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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機制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一、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關系的誤區 近年來,股權結構一直是國內學術界關注的熱門,由于股權結構題目是公司治理結構進而影響績效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們留意到,對于股權結構的,因諸多方面的原因,存在著分析路徑、指標選取、研究等方面的誤區。 1.關于股權結構題目。對這一題目的研究,尤其是對股權集中與分散的探討,受美國、日本治理模式巨大的示范效應的影響,人們習慣于用孰優孰劣的是非標準來檢驗和判定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總是力圖尋找兩者之間的某種線性的或非線性的關系,而且希看用一定的表達式來體現。在這一過程中,股權集中度被盡對化了,被作為與企業績效相關的惟一變量,也被理解為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惟一因素,因而這種分析必然帶有片面性。 2.實證分析過程中的指標選取。目前的研究,大多選取某一年度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截面數據而不是時間序列資料,換言之,是以某一靜態數據來分析兩個指標長期以來的動態相關性,這種計量結果的穩定性有待進一步檢驗。而且,所篩選的樣本都是業績相對較好、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的上市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樣本誤差。 3.不同的研究變量。比如,反映股權集中程度的指標包括: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份在公司全部股份中所占的比例、持有股份超過5%的股東的個數、CR指數(指公司前n位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Herfindahl指數(指公司前n位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Z指數(指公司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內部人股權比例(包括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經理職員所占股權比例相加)等。反映公司績效的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相對公司價值、公司的價值成長能力等。這些不同的研究變量,使得分析口徑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4.研究方法。目前的研究大都忽略了股權結構的系統連動特征。公司績效確實與公司的股權結構有一定的關系,但是不能忽略公司所在的行業特性、市場競爭、宏觀環境、治理模式等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股權結構會在某種條件和某種程度上對企業績效產生影響,但其作用的范圍和程度是有限的,也需要有特定的客觀條件,因此,把其他相關因素都看做是既定變量,不符合客觀現實。 二、控制權機制是解決公司治理的核心和關鍵 美國接連暴露的財務丑聞揭開了美國現行公司治理中存在題目的冰山一角,也打破了美國式股權結構模式的神話,以往被奉為范例的分散治理的模式在事實眼前被質疑,迫使人們回過頭來反思什么才是解決公司治理的核心和關鍵,因而控制權機制題目逐漸顯現出來。 (一)控制權機制研究的必要性 控制權機制是總體企業制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企業的制度特征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從生產的組織形式上看,企業是一種特定的分工形式;其次,從社會經濟的產權結構看,企業表現為一種特殊的權利分配形式。這種權利分配形式既涉及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的確立,也涉及兩者之間的權力和利益的分配。 傳統上講“股東是企業所有者”,顯然是一個過分簡化的說法。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企業的經濟學家們越來越熟悉到,企業所有權只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東不過是“正常狀態下的企業所有者”,盡管從時間上講,這個“正常狀態”占到90%以上。股東、企業債權人、經營者和工人四方的利益關系可用如下關系加以界定。假如令x為企業的總收進,w為應該支付給工人的合同工資,r為對債權人的合同支付。假定x在0到X之間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進),工人的索取權優于債權人。那么,狀態依存所有權說的是,假如企業處于x≥w+r的狀態,股東是所有者;假如企業處于w≤x<w+r的狀態,債權人是所有者;假如企業處于x<w的狀態,工人是所有者。進一步講,由于監視經理是需要本錢的,股東只要求一個“滿足利潤”,即存在代理本錢下的最大利潤。只要企業利潤大于這個滿足利潤,股東就沒有愛好干涉經理,經理就可能隨意地支付逾額利潤(如用于在職消費)。假定π是這樣一個滿足利潤。那么,我們可以說,假如企業處于x≥w+r+π的狀態,經理是實際的所有者。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簡單地將股東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誤導。