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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探索
伴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新興,犯罪手段層出不窮、造成的各種危害結果愈加嚴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道路愈加崎嶇與坎坷,2015年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專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對原有法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定的修正,本人的論文將以《刑法修正案(九)》為分析范本,探索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體系性構建。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事件頻繁發生,不但嚴重打擾日常生活,甚至引發其他更加嚴重的犯罪,社會危害極大,我國學界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研究較晚,刑事立法上對這類犯罪的規制尚未形成完備體系,還存在很多問題。
關鍵詞:信息;刑法保護;法律意識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的個人信息成為重要的資源,具有了極大的經濟價值,隨之出現了很多非法收集、竊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嚴重地損害公民利益,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了熱點問題,受到廣泛的關注。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如何利用刑法來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刑法上關于公民個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現階段我國刑事立法還沒有明確規定,通過對國內外著作的梳理,學術界對此有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是指與公民有關的全部信息,諸如血型、就醫記錄、工作、電話號碼等信息;第二種觀點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不愿為他人所知的,由自己決定是否公開,向誰公開的信息;第三種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夠直接或經推測可識別出信息個體,且與社會生活無關的,不被他人了解的信息。筆者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這一定義比較恰當地限定了公民個人信息應涵蓋的范圍,道出了個人信息的實質特征:能夠直接或推測出信息所有人,僅涉及個人,與社會生活無關。第一種觀點對個人信息的邊界沒有適當限縮,這必然不合理的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第二種觀點則將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混為一談,過度縮小了個人信息的范圍,這又將部分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使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二、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當今社會信息就是財富。在金錢的驅使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增加,極大破壞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迫在眉睫。破壞公民信息安全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正當利益,輕則使我們的日常生活受到諸如推銷電話、垃圾短信的騷擾,重則為犯罪分子實施侵犯人身財產的犯罪大開方便之門,是許多惡性犯罪的上游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也嚴重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刑法的根本任務就是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法益,打擊犯罪,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正與此相符合;對個人信息相關法律的完善,也促進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加快了法治化的進程。
三、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學界開始了相關問題的研究,《刑法修正案(七)》中設置了兩個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來懲治破壞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但卻將犯罪主體限定在國家機關、金融、電信等特定領域的工作人員,而在現實生活中,能夠掌握個人信息的行業并不限于此。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犯罪主體擴大為包含單位在內的一般主體。但仍有不足:
(一)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
刑法的語言要求十分嚴謹,但現階段,我國刑法沒有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明確概念界定,還停留在學理上的討論和一些行政法規中的零散分布,缺乏統一的標準,有違法律的嚴肅性。因此,立法者應盡快依據立法意圖明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此外,對于那些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應由民事或行政法律制裁,所以,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確定,應該既以民法、行政法的相關定義為基礎,又與之存在差異,保障各部門法的分工合作。
(二)立法罪名存在缺陷
我國刑法對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設置的罪名存在不足:首先,法條中“情節嚴重”的規定模糊,導致法律適用混亂;其次,對于犯罪的行為方式規定不全面,忽略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為。最后,在罪過形式上僅規定了故意,但在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因重大過失而產生的犯罪,且同樣產生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應當盡快完善立法。其一,量化構罪標準;其二,將“收集”、“非法利用”等行為包含到現有罪名的行為方式之中,或者增設如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新罪;最后,將罪過形態更改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擴大刑法的保護范圍。
(三)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保障體系
現階段關于公民信息安全的立法比較零散,各部門法之間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鏈條;此外,我國至今尚未頒布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性法律。對此,應完善民事賠償、行政制裁措施,形成與刑事制裁相銜接的法律體系,同時,要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盡快出臺專門性的法律,明確規定各方責任與義務和相應的協調合作機制。
四、結語
鑒于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形式并不樂觀,立法、司法上的一系列舉措已刻不容緩,加強立法建設,強化各行業職業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多種措施相輔相成,改善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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