判斷。
此外,金融集團內控股公司經常通過發行債券或借款等舉債方式籌集資金,向子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這種投資方式將造成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金融集團的財務安全。傳統的銀行監管方式對此似無妥善的應對策略。
3、金融集團一般規模龐大,跨營多個金融服務領域,具有相對復雜的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增加了集團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難度,并使金融風險的傳導效應急劇放大。此外,多元化金融服務所導致的利益沖突和關聯交易也影響了金融集團的穩健性。
為彌補傳統銀行監管領域對金融集團監管的缺失,研究新形勢下金融集團國際監管的對策,1996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和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IBIS)成立了“金融集團聯合論壇”(theJointForumonFinancialConglomerates)。經過三年的研究討論和征詢意見,聯合論壇于1999年2月發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SupervisionofFinancialConglomerates,以下簡稱最終文件),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提出一系列最低原則和實施標準。該文件包括《資本充足性原則》、《資本充足性原則的補充》、《適宜性原則》、《監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監管者信息分享原則》、《協調員》、《監管問卷》七個專題文件,提出了金融集團架構下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營的標準,確立了金融集團監管的國際標準。以下,本文對將其核心問題(資本充足性原則、適宜性原則、監管者信息分享和協調員制度)展開進一步探討。
二、對金融集團的資本充足性監管
現有的對金融集團的資本充足性監管方式是一種在分業管制基礎上的單一資本充足性要求(SoloCapitalAdequacyRequirements),最終文件指出,這種監管方式不能真實地反映金融集團的風險水平。在金融集團中,即使每一金融機構都滿足了該行業的資本充足性要求,也不能說明整個金融集團的資產處于良好狀況,因為集團可能利用內部持股等因素來實現資本的重復計算。此外,多元化金融集團中常有一部分子公司經營非金融業務(如貿易、租賃、保理等),對這些業務一般并沒有嚴格的資本要求,但這些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樣會對整個集團的資本水平和風險狀況產生影響,因此在進行金融集團資本充足性監管時應將上述子公司的資本狀況考慮在內。
為了剔除一些不真實的因素,從集團的整體角度衡量資本充足狀況,最終文件推薦了三種資本充足性度量方法,供各國監管當局選擇適用:
(一)分類度量方法(Building-BlockPrudentialApproach)
分類度量方法的適用前提是監管當局可獲得整個集團的合并財務報表,此時監管當局可將集團視為單一經濟實體(asingleeconomicunit)來計算其內部各項業務和整個集團的資本充足程度。
其具體步驟是:首先,根據監管要求將合并報表項目分為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和非金融業務;其次,計算每一類業務的資本要求,對于非金融業務,可以使用替代的名義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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