從以上分析角度不難得出:公司制企業追求的目標,不過是保持股東滿足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資回報,一旦超過這一限度,就要犧牲利潤來進步經營者的效用。經營者同樣作為理性的個體,其行為的效用最大化,要求利用企業資源給經營者提供工作樂趣。 從美國最近發生的丑聞看,幾乎都與這些公司的創始人或CEO、CFO有著直接關系。近年來,一方面美國企業的股權分散,出資人的概念模糊了,另一方面權力過分集中到高層治理者手中,企業內部的權力制約和平衡遭到破壞,高層治理者成了事實上的委托人。在安然事件中,少數企業的高層經理職員不僅隱瞞了公司的巨大虧損,而且早在事件敗露前大量拋售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將損失轉嫁給不知內情的投資者。因此,以新的角度重新審閱公司治理中的控制權題目是必要的。 (二)控制權機制產生和發揮作用的機理 早在亞當。斯密,經濟學家們就留意到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亞當。斯密曾說,股份公司這種企業制度不可能起來,由于經理是為別人理財,股東是委托別人為自己理財,這無論如何也不比自己為自己掙錢的私人經營企業更有激勵。在斯密看來,股份制度由于無法解決激勵與控制的題目是不能持續發展的。現代公司制企業發展的駁斥了這個觀點。哈佛商學院的著名教授錢德勒以為,現代化大企業經歷了長足的發展,職業經理人取代“強資大亨”治理企業,治理得井然有序,并不比自發的市場經濟秩序更差。然而,面對華爾街丑聞,人們進一步意識到,公司的控制權機制并不會自動地、自然地發揮作用,假如沒有良性的運轉機制和與之配套的約束機制,失往制衡的企業高層經理們有可能嚴重危害公司的健康發展。 按照現代企業理論,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而且,作為契約,企業是一種不完備的契約。于是,就產生了剩余索取者和剩余控制權(簡稱控制權)。在治理結構層次上,剩余索取權主要表現為在收益分配優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權”;控制權主要表現為“投票權”,即契約中沒有說明的事情的決策權(張維迎,1996)。說得再具體一點,企業控制權可以理解為排他性利用企業資產、特別是利用企業資產從事投資和市場運營的決策權(周其仁,1997)。那么,企業中誰應擁有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呢?在所有者同時又是經營者這種古典式企業中,情況很簡單,所有者同時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但在現代企業比如說股份制企業中,情況就要復雜得多了。在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是剩余索取者,他們的收益來自于企業扣除了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之后的余額(利潤),是不確定的,帶有很大的風險性,因而,他們擁有控制權,把握著契約中沒能明確規定的公司決策權。但是,在現代企業中,為了使企業能更迅速地適應外界環境的變化,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加快企業的發展,作為企業所有者的股東,除保存可以通過投票來選舉董事會等少量決策權外,將其余的大部分決策權交給了董事會,而董事會又將大部分經營治理決策權交給了由他們選擇和聘用的總經理。也就是說,事實上,在現代企業里,并不擁有充分剩余索取權的企業家擁有了充分的企業控制權(周其仁,1997)。這不僅對公司的治理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且使得作為經營者的經理職員的收益構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控制權收益”成了經營者最主要的收益來源。這種情況不僅在華爾街,在我國國有企業中也表現得十分突出,所以也就不難解釋內部人控制產生的根源了。 (三)強化控制權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個很難界定的詞,其原文是corporategovernance,國內有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治理機制等幾種譯法。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其中的“結構”應當理解為兼具“機構”(institutions)、“體系”(systems)和“控制機制”(control mechanism)的多重含義。公司治理結構中必須夸大一定的制衡關系。在《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大詞典》的“公司治理”條目中,接管被看做是以往英美公司治理的有效的、簡單的和一般的,它的本質是使經營者忠于職守。但是,由于決策失誤和本錢高昂,近年來接管的已經下降,人們重新對董事會發生愛好,把它作為監視經營者、協調股東與經營者關系的工具。然而董事會與企業經理層的關系越來越趨于同化和勾結狀態,既表現在職員的任命上,也體現在決策程序的構建上,因此,在企業的契約關系中,經理占居了主動的位置。通過什么樣的機制來制衡經理,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成為企業制度設計的主要。 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控制權機制存在多種形式。通常包括以下6種方式,即董事會監視、大股東監視、敵意接管、爭奪代理權、融資結構的約束和員工持股計劃。其中,獨立董事制度、首席執行官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的引進,在傳統公司制向現代公司制邁進中發揮了質的作用,并形成了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 獨立董事制度由英美實行“一元化”法人治理結構的國家首創,強化了公司的監管職能,通過獨立董事在人數和專業(、治理等)上的上風,行使對執行董事和經理的監管權。