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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的監視與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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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控制
一、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的種別與特點
中間業務的風險是指貿易銀行在中間業務經營中,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或主觀決策的失誤,而導致其資產、收益及資信等方面損失的可能性。相對于資產負債業務而言,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較低,但收益與風險始終是相伴隨的,中間業務在給貿易銀行帶來可觀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中間業務所隱含的風險一旦轉化為現實的風險,將會給銀行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貿易銀行在開發中間業務新業務時,必須堅持業務開拓與風險防范并重的原則,加強對中間業務的內部治理和風險控制,將風險防范與治理措施納進研究范圍。
貿易銀行中間業務品種較多,個性差異較大,中間業務風險也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在所有的中間業務種類中,除了一種純粹利用物質、技術上風提供的金融中介性、輔助性、服務性的業務沒有風險外,其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風險。從風險角度,貿易銀行中間業務可分為:其一,具有內含性的中間業務,如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證業務、票據承兌業務等;其二,純粹的收費業務,本身風險很小,但可能產生連帶風險,如代理業務、咨詢評估業務、計算機服務及其他中介業務;其三,具有組合風險的中間業務,如信用卡中的各種風險。
相對于資產負債業務,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透明度較差。很多中間業務不能在財務報表上得到真實反映,現有的會計信息很難全面反映中間業務的規模與質量,經營透明度下降,致使金融監管機構難以了解銀行的全部業務范圍和評價其經營成果,難以對貿易銀行的中間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監視與治理。
其次,風險分散于銀行的各種業務之中。中間業務是多元化經營業務,貿易銀行的信貸、籌資、信用卡、國際金融、財會、信息電腦等部分都與中間業務有關,風險點較多,防范風險的難度較大。
再次,自由度較大。很多中間業務的開展沒有金融法規的嚴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類中間業務,大多數不需要相應的資本預備金,無規模的限制,只要交易雙方認可,就可達成某些業務協議,這樣輕易刺激中間業務的擴張,潛伏巨大風險,在國際上曾先后發生過因進行衍生交易而造成一系列巨額虧損的事件,如英國巴林銀行事件、日本大和銀行事件、日本住友風波等等。
面對中間業務發展帶來的風險,我們不能因噎廢食,而應采取各種積極的措施,從金融監管機關治理和貿易銀行的內部控制兩個方面對中間業務活動的各種風險進行防范和治理。
二、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監管
對金融監管當局來說,必須從整體上看待銀行中間業務的風險和風險集中題目,對中間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性的評價和監視。
(一)同一中間業務會計制度標準
現有的會計標準不能反映中間業務對資產負債表內科目的影響,尤其當金融衍生工具出現后,無法確定其市場價值,傳統的會計計賬方法不能及早發現這些中間業務的風險。西方各國金融監管部分為改變這一現狀,紛紛表示要盡早同一中間業務的會計標準。1990年9月,英國銀行家協會和愛爾蘭銀行家聯合會發表的《關于國際銀行中間業務的會計實務建議書》,是迄今為止對銀行中間業務的會計實務方面最具權威性的論著。
(二)規范中間業務信息表露制度
我國貿易銀行沒有專門的中間業務報表制度,中間業務信息透明度差,中國人民銀行難以對貿易銀行的中間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監視與治理,因此,對中間業務的信息表露制度加以規范是對中間業務進行宏觀監管的條件條件。信息表露的主要內容包括與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及其公允價值。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這方面的進展較大,先后頒布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05號《對具有中間業務風險和集中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及第119號《對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對中間業務風險和公允價值的表露作了具體的規定。
(三)針對某些中間業務制訂具體規章制度
針對某些中間業務制訂具體規章制度可以進步金融政策的有效性。法國規定,資產負債表外的承諾項目必須受償債能力的約束,假如票據發行便利是由銀行安排的,其償債能力比率規定為5%,假如是由非銀行機構安排的,其償債能力比率規定為25%。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制訂了衍生工具信息表露的方案,要求金融機構每季度表露一次有關衍生工具交易方式、交易金額和盈虧額的具體信息。
