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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關系,闡述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影響,最后提出了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發展的具體措施。
[論文關鍵詞] 文獻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保護
文獻資源共享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一個文獻信息網絡內,全部的文獻資源均可供特定的圖書情報機構、特定的用戶或網絡內成員分享利用。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一定的知識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成果即人們在氏期的實踐中,通過腦力勞動創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學和科學的成就。知識成果具有以下幾個特征:①非物質性;②創造性;③一定的表現形式;④永存性;⑤性;⑥可保密性。知識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社會文明發展的一個標志。
文獻資源共享所涉及到的作品或出版物,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對于圖書館來說主要涉及著作權方面的問題。文獻資源共享與構成了一個整體,形成了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統一性表現為:①著作權法對作者的精神權利和權利進行了充分保護,以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去生產日益豐富的智力作品,為文獻資源共享創造了物質條件;②由于著作權只保護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不承認抄襲、剽竊、假冒作品的著作權客體地位,并對侵權行為依法進行制載,保證了作品的創作性和新穎性,又防止知識生產的重復,從而提高了文獻資源的質量,減少了數量,節省了、物力和財力;③著作權法保護了者的利益,保護了廣大群眾參與社會生活、獲取知識的權利,促進了文獻資源共享渠道暢通得以蓬勃開展。
由于文獻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各具“共享性”和“排斥性”,兩者就產生了對立性,其主要表現在對文獻資源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條件,即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一定報酬,此時無條件的共享已成為。作為文獻資源共享,當然是前提條件越少越好。因而兩者之間產生了矛盾。如果對著作權過分保護,就會對文獻資源共享過度限制,產生消極作用。反之,如果對文獻資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所以,要解決“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須使文獻資源共享行為用來規范和約束,只有全面解和執行著作權法,才能促進文獻資源共享活動更廣更深地開展起來。許多國家因此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的范圍,對作者的專有權利加以適當限制,以利于作品的傳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影響
圖書情報機構文獻資源共享的方式很多,如提供借閱、復制、咨詢、匯編專題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源共享一方面使信息資源可以迅速方便為廣闊空間的公眾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不利影響
對文獻收集的影響。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頒布與完善,我國先后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還與有關國家簽定了有關知識產權協議,這樣外國的作品在我國也受到了版權的保護。圖書情報部門不能象以往那樣,為了節省外匯而直接翻印或影印外國出版物,而必須花費昂貴的外匯來購買原版書刊。許多公共圖書館沒有這個能力,就會造成書刊的殘缺不全,失去連續性,進而影響資源共享的服務質量。對文獻加工的影響。根據讀者的需要,圖書情報部門經常編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獻以及情報信息刊物,這些工作的開展必將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限制。如在編制專題書目索引時,不能直接從享有著作權的國內外其它書目工具中摘取某一類或某一主題的書目數據作為自己的書目數據,以免造成侵權。另外在編制文摘、索引等文獻時,應按照著作權的規定,不能將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作品予以收編;對沒有該項聲明的作品,如選用了則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這樣做無疑是增加了圖書情報部門工作的難度。
對文獻復制的影響。復制權與圖書情報工作的關系十分密切。復制不受份數、方式和使用范圍的限制,只要你將原作品復制,哪怕是一份也就構成了復制行為;不管你以何種方式或手段復制也構成了復制,無論是向公眾傳播復制品還是在特定范圍內秘密使用復制品,均構成復制行為。這給圖書情報部門的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如照相翻拍、靜電復印、縮微復制、錄音、錄像、轉錄等為資源共享而復制文獻的作法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利用縮微技術大量復制,發行享有著作權保護的文獻資料,或為用戶轉錄、復制本館收藏的錄音錄像制品等均應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對軟件的影響。一項軟件的開發需要耗費很大的和物力,工作量大,開發經費多,但要復制一項軟件卻不費吹灰之力。軟件開發者花費很大精力和時間開發出的一項軟件,很容易被別人剽竊,因此國際上與我國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條例予以保護。圖書情報部門只有兩條路,要么自己動手研制軟件,要么向別人購買,如套錄一條深圳書目著錄就需交五角錢,要是套錄幾十萬種書刊,那費用就可想而知了。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促進作用
加大了科技創新力度。知識生產本身需要知識生產者付出艱辛的勞動,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能使知識生產者所耗費的得到應有的報償,體現了對智力勞動的尊重,以及對知識成果的保護,從而激勵知識生產者進行新的智力投資,創造出更優秀的知識作品;而豐富和不斷創新的知識作品又為資源共享提供了更多的內容,是文獻資源共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提高了文獻信息的質量。由于版權法只保護獨創性的智力成果,為了保證文獻資源共享中的嚴肅性與純潔性,就必須嚴厲打擊和制裁假冒、剽竊、抄襲等各種不良行為,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知識產品創造者的熱情,提高文獻信息的質量。
創作權促進了文獻事業的發展。知識產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可以解決部分信息采集和信息資源數字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它既保護了文獻在傳播過程中作者的正當權利,又保護了廣大公眾獲取知識、分享科學與成果的權利,從而促進了文獻傳播事業的發展。
促進了國際文獻資源共享有效進行。知識產權制度是國際間文獻信息交流的保障,由于它保護了知識產權擁有者的利益,從而推動國際間文獻信息的交流與合作。中國加入WTO后,一些外文文獻資料(如外文原版書刊和電子軟件等)的價格及關稅都將有所下降,使得圖書館又有財力繼續采購,這樣就彌補了因外文影印期刊及非正式電子軟件的停止訂購而使外文期刊失去的連續性又得以恢復,從而促進了文獻的收藏和資源共享的順利開展。
二、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發展
要使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發展,應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挖掘不受知課產權保護的文獻資源實現共享。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獻資源主要有三種類型,一類是本身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獻資源,如法規、國家機關發布的有關文件等;第二類是指已經過了保護期限的文獻資源,這是一個龐大的文獻資源群,知識產權對文獻的保護都有一定的期限規定,超過這個期限任何文獻都進入公有領域,他人可以不經過授權而自由利用;第三類是指權利人放棄其知識產權權益的文獻,現在社會上有很多組織主張實現文獻資源的開放存取,通過開放存取、創作共用等形式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放棄部分權益。權利人放棄其知識產權權益后,社會公眾可以充分利用這類文獻資源實現共建共享。
2、通過許可授權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獻資源納入共享系統。除了利用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獻資源實現共享外,圖書情報機構還必須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納入文獻資源共享系統。在文獻資源共享中,組織者應該積極與權利人進行協商,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以使更多的文獻資源在全社會共享。為了簡化這種授權模式,可以設立委托版權代理中心,集中對權利人的作品實行,實現集中管理、集中授權,這樣就在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既方便了權利人對作品的管理,也使圖書情報機構提高了效率。
3、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與文獻資源共享機制同步建立。文獻資源共享必須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一致,在進行文獻資源共建共享時,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應該與文獻資源共享機制同步建立,作為最終解決文獻資源共享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一種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包括數字版權管理系統,共享結算系統等技術手段,也包括制度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等綜合性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合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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