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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社會責任研究初探
內容摘要:權利與義務、責任相伴相生,消費者的問題并非僅局限于自身的權益保護。本文擬從另一視角審視消費者的問題即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并針對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內容等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立法模式! £P鍵詞:消費 消費者 社會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存和發展是人類生活的兩大主題。在人類生活的早期,人類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飯、穿衣。慢慢地隨著生產力的進步,進而不斷“發展”,到現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節約型社會,從我國國情出發是總結現代化建設經驗的一項重大任務。
符合建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節約型社會包含兩個概念,一個是資源節約型國民經濟體系;另一個是資源節約型社會。其中后者主要是在消費領域。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所親身接觸的、要致力為之做貢獻的節約型社會概念,也以后者為多。如今,隨著工業化浪潮的逐步深入,消費者享受著種類繁多的消費品。但與此同時,一些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生產使用中也給社會環境帶來了嚴重破壞,F今經營者(企業)的社會責任已經基本得到全社會的重視,并通過立法確立了下來。同樣,在消費領域中,處于天平另一端的消費者對于上述問題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值得深入研究。
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概念
筆者認為,消費者的社會責任(Consum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務時,應該承擔的自覺抵制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的商品和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道義責任。這些責任包括保護環境的責任、保護資源的責任、維護社會公德的責任等。如消費者通過自己的選擇,自覺抵制藏羚羊絨衫、高油耗汽車,塑料包裝袋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們以自己的市場力量,為遏止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惡化,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消費者社會責任概念的范圍和界定
1.消費者的定義。學界普遍觀點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把“消費者”定位為“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務的,由國家以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敝园严M者定位在“個體社會成員”即自然人,是由于進行消費行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在從事交易活動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與經營者有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中,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團體力量與之抗衡,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給予其特別保護的必要。
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此的定位是為“權利”而著想。既然我們談到了反過來的“責任”尤其是社會責任,那么,也需要把這種定位同樣反過來,把法人和其他組織加上去。也就是說,雖然在權利的角度上,自然人與法人等組織可以區別對待,但在社會責任的層面,顯然二者同樣具有社會責任,而且法人等組織由于其自身實力和軟硬件條件的優越以及消費行為的規模性,應該承擔比自然人更重的社會責任。否則很難想象某種具體的行為,比如在使用“白色污染”的塑料包裝袋方面,我們倡導自然人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不去使用,但對法人等組織大規模的團體消費不聞不問,這顯然是荒謬的。所以,在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中,我們有必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范圍擴大,使具有社會責任的、同樣進行消費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無例外地一體適用,這樣才能夠體現實質公平。
2.“社會責任”與“義務”的關系。相對于社會責任這一名詞,“消費者義務”似乎更廣泛地被提及。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OCU/CI)所說的消費者義務:認識自身社會責任,以自己的市場力量驅逐劣習,促進優良慣例,支持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但細究其內容,實際上是指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而不是一種法定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具體的交易關系中,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除了在民事行為中彼此的給付等民事義務外,消費者并不對經營者承擔額外的義務。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是出于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別保護,對消費者只規定權利,對經營者只規定義務。說“消費者義務”則是體現消費者相對于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參加人經營者的義務,而體現著一種額外的負擔,顯然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所以,國際消費者聯盟所說的消費者義務,從內容來看,實際上不是相對于經營者的義務,而是相對于全體消費者、整個社會的義務,實質是一種類似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消費者社會責任。這是個別消費者對全體消費者的責任、當前消費者對未來消費者的責任,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肩負的道義責任,而非法律上的義務。所以,我們在研究中提“社會責任”這個概念更為恰當。
3.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生產的商品和行為。消費者社會責任更多針對的是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的商品和行為,而不應是“危害性商品”相關行為這類概念。因為“危害性商品”更多地已被《刑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市場規制、法律所禁止,真正在公開市場上對全體消費者流通并不多見,又或其買賣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此時危害性商品的“消費者”應負的則大多已經是法律責任了,不是社會道義責任。所謂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的商品和行為,其本身并非危害性商品和危害性行為,無法進行法律上的直接禁止和規制,但從長遠來看,它卻是社會整體喪失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的原因之一,會帶來污染環境、損害人類健康、威脅人類生存等惡果。例如各種一次性商品的消費雖然能給消費者帶來眼前的方便,也不違反有關法律,但從長遠來看會給社會帶來廢棄物公害、資源枯竭和環境惡化等后果。這正是我們倡導的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之所要針對的。
。ǘ┫M者社會責任的特征
1.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消極責任。依據傳統的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可分為作為與不作為。若某法律主體有積極行動的義務,以促成某種法律狀態或事實,則該行為義務即為作為;反之,若某法律主體有消極不為的義務,則該消極不為即為不作為。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基本屬于不作為,該責任也應為消極責任。
2.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在現階段基本屬于道義責任。如前所述,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與具體民事關系中的消費者義務不同,前者是應該承擔的自覺抵制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的商品和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道義責任;而后者則體現為消費者在與其相對方經營者構建的民事關系中的義務。由于不是法定義務,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更多的體現一種道義教育的意味,需要我們去通過立法執法等大力倡導,使可持續消費觀念深入人心,使消費者自覺承擔起社會責任,而不是為其規定不為一定行為的消極后果,甚至使其承擔法律責任,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自身發展的邏輯的。既為道義責任,則為實現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多采取經濟的、輿論的、教育宣傳等非強制性手段。但隨著社會發展,也不排斥采用國家立法形式規制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將道義責任上升為法定責任。當然,法定責任并不等同于強制責任,縱使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普遍上升為法定,其規制手段依舊將采取經濟的、輿論的、教育宣傳等非強制法律調整手段。在極少數情況下,仍不排除采取制裁性手段,前述公共場所吸煙行為亦由制裁性手段調整。
其他方面,如消費者社會責任的主體是消費者,尤其關注該主體是否危害社會整體可持續生產和消費;消費者社會責任的相對方是全體消費者、全社會;消費者社會責任調整的是個別消費者和全體消費者的關系、當前消費者和未來消費者的關系、個體消費者和全社會的關系。
確立消費者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ㄒ唬┻m應以消費者為主導的經濟體系的需要
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人類消費活動與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而相互融通的產物。晚期重商主義者代表人物托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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