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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論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及其局限性

        時間:2020-10-21 17:05:40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試論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及其局限性

          論文摘要 合理期待原則不僅適用于普通消費者保險合同,也適用于團體保險情形。因保險人或代理人作出誤導性表述或行為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合理期待的,也應適用合理期待原則。這一原則自在美國保險實踐中適用以來,關于其合理性的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盡管如此,合理期待原則對于我國保險立法而言仍有重要借鑒意義。

          論文關鍵詞 合理期待 團體保險 批評

          合理期待原則是美國保險法上的一項保險合同解釋原則,是指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于保險合同條款存在客觀上的合理期待時,即使該期待為保險合同條款所排除,也應當依據其期待的內容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原則。在美國保險法司法實踐中,合理期待原則主要適用于普通消費者保險合同,但在團體保險和因保險人作出誤導性行為的情形下,也有該原則適用的必要性。

          一、合理期待原則的具體適用

          (一)合理期待原則適用于團體保險的情形團體保險最主要的特征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分離,即投保人是各種機構和組織,而被保險人是機構或組織里的成員個體。由于機構或組織的成員個體才是事實上的被保險人,因而法院可能會更傾向于認可并尊重他們的合理期待,即使保險條款明確地將被保險人的期待排除在外。

          從被保險人方面來看,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比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更有意義。這是因為,保險人是團體保險合同條款的提供者,他應當承擔由于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而產生的保險責任。由于被保險人可能已經知道團體保險單的限制條款并且開始尋求購買附加保險,故要求被保險人遵守有關團體保險承保范圍的條款是不合理的。雖然這個觀點假定了團體保險的雇員有一定的經驗和收入,但卻只是一個合理的假設。如果被保險人并不那么有經驗也沒有那么多想法,合理期待原則很可能是比傳統的合同解釋規則更適合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從保險人方面來看,如果保險人已經履行了對于保險條款的告知和說明義務,即如果保險人將足夠數量的保單以及表述準確、沒有誤導性的解釋資料提供給投保人以便其發放給各個團體成員,那么合理期待原則在這種情形下就不得適用。當然,這也應當根據團體保險的目的和實際情況而具體考慮。若在保險人已經采取上述合理措施讓被保險人了解其承保范圍后仍有爭議的,傳統的合同解釋原則如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禁反言原則、信賴利益損害原則等都能有效地解決這些爭議以實現正義。但如果保險人沒有履行其告知和說明義務,即沒有盡到合理的努力讓被保險人充分了解保單內容,使其根本沒有機會閱讀保單內容,就應有合理期待原則適用的余地,在被保險人對保單上的承保范圍有合理期待時,法院應當支持被保險人的這種期待。

          (二)合理期待原則適用于因保險人的.行為而產生合理期待的情形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推銷或交付保單的過程中所作出的某些表述或行為,有可能是與保單條款內容不相符合的容易誤導投保人的錯誤表示,從而使投保人依據對該表述或行為的信賴而產生某種合理期待。即使投保人的這種合理期待與保單明示的條款相抵觸,法庭很可能按投保人合理期待的內容作出判決。

          常見的情形如投保人投保健康保險,在支付保費后獲得一張附條件收據,該保險人的代理人口頭告訴她:“如果你的身體情況一切正常,保險單今天就生效”。但實際上,這張附條件收據上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情況作出評定并批準承保后保單才生效。但在保險人批準承保前,被保險人意外受傷并支付了醫藥費。由于被保險人體重超重,保險人聲稱,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欠佳,因而不能按通常業務慣例為其簽發標準保險單。法院很容易就查明保險人的承保范圍應是以其代理人的口頭表述為基礎的,并已基于合理期待原則作出了判決。如果保險人的代理人不曾錯誤表示保險單生效的時間和條件,投保人很可能放棄這家保險公司而到保險市場中另行選擇和購買符合其要求的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這樣,被保險人很可能亦獲得了保險。正是因為保險代理人的錯誤表示,被保險人誤信自己已經獲得了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喪失其他保險機會而造成的損害是基于其對保險代理人錯誤表示的信賴造成的。禁止反悔法則為被保險人提供衡平法上的救濟,法庭禁止保險代理人反悔其所作的錯誤表示,該保險合同應當按保險代理人錯誤表示的條件和時間發生法律效力。從合理期待原則角度分析,由于保險代理人對保險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做了錯誤表示,被保險人有理由相信保險合同已按其所表述的時間而生效,被保險人的這種相信或期待是合理的,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爭議

          自合理期待原則由Keeton教授提出后,該原則已經在英美法國家適用逾三十年,盡管該原則的適用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進入了一個衰退期,至今仍在美國半數以上的州法院適用。關于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立法與實踐中適用的合理性問題的爭議從未停止過,主要批評意見和支持理由如下:

