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4-10-20 14:00:02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經濟法論文[熱]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許多人都寫過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法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法論文[熱]

        經濟法論文1

          目前,我國出版業遭遇的最大難題是出版物盜版現象,經過近幾年的市場治理發現,通過經濟法手段治理盜版現象收效良好。針對這一現象,本文就經濟法治理盜版問題的必要性進行分析,著重從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兩個方面提出相關防治措施。

          有關數據表明,在我國每年行政管理機構接手的版權案件中,高達86%的收繳物品是各類盜版產品,其中查繳的盜版出版物占盜版產品的23%,單次盜版冊數甚至超過1900余萬冊,而這些不過是冰山一角。實際上,我國有絕大多數的盜版出版物都在消費市場中順暢流通。就現階段的盜版現象看,主要有以下特點:

          盜版范圍不斷擴大。目前,盜版出版物不再局限于武俠小說和暢銷書,凡是具有一定市場潛力的出版物都會被盜版,其中包括雜志、教材以及走紅的網絡小說等。

          盜版速度快。在過去的盜版現象中,銷售時間往往落后于正版出版物,但是現在的盜版幾乎與正版上市時間不相上下,有的甚至比正版進人市場的時間更早。這個問題已經發展成為盜版領域的普遍現象。

          盜版種類多、數量大。現在,盜版出版物的數量要遠比正版多,有的盜版出版物甚至出現幾十個版本。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小說《圍城》的盜版版本已經超過30個種類,作家張抗抗所寫的《情愛畫廊》盜版量更是高達200多萬冊!蹲x者》《家庭》《知音》《青年文摘》等雜志也都曾被盜版。

          盜版物印刷質量大幅上升。隨著需求的擴大,經濟實力較強的盜版商專門創設了相關研究機構,并且雇用專業封面設計、紙張研究、印刷、防偽以及裝訂等技術人員。他們利用最新的印刷技術與設備,印刷出與正版出版物質量相當的盜版產品,幾乎達到真假難辨的'地步。

          出版物盜版趨于網絡化與專業化。我國現階段已經出現專業盜版商,有的甚至發展成為小集團規模。此外,他們還充分利用互聯網與通信等技術,鋪設一條自動產銷鏈的盜版網絡。一旦盜版出版物印刷出來,利用下游的層層零售與批發,僅需短短時間就能將其銷售到全國。

          涉外盜版案不斷增加。很多盜版商為了追求更大利益,鋌而走險將觸角伸到涉外出版物版上,這種現象的存在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國際影響。如《丁丁歷險記》盜版案件,是我國在加人WTO之后首次偵破的涉外盜版案件中最大的一起。由于《丁丁歷險記》十分受歡迎,發行不到半年就出現了盜版行為。除此之外,《哈利·波特》也沒能躲過不法分子的眼睛,即使采取了眾多防偽措施,還是難逃盜版的命運。

          運用市場手段對出版物盜版問題進行防治

          首先,對出版管理相關的法律條款進行完善,對印刷設備條件、企業注冊資金等各方面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大幅度上調發行、印刷主體的市場門檻,遏止盜版行為的惡性膨脹,促使出版市場步人正常發展。其次,對印刷發行主體進行嚴厲的資格審查,對于執行不到位的相關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最后,強化執法監督力度,嚴格查處不法發行商、印刷廠,如有觸犯法律的,及時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同時,提高對出版社侵權賠償的力度,并給予及時合理的法律救助;對盜版商加大懲處力度,合理借鑒發達國家反盜版相關條例,將盜版在一定程度上視作法律犯罪。尤其對于一些實力雄厚的盜版商,更要加強懲處力度。其次,規制我國執法機構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后,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此外,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培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運用宏觀調控進行出版物盜版問題的防治

          產業規劃法防治出版物盜版。產業規劃法的制定要與文化產業改革的需求聯系起來,全面調整產業結構,使產業市場的發展逐步規范化。與此同時,確立出版行業發展的具體流程與方向,促進該行業的良好運行。鼓勵一部分達到破產條件的出版商退出市場;進行產業政策調整,通過立法限制產業優惠的范圍和受惠的主體,充分發揮出版企業的積極性。總之,產業規劃法的制定只有在充分滿足產業改革發展需求的基礎上,從宏觀調控的角度著手,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出版行業的健康發展。

          調控出版物行業價格,抑制出版物盜版。針對現階段我國出版物市場價格偏高的實際情況,各部門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約束與引導。目前,國家要積極推行與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相符的出版物價格體系,綜合運用價格放開制度和宏觀調控手段。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指導性價格,嚴禁壟斷行為的發生;出版社要在國家指導下合理定價,并且對出版物成本進行嚴格控制,通過產業改革背景對內部進行管理,從而提高生產效率、縮減管理費用。企業還要以微利與生產成本核算為出發點,在制定價格的過程中實現與讀者的交流與互動,并且將市場行情作為出版物定價的依據,最終在獲得合理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降低出版物價格。

          結語

          運用經濟法手段防治出版物盜版問題具有突出的效果和意義。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兩大方式為我國現階段的出版物盜版治理奠定基礎。除了上述手段外,國家還可以在審計監督、稅收法以及出版物采購行為規范方面進行治理,多手段并用,最終實現出版物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經濟法論文2

          [摘 要]社會本位是現代經濟法的基本屬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部門法,其社會本位屬性非常明顯。文章針對我國當前關于“消費者”概念產生的爭論,試圖從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出發,對這一概念加以厘清,以期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有益借鑒。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是一部專門針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也即只有消費者才能依據該法尋求或獲得保護,因此對于消費者的界定就成為了《消法》的首要問題和核心問題。然而,現行《消法》并沒有對消費者的概念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界定,致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出現不少爭議、矛盾和沖突。在《消法》面臨修訂之際,再次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含義加以探討和厘清,其意義不言而喻。

          一、消費者含義或界定之爭

          關于消費者的含義,如前所述我國《消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該法只是簡單地在第2條規定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比欢,什么是生活消費?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泛稱“單位”)是否存在生活消費,是否能成為消費者并受該法的保護?知假買假者是否為消費者?消費動機是否應該成為判斷消費者的重要標準?消費者是否包括使用型消費者,還是僅包括契約型的消費者?對于這些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立法界,都存在著較大分歧。

          (一)消費者是否包括單位?

          對于“《消法》中的消費者是否包括或涵蓋自然人之外的單位在內”這一問題,學界的觀點比較統一。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民教授等絕大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如王利明教授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是指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而單位雖然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但就生活消費而言,單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種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種服務,也就是說不能從事某種生活消費,故我國《消法》中的消費者并不包括單位這一法律主體[1]。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認為單位是不存在生活消費的 ,而且《消法》主要是用來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而單位并不是弱勢群體,不應將其納入消費者的范疇。

          但也有人提出單位也應該納入消費者的范疇加以保護,主要理由是單位購買商品時,單位與經營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如果不承認單位的消費者地位,單位購買生活用品時,將無法享受《消法》賦予的權利,而實際享受這些生活消費品的自然人,由于與經營者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因而也無法享受消費者的權利。這將導致不公平結果――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2]

          在立法界,這一觀點也得到很好的支持,我國各地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幾乎一致認為單位也應包含在消費者的范疇之內。如《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其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再如《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只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江西省、黑龍江省、貴州省、河南省、深圳市、海南省等地方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地方立法均將單位納入到消費者的行列中,它們認為消費者包括個人和單位,這與學界大多數學者的觀點顯然是對立的。

          (二)什么是生活消費?

          學者們通常將消費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生產性消費是指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的耗費,生活性消費是指在人們生存發展過程中的生活資料的消耗;生產性消費是指在生產領域進行的,而包含在生產之中[3]。依據我國《消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才受該法保護?梢,只有進行生活消費才能成為該法所指的消費者。然而,實踐中對生活消費的判定并非易事,存在著較多爭議。

          南京大學法學院學者劉海成先生認為:將消費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并不足以概括現實生活中消費的全部。例如一些手機消費者,有時使用手機進行生產事務的聯系,有時使用手機與家人、朋友溝通以滿足其生活的需要,所以這些消費者購買手機的目的并不能單一地歸屬于生產消費還是生活消費。劉海成先生這種消費定義為雙重目的消費。如果在“雙重目的消費”中生產目的居于優勢地位,將其定義為“雙重生產優勢消費”,反之界定為“雙重生活優勢消費”。我國《消法》保護的生活消費,當然也包括雙重生活優勢消費。[4]

          關于如何確定生活消費,梁慧星教授提供了一個方法,即應憑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即所謂的“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一次購買、使用一部手機足矣,如果一次購買六、七部手機,硬說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因此不能認為屬于“生活消費”。 [5]

          還有,不少人人認為生活消費應當限于滿足自身生活需要的目的和動機,或者以購買生活資料而非生產資料為判定標準。對此,王利明教授認為將生活消費僅僅理解為滿足自己的消費,則將消費關系的范圍理解得過于狹窄。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某種商品交易活動,其購買行為便是為了“生活消費”,他就是消費者。另外,在許多情況下,某一些產品只能用于生產消費而不能用于生活消費,例如車床、大型吊車等只能是用于生產。但對許多產品而言,既可能用于生產消費又可能用于生活消費,例如鋼材在私人建房時可以作為生活消費來使用,汽車也可以作為生活消費。所以,簡單的從購買的物品是否屬于生活消費品作為判斷是否為“生活消費”的標準,是不妥當的。[6]

          (三)知假買假是否屬于消費者?

          《消法》頒布實施后,曾在社會上出現了不少知假買假的“王!眰儯麄冑I假索賠是否為《消法》所保護呢?在司法實踐中,《消法》頒布實施之初,我國法院基本上都認為王海是消費者,均給予了《消法》的保護。但隨著時間的遷移,很多法院開始認為王海知假買假的行為并不是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行為非生活消費,因此不受《消法》的保護。王海們的訴請陸續被駁回。在理論界,這一問題同樣存在爭議。有不少學者認為,知假買假的王海并不是消費者,不受《消法》的保護,理由與前述法院駁回“王!痹V訟請求的理由一樣。如梁慧星教授就認為,“買假索賠”案件的原告,其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2條之規定,應當肯定他不是消費者,他的權益不受該法保護。[7] 然而,也有不少專家學者是持肯定態度的。如王利明教授認為,對這些所謂的“知假買假”者也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加以保護。

          他認為消費者的購買動機是很難判斷的。即使買假人承認其知假,這個產品也不一定是假的.。[8]也有學者認為,知假買假者在主觀上并無過錯,而且法律也從未禁止“王!眰冃惺官I假貨的權利。消費者是與經營者相對稱的概念,對于知假買假者,不論其在購買商品時主觀上是否真正知道該商品是偽劣商品,只要其購買該商品不是為再次投入市場銷售,或者說,只要他不是商人或者為了交易而購買的人,就應當是消費者,其購買行為就應當受《消法》第49條的保護。

          兩種觀點的爭議其實在于是否要對消費者的消費動機進行判斷,生活消費動機是否為生活消費的必備構成要件。

          (四)消費者與經營者是否應具有契約關系?

