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美國保險法上“合理期待原則”評析
摘要:“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益思潮,由美國法院20世紀70年代所創制與倡行,并已演化為保險合同法的新原則。作為法官解釋保單格式條款的新規則,該原則不僅超越了傳統保險合同解釋理論,而且背離了“明示合同條款必須嚴守和履行”等合同法基本原理和理念。作為對保險信息分布不對稱的司法規制,該原則宣示了禁止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優越地位的新興公共政策,張揚了保險人應主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法理思想,在世界范圍內引領著一種全新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潮,其精髓值得我國保險立法汲取。
關鍵詞:美國保險法 合理期待原則 解釋規則 信息不對稱 司法規制
20世紀70年代初,在美國的保險判例法上,發端并興起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學說,倡導一種新型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潮-“法院重視并尊重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雹僭搶W說被普遍接受后,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由法院在處理保險合同爭議或糾紛時適用。自合理期待學說被采用以來,美國保險業界掀起了一場“悄悄的自我革命”,業者間紛紛通過改良保險品種、重新設計保單內容、盡量以清晰的語言擬定條款等方式,自覺地顧及和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皾M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學說的倡行,不僅促進了美國保險法的進步,而且對各國保險立法及其變革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以下擬以美國保險判例法為中心,對合理期待原則作粗略的考察與分析,以期對我國保險立法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的規范化運營有所裨益。
一、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益思潮:對古典思想的現代闡釋
據有案可稽的史料記載,“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觀念,最早是由英國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勛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張“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②但是,保守的英國法院當初并未采納其將“滿足合理期待”作為保險合同普遍的解釋原則之主張。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英國的法院普遍認為,“合理期待原則的缺點在于它取決于‘合理’這個概念,不管司法用多大的努力來尋找具有理性的人,這個具理性的人還是可望不可及”;③另一方面是因為英國學者大都認為,合理期待規則“類似于英國一般合同法中的根本違約規則”,④因此再創設一個所謂的新規則沒有多大實際法益。
到20世紀中葉,“合理期待”學說被再度發現和倡導。不過,這一次是由美國的法院來完成的。在美國保險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現于1947年的“Garnet案”中。在該案中,被保險人投保人壽險并支付了保險費,保險代理人在出具給被保險人的“附條件保費收據”(Condition alRecipit)中約定:“被保險人須經健康體檢合格并經保險人核保及批單后,本保險合同成立!北槐kU人體檢后尚未經保險人核保和批單就不幸去世。保險人辯稱,附條件收據的意旨是清楚的,保險人的承諾或責任只有在經保險人批單后才產生法律拘束力;而本案中投保單尚未遞交到保險公司,更談不上保險人批準了本件保險,因此該保險合同并沒有完成核保的全部程序,幾乎沒有人會認為本件保險合同已生效。然而,原告則認為,附條件保費收據這種暫保單和投保交易情形誘導他以為暫保單已為其提供了保險保障,因此請求法院適用疑義條款解釋規則保護其保單上合理期待的利益。當時法庭大多數人持一種強烈疑義條款解釋觀念,認為附條件收據的意圖不夠清楚和明確,為法庭適用疑義條款解釋規則提供了必要的理由和根據,并據此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和判決。當然,“Garnet案”并非歷史上第一例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判例,所以其重要意義并非在于本案的判決結果本身,而在于圍繞本案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原則究竟為何所產生的爭議。⑤當時,眾多權威的保險法專家一致將“Garnet案”視為“疑義條款解釋規則典型判例”;也有少數的評論意見認為,該判例所確立的先例屬于“疑義解釋條款規則的高度延伸和應用”。但是,羅伯特?基頓(Robert?Keeton)法官則堅持認為:“附條件收據的意圖并不具有模糊不明的特征,與此相反,投保單須經保險人批準才生效的意圖非常清晰和明確,并不具備疑義解釋條款規則的適用余地。實際上,法庭實質上是采用了一種全新的法律觀念指導了本案判決,這就是合理期待法則”。⑥基頓法官的這一觀點在當時被譽為“一個偉大的天才的發現”。⑦
對“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之系統闡釋,當然也應歸功于基頓法官。在“Garnet案”之后,基頓法官在總結美國從1930年至1970年40年間無數保險判例的基礎上,于1970年在哈佛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了題為《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一文。在這篇被譽為合理期待原則的“奠基性論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許多保險判例的判決名義上分別以疑義條款解釋法則、顯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為裁決的理由,但它們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共同的理念和判斷,這就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導向!雹唷白1930年以來,美國法庭一直在將一般合同法,尤其傳統保險法中出現一些變異因素加以重構,判例呈現出降低對保險單文本重視的傾向,形成了保險合同的新生實體規范,即以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核心概念,產生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的新的法律思想及其規范體系。由此形成了一種區別于正統合同法的革命性變化,法庭透過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客觀合理解釋和依賴具有優越于保險單條款文本效力的審判實踐,悄無聲息表達了這種激進的變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于保險單條款的客觀合理期待將得到兌現和滿足,即使盡力解讀保險單條款文義也不能支持這種期待!雹
基頓法官所闡釋的“滿足合理期待”理論,應當說確實是一種“天才發現”:一方面他從法官的職業本能出發,公正地審視了因保險條款之格式化、保險交易之定型化以及伴之以填寫投保單、出具附條件保費收據、核保、簽發保險單等冗長的附合締約程序和過程等客觀現實所導致的保險交易過程中平等與公正的喪失、對被保險人權益的漠視以及給被保險人帶來的諸多不便等現狀;另一方面,他又以深厚的法學功力,敏銳地洞察到傳統的保險合同理論諸如疑義條款解釋規則、附合合同理論、顯失公正和禁止反言等偏重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法律分析工具已不能有效、圓滿地解決保險合同實務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主張用“合理期待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并力求修改法律以適應保險業發展之現實。自從上述奠基性論文發表后,合理期待原則逐漸為美國大多數州法院接受采納,近年來英國法院亦呈現開始采行之傾向?梢哉f,基頓法官關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偉大發現,不僅僅是一種保險合同解釋方法論的變革,而且作為一種新的保險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引領了一種新的優先而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法益思潮。
二、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對傳統合同法的超越與背離
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觀念,是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來加以貫徹并推展開來的。不過,這一規則卻突破和超越了傳統
【美國保險法上“合理期待原則”評析】相關文章:
直接取證及美國域外取證制度評析(上)01-07
保險法中疑義利益解釋原則03-22
美國 MBA教育質量評估與管理評析03-01
內部交易稅制中的正常交易原則評析12-06
試析英國海上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之發展12-07
淺析建筑設計的合理性原則11-26
美國大學工商管理教育專業認證評析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