(四)建立同一的中間業務風險監測體系
1988年7月通過的《巴塞爾協議》,對中間業務按風險程度作了分類,風險系數從0-100%,因交易基礎、中間業務各類、交易對象而加以區分,如下表:
中間業務風險系數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和承兌100%
2、某些與交易相關或有項目(如履約擔保書、投標保證書、認股權證)
50%
3、短期的有自行清償能力的與貿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跟單信用證)
20%
4、銷售和回購協議及有追索權的資產出售100%
5、遠期購買承諾,遠期存款承諾100%
6、票據發行便利和循環包銷便利50%
7、期限超過1年的其他承諾(如正式的備用便利,信貸額度)
50%
8、期限少于1年的承諾或可撒消承諾0%
中間業務的風險系數又稱為“信用轉換系數”,把中間業務的本金量乘以一個信用轉換系數,就得出一個相當于表內業務的信用量,然后再回進《巴塞爾協議》所規定的五個風險級別中的一種,經與風險權重相乘便可得出風險權重的資產。
我國中心銀行應當在《巴塞爾協議》所確定的框架原則基礎上,建立同一的中間業務風險衡量標準和風險檢測體系。這樣,貿易銀行辦理的中間業務就可以動態地反映出來,中間業務的風險程度也可以通過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出來。有了同一的中間業務風險監測體系,金融監管機關可以對不同貿易銀行的各種中間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同時又能夠將中間業務的經營納進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視。
(五)加強清算系統和支付系統的建設
中心銀行加強清算、結算與支付系統,可以縮短標準化交易日與終極支付日的時間差,保證主要處理系統的可靠性,增強各種金融工具的市場活動性。199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和四大國有貿易銀行等20家單位共同發起組建了金融清算總中心。金融清算總中心是一個會員制的事業單位,通過為各會員提供快速、正確、安全、可靠的服務,努力達到降低各會員支付清算業務的本錢、進步服務質量的目的。同時,金融清算總中心通過會員提供服務,對社會資金流量流向進行監管分析,為制定貨幣政策提供及時、正確的依據,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內控
我國貿易銀行應鑒戒國外貿易銀行的成功經驗,加強中間業務的內部風險治理,建立和完善中間業務的風險治理系統。
(一)完善中間業務規章制度和操縱規程
貿易銀行針對每一種中間業務的重要風險點,制定出具體的規章制度進行約束和限制,對輕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防范。貿易銀行要完善中間業務規章制度和操縱規程,從基本制度上保證中間業務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各個經辦部分必須根據上級行的授權,嚴格按照操縱手冊所規定的程序辦理各類中間業務,稽核審計部分和上級主管部分則根據操縱手冊對其進行檢查、監視。
(二)加強中間業務風險的基礎性治理
加強中間業務風險的基礎性治理是貿易銀行完善中間業務風險治理系統的一個重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對客戶的信用評估制度,例如對較長期限的貸款擔保和承諾,應定期(3個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協商合同條款,以減少信用風險。
2.制定保護性條款,審核授權買賣的證據,要求對方支付保證金或抵押。
3.公道確定和調整中間業務的價格,貿易銀行可按客戶的信用等級與業務的風險系數收取傭金。例如,在美國,期限短、質量好的備用信用證業務收費率為擔保金額的25—50個基本點;期限長、質量差的收費率為125—150個基本點。
4.重視前臺交易和后臺治理的結合。貿易銀行中間業務的治理職員不但要管好前臺交易,也要加強對后臺的結算、報告系統的治理,強化治理、交易、清算三分離體系。
(三)運用中間業務的風險治理新技術
我國貿易銀行可鑒戒國外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治理新技術,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治理中間業務風險。
1.建立風險的電腦控制系統。
美國信孚銀行在這方面有成功的經驗。信孚銀行中間業務(尤其是衍生工具)全球治理的關鍵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和控制系統,該系統包括日常監測系統、電腦信息與決策系統,通過數學模型向高級治理層提供市場的最新變化、最新技術和產品信息,幫助其分析市場趨勢,決定資本額、止虧限額和活動性限額。1994年2—5月國際金融市場因美國利率忽然調高而出現大幅調整時,完善的電腦控制系統成功地幫助信孚銀行減少了在衍生市場的損失。
2.進行資產組合治理。
資產組合治理,即通過資產組合多樣化來治理中間業務的風險,以通過某種資產的盈利來抵補另一種資產的虧損而取得整體盈利。擁有的資產組合越多,則風險越小。
(四)堅持中間業務經營的自律制度
我國貿易銀行堅持中間業務經營的自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間業務的風險治理系統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現行的分業治理模式下,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視,嚴格業務經營范圍,規范業務經營領域。
