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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監管
摘要:資本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銀行必須持有超過一定的資本比例,以減少單個銀行破產的概率,提高銀行業整體穩定和金融安全。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稽核檢查監督、要求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報表、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的監管權利。但從法律界定的職責和監管實踐來看,這一時期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和合規檢查。
關鍵詞:銀行;資本;監管
一、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歷程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業在銀行業出現,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團和控股公司。資本管制、準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場化程度和國際化趨勢越來越高,但是銀行危機業隨之潛伏而來。各國的監管企業在努力尋求有效的監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
資本業就隨之進入監管者的眼中,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這里所指的資本是不同于會計資本的經濟資本,即商業銀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為了應付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的資本金。經濟資本是一種虛擬的、與銀行非預期損失等額的資本。由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具有高杠桿的特征,其對風險控制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經營虧損在內的風險損失,避免銀行破產;另一方面,充足的資本有助于樹立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促進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
資本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銀行必須持有超過一定的資本比例,以減少單個銀行破產的概率,提高銀行業整體穩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紹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統一標準《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1.巴塞爾老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資本監管協議,俗稱老資本協議。協議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監管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次級資本三部分;二是規定了資產的風險權重,即根據不同的資產性質和類別,將資產分類0%、10%、20%、50%、100%五個權重,用于計算加權資產;三是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四是規定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該協議公布之后的幾年里巴塞爾委員會又根據市場發展進行了幾個修訂,如1996年的關于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補充規定等。總之,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出臺使得國際上對銀行風險的關注度大大提升,使監管者開始對銀行進行動態監管,有利于各國銀行的國際比較,有利于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但是1988年老資本協議僅僅考慮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其采用的OECD俱樂部做法明顯不合理,即對經合組織成員國分配0%的風險權重,對非組織成員國(如中國)給與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老的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約束有效性已經大大降低,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必須對老的資本協議進行大規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資本監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諾在本國建議實施這一新制度。這里提到的資本監管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的創新點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資本監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必須擁有足夠的資本,以應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針對信用風險評級,新協議創新地使用了兩種方法,即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評級機構做出外部評級的基礎上計提資本,新協議取消了經合組織法,引入外部評級來區分不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的核心內容,通過計算銀行的預期損失(EL)和非預期損失(UL)來推測銀行的潛在經濟損失,從而計提應具有的資本。
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銀行對資本充足率達標負有主要責任,對充足水平進行評估,確保保持相應的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估銀行的資本評估和戰略,以確保銀行達到監管要求的能力;監管當局應不滿足于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應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為防止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監管當局應提前采取干預措施,若銀行不能保持或恢復資本水平,監管當局應該要求其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銀行對其風險概況和資本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制定一些措施來要求銀行遵守信息披露規定,這一點旨在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能力,阻止銀行不合理地承擔風險。
3.新資本協議實施現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適用范圍是所謂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銀行集團。按照新協議確定的時間表,十國集團2007年初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高級方法可以推遲到2008年初實施。根據歐盟規定,不屬于十國集團的歐盟成員國也必須在2007年初實施新資本協議;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發達市場,如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提升銀行競爭力,維護地區金融穩定,將同步實施新協議。日本與2007年3月開始實施。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如印度、巴西、俄羅斯等都表示,將在2006年后的幾年內實施新協議。金融穩定學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全球近100個國家/地區表示,在2006年后的幾年里陸續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取代1988年資本協議成為新的資本監管國際標準是大勢所趨。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的發展過程:
我國的銀行業監管起步于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上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稽核檢查監督、要求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報表、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等一系列的監管權利。但從法律界定的職責和監管實踐來看,這一時期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和合規檢查。
1994年開始,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我國開始探索風險監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推廣貸款質量五級分類,信用風險漸漸成為監管的重點。但是,由于缺乏成體系的監管思路,風險監管并未全面推開,監管人員對風險監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監管理念,在加強銀行合規監管的基礎上,把重點放在風險防范和化解上。為了加強監管信息系統建設,2003年11月4日,銀監會啟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1104工程”)的建設工作,致力發展一套切合中國實際的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2004年,銀監會在借鑒美國和香港做法的基礎上,在外資銀行監管中率先引入了風險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機構、風險評估、有針對地確定監管規劃和資源分配、實施現場檢查和ROCA/CAMELS 評級、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等一系列步驟組成的框架,從監管方式上初步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也為我國建立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做出了有益嘗試。 三、中國對巴塞爾新協議的態度和實施現狀
2007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指導原則、實施范圍、實施方法及時間表,構建了未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總體框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論證階段進入實際準備階段。
由于新資本協議主要是針對十國集團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因此對非協議針對范圍內的銀行沒有約束力,特別是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我國銀行業總體資本充足率還比較低,業務規模、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還不能明顯跟上國際銀行業的標準,我國銀行業目前采用的還是“兩步走”和“雙軌制”來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兩步走”就是先執行好1988年資本協議,商業銀行應該首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在過渡期結束時(2007-01-01),保證大多數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者超過8%的水平,與此同時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當條件成熟時采取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
“雙軌制”就是將來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不搞“一刀切”,具備條件的大商業銀行采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對其他銀行,繼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資本監管。
中國銀監會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進銀行深化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力爭2010年大型銀行實行新協議。銀監會將于2008年底前,陸續發布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修訂現行資本監管規定,在業內征求意見。于2009年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評估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實施新協議之前,對大型銀行全面審查其方案,驗證銀行的資本計算模型,審批銀行提出的實施方案。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四、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和對今后銀行資本監管的建議
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項目系統而復雜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關的監管規章、組織商業銀行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考察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接受銀行的申請等?偟膩碚f,新資本協議更具有風險敏感性、更符合市場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制度的意義相當重要,但是實施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為重大。通過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銀行將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更加精細地追蹤、識別、計量、管理風險。
新資本協議帶來的有利因素:統一了全球銀行的數據格式;統一了全球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統一了風險計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對銀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對管理信息系統改進消耗大量資源對中小銀行不利;風險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劇宏觀經濟的周期性問題。
新協議實施過程中應該平衡好五方面的關系:審慎原則與資本水平的關系、簡易性與風險的敏感性的關系、靈活性和監管套利的關系、遵循新資本協議和現行監管法規的關系、資本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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