          有人認為,消費者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向經營者有償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也有人認為,消費者不限于直接參與交易、與經營者具有契約關系的商品購買者和服務接受者。例如,甲為乙開汽水瓶時,瓶子爆炸被炸傷,雖然甲與汽水瓶銷售者之間沒有買賣關系,但是甲也是消費者,受《消法》保護。[9]王利明教授也認為,消費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終的消費者或使用者。他認為:消費者既可能是親自購買商品的個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費他人購買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關服務合同中接受服務(如旅館、運輸、酒店、食品、勞務等各種服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務的非合同當事人。因此,消費者可分為契約型和使用型,而這兩者均包括在消費者范疇之內。

          二、經濟法: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演進和質變

          為什么“消費者”這樣一個簡單的法律概念在國內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竟引起如此眾多和持久的爭論呢?原因有很多,不過筆者認為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爭論各方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來觀察和思考問題。特別是大部分專家學者或法律工作者堅持用傳統的民商法法律原則和法律思維來觀察和思考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甚至有不少人對法律規定只會作出生硬的理解,對《消法》的精神內涵和立法宗旨沒有加以任何考察。

          (一)從民商法的個人本位到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與民商法一個最為本質的區別是:經濟法是一個以社會本位而非個人本位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在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時,必須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強調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并以此作為最高準則。[10]

          與經濟法不同,傳統民商法實行個人本位。它以個人利益作為出發點,強調私人權利,強調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它強調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實行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民商法的這些精神和原則,大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然而,隨著進入工業化大生產階段,民商法個人本位的做法越來越具有局限性,它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社會沖突,壟斷及其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和對消費者權益的肆意侵害,以及頻頻爆發的經濟危機和社會危機。這時,人們發現必須制定一些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的法律規范,必須打破原有民商法的傳統原則和做法,強調國家或政府對國民經濟實行適度地干預、調控和管理。于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規范或規范性文件逐步出現,并開始發展為我們今天稱之為經濟法的新興法律部門。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在對各個法律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生活實行適當的調整和干預,其最高目標不是維護經濟活動的個人或私人利益,而是良好的宏觀經濟秩序,特別是經濟競爭秩序,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通過壟斷來限制競爭,反對以強欺弱,強調公平競爭、平衡協調發展。而《消法》是一部典型的經濟法規范,其表面上維護的好像只是消費者個人民法上的利益,但實際上是通過加強對消費者這一典型社會群體的保護,從而促進社會各種力量的實質平等和平衡,進而促進整個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二)《消法》的社會本位及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它是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工業化大生產之前,市場中的商品或服務的復雜性和危險性程度相對較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在經濟生活中的實力差異并不非常明顯,以個人為本位的、強調平等保護的傳統民商法規范尚可以對此加以調整。但是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后,商品經濟得到了巨大的繁榮和發展,商業公司和組織的強勢地位越來越明顯。這時,經營者對消費者心理、偏好、弱點,以及法律規范等等常常了如指掌,營銷方式和手段越來越多,商品的科技含量也越來越高,消費不再是一種簡單的行為。消費者在強大的商業公司面前變得實力非常弱小和單薄,加之其能獲得有關商品的信息非常有限,識別能力非常有限,導致消費者權益頻頻受損。此時,人們普遍發現和認為,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消費者實行特別保護成為必要。于是在西方發達國家,對消費者權益實行特別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判例陸陸續續地產生。我國借鑒國外先進立法,于一九九三年制定了現行的《消法》。該法在第一條開宗明義地對立法宗旨進行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雖然《消法》對其立法宗旨有明確規定,然而無論是立法界還是司法界、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該部法律的宗旨和精神并沒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

          在學界,有很多學者至今不承認經濟法這個新興法律部門的存在,同時固守傳統的民商法的法律精神和原則,總是試圖用舊的思維和方法去判斷和解決新的問題。在司法和實務界,更是少有人對《消法》的立法宗旨加以認真和深入的考察,往往只能機械地援引法條。筆者認為,上述問題就是造成在我國消費者概念存在諸多爭議的基本原因。

          三、消費者含義的經濟法分析和再判定

          根據《消法》第一條的規定,該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三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第一項宗旨顯然是《消法》中特有的宗旨,而第二項和第三項則是《消法》經濟法的一個分支與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共有的宗旨。 作為民事法律主體之一的消費者,其在消費時的合法權益自然受到《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保護。那為什么還要單獨指定一部《消法》并對其合法權益加以保護呢?顯然,作為一個典型的弱勢群體,傳統的民法保護已顯得軟弱無力。民法強調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然而,現代社會實際上消費者在經營者面前無法獲得同等的自由,其意思無法實行自治,難以獲得平等地位和平等保護。《消法》給予消費者特別保護,其目的就是讓消費者達到消費者和經營者實質平等的目的。

          只有消費者與經營者達到實質平等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得到切實的保護,才能更好地促進經營者守法經營和誠信經營,經營者能守法經營和誠信經營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才能得到較好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得以健康發展。

          (一)關于單位是否為消費者的判定

          單位是相對于自然人(或個人)而言的法律主體,它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若將這一類主體納入消費者的范疇,顯然它們和經營者就難以區分強弱。在這種情形下,所有的消費關系都是一種買賣關系或合同關系,傳統的民商法足以調整它們之間的各種消費關系,專門制定一部《消法》已無必要。而且在很多情形下,作為消費者的單位比經營者(特別是個體經營者)要強勢,經營者反而成為了弱勢一方。這時,若還給予強勢的單位予以特別保護,就會違背公平與正義的基本法律精神。把單位排除在消費者范圍之外,將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的合法權益交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保護,僅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個人制定特別法加以特別保護,這符合公平正義之法律精神和要旨。由此可見,《消法》中的消費者應僅限于個人消費者,而不包括單位消費者。將消費者的范圍無限擴大,將違背《消法》的立法本意,造成重復立法或法律天平的失衡。

          (二)關于生活消費的判定

          如前所述,學者們把消費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而我國《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可見該法僅將生活消費納入其調整范圍,而將生產消費排除在外。但何謂生活消費?單位能否有生活消費?該法并沒有做出規定。

          單位是否具有一定的生活消費行為,這的確具有一定的爭議。但可以明確一點的是,假若單位有消費行為,那么這種單位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它們并不是一種弱勢群體,它們并不需要《消法》的特殊保護;否則,對經營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會造成消費關系的新的不平衡,進而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最終與《消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馳。

          因此,筆者認為,從《消法》的立法宗旨來看,生活消費僅僅限于社會個體成員,即自然人。單位即算是在特殊情形下有非典型的生產型消費(或曰間接的生活消費),但只能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民商法的平等保護,而不能受到《消法》的特殊保護。

          (三)關于知假買假的再判定

          知假買假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其消費目的顯然不是為了生活需要,而是為了索取加倍賠償。當然,當他們否認這種消費動機時,他人是很難從證據上去證明或判斷的。梁慧星教授的經驗法則也只能適用于一般情形,在很多情形下,這一法則并不見效。從《消法》的法條來看,只要能證明該消費者的消費動機不是為了生活需要,那么就可以援引該法第二條之規定,不予其《消法》的特殊保護。

          然而,對知假買假的行為給予《消法》保護可彌補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對欺騙消費者的經營者予以應有的懲罰,可以更好地促進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以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與《消法》的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是完全一致的。反之,將這種行為排除在《消法》保護范圍之外,則與《消法》的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完全相悖。因此,筆者認為:應對現行《消法》進行修正,明確地將知假買假者納入消費者的范圍加以保護。

          (四)關于非契約消費的再判定

          在生活中,很多直接從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他們不是自己直接使用這些商品或接受這些服務,而是將商品或服務轉讓或贈與給了他人,甚至受讓者或受贈者還會再次將商品和服務轉讓或贈與給其他人。這時,受讓或受贈的人往往與經營者之間是沒有契約關系的。學者們根據是否與經營者有契約關系,把消費者分為契約型消費者和非契約型消費者。那么,對于非契約型消費者是否應納入《消法》的保護范圍呢?筆者認為,這需要考慮兩點:一是,他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在進行生活消費?二是,該類消費者是否需要給予《消法》的特別保護?

          顯然在前述情形下,實際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人雖為非契約型消費者,但卻是商品和服務的終極消費者,他們的利益直接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直接相關。當然,作為直接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即契約型消費者,他們的權益也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直接有關。

          另外,非契約型消費者是否需要《消法》的特殊保護呢?筆者認為,只要他們在消費關系中,他們就處于一種明顯弱勢的地位,那么就應當給予特殊保護。只要這個消費者是自然人,那么他或她相對經營者來說他或她就處于弱勢。那么,他或她作為一個典型的消費群體就理應獲得《消法》的特殊保護。這種考慮當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的,否則,就沒有必要為其提供特殊保護,援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即可。

          四、經濟法視角下的結論

          《消法》給予消費者的保護,不同于民商法對其提供的一般性保護,而是一種特殊的或特有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傾斜式的而并非平等式的,其目的是通過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以達到法律上的實質平等。用傳統的民商法思維來觀察和考量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自然就會落入很多矛盾和爭議之中。

          《消法》只能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個體消費者,即自然人予以特別的傾斜保護,但對于單位消費者,即算是存在間接生活消費,但由于其實力與經營者的實力普遍相當或者難以普遍區分,故《消法》不宜給予特殊的傾斜保護,否則會導致另一種失衡。

          另外,對于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不僅體現在立法上,還應體現在執法和司法上。對于消費者的認定,執法機關和法院應從寬把握而不是從嚴把握。對于消費者提供了基本的證明消費關系的表面證據,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推定其具有正當或適法的消費動機或目的。對于該消費動機的否定,應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即只要經營者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某人不具有生活消費目的或適法的消費動機,就應作出相反的推定和認定。

          《消法》的立法宗旨除了對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外,還有兩個重要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消法》不僅僅是對消費者個體權益的保護,還包括對消費者整體利益的保護。通過加強消費者的維權實力來制約經營者,促進經營者的守法經營和誠信經營,進而切實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鑒于知假買假有利于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故知假買假者應受《消法》的保護。

        經濟法論文3

          [摘 要]文章擬從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和合法性出發,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與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見。

          [關 鍵 詞 ]物權法定;法律內涵;完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和合法性

         。ㄒ唬┪餀喾ǘㄔ瓌t的法律內涵

          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大體有以下幾種:

          1、物權的種類法定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系”。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于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圍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

          關于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占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ǘ┪餀喾ǘㄔ瓌t制定的必要性

          1、物權制度是經濟基礎決定的

          如果允許物權任意創設,任意創設物權的人必然會對他人享有的所有權產生種種限制或者是負擔,這樣對于保護物權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物權的創設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我國的土地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權法定原則,整個土地制度體系的根基將不存在,從而導致該體系的土崩瓦解。

          2、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保障契約自由,防止強行法對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這就需要預先確定交易物權的內容。在不采納物權法定的情形,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創設不相容的數個物權,對合同進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從而只能導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結局。因此,只有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實現。

          3、為物權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礎

          物權不同于債權,它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而債權只是一種相對權。物權則不同,它是特定物歸屬于特定主體的權利,除了該權利人,其他的'人均是義務人,均負有不得侵犯該項物權的義務。所以作為物權,是很有公示的必要的。只有將物權加以公示,才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該項權利。

