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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淺析夫妻忠誠協議法學的論文
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單元,每一個家庭的和睦都反應也影響著社會大家庭的發展。而婚姻,作為一切家庭親屬關系的源泉,維系這家庭關系的基礎。隨著離婚率不斷攀升,婚姻保衛戰的槍聲亦此起彼伏。此時單純的道德調整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夫妻忠實的要求,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這也折射出現代男女保護自己婚姻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
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
忠誠協議這一稱呼,是媒體使用的名詞,并非法律術語,因此其并不嚴謹。忠誠協議,通常是指以維持男女間的感情為目的所簽訂的,主要內容表現為男女各方應忠于雙方的感情或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支付賠償金或者財務,也有約定違約方應當自殺、自殘的,后一種約定是違法的,當然無效,因此不予討論。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忠誠協議又分為幾類,包括夫妻之間為維持夫妻感情而協商達成的夫妻忠誠協議;戀人之間為了維持戀愛關系或達到結婚目的而協商達成的戀人忠誠協議;當事人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忠誠協議。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終成協議,由于內容既違反法律又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對于戀人之間的忠誠協議,通常也認為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而認定為無效;而對于夫妻忠誠協議,則存在著較多的爭議,本文在此僅討論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問題。
綜上,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的,兩人要對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同時規定違背約定時承擔支付賠償金或財務等責任。
(二)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特點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效力開始的時間,區別于普通的民間協議在協議簽訂的時即開始發生效力。它的特點在于,協議常常是在婚前簽訂的,但是協議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關系的成立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說,只有到結婚以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結婚,即使一方出現了有違忠誠協議的行為,“夫妻忠誠協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協議對主體的約束,即只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的二人產生約束力,婚前,戀人之間是否忠誠于對方受道德規范調整,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
其次,從協議發揮效力的具體內容來看。首先協議中被要求賠償的對象只是有過錯的一方,也就是說,賠償要求者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賓館”,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員追究賠償責任。另外,夫妻忠誠協議大多數都規定:若一方出現對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將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賠償;或在離婚時,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
但是至今為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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