CEO的設立, 強化了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權利,使傳統意義上負責公司決策的董事會變為主要負責選擇、考評CEO為中心的治理層和訂立薪酬制度, 不再對重大經營決策拍板的“小董事會”。CEO 制度克服了傳統公司制采取行政化方式***決策的低效率,使經營決策程序適應瞬息萬變的競爭形勢。獨立董事制度與CEO制度相配套,既強化了對經營者的制約監視, 又突出了公司董事會的決策重點,并增強了決策的效能,同時使企業經營者擁有更多的經營決策權,更好地理順了股東和經營者的關系。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嚴謹和可行的,也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并舉的制衡思想。然而,在賦予了企業經理們超常的決策權和巨大的激勵機制后,對其相應的約束機制卻沒有同步跟上,如CEO除擁有公司經理的全部權利外, 還分擔了董事長50%的權利,董事會缺乏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對CEO 的制約顯得力不從心,董事會成為“有濃厚人際關系的俱樂部”,這使得股東對治理層不能實施有效的監控,出現了“弱股東,強治理層”的現象,從而導致內部人控制。一般來說,一個企業的決策過程主要包括四個環節,即動議(initiation)、批準(ratification)、執行(implementation)和監視(monitoring)。其中前三個是治理決策,由經理層完成,后一個是控制決策,由所有者完成。但在上述環節中,經理層的決策往往被強化,由于其本身獨占執行權和解釋權,而所有者的控制決策卻流于形式或被虛化。因此激勵與約束二者之間的協調同一關系嚴重失衡,過度向經理人的權利傾斜導致了十分明顯的責權利的不對稱,矯枉過正也就使控制權機制失往了應有的作用。 期權制的實施也帶來了巨大的負效應。當代企業治理中的激勵是以期看為基礎的,是建立在心基礎之上的。股票期權是使企業經營者用一定價格在一定期限內購買一定數目的股票的權利,它將經營者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將經營者的收益和經營者的業績掛鉤,充分體現人力資本的作用。老板們希看通過這種方式將高級治理人才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起來。據資料顯示,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企業中,至少有89%的企業對經營者實行了股票期權制度。期權制在美國一直被叫做經理人的金手銬,假如企業運轉良好,公司股票升值,期權持有人可以靠手中股票的差價贏得大筆財富,這無疑可以改變那種企業搞好搞壞與自己無關的狀況;而且期權可能會占用經營者大量的資金,假如公司業績出現大幅下滑的話,對期權持有人可能是一場災難,這也將迫使經營者減少因疏忽和過失帶來的企業損失。但是,應當看到,在控制權機制失靈的情況下,期權制運行會出現治理層的薪酬過高,期股、期權被濫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監視等嚴重的弊端。如在美國,大企業經理的收進大部分來自其擁有的股票和股票期權。公司高層擁有足夠的動機通過做假賬粉飾公司業績,抬高股票價格,使得自己手中的股票期權可以在高價位出手,從中牟取巨額收進。安然事件之后,無數普遍員工傾其畢生積蓄購買的股票成了廢紙,而企業高層們卻早已斂足財富。美國著名的治理大師德魯克曾經說,任何公司領導人的收進不應該超過公司中最低收進者的20倍,但是2001年美國高級經理人的均勻年薪高達2740萬美元,是普通員工的411倍,不僅遠遠高于其歐洲的同行,而且遠遠高于普通員工。 三、結論 股權結構、控制權機制都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國家、現代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兩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不同模式的適用性也有待于不同的文化或機制的配合,所以不能將治理結構的模式神化,也不能將目的與結果、形式與內容的關系顛倒,要從題目進手,追根溯源。與股權結構題目的相比,控制權機制題目的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無論在何種股權結構模式下,它都實實在在地影響著公司治理的效果和作用,因此,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控制權機制勢在必行,實行內部監視和外部監視并舉的機制是較為有效的方法。 我國的公司治理狀況與美國的情況有著明顯的區別。美國公司治理的題目主要是由于股權高度分散導致股東對治理層缺乏約束而外部監視機制不完善所造成的。與此相反,我國公司治理的現狀是股權相對集中,由于國有股權代理人的缺位而形成了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但是兩國的后果卻很相似:都缺乏足夠的控制權約束機制,企業高層治理職員的權利過多過濫。我國已出臺了《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為獨立董事的人數及獨立性、董事會的結構設定了基礎框架,但比照美國兩個交易所新近提出的改革方案仍顯粗糙。同時,在發展機構投資者、增強對中介機構的約束、強化事后監管和嚴厲處罰、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股東訴訟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著較大的理論和實踐盲區,這些都應該成為我們改進的目標。 [] [1]范黎波,李自杰。企業理論與公司治理[M]。北京: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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