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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身權利的刑法保護更為完善
□王志祥 教授
增加綁架罪刑期檔次。1997年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綁架罪法定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這種設置沒有充分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綁架案件的復雜情況,有悖于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還使得綁架罪的法定刑與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難以協調。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增加了“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1量刑檔次,不僅使綁架罪的法定刑設置重中有輕、嚴中有寬,而且使綁架罪的法定刑與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保持了有機協調,值得充分肯定。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使公民的生活安寧遭受侵害,而且可能危及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乃至個人隱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適時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以及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予以犯罪化,并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這對于保障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促使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誠實守信,防止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均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將組織未成年人盜竊、詐騙等行為入罪。近年來,1些地方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不僅嚴重危害著社會治安秩序,而且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在現行刑法中,對這類行為并無適當的條款予以懲治。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條將這類行為犯罪化,且將其增補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中,以彰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如此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維護,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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