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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探中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建立
摘 要:通過考察中國當前民事訴訟模式,在對比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各自優缺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基本設想,并就其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論證。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和調動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使其相互協作,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模式。
關鍵詞:中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建立
一、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及特點
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分析當前中國民事訴訟模式弊端基礎上而提出的一種新型的民事訴訟模式,但對其定義,卻眾說紛紜。有學者認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法院審判行為(職權行為)與當事人訴訟行為(訴權行為)之間的關系模式,亦即法院與當事人之間訴訟權限的配置模式” [1];也有學者認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應最大值地發揮法官與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法官與當事人協同動作、協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模式” [2];同時還有學者認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民事訴訟中法院(法官)運用職權發揮能動作用,與當事人實現充分地相互溝通與協作,從而使法官和當事人在事實發現、程序促進等方面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模式! [3]
上述三種觀點,雖然有所差異,但也可以看出其共同的特點,亦即是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特點:
(1)充分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和調動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
。2)法官與當事人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
結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和調動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使其相互協作,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模式。
二、建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中國民事訴訟模式的現實困境
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模式是職權主義民事訴訟模式,是“建立在原有的政治、經濟體制基礎之上的,體現了計劃經濟和產品經濟的要求”[4]的一種訴訟模式。在訴訟中,法院(法官)過分地利用其職權,使得當事人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訴訟的一切事項都掌握在法院(法官)手中,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自由;诖,必須考慮建立一種新型的民事訴訟模式,以充分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和調動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一種理想的模式。
2.職權主義民事訴訟模式的優缺點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擁有主導權,民事訴訟中程序的進行,訴訟資料的收集等權能主要由法院為之的訴訟模式!盵4]它主要強調法院(法官)在訴訟的中心地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多為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由于法院(法官)過分地利用其職權,證據材料的收集都完全由法院包攬,所謂的“當事人舉證責任”形同虛設,當事人處于消極被動的訴訟地位,完全不能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尊重和利用,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尤為如此。
但職權主義同時也有其優勢,由于法院(法官)處于訴訟的中心地位,能利用其職權更快地收集證據材料,當事人干預比較少,使得其訴訟效率比較高,能更快地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減少訴訟費用,并能進一步加強司法訴訟獨立。
3.當事人主義民事訴訟模式的優缺點
當事人訴訟模式是與職權主義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的提出和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3]的訴訟模式。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多為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優勢是:首先,當事人處于訴訟的積極主動的中心地位,法官則處于中立被動的地位,有效地制約了法官司法職權的過分運用,從而保證訴訟公正獨立地進行;其次,當事人負完全舉證責任,能夠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能更好地促進訴訟程序的進行;再次,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自由能夠得到比較好的尊重和運用。
不過當事人主義也有其缺點:法官在訴訟中處于中立被動的地位,當事人干預比較多,訴訟的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法官只能在當事人所爭事實及提供證據基礎上進行裁判,且由于當事人負完全舉證責任,法官不得干預,必須經當事人申請,法官才能為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也比較大,這就使得訴訟程序進行得比較慢,訴訟效率也比較低;當事人有時候過分干預,這樣會影響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4.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優勢
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正是綜合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和當事人民事訴訟模式的優點,因而具有特出的優勢。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中,法官與當事人地位平等,相互協作、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使得其訴訟效率較高;可以充分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和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能夠盡可能保證證據材料收集的順利及其真實性;尊重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處分權利和辯護權利。針對中國民事訴訟模式的現狀,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可以解決中國民事訴訟模式的現實困境,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建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合理運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當事人與法院(法官)訴訟地位平等原則
建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當事人與法院(法官)的訴訟地位必須平等。在訴訟中,只有當事人的地位與法院(法官)的地位平等,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才能得到充分發揮,才有利于當事人收集證據材料,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自由,尤其是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和辯護權利。這樣,法官與當事人才能相互協作,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
2.法官與當事人相互協作、相互制約原則
在訴訟中,法官與當事人必須相互協作、相互制約。一方面,法官應與當事人相互協作、相互溝通,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法官與當事人相互制約、相互約束,可以制約法官司法職權的過分利用,從而保證訴訟的公正進行,同時可以約束當事人過分干預訴訟,從而保證訴訟的獨立進行。
3.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自由的原則
在訴訟中,必須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自由,尤其是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和辯護權利,有利于當事人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更好地推進民事訴訟程序。
四、建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在制度建設方面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在具體制度建設方面,筆者綜合國內學者的主要觀點,并結合本人的相關認識,認為建立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在制度建設方面應注意以下相關問題:
1.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自由
法院不能根據職權去尋找糾紛,主動地啟動訴訟程序,也不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判,應遵循當事人“告什么理什么”原則!爱斒氯丝梢猿坊卦V訟,承認或放棄請求,訴訟中進行和解等,通過這些行為來規定程序的進行,法院原則上必須受這些行為的約束。”[5]
2.法官與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同發現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與根據
由于當事人負完全舉證責任,收集證據材料主要由當事人負責,但當事人因為某些客觀原因而不能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采取相關措施,盡可能地保證證據材料收集的順利及其真實性。
3.平衡法官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
在訴訟中,必須重新配置法官與當事人的權利,使法官權利和當事人權利能夠相互制約、相互平衡,從而充分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和當事人參與行使權利的主觀能動性,有效地推進民事訴訟程序。
參考文獻:
[1] 江平.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與發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183.
[2] 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原理[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159.
[3] 吳霞,于麗娟.論民事訴訟理念與訴訟模式的關系[J].今日湖北:理論版,2007,(3).
[4] 白潔,殷季峰.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結合的訴訟模式[J].新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
[5] 田鵬慧.當事人主義與中國民事訴訟改革方向[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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