          4、市場交易的談判中,談判者的權利明確,他們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談判者的權利模糊,他們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各方的權利明確界定,可以使談判者了解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風險,因而確定一個明確又簡單的所有權規則。

          二、關于物權法定原則弊端的例證

          盡管法律條文將法律現象規定的是如何的完美詳細,但對于變化萬端的大千世界而言,總顯得有些蒼白和束手無策。物權法定原則也不例外,它規定的內容許多有實無名的東西經常出現。但卻因無法律之名而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典權,就是其中的一種。筆者認為,典權就應該是一個已經出現的物權,它完完全全地具備物權的特征。但《物權法》中卻沒有規定典權,反而將典權排除物權法的體系當中,使之喪失物權所應具有的保障。最初的典權不僅可以典房、典地,還可以典人,在后來的發展中不斷完善,典權的適用范圍排除了典人,包括典房和典地,即不動產典權。一千年以來,典權制度在我國歷史上發揮了重要的融資和擔保的作用,并且這種作用在逐漸地擴大。例如,在現實的生活中,公民閑置的房屋既不愿意出租,又不愿意出賣,就可以典出去,所有權人既能收到典價進行使用,又能夠保留所有權,不至于滅絕產業,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在我們研究典權的時候,我們發現典權和私有不動產之間存在一種密切的聯系。即有大規模的不動產私有,就有典權的需要。而在我國,大數房屋私有就是不動產私有的一個重大體現,房屋已經成為我國家庭主要財產,F實中已經出現了以建筑物作為融資渠道的各種經營模式,用典權制度去規范,是非常合適和必要的。從這一點上觀察,典權的設立,甚至關系到《物權法》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大問題了。

          “物權法定”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不規定典權,法律就不承認典權是物權,當事人約定典權就沒有了物權法依據,而只能受到債法的保護,就只能按照債的關系,處理典權合同所約定的典權內容,不動產用益關系的穩定性就會大大折扣。所以,《物權法》中未能規定典權,實在是《物權法》的一大局限,讓人民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大大削減了。而典權實在是眾多有實無名的準物權之中的一種,如果強行固守物權法定原則,那么這些有實無名的準物權就無法得到《物權法》的保護,而《物權法》本身也由于物權法定原則而束縛了自己,未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反過來,對物權法定原則本身也是一個極大的沖擊。

          三、物權法定原則的完善

          現在,學者們已經普遍認識到,物權法定原則在整個物權法體系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因為過分強調此原則,而使物權法成為封閉的立法,不能使之與社會的發展脫節,變成僵化的沒有生命力的禁錮物權法發展的原則。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該原則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地發揮其作用。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維護物權法定原則的領導地位應毫無疑問,但可允許其在基本的理論框架之內有一定程度的松動空間,即承認物權法定的弱化。用弱化的物權法定來彌補傳統物權法定所帶來的種種缺陷與不足,以期達到完善物權立法的目的。如何克服物權法定主義的局限性,如何協調“于社會生活之長久醞釀,習慣之反復踐行所生的新物權與物權法定主義之沖突”,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基于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和經濟發展的迅速,立法總是呈現滯后的特點,表現在物權法上則是物權種類的、效力的殘缺遺漏。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可以把行政法規納入“法律”的范疇。立法本身總是滯后于社會生活,特別是由于我國目前仍然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嚴守“法律”的概念會導致現實生活中一些新出現的權利得不到物權法的保護。為緩和物權法定的僵硬性,應當把行政法規納入“法律”的范疇,使行政法規也可以創設物權,待物權法修改時再將其提升到物權法中。因為這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不違反立法法。《立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等!倍,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

          其實這就是一個物權法定弱化的問題。物權法定的弱化是物權法發展的趨向。物權法定作為物權法的指導原則,具有不可取代的不可拋棄的地位,它對整個物權法都是一個基礎,所以物權法定作為基本原則應該遵守。但是物權法定的弱化確實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根據大陸法系及我國的物權法的發展走向與理論體系,我國也應該承認物權法定的弱化,以期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如果還頑固地堅守傳統的物權法定,肯定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與正常運轉。物權法定是基礎,是輪廓,沒有了物權法定,也就沒有了物權存在的基礎,失去了物權與債權的劃分標準,必須正確面對物權法定的弱化,用這種弱化去克服傳統的物權法定所帶來的種種漏洞和缺

          陷,以弱化去解決去彌補,這不失為一條彈性的而又始終不離主旨的完善法律之路。這是因為:

          1、用傳統的物權法定來限制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已不現實。社會發展的非常迅速從物權種類看,近年出現了許多新型的物權,主要是由于經濟的發展,新的社會現象層出不窮,還有市場經濟的新生物,預售房屋的登記,使預購人獲得了相當于物權的權利。

          2、從國家管理和經濟政策角度講,物權法定也應該弱化。我國目前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國家只擔當宏觀調控的任務,放手搞活市場,也就是說,應該有靈活的法律和政策去適應和去規范調整,物權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滿足這一要求。而傳統的物權法定會導致交易過于保守,缺乏應變能力,會使整個社會發展不穩定。

          總之,我國應承認物權法定的弱化現象,根據我國的法律發展方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立法技術等多種因素的考慮,采取柔性的物權法定原則,給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間,使物權法朝著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下冊[M]。法律出版社,1998。

          [2]史尚寬。物權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法工委,20xx。

          [4]王澤鑒。民法物權(第一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經濟法論文4

          在現代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中,所謂外部性是指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所產生的外部影響,而施加這種影響的主體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者因此而獲得補償。而外部性問題與公共物品緊密相關。中國經濟法的外部性問題,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展開,社會經濟的急劇轉型和經濟生活的紛繁復雜化,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大規模經濟法調整而出現的。在此過程中,因應經濟法制定和實施與社會經濟生活的互動的需要,而經由經濟法學者的不懈耙梳整理,而最終加以敘述并建構起來的經濟法的特征和經濟法的本位,對中國經濟法外部性的形成具有相當程度的決定性作用。因此,認真分析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根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中國經濟法的特征與經濟法的外部性

          通過對經濟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讀,有利于我們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深刻把握經濟法特征與經濟法外部性之間的關系。

          首先,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的物質再生產領域,具有明顯的經濟目的性。這種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經濟法對經濟生活準則的表述”,通常是“由立法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直接將經濟制度、經濟技術性規范通過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比缭诮洕贫确矫,國家通過制定頒布《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自的財政支出范圍,同時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收入。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影響到中央與地方的發展規劃與經濟運行,對中央和各地方而言,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額外收益和成本,從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此外,在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層面,各種具體稅種的實施條例、外商投資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關于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等;以及,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有序流轉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規范土地使用與流轉的法律法規等,都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方之間、各行業和產業之間,以及在各行業和產業內部,產生相應的額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從而影響到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發展。

          第二,經濟法具有政策性。由于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要義就在于“對萬變之經濟生活及時應對,以求興利弊害,促使經濟盡速平穩發展,并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它的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因此,“經濟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由于政策本身受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受其影響,時常處于變動之中也就順理成章。但是,由于政策本身對經濟社會現實的影響往往比較直接,相應的政策性效應也會更加快速的在經濟活動中突顯,尤其是由于政策本身往往針對性更強、目的性更鮮明,其制定與實施都會對特定的群體、階層、行業等等,產生較為明顯的或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亦即外部性,從而改變這些群體、階層、行業等相互之間及其內部原有的(經濟)利益格局,并對它們以后的行為產生影響。也因此,被賦予了法的效力的這些政策,亦即經濟法規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更加明顯——因為具有了法的特殊強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征。例如在金融法領域,隨著去年以來,針對表現為全國范圍內的房價普遍上漲、CPI不斷升高等現象的國家經濟過熱問題,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力求通過貨幣政策來發揮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為不斷升溫的中國經濟降溫,并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平穩運行。在此過程中,這些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制定頒布實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針對目前經濟形勢的“暫時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實施,已經或者正在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尤其是對經濟活動中的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行業和產業,如養殖業、生活消費品生產行業、房地產行業、城市居民、消費者等等產生深刻的影響。這些或者是正的效應或者是負的效應,必將會影響到當前與未來不同群體的經濟行為和選擇,從而對經濟社會產生深刻的影響。

          最后,經濟法具有行政主導性!敖洕ㄊ菄腋深A、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調整的是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關系,從而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有著密切關系!苯洕ㄉ系膰腋深A,源于現代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失靈”,和市場的缺陷緊密相關。就新制度經濟學的視域而言,政府干預也不過是市場的一種替代,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干預比市場本身更有效率。而這種“更有效率”意味著,國家的行政干預對相關主體所產生的影響更加直接、快速和深遠。然而,無論是適度的干預還是過度的干預,政府干預、參與經濟活動總會給不同的.市場主體、行業和產業以及其他特定的群體、階層,帶來或正面或負面的額外影響,亦即會產生外部性。而對這種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會相應的影響到相關利益主體的經濟行為。事實上,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通過對這種就不同主體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應的分擔與配置而得以實現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價格法》,該法授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顯著上漲或有可能顯著上漲,或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可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制、提高、調整等干預措施。價格法的這些規定,對于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整,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價格異常的情況下,該法的實施能夠給不同的利益群體施加不同的影響,為不同利益群體的經濟行為選擇增添不同的額外成本或收益。這種或正或負的額外性利益變動,必然會對相關群體產生規制性作用,從而最終起到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

          總之,經濟法由于其有效調整經濟活動的需要而具有鮮明的經濟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這些特征的存在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整、管理和規制等密切相關的;這些特征也從一個角度全面反映了經濟法的形貌和運行機理。深入的分析這些特征與經濟法外部性的關系,有利于我們更加深刻的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產生原因。事實上,也正是由于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以及這些特征背后所蘊涵的利益分化與整合、利益格局的調整,會給相應的利益主體帶來這樣那樣的額外成本或收益,從而造就了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存在。

          二、中國經濟法的本位與經濟法的外部性

          所謂法的本位,就是指“法律運作所圍繞的主體和中心。具體而言:第一,法的本位是法的立法活動的依據和出發點;第二,法的本位是法律的實施、運作所依據的基本尺度和價值取向;第三,法的本位是相應法學研究所追求的目標、價值尺度。從其核心內容來看,所謂法的本位,是指法所維護、保障的利益取向問題!痹诋敶袊慕洕▽W界,認為中國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已經成為學者的一種基本共識。而經濟法之所以必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根本上是由于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存在使命所決定的。一方面,就現代經濟法的起源來看,最初的具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其基本內容是反私人壟斷,解決因對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私人利益保護絕對的傳統私法觀念的一種糾正;另一方面,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為了彌補理性經濟人的“利益最大化”行為模式所造成的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漠視與損害,亦即最大限度的減少個體經濟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負外部效應。

          然而,令人感到吊詭的是,也正是這種社會公共利益本位以及此種本位所力圖減少的個體行為的負外部性本身,構成了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產生的重要根源。而這一根源的形成,源自經濟法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在特征,即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與經濟性。一方面,經濟法本位意義上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受益對象不確定。

