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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下的操作風險管理
內容摘要:操作風險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列出的銀行業三大風險之一。目前國內對操作風險管理缺少研究。筆者認為,通過定量化的方式衡量操作風險是大勢所趨。本文基于新巴賽爾資本協議對風險的規定,分析了操作風險的涵義和衡量手段,并提出了相應的操作風險管理策略! £P鍵詞:新巴賽爾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操作風險巴林銀行的倒閉,大和銀行紐約支行的不慎交易,諸多事件為全球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金融理論界和實業界開始研究影響日益巨大的操作風險問題。國際銀行業普遍認識到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賽爾資本協議把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因此,操作風險的管理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操作風險的管理來實現資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根據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變化,從1998年開始關注對銀行業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一次征詢稿中,提出應考慮對操作風險進行資本覆蓋。2003年4月29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巴塞爾資本協議》(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進行第3次征求意見,以對新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做出最后的修訂。委員會的目標在2003年末最后一個季度完成修訂,并于2006年末在成員國家開始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有3個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在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時,需要考慮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新資本協議在不斷改進中反映著風險測量和管理技術的提高。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使最低風險資本要求和每項信貸風險面的規范評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第一次將操作風險和最低資本要求結合起來。相對于舊協議而言,其風險衡量的方式更加靈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單一框架,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風險衡量方法,以促使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水平。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操作風險的涵義及衡量
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是比較權威的一個,也就是巴賽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根據此定義,操作風險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敗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指出,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風險,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風險和聲譽風險。
從廣義來說,操作風險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指由于內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包括程序風險、技術風險和人員風險。程序風險又分為流程設計不合理和流程執行不嚴格兩種情況;技術風險包括系統失靈和系統漏洞兩種情況;人員風險包括操作失誤、違法行為(員工內部欺詐或內外勾結)、違反用工法、關鍵人員流失等情況。外部風險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這些外部沖擊包括稅制和政治方面的變動、監管和社會環境的調整、競爭者的行為和特性的變化等。內部風險主要與內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質量有關,而外部風險與外部欺詐、突發事件以及銀行經營環境的不利變化等有關。
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巴賽爾新資本協議,對于操作風險的衡量大致有三種方法:基本指數法,指以銀行過去3年內的平均年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標準法,把銀行的業務分為8個不同領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結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和零售經紀,然后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高級測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銀行必須取得監管層的同意,由銀行內部操作風險測量系統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確定。高級測量方法的使用則需要一些特別的標準。如果銀行采用較高級的方法在沒有監管層同意前不得轉為較簡單的方法。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詢稿中,對高級計量法中內部衡量法、損失分布法有比較詳細的描述,但在最終只是在“資格條款”中對使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的銀行提出了嚴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跨國大銀行在使用或開發該計算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策略
政府應加強操作風險監管的力度,使其與最低資本要求相結合
為了使操作風險的控制更具實際意義,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出金融機構具體的行為準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雖然暫時未將操作風險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制度上減輕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覆蓋壓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管理。建議對不同的商業銀行實行不同的操作風險要求。
探索操作風險控制與緩釋的方式
銀行在控制操作風險發生的同時,還可以采用各種方式控制和緩釋風險。包括避免、緩釋、保險和承擔四種方式。其中保險是目前國際活躍銀行使用最為普遍的操作風險緩釋方式,針對不同的操作風險會有不同的保險產品與之相對應。傳統保險產品中的銀行一攬子保險、錯誤與遺漏保險和經理與高級職員責任險等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比較成熟的保險產品,而且得到了廣泛的運用。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又開發了諸多新的保險保障產品,諸如未授權交易保險、電子網絡技術風險的保險等。銀行操作風險保險承保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新的操作風險將不斷被納入保險的范疇,保險將作為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經常性工具。目前國際上除了保險以外,還有互惠資保險基金、證券化、優先風險計劃也可作為操作風險保險的替代品。
完善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根據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組織設計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應采用分權化職能型的組織結構,在總分行制的基礎上(以“總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結構的銀行為例),總行應以操作風險戰略決策的制定和管理為主,同時負責對操作風險的總體控制。總行管理操作風險的組織機構應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制度管理委員會、稽核總局、操作風險的計量分析與評估部門、科技信息部門、教育培訓部門、內部授權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及所有業務部門,其中稽核總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分行的機構與總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會,分行設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總局負責。支行主要從操作層面控制操作風險,因此支行只設立業務部門,執行總行和分行所制訂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設稽核部門,只接受稽核總局或分局的檢查。
由于將操作風險納入到組織文化中成為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培養操作風險文化對于操作風險管理也是極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訓部門對銀行所有業務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法律意識、制度觀念和道德水準,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員業務技能低、管理人員管理水平差或員工對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風險。
積極開展操作風險的模型化研究
雖然目前國外對操作風險管理也還處于發展階段,但是通過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風險則是大勢所趨。國內銀行操作風險的模型化發展基本處于零階段,這就造成操作風險的管理始終停留在內部審計和主觀判斷的低層次上。把操作風險量化研究與控制框架結合起來才能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這是國際活躍銀行管理操作風險的趨勢,也是我國商業銀行的最終選擇。量化操作風險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損失數據庫,因此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自身都要按巴塞爾委員會的操作風險矩陣立即著手建立損失數據庫,積累損失資料。建立成功的損失數據庫從而為精確度量操作風險建立基礎。
參考文獻:
1.劉元慶,楊旭.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看銀行操作風險管理[J].南方金融,2005
2.巴曙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下的操作風險衡量與資本金約束[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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