二是對目前中間業務信用風險度相對較高的擔保、票據承兌、貼現等業務要視同貸款嚴格治理,比照貸款治理辦法執行,一旦發生風險,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堅持協議的合規正當性。很多中間業務都是以委托或代理的形式開展的,而雙方協議是中間業務的基礎環節,委托人的口頭表示不能成為辦理業務的依據,貿易銀行應當堅持合同的書面化,并對委托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四是代理業務要堅持不為客戶墊付款項的原則。代付業務先付款,再代付;代收業務要先代收款項,再同一清繳。同時對客戶雙方的經濟糾紛,銀行不得參與。
中間業務的風險系數又稱為“信用轉換系數”,把中間業務的本金量乘以一個信用轉換系數,就得出一個相當于表內業務的信用量,然后再回進《巴塞爾協議》所規定的五個風險級別中的一種,經與風險權重相乘便可得出風險權重的資產。
我國中心銀行應當在《巴塞爾協議》所確定的框架原則基礎上,建立同一的中間業務風險衡量標準和風險檢測體系。這樣,貿易銀行辦理的中間業務就可以動態地反映出來,中間業務的風險程度也可以通過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出來。有了同一的中間業務風險監測體系,金融監管機關可以對不同貿易銀行的各種中間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同時又能夠將中間業務的經營納進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視。
(五)加強清算系統和支付系統的建設
中心銀行加強清算、結算與支付系統,可以縮短標準化交易日與終極支付日的時間差,保證主要處理系統的可靠性,增強各種金融工具的市場活動性。199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和四大國有貿易銀行等20家單位共同發起組建了金融清算總中心。金融清算總中心是一個會員制的事業單位,通過為各會員提供快速、正確、安全、可靠的服務,努力達到降低各會員支付清算業務的本錢、進步服務質量的目的。同時,金融清算總中心通過會員提供服務,對社會資金流量流向進行監管分析,為制定貨幣政策提供及時、正確的依據,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內控
我國貿易銀行應鑒戒國外貿易銀行的成功經驗,加強中間業務的內部風險治理,建立和完善中間業務的風險治理系統。
(一)完善中間業務規章制度和操縱規程
貿易銀行針對每一種中間業務的重要風險點,制定出具體的規章制度進行約束和限制,對輕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防范。貿易銀行要完善中間業務規章制度和操縱規程,從基本制度上保證中間業務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各個經辦部分必須根據上級行的授權,嚴格按照操縱手冊所規定的程序辦理各類中間業務,稽核審計部分和上級主管部分則根據操縱手冊對其進行檢查、監視。
(二)加強中間業務風險的基礎性治理
加強中間業務風險的基礎性治理是貿易銀行完善中間業務風險治理系統的一個重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對客戶的信用評估制度,例如對較長期限的貸款擔保和承諾,應定期(3個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協商合同條款,以減少信用風險。
2.制定保護性條款,審核授權買賣的證據,要求對方支付保證金或抵押。
3.公道確定和調整中間業務的價格,貿易銀行可按客戶的信用等級與業務的風險系數收取傭金。例如,在美國,期限短、質量好的備用信用證業務收費率為擔保金額的25—50個基本點;期限長、質量差的收費率為125—150個基本點。
4.重視前臺交易和后臺治理的結合。貿易銀行中間業務的治理職員不但要管好前臺交易,也要加強對后臺的結算、報告系統的治理,強化治理、交易、清算三分離體系。
(三)運用中間業務的風險治理新技術
我國貿易銀行可鑒戒國外貿易銀行中間業務風險治理新技術,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治理中間業務風險。
1.建立風險的電腦控制系統。
美國信孚銀行在這方面有成功的經驗。信孚銀行中間業務(尤其是衍生工具)全球治理的關鍵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和控制系統,該系統包括日常監測系統、電腦信息與決策系統,通過數學模型向高級治理層提供市場的最新變化、最新技術和產品信息,幫助其分析市場趨勢,決定資本額、止虧限額和活動性限額。1994年2—5月國際金融市場因美國利率忽然調高而出現大幅調整時,完善的電腦控制系統成功地幫助信孚銀行減少了在衍生市場的損失。
2.進行資產組合治理。
資產組合治理,即通過資產組合多樣化來治理中間業務的風險,以通過某種資產的盈利來抵補另一種資產的虧損而取得整體盈利。擁有的資產組合越多,則風險越小。
(四)堅持中間業務經營的自律制度
我國貿易銀行堅持中間業務經營的自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中間業務的風險治理系統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現行的分業治理模式下,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視,嚴格業務經營范圍,規范業務經營領域。
二是對目前中間業務信用風險度相對較高的擔保、票據承兌、貼現等業務要視同貸款嚴格治理,比照貸款治理辦法執行,一旦發生風險,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堅持協議的合規正當性。很多中間業務都是以委托或代理的形式開展的,而雙方協議是中間業務的基礎環節,委托人的口頭表示不能成為辦理業務的依據,貿易銀行應當堅持合同的書面化,并對委托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四是代理業務要堅持不為客戶墊付款項的原則。代付業務先付款,再代付;代收業務要先代收款項,再同一清繳。同時對客戶雙方的經濟糾紛,銀行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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