        經濟法論文5

          一、危機后英國金融改革概況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國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xx年2月21日《20xx年銀行法》(Banking Act20xx)生效。與此前的各個銀行法相比,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1)賦予英格蘭銀行在預防和應對金融風險時以更大的責任和權限;(2)在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會下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職責是判斷金融風險的性質,關注金融風險的形成和發展,制定和實施金融穩定戰略;(3)進一步強化英格蘭銀行對支付系統的監管;(4)設立特別應對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快速的干預;(5)更加有力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0xx年6月16日,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了更為徹底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

          二、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英國財政部《改革金融市場》的白皮書提出了兩個方面的改革建議:一是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在20xx年3月設立的三方常務委員會(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穩定理事會是一個法定委員會(statutorycommittee),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三方組成,對議會負責,由財政大臣擔任理事會主席。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過定期磋商和討論,及時發現金融市場上的風險;(2)協調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場上各類信息的透明度。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強化金融服務局的職能。

          然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更為徹底,即FSA的職能將由三個機構取代,分別是: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主管宏觀經濟風險;央行下轄的風險管理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業等的風險。這一方案意味著英格蘭銀行將從FSA那里接管金融監管職責,成為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而英國財政部則保留最后時刻的否決權。

          事實上,這也是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輪英國金融改革的產物。1997年工黨政府上臺后,決定設立金融服務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就呈現財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沒有明確分工,沒人知道究竟是誰負責。而按照最新的監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權威將被重新確立。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白皮書對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明確提出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密切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往往規模非常大,它們的業務牽涉到方方面面,對廣大的市場主體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些大型企業中的任何一個出現危機,都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重創。雖然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不鼓勵政府限制金融企業的規模、不鼓勵對金融企業具體業務的干涉,但向這些重量級企業提出適當的要求則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灌輸關于社會責任、市場紀律、資本金要求、危機應對策略的知識。這些知識和理念部分帶有約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導意義,但這確實可以更好地減少這些金融企業存在的風險,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制度,包括:(1)改進會計制度,增加金融體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完善批發銀行市場的基礎設施。

          (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籠統來看,國際金融危機對銀行業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遠的,批發銀行業務和零售銀行業務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發銀行業務,普通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更依賴零售銀行業務,他們在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其利益受損的情況更為嚴重。白皮書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強調政府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盡量減少他們的風險和損失。

          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則提出了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無獨有偶,美國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為消費者提供簡明清晰的資訊,防止不公平和欺詐性交易,并促進公平、有效率和創新性的金融市場服務。英美兩國的改革說明了加強消費者保護已經稱為次貸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一國的金融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同時中央銀行從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著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是在現實運作中,各國中央銀行所具有的法定權限大小不一,這既取決于各國立法進程,也取決于各國的市場經濟運作機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競爭的美國,以往是沒有中央銀行的,充當央行的美聯儲其歷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機的積累和頻繁發生,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立法產生刺激,迫使各國強化金融監管機制,從而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中央銀行的職能也在這一進程中逐漸強化,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考慮到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系統性,先考慮到現代金融與其他行業的交叉重疊特性,傳統上僅僅關注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創新。再加上傳統上央行的監管權限顯得過小,受到的限制過多,顯得束手束腳,可以調動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資源有限,難以有效約束銀行的行為,在頻繁的金融運作中顯得力不從心。從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改革來看,中央銀行的權限正在進一步擴大,其監管范圍狹小的問題正在被克服。具體到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也同樣存在著監管權限不大、監管范圍狹小等問題,這就需要借鑒西方金融業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明確并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只有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才能增強央行的監管能力,從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加強審慎監管

          考慮到現代金融風險的復雜性和連鎖性,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將監管關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監測工作,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機出現時疲于應付。從英國北巖銀行危機來看,監管部門的疏于防范和玩忽職守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正是監管部門的失職使北巖銀行的風險一步不累積直到爆發。這一案例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有重要啟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大多是從央行分離出來的,其分離設置的理念不可謂不明確。但在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人員水平低下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沖擊下更是顯現出競爭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快培養高素質人才,多向西方國家學習金融監管經驗,讓更多具備勝任能力的人走上監管崗位,而不是濫竽充數。同時應在實際工作中將監管關口前移,及早發現隱患、解決隱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尋找補救措施。通過多種措施實現審慎監管以后,我國金融業的風險就能夠得到更好地控制。

          (三)加大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保護力度

          由于現代金融知識越來越繁雜,越來越具有專業性,普通消費者的相關知識和專業人士相比存在巨大差距,雙方的信息也很不對稱,這就導致普通消費者在金融專業人士面前處在相對弱勢地位。在一個健全的金融市場上,只有建立了嚴密規范的保護機制,讓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得到切實可靠的保護,金融市場才能向縱深和長遠發展,而不至于被瓶頸束縛。保護主體利益原則是金融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也強調必須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完善法律規范,加大力度保護消費者利益,規范金融運作程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發展出多層次的、健全的金融市場,構建規范的金融市場秩序。只有這樣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務。

        經濟法論文6

          一、課程設計的理念與思路

          (一)課程設計理念

          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旨在培養工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層管理人員。為了讓學習內容更好地滿足工商企業基層管理崗位的工作需要,課程設計的原則和標準應堅持校企合作的課程開發觀、職業能力本位的課程觀和行動導向的教學觀。校企合作的課程開發觀是指課程開發團隊在了解企業需求,把握專業培養目標的基礎上,深入到用人單位進行具體工作崗位的調查研究,進行職業崗位分析,由此歸納出崗位所需的知識、技能和素養等職業能力,最后由學校專業教師與企業法律事務專家共同設計課程標準。職業能力本位的課程觀即課程以履行企業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崗位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能力為核心,進行課程內容的選取、組織與訓練。行動導向的教學觀即課程在實訓教學中遵循“咨詢、計劃、決策、實施、檢查、評估”的邏輯程序,讓學生“獨立地獲取信息、獨立地制定計劃、獨立地實施計劃、獨立地評估計劃”,使學生在自己“動手”的實踐中,掌握專業技能,習得專業知識,從而構建屬于自己的經驗、知識與能力體系。

          (二)課程設計思路

          課程設計以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為基礎,堅持“以法律應用為目的,理論夠用為度”的原則,以工商企業行政管理、市場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與能力為依據,確定課程學習的知識、能力和素養目標,選取課程教學內容,設計能力訓練情境和“學做合一”的課程考核評價方案,力求突出該課程涉法職業能力的培養目標。

          二、課程設計的內容

          (一)基于工商企業基層管理職業能力需要設計課程目標

          為了使課程能夠更有效地培養學生的企業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們根據專業培養面向和培養目標,通過對富思特集團、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團等中小型企業的行政管理、市場營銷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的調查和崗位工作任務的分析,將上述崗位涉法的職業標準和能力要求轉化為經濟法課程的培養目標。具體如下:

          1.職業知識目標。了解經濟法律關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程序、組織機構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業采購和銷售等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簽訂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擔保及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掌握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及法律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掌握專利權的授予條件和商標的構成條件,熟悉專利權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以及商標的認定程序;掌握勞動基準法律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和終止等法律規定,掌握勞動爭議的仲裁與訴訟等處理方式;掌握經濟糾紛調解、仲裁和訴訟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職業能力目標。能夠運用公司、企業的法律制度知識,協助解決公司、企業在設立、內部機構組建及其運行中的法律事務問題;能夠運用合同法律知識解決采購、銷售等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相關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管轄地約定等合同風險防控問題;能夠運用市場運行相關法律制度協助處理企業經濟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產品質量責任等現實問題;能夠運用專利法、商標法的知識協助處理企業專利、商標事務相關問題;具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協助處理勞動爭議的能力;具有協助處理企業經濟法律糾紛的能力等。

          3.職業素養目標。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形成處理經濟糾紛的法律職業素養;形成從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要的`職業敏感性。

          (二)從工商企業基層管理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出發設計課程內容

          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培養目標是為了讓學生掌握企業行政管理、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并且具有運用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解決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的能力和法律職業素養。因此,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根據該專業的培養方向和崗位典型工作任務來選取與崗位工作相聯系的經濟、民商法律內容作為課程內容。我們據此設計了經濟法律關系;公司、企業設立及內部治理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合同法律事務處理;企業不正當競爭和產品質量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專利、商標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和勞動關系爭議法律事務處理;企業經濟糾紛法律事務處理七個學習單元。這七個學習單元涉及的經濟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專利和商標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以及經濟法律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而那些與崗位工作任務無關或關聯不大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都沒有納入,使得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三)基于職業能力培養目標設計課程能力訓練情境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培養個體完成具體任務的職業能力教育,應當把“做”變成教學的主要形式。我們根據工商企業基層行政管理、市場營銷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務設計了七個課程能力訓練情境,即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及內部治理結構設置等法律事務的處理;合伙協議的簽訂;買賣合同的簽訂;企業不正當競爭法律事務的協助處理;企業產品質量法律事務的協助處理;勞動合同簽訂及勞動關系管理事務處理;企業經濟糾紛的協助處理。在訓練情境組織實施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境任務采取不同的訓練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擬、案例分析和模擬法庭等不同的訓練方式。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及內部治理結構設置等法律事務的處理”這一教學內容的情境訓練,主要是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角色扮演,由學生分組模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組織機構。具體的訓練步驟為:①把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模擬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會議由組長主持,討論形成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以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議事規則等決議。②第二次會議由模擬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討論股權轉讓、利潤分配、公司分立與合并等事宜。③每個小組根據會議形成的意見擬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選舉出來的董事和監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準備報工商局設立登記。⑤小組匯報公司設立情況。整個訓練過程完成后每個小組形成公司章程、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公司設立的可行性報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師對每組的成果進行點評和總結。而對“企業經濟糾紛的協助處理”教學內容的訓練,則主要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其訓練方式是教師組織模擬庭審,由學生分組模擬經濟糾紛的審理,確定經濟糾紛雙方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法院審判員、書記員等角色,每個學生搜集有關材料,研究有關法律。具體訓練步驟為:①選擇案例。②確定人選,分配角色。③組織材料(訴訟文書)。④排練(為開庭打基礎)。⑤組織開庭(庭審注意銜接緊湊連貫,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合議判決的程序進行)。⑥庭審總結。訓練完成后形成起訴書、答辯狀、庭審記錄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師對過程及成果進行點評和總結。通過上述“做”的訓練,有利于學生深入理解經濟法律知識的內涵,激發學生學習的動機,使學生快速進入到能力生長的路徑,直接體驗知識的實踐過程,形成靈活適應新情境的反應能力。同時,“做”的成果又是評價學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學做合一”的課程考核評價設計

          在考核評價上堅持將考核內容與職業崗位工作要求相結合、學習成果與學習過程相結合、知識理論考核和實務操作能力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相結合的原則。課程總評成績=期末終結性考核成績+訓練情境成果考查成績+平時學習過程形成性考查成績。期末終結性考核方式為閉卷筆試,主要考核經濟法律理論知識和一定的實務操作能力,卷面成績為百分制,占課程總成績的50%,考試時間為90分鐘;訓練情境成果考查主要是通過對學生完成的企業法律事務訓練情境實務操作課業的考查,考核學生處理企業管理相關法律事務的動手和處理能力,占課程總成績的40%;平時學習過程形成性考查主要是通過上課出勤、課堂提問和發言、討論等來考核,考核學生的上課出勤率、上課回答問題的積極性、思路及正確率等,占課程總成績的10%。

