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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及其對關聯交易的制約
摘要:職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經濟民主,并對公司不公平關聯交易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中國《公司法》對職工參與公司治理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從實際施行效果看,尚存在缺陷,需加以完善。關鍵詞:職工;公司治理;關聯交易
公司治理是指對公司經營的領導與監督,是以公司權力劃分為基礎,通過權利、義務、責任的設定和運作實施,實現公司企業價值的持續增長,建構股東與其他企業內部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機制[1]。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是指職工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勞動者地位,而非以股東身份通過一定的方式或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機構,促成公司內部各主體利益的制約和協調,加強對職工利益的保護,也是公司法制日趨成熟的表現之一。
一、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及途徑
(一)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關于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合理性依據,學者有多種論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利益相關者理論、人力資本理論和經濟民主理論。
1.利益相關者理論。在傳統公司制度下,公司在處理股東與債權人、職工等關系上,股東的利益始終處于優越地位,即“股東利益至上”。但20世紀80年代以來,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對這種傳統的公司法理念提出了挑戰,主張公司是由各個利益平等的相關利益者所組成,股東只是其中的一員,管理者不僅僅要為股東,還要為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服務,公司的目標應該是促進所有相關人而不僅僅是股東的利益[2]。為實現這一目標,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都應該有權利以相應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
2.人力資本理論。傳統公司法中,由于受“資本至上”原則的影響,公司制度主要致力于界定資產所有者及其授權代理人的權利,公司職工完全受制于投資人。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勞動者的素質、知識和技能對于企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要,資本的核心統治地位受到了挑戰。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舒爾茨教授提出,人力資本是當今時代促進經濟增長的主要原因,是體現在勞動者身上的一種資本類型,在社會生產中具有重要的作用[3]。因此,資本提供者與勞動力提供者在獲得企業利潤分配、參與企業管理等方面應受到同等的尊重。
3.經濟民主理論。傳統的民主理論將“民主”定義為政治概念,認為民主只意味著政治民主。二戰后,民主社會主義思潮成為當代世界最重要的政治思潮之一,認為民主不只是一種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形式,而且應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方式,由此提出了經濟民主理論[4]。根據經濟民主理論的觀點,民主的首要含義在于參與,在股東本位的公司體制里,公司民主只是一種“資本民主”,雇員被排除在公司民主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之外,這與現代民主理念格格不入[5]。因此,應當讓雇員參與現代公司治理,以實現微觀意義上的經濟民主。
上述理論雖然基本內容不同,闡述的角度也不同,但都能夠較好地解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合理性。
(二)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
從世界范圍看,公司治理模式基本上可以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德日模式和以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模式。不同的模式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和途徑也不同。
1.德國。德國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采用的是二元治理結構,公司的組織機構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其職工參與制度建立在兩種層面上,即與勞動者權利有關的企業事務層面的參與和企業經營管理層面的參與。前者是社會參與,后者是經濟參與,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其中,職工通過參加公司監事會是德國法所確立的職工參與公司決策的主要方式。1951年《冶礦業勞工參決法》第13條還規定了冶礦業必須任命一名雇員代表,作為享有同等權利的董事會成員。此外,職工還可以通過企業參決委員會及經濟委員會或勞資協定所確定的方式參與公司決策[6]。從形式上看,德國可以算是職工參與制最為完備的國家,職工可以通過董事會和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但是,這種公司治理模式經過幾十年的運行,其弊端也顯而易見,即監事會成員過多,其對董事會進行監督時也缺乏足夠的信息,導致監事會工作效率低下[7]。
2.英國。英國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采用的是一元治理結構,其典型特征是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除此以外不存在獨立的監督機構,其監督職能由董事會中的一部分非業務執行董事行使,因此,不可能通過規定職工參與監事會參與公司決策。根據英國1985年公司法的規定,雇員參與公司決策主要是通過董事報告實現,如向公司雇員提供與其雇員身份有關的系統信息、定期向雇員或其代表咨詢、通過員工持股或其他途徑鼓勵雇員參與公司運作等。
二、中國關于職工參與制的主要規定及存在問題
總的來說,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和途徑與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股權結構、歷史及文化有密切的聯系。就中國而言,中國是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具有職工對國有企業享有民主管理權的優良傳統。自國有企業改組為公司后,資本市場發育尚不夠成熟,公司股權相對集中,這種現狀與德國相似。法律方面,中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有著憲法依據。《公司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钡45條第2款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52條第2款和第118條第2款均規定,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上述規定表明中國實行的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職工可以通過參加公司機關參與公司治理。這是中國《公司法》吸收國外立法經驗所設的新型職工參與管理的途徑,具有一定的完備性和先進性。但是,從實踐實行效果看,尚存在明顯不足,職工難以真正實現參與公司治理。
(一)傳統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與現代公司組織機構不相適應
中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在國有企業的背景下產生的,根據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重大決策擁有審議通過權,對廠長(經理)擁有聘用權。而在現代公司組織機構中,股東會和董事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擁有決策權,董事會對公司經理擁有聘任權。因此,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功能已發生根本性改變,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治理與現代公司制度嚴重背離。
(二)以所有制形式決定職工是否參與董事會阻斷了職工參與的路徑
根據《公司法》第45條的規定,只有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要求必須有職工代表,而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是否有職工代表法律不作強制性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中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職工群眾是國家和企業的主人,國有企業無論經濟體制如何轉變,職工的民主管理權不能變[8]。事實上,實行民主管理,保證職工的參與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經濟民主理論的應有內容,在所有類型公司中都是必要的。歐洲大陸國家的公司職工參與制度并不與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掛鉤,而是取決于公司的規;蛘呤枪舅鶎傩袠I領域。上述規定導致中國大部分公司的職工被阻擋在董事會之外。 (三)公司職工參與的范圍和權限過于狹窄
