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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配偶權的身份利益請求權及支配權
一、身份利益請求權:
(一)同居請求權。同居請求權是指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對方與其共同生活的權利。同居是婚姻自然屬性必然派生的權利,也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內容。它是夫妻間的本質性的權利和義務,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的基本要件。早期的法律片面強調妻子對丈夫有同居義務,但現在各國立法都規定了夫妻雙方都有同居的義務。同居義務包括共同寢食、相互協力以及性生活等內容。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相互滿足合理的性欲要求,是同居義務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男女雙方同意締結婚姻,就是對同居請求權的承諾,表明雙方當事人不僅愿意一起共同生活,而且愿意相互滿足對方的性要求。當然,滿足合理的性欲要求,只能以合理正常為限度,不能違背對方的意志,損害對方的健康。不合理的性行為要求和性行為的冷淡,均應構成離婚的理由。同居義務允許在一定的條件下暫時中止。
(二)貞操請求權。貞操請求權是指配偶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對方忠實的權利。貞操舊是指女子不失貞或從一而終的操行,F代婚姻法上的貞操義務也稱忠實義務,通常是指配偶的專一性生活義務,也稱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對貞操義務或忠實義務的廣義解釋,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在許多國家,法律除了規定夫妻互負貞操義務之外,還規定了違反這一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生育請求權。人們通常將生育權視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權,然而,筆者卻以為生育權應屬于身份權范疇,而且是一種身份利益請求權,理由在于一方面生育權并非毫無限制地人人擁有;另一方面,這種權利所帶來的利益只有在配偶他方的協助下才能實現。在我國,婚外性行為和非婚姻生育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作為一項權利,生育權只能由存在合法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享有,未婚者不享有生育的權利,它不像人格權那樣是與自然人同生同滅、相伴終生的。同時,由于生育總是和性聯系在一起的,配偶一方的生育愿望和生育利益必須借助于對方的協助才能實現,不能采取強制的手段,因此,生育權也只能是身份利益請求權。對于生育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婚姻法》第16條對計劃生育為夫妻雙方共同義務的規定,實際上也蘊涵了對夫妻雙方生育權的認可,計劃生育只不過是對夫妻雙方行使生育權的限制而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則明確地對夫妻雙方的生育權問題作了規定。
二、身份利益支配權:
監護權。監護權是指配偶一方喪失或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的監護權。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配偶雙方平等地享有監護的權利,同時也平等地承擔監護的義務。民法通則明確地將配偶列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監護人。
作為監護人,配偶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當監護人未盡監護義務,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被監護方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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