        經濟法論文7

          現代經濟社會中,企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很多社會主體都開始意識到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作為一個經濟團體。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中不單單要求企業需要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而且應該承擔部分社會責任。經濟法視野下,應該保證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不會對社會其他主體利益造成損害。為此下面筆者針對經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討論準繩,全面、深入分析經濟法規制的企業社會責任。

          一、經濟法規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

         。ㄒ唬﹥炔可鐣熑。企業承擔的內部社會責任也就是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員工是企業中活躍度最高的勞動力因素,是支持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最為重要的利益相關方。而且,員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為企業發展奉獻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業也應該自覺承擔為員工進行職業規劃,促進員工自身發展的社會責任。比如,企業應該為員工提供一些專業技術能力培訓,為員工多提供一些發展平臺和機會促進員工的全面發展。

         。ǘ┩獠可鐣熑。經濟法視域下,企業外部社會責任通常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賹οM群體的社會責任。企業發展和消費群體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消費群體是現代企業非常重要的利益相關體,同時也是最終接受企業服務或者企業產品的人,是企業最終的經濟效益來源。然而因為個體的力量較為薄弱,而且分布較為分散,因此在社會經濟鏈條中仍然處于弱勢地位。

         、趯鶛嗳说纳鐣熑巍R话闫髽I對債權人的責任通常包括恪守誠實信用、確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債務責任等方面。不管是企業,還是債權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體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對方或者銀行作為企業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單單會直接關系到自身效益,同時對于經濟市場的穩定以及誠實信用都會造成很大影響。

          (三)泛社會責任。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會不斷消耗各種社會公共環境資源,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破壞環境資源,因此企業一定要承擔起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因為保護自然環境及資源會直接關系到炎黃子孫后代的事業,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范及標準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自然環境,不斷提高企業環保水平,將企業發展對于環境資源帶來的額外負擔盡量降至最低。

          二、經濟法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性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及其本質特征,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和經濟法的實質價值其實是相同的。法的基本價值定義就是滿足人們對于法律客觀屬性的.需要,法的價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礎,法的價值目標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載體。因此價值具備一定的主觀色彩。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和企業社會責任保持相同,經濟法主要是立足于經濟發展角度上調整、干預、管理各種社會公共性經濟活動的所有法律法規總稱。經濟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眾利益,以社會本位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企業作為一個營利組織,雖然最先考慮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發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會本位的角度上來思考。其次,經濟法是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途徑,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了道德義務以及法律義務,經濟法作為法律義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企業社會責任興起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依據。

          三、經濟法下不斷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建議

         。ㄒ唬┲贫ń∪恼\信體系,鼓勵企業自覺、主動承擔責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國基本國情,盡可能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而且應該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盡量做到將微觀經濟管理理念轉變成宏觀經濟管理理念,引導企業社會責任慢慢朝著法制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其次,相關的經濟立法應該進一步整合市場監督管理體制,適當提高企業做出違規、違紀等行為的法律成本,而且應該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之一,如果企業能夠自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給予減稅、優惠貸款等相關獎勵政策,進而營造出一種有序、誠信的市場運行環境。

          (二)將政府職能具體化,大力推廣信息披露機制。政府部門、立法部門是督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部門。在《經濟法》立法原則下,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一定要積極制定一套科學、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而且應該嚴格按照標準求職簡歷中查找合適的,浪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簡歷共享平臺模式卻能彌補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數上就占了很大優勢,我們只是針對大學生們的簡歷,減少了大量的社會人士投放簡歷帶來的簡歷堆壓這一困境。

          第二、大學們將自己的簡歷投放到共享平臺上,可以自行設定想要去的行業,并且管理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將合適的簡歷推送給企業,這樣就避免了大學生們求職處于被動狀態。當然如果沒有收到面試通知的大學生求職者們,系統管理員都會在一個周期之后給予回復。

          第三、很多企業都會有簡歷浪費,大學生們的簡歷不能重復的利用等現象。而我們共享平臺最大的特色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共享一份簡歷,而在在實際中大學生們則必須要投遞兩份簡歷才行。目前,許多企業發布招聘通告,企業都會收到來自各地的求職者的信息和簡歷。然而現實是殘酷的,通過多重的考核,最終企業只會留下幾個符合企業自身的特性的求職者。但我們又不得不面對一個問題,企業篩選下來的那些求職失敗的簡歷,又該怎么處理。雖然有些求職者這次求職是失敗的,但不代表這些求職者一無是處。他們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該企業的企業文化、價值觀等各種因素。在他們當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業的人才。因此,簡歷共享平臺提供了這個服務,將企業篩選下來的“廢才”共享給其他企業,進行“廢才”多用的處理。

          簡歷共享平臺實際上也扮演了獵頭功能說到獵頭,大家應該很熟悉。意為物色人才的人,是幫助優秀的企業找到需要的人才,這個詞另外的說法叫做高級人才尋訪。此共享平臺就是給企業篩選出合適的求職者,然后將簡歷推送給企業。這樣就減少了企業在眾多的求職者簡歷中篩選所花費的人力和時間,提高了企業的招聘效率。例如企業要求大學生求職者必須要有實習經歷,我們可以通過篩選,將沒有實習經歷的求職者簡歷直接屏蔽,然后簡歷內容豐富并且含有實習經歷的學生簡歷就共享給所需企業。

          為合作企業建立人才儲備庫

          調查得知,有58。45%大學生們都會遇到這樣的一個現象,當面試或者最終沒被錄取的時候都會收到這樣的一條信息。主要是你的簡歷已經收錄到了我們公司的人才儲備庫。但是無論從企業還是求職者,大家都明白這只是拒絕你的一個理由。現實中的企業也不會真的去建立這樣一個人才儲備庫,因為人才是需要實時更新的,并且企業沒有那個精力去打理這樣的一個儲備庫。簡歷共享平臺就可以為合作企業建立一個短暫并且流動性的人才儲備庫。根據企業的要求,保留符合企業要求的求職者的簡歷,但是在短時間內又沒有招聘指標的計劃,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個月到六個月之間。流動性就是人才儲備庫一個周期內進行更新,避免企業篩選的人才陳舊。

          四、簡歷共享平臺模式建立初期的潛在問題

         。ㄒ唬┢髽I與學生的來源問題

          無論是從企業還是學生的角度來看,要獲得對方的信任。這也是平臺構建初期最擔心的最為困難的一個問題。簡歷共享平臺只是一個橋梁,如果沒有他們兩者或者兩者其中的一個,最后導致平臺只是一個擺設,沒有什么實質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臺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二)初期平臺競爭力比較弱

          平臺模式的目標客戶只是大學生,相比較其他的大型的求職網,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臺運作力量比較弱,社會認可度不高也是我們創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時規模比較小,團隊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滿足后臺運行的需求。

          五、總結

          從各方面來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創新勢必會給簡歷共享平臺帶來很大的優勢。雖然在創業初期也會遇到各方面問題,但是無論從政府的支持還是從項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觀的。在團隊建設方面,成員都是富有很強的社會實踐,探索創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簡歷獲取、統計、篩選、分類、反饋等一系列工作。本平臺是一個服務于大學生的求職共享平臺,為了提高企業獲取人才和大學生們求職的機率,加強求職者與企業之間的聯系。

        經濟法論文8

          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處于弱勢的地位致使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目前的經濟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在很多層面上存在缺陷,消費者在受到欺詐后很難尋求一個正當保護自身權益的渠道。要在經濟法基礎上真正實現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各方面的監督和執行能力,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經濟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要性

          消費者是參與市場運行的重要經濟主體,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應建立在完善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處于市場交易的弱勢地位,其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為維持市場的健康持續運行,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有利于限制市場主體的行為,保護消費的權益,規范市場的交易行為,維持經濟持續運行的秩序。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在更廣的層面上損害了整個消費者群體的整體利益,在另一個層面上說,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還將長期存在,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的強勢與消費者弱勢的對比也表現出了經濟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現狀。

          其次,有利于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得到保障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從根本原因上考慮是市場規則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經營者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惜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那么對經濟法的完善在另一個層面上來說是在市場交易中建立一個公平而平等的交易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在預防經營者欺詐消費事件發生的同時,為消費后續的維權行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最后,有利于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正確價值觀的形成。完善經濟法在更高的層次上是在市場的參與主體之間建立起一個平等而公平的橋梁,是在精神層面上的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經濟法的制定應在更深的層面上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取向。這樣更有利于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二、當前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

          (一)當前經濟法對消費者的權益規定并不明確。

          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濟法律主要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在改法中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范圍過窄,對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后的行為并未做具體的規定,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尋求法律保護時也難以維權,反而會使進行維權的消費者陷入尷尬的境地。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消費者所面臨的情況更加復雜,不確定的法律法規和模糊的保護規定并不能給予消費者切實的保護。

          (二)執法主體多元化,不嚴格的執法無法給予消費者切實的保護。

          目前的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過程中的執法主體規定并不明確,以一個執行部門為主,多部門有著執行的權利,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各部門各司其職帶來了權責的分工不明確,消費的正當申述遲遲得不到審理,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三、在完善的經濟法基礎上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一)完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消費者的權益。

          對消費者的權責和利益進一步地界定,經濟法的制定應注重市場經濟行為主體中的弱勢群體,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完善是在法律的層面上切實有效地保障其切身利益。同時完善而健全的法律規章是行政執法部門行為的依據,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為消費者和執法部門提供最有力的維權依據。完善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對市場中的經營者權利和行為的.約束,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生產經營者的打擊力度,擴大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范圍。這樣有益于形成規范的市場秩序,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嚴格執法程序,加強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政執法機構要依據完善好的經濟法的基礎上嚴格執法程序。將執法的權利集中在同一部門,同時應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進一步劃分執法的范圍和責任,建立各部門間的合作和獎懲機制,防止各部門因權責不明而發生的相互推諉現象。在規范行政機構執法程序同時也應加強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應在市場自由運行的機制上加大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社會大眾及媒體也可在適當的范圍內給予執法部門輿論監督,較少因執法不力而導致的消費者權益受損現象,同時也有效地預防市場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損害現象的發生,形成市場運作的良性機制。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社會公眾和媒體在為消費者維權形成良好輿論環境的同時應承擔起普及消費者權益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責任,培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整個市場及社會環境中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促進市場運行的進一步規范化發展。運用輿論的力量增加對市場經營者的信息掌握,幫助消費者就構建平等公平的消費環境,真正確立以人為本的市場運行規則,提升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只有市場經濟主體提高意識才能真正促進市場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經濟法論文9