從中國公司職工參與的范圍上看,主要定位于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從參與的權限上看,無論是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對重大事項行使建議權,還是選舉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其主要目的都是側重維護職工的利益,而對于公司重大經營事項的參與,尚缺乏相關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這與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初衷相距甚遠。
(四)中國職工監事難以發揮監督作用
《公司法》雖然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但是,對于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選舉的程序和方法、職工代表與選舉職工的關系、監督、罷免職工代表的方式、條件和程序以及如何保障職工代表行使其權利時免受股東、經營者的限制或不對等的歧視等問題,都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也沒有將上述全部問題授權公司章程予以明確,這將無法保障職工對公司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有效監督。
三、中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前已述過,中國應屬于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監事會是獨立的公司監督機構,對董事會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在這種公司治理模式下,對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重新設定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功能,與現代公司制度相適應
在現代公司治理模式下,為解決傳統職工代表大會與公司組織系統之間的矛盾,必須重新設定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功能。對此,可以借鑒德國的職工參與共決模式,將職工代表大會定位為職工社會參與機構,其主要職能就是維護職工的各項勞動權利和選舉職工代表參加公司機關,并就職工代表行使職權行為進行監督。職工選舉代表進入公司機關是職工的經濟參與方式,其與職工的社會參與共同構成職工權利的保障機制。
(二)擴大職工董事制度的適用范圍,真正實現職工參與公司治理
職工代表參加公司董事會是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形式。對此,中國應放棄以公司所有制形式作為決定公司職工參與模式的標準的做法,應將職工董事作為一項一般性規定,適用于公司法上所有的公司[9]。同時,在《公司法》中明確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賦予職工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同等的表決權,使職工能通過職工代表董事真正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
(三)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監事會的監督效率
中國監事會的監督主要偏重于事后監督,多數成員并不了解公司經營事項!豆痉ā返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從立法體系上看,該條規定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對象是股東,披露的內容僅限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情況。實踐中,不僅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披露諸如關聯交易等重要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也同樣需要。為了便于職工監事有效行使監督權,需進一步完善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公司法》第54條只對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等職權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進一步細化具體的監督手段和獲取信息的可行途徑,導致實踐中監事會的監督流于形式。因此,需要明確監事會的監督手段,在涉及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時,為避免事后監督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應授權監事會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事先參與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力,形成公司內部更為有效的權力制衡體系,提高監事會的監督效率。
(四)完善職工代表選舉制度,保障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依法行使職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都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為了增強該規定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法律應當進一步規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程序、職權職責等問題;另一方面,明確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行使職權的監督機構,對他們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此外,為了保證職工代表不會因行使職權而受到經營者的不公平對待,法律還應對職工代表的職權行為進行特別保護。
四、完善的公司職工參與制對不公平關聯交易的制約
關聯交易,亦稱關聯方交易、關聯人交易,是指發生在關聯人之間的有關移轉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安排行為[10]。國外公司法中,并無“關聯交易”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關聯企業關系”、“董事的利益沖突交易”、“董事與公司間的利益相反交易”及“基本自我交易”等概念,表述的是與“關聯交易”基本相似的法律現象[11]。中國《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但對“關聯關系”作出了規定!豆痉ā返217條第(四)項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據此,中國公司法上的關聯交易具體包括兩種關系:一是關聯主體與公司之間發生的直接交易關系,如買賣、租賃、貸款、擔保等合同關系;二是關聯主體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直接交易關系,但卻存在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協議或安排的間接交易關系[12]。關聯交易作為一種商事法律行為,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降低交易費用等功能,因而在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也為各國法律所認可。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交易雙方關系具有特殊性,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且存在利益上的沖突,在客觀上可能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公司職工、債權人等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從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角度,對不公平關聯交易的制約作用主要是通過職工代表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根據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批準制度是防范不公平關聯交易的重要措施,但是,鑒于股東大會的性質和工作方式,規定所有的關聯交易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查,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實際操作性不強。為解決這一問題,應當重新劃分關聯交易的審查權限,將此項審查權確定為主要是董事會的職能,只有在交易性質或規模上屬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審查,或者董事會履行職能發生障礙時,才應提交股東大會審查。前已述過,董事會會議在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職工董事與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表決權。與此同時,職工監事應及時對董事會的決議事項進行監督。此外,因董事會對關聯交易審查出現障礙而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時,應排除利害關系股東的表決權,由其他非利害關系股東進行表決。
職工是公司內部比較特殊的利益群體,隨著人力資本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職工的勞動與股東的物質投資對于公司來說同等重要。讓職工參與公司治理不僅可以改善公司治理機構,促進公司經營決策的科學化,一定程度上對關聯交易進行制約,還可以進一步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化解勞資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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