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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評估中的信用缺失及有效治理
摘要:本文分析了科技項目評估中的信用缺失及原因,提出要健全信用評級制度,完善冷酷戰略,建立高效的信息傳遞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和處罰成本。關鍵詞:科技項目評估;信用缺失;治理
科技項目評估信用管理制度是整個科技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科技項目立項過程中,科技失信行為屢屢發生。一方面造成了科技資源的低效配置,使科技產品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科技投入風險,增加了交易成本,進而影響了科研活動投入的持續性。此外,由于科技活動和科研人員的廣泛社會影響,科技失信行為還會對社會信用的整體水平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從科技評估源頭上認清并規范國家科技計劃相關主體的行為,預防和遏制科技信用缺失,已成為現階段對我國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問題。
一、科技項目評估中的信用缺失
科技評估工作的行為主體包括評估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評估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評估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組織實施或實施評估活動的一方,主要包括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專家委員會或評估專家組等,被評估方是指申請、承擔或參與委托方所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委托方、受托方和評估對象是科技評估的三個基本要素。在科技評估活動中,委托方和評估機構是兩個最重要的參與主體,雙方在簽署評估協議時,委托方會就評估的目的、要求及雙方應遵守的規范等逐一向評估機構做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則在雙方約定的框架下,基于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展開評估程序,由此形成第一層次的評估委托——代理關系。而評估機構就某個具體的評估對象,在向業內知名專家征求咨詢意見的過程,則形成了第二個層次的評估委托——代理關系。信息的不對稱是委托——代理關系中出現信用問題的基本條件,即失信的資本。對于評估咨詢專家來說,評估機構與其簽署咨詢協議時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基本是對稱的。然而,雙方建立咨詢合作關系后,咨詢專家如何提供其咨詢意見以及提供咨詢意見的質量如何,作為委托方的評估機構將無法全面觀察、考核,即雙方出現了信息不對稱。一旦咨詢專家因為私人原因,提供不負責任、帶有偏向性甚至錯誤的咨詢意見,必將誤導評估機構的行為和結果,即損害評估機構的利益?梢姡u估機構和咨詢專家間的信息不對稱是科技評估過程中產生道德風險的關鍵。
二、科技項目評估中信用缺失的影響因素
(一)信用缺失的內因
假設A代表委托人,B為受委托人?萍脊芾聿块T或相關機構是第一層次的委托人,而評估機構既是受托人(相對科技管理部門)又是委托人(相對評估專家)。在這一博弈過程中,對A而言,有相信和不相信兩種決策,同樣,B也有失信和守信兩種策略。如果A選擇不相信B,那么雙方的收益為0,這樣的納什均衡是不會有誠信產生的,因為交易根本沒有進行。如果A選擇相信的策略,則博弈進入第二個階段。在這一階段,由B做出決策,日選擇失信則獲得10個單位的收益,A的收益為-5;B選擇守信則獲得5個單位的收益,同時A也獲得5個單位的收益。由于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理性的B會選擇失信,從而獲得10個單位的最佳收益,整個交易由于日的失信而中斷。如果在交易前A能預測到B會選擇失信,則A選擇不相信,因為A不僅不能得到5個單位的收益,反而會失去5個單位的收益,所以委托人的最優選擇為不信任。納什均衡為:委托人選擇不信任,受托人選擇失信,從而會出現失信現象。在一次性博弈情況下,A選擇不信任和B選擇失信完全是委托代理雙方的理性選擇,A、B之間的合作不能成功。一種可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事先簽訂合同,代理人承諾守信:如果代理人失信將賠償委托人6個單位的收益。如果合同是完備的并且代理人的失信行為事后能被證實,則代理人選擇守信的收益為5,選擇失信的收益為4(10-6),理性的代理人的最優選擇為守信。委托人預期到合同能被執行,代理人會選擇守信,委托人的最優選擇為信任,合作博弈出現。然而在現實中,如果事先簽訂一個具備完備性的合同(預期并指出所有可能出現的失信行為)以及事后證實代理人的失信行為的成本太高,委托人預期合同可能得不到執行,其最優選擇仍是不信任。因此,由于交易中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問題,合作博弈仍不會出現。
在重復博弈的情況下,假定一次性博弈結束后,博弈雙方都預期有g的可能存在下一次交易且每次博弈的結構相同,委托人采取“冷酷戰略”:委托人首先選擇信任;如果代理人選擇守信,委托人在下一階段博弈中即選擇信任;如果在某個階段博弈中代理人選擇失信,則委托人將永遠選擇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q足夠大,(信任,守信)合作博弈將會出現。即當事人為了長遠利益,愿意抵擋失信帶來的一次性的眼前利益。所以,失信只能給評估機構或評估專家帶來短期利益,而守信才能維持他們的長遠利益。只有A、B雙方互付誠信,才能保證雙方長期最優利益的獲得,守信成為博弈的納什均衡。從信用缺失的內因即評估交易人的行為選擇模式來看,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是否守信用,完全取決于守信帶來的收益的大小,如果失信給受托方帶來的收益大于其誠實守信帶來的收益,受托人就會選擇失信。因此,無論一次性博弈還是重復博弈,受托方依據自身行為效用最大化的原則選擇守信或是失信都是受托方理性選擇的結果。
總之,導致科技評估受托方失信的內部因素有:其一,個人理性的驅動。這是失信行為出現的根本原因即受托人具有經濟人的特性,失信行為完全是其依據效用最大化原則做出的選擇,失信的收益必然大于守信的收益。其二,一方面,科技主管部門與評估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評估機構與評估專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更大。而科技評估委托代理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正好為代理方的失信行為提供了生存的環境,使其有機可乘。 (二)信用缺失的外因
首先,對失信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進行分析。失信成本由兩部分組成:直接成本,即實施過程中所付出的物質耗費;處罰成本,包括失信行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關部門追究受到的制裁、懲罰。直接成本和處罰成本即構成失信行為的成本c,而失信行為的“收益”,則是失信行為謀取的各種不正當利益,用B表示。失信行為一旦被查處而受到懲罰,則付出的全部應為-(c 8)。守信行為的正常收益用N表示。假定代理人的失信行為被發現的概率為r,并且代理人的失信行為一旦被發現,在交易完成后立即得到相應的處罰。在存在政府監管的情況下,由于代理人的失信行為并不總能被發現,代理人的行為選擇仍可能存在機會主義傾向。此時,代理人將依據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原則來選擇失信行為或是守信行為。代理人選擇守信時的正常的收益為N,選擇失信時其預期收益為:-r(c B) (1-r)(Ⅳ B)。
當-r(c B) (1-r)(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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