          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末期,國家教育部門便依照國內的社會以及經濟情況,在高校之中逐步的開展了創新創業教育活動。在歷經了近30年的實踐以后,高校對于創新創業教育工作更加的重視。由于近年來高校不斷的擴招,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由之前的精英教育逐漸的轉變成了大眾化的教育,導致非常多的大學畢業生進入到市場之中,同時造成了大學生就業率出現嚴重的下降。而為了可以更好的應對目前市場上如此嚴峻的就業形勢,高校不僅增設了就業指導的課程,同時也開始設置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因此,對于學校來說,應當培養學生具備對知識以及技能的實際應用能力,促使學生不斷的創新,提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實力。所以,不僅應當增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同時還要把創新創業課程和其他各學科的課程相互融合,確保學生從思想上樹立創新創業思維,讓學生進入社會以后可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大學生創新創業過程中的問題

          1.創新創業意識相對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創新創業教育,不過很多的學生依然保持著較為保守的思想觀念,他們普遍認為上學的主要目是能夠獲得一份較為穩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時候,依然側重于將創新創業教育當成是學生就業指導中的一個環節,僅僅就目前所面臨的就業形勢以及市場環境進行分析,對學生進行就業技巧的`教育與培訓,卻未能從提升學生創新精神以及創業意識方面入手。個別的學生進行創業的過程中,僅僅是停留在開個網店或者經營微商等層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實質性的創業領域之中。

          2.不具備創新創業的配套設施以及氛圍

          很多的學校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課程安排過程中,主要設置職業規劃課程,并未構建相應的配套設施以及創新創業條件,導致對學生的一些創新意識以及創業行為不能加以引導,嚴重的制約了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而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時候,還是采用的傳統課程教學方式,單純的講授理論知識,不能有效的引導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導致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規意識

          現階段,對于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法規依然不夠完善,同時大部分學生自己未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法規意識。進行創業時,未能重視經濟法之中的相關法規,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將會導致其創業過程面臨極大的風險。

          二、創新創業教育和經濟法專業課程的融合

          1.對課程內容進行精選,更加的突出企業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場之中,對各種經濟關系加以調節的法律便是經濟法。同時經濟法也是市場營銷、國際商務、會計審計等多個專業的一門基礎性課程。經濟法課程所涉及的內容非常的繁雜,其中包含了合伙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以及票據法等等多種法律法規,包含的內容極為的廣泛。所以,在開始對企業法進行講解的過程中,應當使學生帶著創新創業的目標完成學習任務。而學習完課程之后,教師可以讓學生以團隊的形式進行分組,不同的團隊依照所學習的法律知識作為指導,構建屬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接下來,教師便會講解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并且在學習的過程中,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更加真實的環境,讓學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業之中互相的簽訂合同。不同的企業之間還會出現一定的經濟糾紛、勞資糾紛等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識點均在課堂上進行講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識,學生可以通過主動查詢資料、求助老師等各種方式進行學習。而當課程涉及到哪一環節時,便針對這一環節中學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交流與討論,讓學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處理各種問題。

          2.案例化教學貫穿整個過程

          通過應用案例教學的方法,能夠有效的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實踐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規,所以任何的章節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問題。在進行相關知識點的講解過程中,教師應當結合企業經營過程中實際的法律問題案例,通過案例引導學生在進行創業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正確的方式,讓學生能夠通過建立一種理性的法律思維方式。

          3.創業團隊化教學

          進行課后作業的布置過程中,應當全面的考慮學生具體的學習情況以及學生所擁有的精力大小,并且還要和開展創業活動的具體需求更加的契合。進行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初始階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將學生劃分成不同的創業團隊,今后的學習均是圍繞著不同的團隊進行。每一個團隊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業,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業之中擔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進行企業的章程擬定過程中,依據建立企業的正規法律程序,團隊需要準備所需的工商注冊資料。在依照不同創業團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教師加以審核,若是發現問題,向學生提出異議,讓學生進行修改。而且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內部以及不同的企業之間無法避免的要出現各種的爭端,要讓學生能夠采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三、結語

          綜上,通過創業化的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讓學生更加的了解不同專業的需求以及市場的需求,增強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讓學生擁有更強的學習熱情,同時還提升了學生的溝通能力以及協作能力。讓學生對創業項目進行全面的探究,培養了學生的創業夢想,強化了自身的創業能力。

        經濟法論文10

          經濟法概論課程是中醫院校針對藥學專業(一般為營銷等方向)學生的一門專業課程,其與法律專業學生的培養目標和課程教學定位有顯著不同,針對此,我們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就如何更好地開展本門課程的教學進行思考和實踐,并從中提出了一些淺拙的教學改革建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具有較強的法治觀念和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中藥專業的學生來說,熟悉和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并能在今后的實踐工作中加以運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對中藥學專業學生培養目標及教學定位的特殊要求,面向該專業學生開設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有其特殊性。針對這些特殊性,我院經濟管理學教研室的任課教師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不斷對中藥學專業營銷等方向經濟法教學的定位及培養目標等問題進行思考,并作為教學研究課題作了相應的調查和實踐摸索。

          一、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特殊性

          經濟法課程是各大專院校法律專業所開設的一門重要課程。與之相比,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有著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培養目標與教學定位特殊。法律專業培養的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法官、律師及法學研究人員,因此在教學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學理分析及適用法律、事后診斷案件的能力培養。而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培養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中藥經營管理人員及營銷等管理人員,開設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教學目標定位在提高中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追求交易穩定,確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風險的知識和能力,即不出錯、不受騙、不越界、以法保權,因此,在教學中需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用能力。

          可見,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培養目標的不同導致了在教學中對這兩類學生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定位必有所不同。

          2.前期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的程度有差異。 法律專業學生有著較為系統的法律知識體系,其課程開設嚴格按照法律專業的課程體系的順序。而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概論課程前開設的法律基礎課程甚少,通常只有法律基礎一門課程。法律基礎在我院于大一上學期開設,該課程為考查課,要求學生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作一了解即可。這就導致了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對法律理論基礎知識的掌握與法律專業學生的差距較大。因此要使學生在無甚多法學基礎、課業負擔沉重的情況下盡可能掌握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可操作和實用的經濟法知識。

          二、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思考

          由上可見,由于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開設經濟法概論課程的培養目標和教學定位等不同,對該方向學生的教學必然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我院經濟管理學教研室的幾名任課教師在教學實踐中進行了認真的思考、調查和實踐,現就教學中的一些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淺拙建議。

          1.要重視教材的選用。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由于就業后主要從事中藥經營管理或中藥營銷方面的職業,這就要求其所學習的經濟法概論課程涵蓋面更為廣泛,是“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只要是在以后就業中可能碰到的常用經濟法律問題都應該涉及。因此,其課程體系不可能是法律專業學生所學的課程體系,而應該更為豐富,超越了嚴格的經濟法體系內容,涵蓋了民法、商法、社會法中的一些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因此在教材選用上,針對該特點,應把好教材選用關。從長期的教學實踐中,幾位筆者認為中藥學專業營銷方向學生在教材的選用上應至少考慮涵蓋如下體系的教材: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五大部分。

          2.重視教學內容的體系性安排。上面提到經濟法概論課程在教材的選用上應基本涵蓋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五大部分的內容。但就教材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許多市面上的教材并未嚴格按照相關體系規劃教材內容,呈現的基本是一種離散狀態。這就要求我們在編制教學大綱時要下足功夫,要根據課程的相關性從一定的角度、從有利于學生掌握的基本層面進行分類,給學生總結提煉出一條學習主線。在課程開始講授之前教師應先向學生介紹該門課程的體系,使學生在腦海中有一個印象,然后在課程的講授中再按照提煉的主線由淺入深進行講授。

          3.重視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進。 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最基本的培養目標是追求交易穩定,確保交易安全,有事前防范交易風險的知識和能力。因此對該兩方向學生在教學中就不能像對法律專業學生一樣特別強調純理論知識的'掌握,而更應重視對經濟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幾名任課教師在多年的摸索實踐中,教學方法和手段幾經改進。

          早期由于該課程于我院來說是一門新課程,幾名教師在教學中大多采用的是單純知識傳授的啟發式教學方法,在教學手段上主要采用傳統的黑板教學方式。通過教學實踐,我們發現該種教學方法和手段雖然可以讓學生掌握扎實的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但學生在課堂上容易產生疲乏感,學生對于課程的學習參與度不夠高。此后,為解決這種狀態,任課老師開始采用借助知識培養能力的啟發式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變黑板教學為CAI課件教學,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的有機結合,在教師的主導作用下,課堂教學變得生動形象、易于接受。且經濟法教材中幾乎每一章都有幾個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較多,在黑板上書寫浪費大量時間,而采用CAI課件教學可節省黑板上寫板書的時間,有利于開展案例教學。且經濟法律知識日新月異,CAI課件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加大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增長學生的知識,開拓學生的視野。

          此外,經濟法概論課程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改變傳統教學以本為本、從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學方式,變成一種促進學生成為教學主體,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研究性學習、探索性學習的開放式教學方式非常有必要;诖耍诮虒W中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因此,引入案例教學應是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的一大特色。在教學實踐中,我們常用的案例教學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從例到理型,即引導學生運用案例,經過自主合作,群體思維撞擊,尋找知識形成規律,發現基本概念去解決實際問題;二是從理到例型,即給出基本知識,啟發學生運用基本概念,發散思維,以例釋理,以例證理,從而獲得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兩種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對學生的自主學習性要求較高,故在目前的教學中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種教學類型,相信在后續的摸索實踐中,教研室將會加大一型案例教學的比例,進一步改進教學方法,盡顯為運用型教學服務。

          4.重視習題的靈活運用。在高校素質教育的本位下,我們不倡導題海戰術,但是在經濟法概論課程教學中適當地、靈活地運用習題對于學生的學習能起到較大的提升作用。

          我們一再強調經濟法概論是一門實用性較強的課程,而任一學習法律的人都知道,單純的法律條文十分枯燥,難以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任課老師可以在教學中適當貫穿一些習題。這些習題的討論和分析可使學生快速理解法律條文,激發學習熱情,同時,適當的習題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和表達能力。在我們的教學實踐中,學生對課堂習題討論的參與度非常高,課堂氣氛非;钴S,通過習題的討論和分析,大部分學生能擺脫對枯燥法律條文的厭倦,增加了學習積極性,學習熱情空前高漲。但在這一方法的運用上要求教師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題海戰術,否則會適得其反;第二,習題的選擇上要下功夫,要精煉,切不能濫;第三,運用的方式上要靈活,切不可“死”。

          三、結語

          由于對中藥專業營銷等方向學生培養目標的特殊性,該方向經濟法概論課程的教學必須做到規范與靈活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針對特殊性,在內容上有所側重,有所選擇,同時要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自學閱讀相關資料。教師在隨時掌握經濟法教材新增內容的前提下,更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根據發展變化動態,調整自己的講授內容,并借助多媒體、網絡信息等現代教學手段,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在經濟格局發生巨大變化的時候更需要學生能夠通過經濟法學的知識去認識相關問題。

        經濟法論文11

          摘要:經濟法責任制度是經濟法這一學科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可以說,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制度構建還是很不完善的,在經濟法責任上也存在很多爭議。一方面,對于經濟法責任是否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目前學界還有著不同的觀點。部分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一種責任。

          關鍵詞:經濟論文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責任問題的討論往往陷入了既有理論的泥沼。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而忽略了經濟法上特有的承擔方式的總結和抽象歸納此外,對于責任問題的研究也常缺乏系統的考量。實際上,經濟法責任問題是與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行為問題密切相關的,正是由于在多個要素上表現出來的傳統責任無法涵蓋的特性以及其能解決的問題,才使得經濟法責任具有堅實的理論和現實基礎。

