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范疇體系分析的論文
經濟法的范疇體系是由若干級別構成的,是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來劃分的,大致可以分為核心的范疇、基本的范疇、具體的`范疇這幾個層級,但是核心范疇和基本范疇是重點研究的對象。這些范疇組成了經濟法的法律體系。
核心范疇是經濟法研究范疇的邏輯起點,也可以稱作基石范疇或者初始范疇,這也是經濟法區別與其他法律與其他法律不同的最初的概念,因為任何一種理論要想自成體系或形成學派,都必須有自己的理論基石和核心范疇。而理論基石的表現形態就是基石范疇。它是對理論基石的最初的體現。
基石范疇是一定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的集中統一的體現,它是一種理論區別于其他理論的標記或者說是標志。在經濟法范疇,基本范疇是以核心范疇為基礎的,它是對經濟法學科的本質和主要內容做出抽象的概括,基本范疇在經濟法學科充當學科骨架的作用的,所以它自身的要求是:1. 來源于經濟法學廣泛的具體范疇2.內容具有全面的概括性和理論上的抽象性3. 蘊含了經濟法的基本價值趨向4.作用具有基礎性,能夠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邏輯出發點。
具體范疇,或者說是普通范疇,是經濟法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現象的單獨簡單抽象,表現為各種普通法的概念,例如企業法人的概念、企業納稅的標準等。它是經濟法律范疇的組成,也就是“血肉之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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