          (一)對合理期待原則的批評意見1。合理期待原則不應適用于保險立法與實踐。這是針對合理期待原則最根本性的批評意見。該觀點認為,合理期待原則是直接來源于普通合同法理論和長期統治合同法領域的理論觀念的一項原則。這個原則的廣泛適用容易使保險x淪為與普通合同法沒有差別的法律。這個原則的廣泛適用容易使保險x淪為與普通合同法沒有差別的法律。

          2。合理期待原則導致了合同的不確定性。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是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保險合同也不例外。合理期待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于保險合同的某些內容存有客觀上的合理期待,只要保險相對人對于該部分內容的期待是客觀的、合理的,即使合同用語沒有含混或歧義,法院也應當依據合理期待原則支持其合理期待的內容。但同時就有可能使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加重,甚至使其承擔保險合同中事先并無規定的責任,這對于保險人來說可能是未曾預料的,也是極不確定的。

          3。合理期待原則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長遠保護。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使保險人有可能對其已明確排除的風險仍要給予賠付,從長遠來看,這樣做的結果是使保險人不可預料的保險金支出大大增加,就必然增大了保險運營的成本。因而,保險人要么提高保險費的收取,要么更嚴格限制承保范圍,對于被保險人來說都沒有好處。“保險業加倍努力重新起草和限定保險險種和承保范圍。被保險人現在處于兩難境地,面對更加嚴謹地起草和限定的很少有解釋余地的合同,他們過去從法院對過時的合同條款進行的寬泛的解釋所得到的,只不過是付出過大代價而獲取的勝利,得不償失。”

          (二)對合理期待原則的支持理由1。合理期待原則應當適用于保險法。盡管保險合同法與普通合同法有諸多不同之處,但保險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保險合同的基本規則和理論與普通合同法是無法分離的。雖然合理期待原則所包含的要素如“客觀”、“合理”等均可在合同法理論中找到相應表述,但是就保險法領域來說,這一原則既不完全屬于合同法,也不屬于保險學,而是一項全新的法律原則,是在適應保險實踐需要的過程中衍生的一項法律解釋原則。

          2。合理期待原則有分擔風險的作用。保險的實質就是分擔風險,而合理期待原則的功能正好與保險的實質相符。法官適用合理期待原則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判決對于其他遭遇同類風險的被保險人來說起到示范作用,提升了潛在被保險人的投保信心。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參加保險的人數增加,也就直接增加了保險人的保費收入,從而使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能力增強,無形中也就增強了保險分散風險的功能,最終使整個社會有效分散風險的能力得到提高。

          3。合理期待原則促進了公正。如前所述,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似乎對保險人不公平,但實際上該原則的適用是建立在保險人的優勢地位基礎之上的,僅只是形式上的不公平。一方面,合理期待原則不僅通過避免不公正條款的適用,還通過使投保人接受附合合同而不是知情的同意來促進公正;另一方面,合理期待原則能夠刺激保險人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真實信息。掌握了更多信息后,投保人在選擇保險人時將更加謹慎和理智,這樣保險市場也將更具競爭性。競爭的市場將帶來更大的公平。

          三、合理期待原則對我國保險立法的借鑒意義

          合理期待原則適用的目的在于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于保單中某些內容的合理期待。如前所述,在很多情況下,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的言辭或行為,都可能導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理地認為保單中含有其所期待的保險保障。無論哪種情況,都是基于保險人方面的原因導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方產生這種合理的期待,只要這種期待是一個處于同樣位置的理性人合理產生的期待,則法律有必要也有理由支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得其所期待的也許為保單條款所排除的保險保障。在美國法上,盡管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但由于該原則是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并加以適用的,而且其適用也并沒有明確的標準,更多的是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筆者認為,合理期待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單所載有的承保范圍或其他內容持有合理的期待,其原因可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并不完全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并不確切知悉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承保范圍內容,如果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其明確說明和解釋了該部分內容,而此時仍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觀期待來要求保險人對其已經明確排除出承保范圍的事故應承擔責任,對保險人來說不甚公平。從這個意義上說,似乎也就沒有合理期待原則適用的余地了。更進一步說,合理期待原則保護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由于在我國大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知識的匱乏,使其不太可能具有確定的期待,那么如何判斷其期待是合理的也就喪失了前提基礎。不過,從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角度考慮,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為獲取保單,未說明或未正確說明合同內容,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告知投保人僅須告知部分內容即可承保,而實際上保單中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所列所有問題。在因投保人未告知事實而發生保險事故后,法院應當支持投保人所合理期待的能夠獲得的保險保障。雖然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尚不具備確立合理期待原則的條件,但是可以作為在保險人未說明或未正確說明時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護手段,即因為保險人未履行說明義務而導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認為所期待的保障屬于承保范圍或相信保險人不會解除合同產生合理期待的,法院應當支持這種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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