          經濟法責任問題的研究是厘清經濟法上的基本范疇、架構完整自足的經濟法基礎理論,使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具有堅實的證成基礎的需要,也是使經濟法的“以人為本,社會本位和平衡協調”理念落到實處,在保護私人主體利益的基礎上促成社會整體利益和諧增進的客觀要求。因為,任何一個法律部門不應該僅僅是權義規范的機械堆砌,對行為的引導和利益的保護還有賴于法律上責任制度的完善,經濟法作為脫胎于社會化經濟生活現實的新興法律部門,是對傳統的法理學說的突破,其責任體系的架構也不應當拘泥于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的四分格局。

          一、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及其后果

          按照“主體―行為―責任”的分析框架,在基本明晰了經濟法責任主體后,有必要對應該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及其后果進行研究。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法律行為指的是受法律調整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是一種主觀意志支配下的外部活動狀態。經濟法行為同樣屬于法律行為,是經濟法主體所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其行為的合法性需要依法作出評判,因而經濟法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然而經濟法主體所為的需要承擔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法行為并非簡單的涵蓋在違法行為之中,作為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在合法限度內不恰當行使經濟職權而造成社會整體利益減損的“合法行為”也是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原因。

          從歷史的角度看,法律行為概念的初創和系統化淵源自德國民法是目前學界的共識。“19世紀的多數德國學者認為:所謂的法律行為也就是意思表示行為。按照薩維尼的認識,‘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稱為法律行為’”由此可見,法律行為概念的產生是與意思表示無法分離的,其創設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民法領域中的私法自治。

          由此可以歸納出,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指的是經濟法主體濫用經濟權利(力)或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有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上的行為。

          二、社會整體利益維護——歸責基礎和價值取向

          法學家一般認為法律責任的要旨在于其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如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學者也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有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律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其本質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應受的苛責。學界目前對于法律責任本質或曰根據的研究中,傾向于“規范責任論”的觀點,對于“道義責任論”以及“社會責任論”則有較多的批評。

          首先,傳統的責任劃分理論著眼于私人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捍衛,對社會整體利益則顯得無能為力。傳統法部門如民商法的責任契合其意思自治的精神,考量當事人主觀因素而以過錯作為不同的歸責原則劃分的基礎,其著眼點在于私人――私人的主體結構下出現的違約、侵權等事由進行恢復性救濟,以彌補私人利益遭受的損失。行政法則以權力制約、合法運行為目標,是典型的控權法,其責任依托權力意志而具有明顯的強力色彩,保護對象不在也無法在于社會整體利益。唯有應社會化經濟生活現實而生的經濟法突破了原有的利益調整格局,以其特有的調整手段致力于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經濟法責任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

          其次,社會整體利益雖然是相較私人利益更為抽象的概念,但并非無中生有任意擬創出來的,而是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土壤。利益無非是主體對客體的享有,而法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把我們所稱的法律權利賦予主張各種利益的人來保障這些利益的”,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又離不開責任,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保障的利益的不同。西方機械的個人主義觀常把社會整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看作是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然而多數人的利益未必就是社會利益,社會作為一個個體融合的組織體,有相對獨立于個體的利益追求。此外,社會整體利益也不同于帶有強烈的階級傾向的國家利益。

          最后,將社會整體利益利益的維護作為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和價值取向在經濟法學界已有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堅實的理論支撐。經濟法的定義雖未在學界達成共識,但從已有的“公私交融說”或曰“新縱橫統一說”、“國家協調說”、“國家調節說”、“國家干預說”等代表性學說的定義來看,幾乎都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其法益追求而彰顯其中,并且一致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三、承擔經濟法責任的方式問題

          “法律責任方式包括法律責任的對象和責任形式兩方面的問題。法律責任的對象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責任形式是指對責任對象所采取的制裁方法,如賠償、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警告、開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學界批評經濟法責任沒有獨立性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經濟法沒有獨立的責任承擔方式,然而筆者認為,經濟法不僅有其責任形式上組合應用側重面的不同亦即體系上的秉異性,而且實際上有一部分無法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上適用的責任承擔方式。

          經濟法有著自身獨特的無法為傳統部門法所涵蓋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懲罰性賠償為例,與民法上的恢復性賠償不同,它主要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損害賠償原本上純粹的私法關系的積極介入,目的在于“防范于未然”,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實質正義。它不僅進行補償,更通過財產懲罰來實現懲戒功能,對違反人和其他一般社會主體起到威懾效應,同時鼓勵受害人尋求法律救濟。該責任承擔方式見諸法律典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外,今年剛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的發展過程經歷了諸法合體――結構分化――高度專業分化基礎上的高度整合三個階段!吧鐣洕陌l展由量變到質變,則使得法和法學的發展進入了我們當前所處的專業高度分化基礎上的高度整合階段”。使得“同一項活動引起的具體經濟關系,不同的部門法可以從不同角度、本著不同的理念進行調整”。這在部門法責任的追究上則表現為運用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組合對行為予以苛責。民法上的責任承擔考慮當事人過錯,方式以財產責任為主,恢復補償為其目的,與其市民領域的意思自治理念相吻合;行政法上則財產責任和行為責任并用,以彌補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不法侵害而給相對人帶來的損失,與行政法的行政控權、行政法治的價值追求相一致;刑法上的責任承擔最重,方式以人身責任為主、輔以財產責任等,以對實施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刑事違法行為的犯罪人進行懲戒。

          可見,生產和交換社會化所要求的法的調整的日益精細化,使得經濟法這一新興法部門得以從社會整體利益的高度靈活運用各種調整手段,這便包括選擇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組合。同時,這一社會經濟生活現實也催生了更具超越性的新的經濟法責任承擔方式,從而有力的駁斥了否定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的論點。

          四、結語

          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這一經濟法責任的內在秉性分析并貫穿經濟法責任理論框架的始終,我們深刻的認識到,經濟法責任的建立不是無本之木,也不是法學家虛無縹緲的“學術忽悠”,而是建立在經濟社會化的生活現實之上,并且為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而服務的。在之后按照“主體――行為――責任”的框架進行分析過程中,經濟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行為及后果和責任承擔方式與傳統部門法相對應的理論及立法實踐的差異及其自身特性進一步展露出來。經過這樣的理論探析,筆者得出結論,經濟法責任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責任的特性是在經濟法的公私交融特性下的一定程度的復合性以及社會本位立場下表現出來的對傳統部門法的超越性和獨特性。

        經濟法論文12

          經濟全球化已逐漸成為一種各國不得不面對的客觀事實,而因其對各國的影響而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對此,發達國家多認為,在經濟全球化這一大背景下,資本、人才、技術的自由流動,帶來了市場的擴大、效率的提高,以及人們生活質量的改善。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則更多地注意經濟全球化對傳統意義上的國家主權造成的威脅,全球化進程不平衡造成的貧富分化,對人類環境的更大破壞,以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機制而產生的各種國際矛盾和沖突。這兩種不同的態度也反映到了各國對經濟全球化所采取的不同對策上:前者調整政策,修訂法律,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地參與到全球化之中;而后者則多采取謹慎、批判的態度,貿易保護主義、排外浪潮屢見不鮮。綜上,我們不難看出,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大亮點,也是目前各國所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正影響到人類活動的方方面面。而我們要在這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則首先必須認識到這一進程對傳統制度、秩序的影響,以采取相應的舉措和規范。

          一、經濟全球化的內涵

          “全球化”( Globalization)一詞可以追溯到1978年羅馬俱樂部發表的《增長的極限》一書。但是,直到90年代以后,全球化一詞才真正被廣泛使用。一般認為,“全球化”是一種進程,在這種進程中,原來局限于各個不同國家疆域內的諸多活動、制度正在沖破國界的限制,而成為全球性的。這種“全球化”多表現在經濟領域,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全球化多指的是“經濟全球化”。經濟全球化的范圍涉及從國際分工與世界經濟體系的建立,到貨物、服務、技術、資本、信息、人員的跨國流動,環境保護,打擊國際犯罪、移民,勞動保護等許多領域。

          經濟全球化主要指“市場”和“市場經濟”的一體化,是以市場經濟為特點的跨國界經濟交流與交往。其形成發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各種因素長期以來共同發展和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資本和市場天生具有的`不斷擴展、膨脹的本質促使之外,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其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如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衛星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是全球性、無國界市場成為可能。另外,跨國公司在生產、貿易、金融和投資領域的蓬勃發展,已成為經濟活動全球化的推動力量。值得肯定的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積極的開放政策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與經濟全球化相關的幾個國際經濟法問題

          上述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當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制度和規范的總稱,在經濟全球化影響下的國際經濟關系這樣那樣的變化,必然要求新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加以調整,這是一個客觀規律。

          (一)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作為國際法意義上國家主權的一個方面,是指國家有完全的自由制定自己的經濟發展計劃、運行規則、制度規范,而不受制于他國的權利。上面提到過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世界統一市場的逐步形成,它必然要求全球運用統一的市場規則。反映在法律中,即要求各國法律制度的趨同化(這也便是學者們所爭論的法律全球化),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消除人為障礙,保證正常的經濟流轉,達到效率最大化。而達到這種趨同化的運作方式便是改變國內法律規范中與全球經濟活動規則相沖突的部分。否則,便將被拋到全球經濟增長的邊緣,永遠與貧窮為伴!白晕曳忾]”的后果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都有其明證,而在經濟全球化的前提下也不例外。目前,反映經濟全球化這一主題的有關條約的締結(如WTO),給締約國發揮經濟主權提出保留的空間就越來越少了。這說明,要順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參與到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必須服從它的統一化規則,經濟主權應做出一些讓步。

          但法律的這種趨同化并不意味著主權的侵蝕和喪失。如何客觀地看待當代國際經濟關系中的主權?首先,國際商業交易的根本特點在于涉及不同法律的適用問題。以國際商業交易為基礎的當代國際經濟關系及其調整,都離不開跨國、跨法域的前提。這說明,無論國際關系發展如何,無論各國之間經濟的相互依賴到什么程度,無論人權多么重要,至少在國家或法域存在的條件下,一國主權不會消失。否認了主權,就無法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二)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關系

          在經濟全球日益加深的條件下,以國際商業交易為基礎的國際經濟關系趨于多樣化、綜合化。如今,國際貿易、投資、信貸等經濟交往不限于國家間、國際組織間的關系,而大量的是各國民間交往、民間同國家的政府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其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已非傳統的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單獨分科所能解決,這就使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作用,越來越顯得不可忽視。這樣,一部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龐大的、獨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就應運而生,并且不斷發展,反映出國際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

          因此,在承認、尊重各國經濟主權的前提下,我們應該認識到這種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國的經濟主權,即根據其國家利益處理國際經濟事務的權力,尤其在解決國際經濟爭端方面,使得在雙邊國際經濟關系中經常被濫用的在國強國的經濟權力讓位于多邊規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這利大于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之后,許多發展中國家積極加以運用,維護其經濟利益,就是例證。

          三、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國際經濟法的產生

          一切理論都是實踐的產物,理論總是為了滿足一定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關于法學分科的理論也不例外。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產生,首先就是因為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給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空前迅速發展表現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國際融資、國際稅收、區域經濟一體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等許多方面。自18世紀以來,世界對外貿易就在數量上存在長期增長的趨勢,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世界貿易出口相對于世界生產總值的增長是長期滯后的。這反映了生產國際化還停留在低級的、膚淺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世界貿易增長率一貫地、持續地超過世界生產增長率。這是半個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鮮明的特征之一,反映了生產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強勁趨勢。一個國家經濟規模越小,對外貿易依存度越高,西方國家中的小國如荷蘭、比利時、挪威等,出口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都在2/5以上。

          在世界貨物貿易和直接投資迅速發展的同時,國際服務貿易、技術貿易、金融業務等各方面都在迅速發展。其增長速度大大高于貨物貿易。種種世界經濟現象表明,戰后國際經濟關系已經越來越直接地、深刻地影響到平常人的工作、收入、消費和生活。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為了滿足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律知識的需要,國際經濟法必然要成為一個新興的獨立法律學科。

          (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最近二百年的歷史證明,各國經濟都不能游離于世界經濟之外孤立運轉。在各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之后,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狀況都會對國別經濟產生直接影響。隨著各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國際經濟關系的內涵、形式和數量不斷發展;與其相適應的國際經濟法律秩序必須隨著調整;如果國際經濟法律不能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的實踐,國際經濟關系就會陷入無序狀態。國際經濟類法律規范的成功助長了人們發展這類法律的熱情,這類法律的迅速增加成為戰后世界法律史的一大特征。今天世界上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已經如此規模龐大,以至于不可能有人能夠在該領域內成為一個全方位的專家。國際經濟法學科也不得不分成許多分支,如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稅法等。應該說,國際經濟類法律規范的大量涌現,為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學科奠定了法律淵源的基礎。

          從法律淵源來看,國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新興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的產生同西方經濟學興盛及其對法學的滲透是分不開的。例如作為國際經濟法重要秩序規則的GATT/WTO法律,它們所包含的貿易自由化原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原則等,都是直接從國際經濟學中吸收來的。

          從歷史上看,國際經濟法的前身是中世紀的商法,這是主要建立在商事習慣和慣例基礎上的國際性商人習慣法。但是,由于后來歐洲民族國家的興起,國家強調行使主權,重商主義經濟學說風靡三個世紀之久(16-18世紀)。國家干預商人的貿易活動,商法的發展遭到挫折。從18世紀開始,歐洲各國把商人習慣法納入各自的國內法,作為一項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的商法停止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國際社會開始嘗試制定統一的國際商事規則,戰后以來,大批國際經濟統一法以條約和慣例的方式出現。在世界經濟秩序趨向法制化、國際經濟統一法又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各國的涉外經濟立法不僅有義務同自己所參加的國際條約保持一致,也不能不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否則就會招致其他國家的反對,或者讓本國企業喪失生意與利潤。因此各國涉外經濟法就不能不成為國際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國際經濟法它集中調整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實體法淵源、程序法淵源于一身,從而使各種國際經濟法律關系被作為一個法學研究的整體。世界經濟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各種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都是使世界經濟成為統一體的紐帶,國際經濟法體現了把世界經濟作為有機統一體的精神。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學科,活躍對國家經濟類法律研究的學術氣氛。據我們理解,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任務之一應該是增進世界經濟的效率,任何淵源的國際經濟法都應遵循這個宗旨。

        經濟法論文13

          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這就要求經濟法在調控市場經濟過程中,要發揮更大的作用。從歷史經驗來看,經濟法有一些獨特的優勢使它能夠在經濟行為中產生獨特的意義和作用,有效地調控市場,抑制政府管控失靈,從而提高市場運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進而促進和諧社會發展。20世紀初,西方國家出現了市場經濟運行以來的大規模經濟危機。危機的背后,他們開始尋找危機發生的根源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在解決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問題時,經濟法發揮了它無可替代的作用,為西方國家度過經濟危機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我國的經濟發展也應吸取西方國家的經驗。

          一、經濟法推動和諧社會構建

          社會和諧的根本標志之一就是公平正義。不管是社會意識形態領域,還是在經濟領域,公平與正義都是這個領域能夠長期健康發展的根本標志之一。而經濟法創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證社會經濟行為的公平與正義,這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謀而合。經濟生活中的公平正義影響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說,沒有經濟生活中的公平正義,就沒有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無從談起。經濟法對于和諧社會構建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

         。ㄒ唬┙洕ㄓ行д{控貧富差距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城市高樓聳立,農村人們衣食無憂。GDP連續多年以超過10%的速度增長。這些成績的背后是我國經濟的騰飛、民族的復興。但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的經濟發展還有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貧富差距問題。如果不能解決貧富差距問題,就無法真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社會無從談起。長此以往,社會有可能發生動蕩,進入萬劫不復的境地。經濟法作用恰恰能夠通過政府行為和法律手段有效地調控資源配置、利益分配,有效遏制貧富差距過大,從而加速和諧社會的構建。

         。ǘ┙鉀Q弱勢群體問題

          弱勢群體問題同樣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忽略的根本問題之一。經濟法對于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更多的是從經濟方面。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要求經濟行為必須基于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公買公賣,不得強制進行交易,也不得發生違背基本市場規律的`交易。這有效地防止了弱勢群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的情況發生。

          二、經濟法保證了和諧社會的穩定

          穩定的經濟環境是穩定的社會環境的前提。而只有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才能構建和諧社會。因此經濟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通過汲取西方經濟發展的經驗教訓,我國會少走一些彎路。但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存在的弊端,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同樣不可能一帆風順。因此,經濟法必須在這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21世紀以來,我國的經濟情況總體發展良好,這增加了我國加速構建和諧社會的信心,然而,這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化,壟斷等市場經濟獨有的問題日漸凸顯。不完全競爭使一些領域的市場發生扭曲,通貨膨脹也不斷嚴重。經濟法在此時發揮了重要作用。它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調控,有效地控制了壟斷行為的發生,杜絕不正當競爭,減緩了通貨膨脹的速度。經濟法利用自己的優勢為我國的和諧社會構建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總結

          經濟法創建和實施的根本目的是以社會發展為本位,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特別是經濟方面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當前,雖然我國的經濟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仍然無法達到和諧社會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總體要求,但只要能夠理清經濟法與和諧社會構建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好經濟法的作用,我國的和諧社會構建一定會事半功倍。

        經濟法論文14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資本主義概念,社會主義概念,中國概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對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也隨之發展和進步。經濟法的含義可以是指矯正市場失靈、調整市場秩序的法律;也可以是指不僅包括國家調控的內容,也包括有關商法的內容。簡單的說,經濟法就是從社會的本位出發,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體。經濟法在目前社會的法律發展中是比較獨立的、新穎的,與其他傳統的法律相比較,其主要特點有: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經濟法不僅有自己特點,還有三大基本原則,那就是: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和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由此可見,經濟法在我國的作用越來越重大,因此,要加強對學生經濟法的'教育,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讓經濟法的發展更美好。

          一、轉變經濟法教學的傳統教學觀念

          在經濟法教育中,教師應當改變原有的、比較陳舊的、落后的、傳統的教學觀念,不斷的去學習新的知識,關注經濟法的,跟隨經濟法的發展腳步,不斷地創新出新的教學模式。充分的考慮到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把學生作為自己授課的對象,展開一系列的教學活動。其一,教師應該多與學生交流溝通,多了解學生,在生活中和學生成為朋友關系,融洽師生之間的關系,從而,讓學生喜歡去學習經濟法知識,更深刻的認識經濟法這門學科;其二,教師應該制定一套適合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教學理念,給學生一個輕松、快樂的學習環境,更多的去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主學習的能力。而且,教師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應盡可能的讓學生感受到學習經濟法的樂趣,致使學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經濟法的學習中去,提高課堂的聽課氛圍;其三,教師應當充分的了解學生的經濟法學習基礎水平和對經濟法的興趣愛好,根據學生的特點,為學生創設一個可以發揮自身優點的空間,讓學生發現自身的優點,增加學習的正能量,從而促進經濟法教育的教學水平。

          二、優化經濟法教育教學的設計

          在經濟法的教育教學中,教師首先應該明確自己的教學目標,提高學生經濟法的基礎水平;其次,教師應當優化經濟法教育教學的設計,讓經濟法的教學方法更合理、更適合學生學習,從而提升自身的教學水平。因此,教師應當把我經濟法教學的主線,深刻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訓練學生的基礎知識水平,適時利用一些教學情境,來吸引學生學習,保證課堂聽課率;教師也可以結合生活中的一些關于經濟法的小案例,對教學資料進行一些合理的補充,幫助學生理解經濟法的相關理論,讓教材理論更具有事實說服力,帶動學生參與課堂的討論與學習,提高經濟法學習的有效性。

          三、有效進行經濟法教育

          課堂教學第一,教師應當合理的安排教學順序,讓教學結構更有層次性,讓學生更容易學習。教師應當將經濟法的知識融入到教學活動中去,結合課堂結構模式,讓學生更多的學習經濟法知識,探究經濟法的深度;第二,教師還應該多多鼓勵學生,適時的表揚學生,讓學生更加堅定自己的學習信念,讓學生更多的去參與到課堂活動中去,為學生足夠的學習空間和思考空間,讓學生自由的學習經濟法,感悟經濟法,從而,堅定學生的學習信念,增加學習的動力,也就提升了經濟法教育教學水平;第三、教師要做好引導工作,正確的引導學生學習,給學生一個正確的學習理念,讓學生充滿熱情的學習經濟法,致使教學活動順利的在課堂上展開。

          四、經濟法教育教學應當適時的課堂提問

          首先,教師在授課時,應該十分的明確自己所要提問的內容,把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知識設計到提問的問題中去,這些問題,一定要符合生活實際,還要讓學生對這些問題有興趣,這樣學生才愿意去聽講,去探索教師所提出的問題,促使學生很快的融入到問題情境中去,更好的解答問題;其次,教師應當控制好課堂時間,適時的提出問題,不僅要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還要讓這個問題發揮教學的目的,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經濟法;最后,教師提出的問題,還要把握好分寸,讓學生的學習更有層次性,讓學生可以根據一個小問題,循序漸進的學習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法難題,實現高效率的經濟法教育教學課堂。結束語:總之,經濟法教育教學應當創新教學模式,優化課堂教學,替身教學質量。

        經濟法論文15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F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秳趧雍贤ā返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秳趧雍贤ā返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秳趧雍贤ā返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于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于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的灰色地帶,F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系;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系。然而,干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雇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筑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于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稅、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布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于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筑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墻鐵壁。

        【經濟法論文】相關文章:

        經濟法論文06-25

        【精華】經濟法論文06-26

        淺談經濟法總論的論文11-26

        經濟法學生畢業論文11-28

        經濟法論文提綱怎么寫11-29

        關于經濟法教學課程的思考論文12-02

        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精選8篇)05-07

        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精選13篇)01-29

        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的研究論文11-10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精選6篇)01-10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